【合同范文】新增合同范本-儿童保险合同[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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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新增合同范本:儿童保险合同1 特征码 ubeoJNDMNFJzLoPfvRXE 为了保障少年儿童健康成长,协助家长为其子女筹集教育、婚 嫁资金,并在其子女遭受意外事故时,能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 特举办本保险。 第一章 投保条件 第一条 凡二十一周岁至五十周岁的家长(投保人) ,均可 为其一周岁至十五周岁、身体健康的子女(被保险人)向保险 公司(保险人)投保儿童保险。但对投保时,身体不健康,不 能正常工作和劳动的投保人,不适用本条款第七条的规定。 投保人如发生变动时,应及时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核准 后,方可办理更改手续,否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章 保险期限和保险责任 第二条

2、 保险期限从被保险人起保时起至二十二周岁期满 时止,分别为七至二十一年。 第 2 页 第三条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有以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而残废,保 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拨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见附表一) , 但年度给付金额不得超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而死亡,保 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全部保险金,同时给付死亡退保 金(见附表二) ,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疾病死亡,保险人给付死 亡退保金,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考取全日制高等院校的本科 生和大专生时,保险人每年按注册证明给付约定的教育金,

3、给 付期限以被保险人年满二十二周岁为限。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保险人给付婚嫁保险金 (见附表三) ,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第三章 除外责任 第四条 保险人对下列情况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对投保条件有隐瞒、欺骗或违约行为。 由于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犯罪行为造成被 保险人死亡或残废。 由于被保险人打架、斗殴、酗酒自杀造成死亡或残废。 第 3 页 由于战争或敌对行为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残废。 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发生的死亡或残废。 因各种原因造成医疗费支出。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情。 第四章 保险费与保险金额 第五条 保险费每月分五元、十元、十五元、二十元四档, 由投

4、保人在投保时选定,按月缴付保险费,缴费期限与保险期 限同样。 第六条 月交保险费五元、十元、十五元、二十元者,年 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分别为人民币一千元、二千元、三千元、 四千元,年度教育金分别为一百元、二百元、三百元、四百元, 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时的年龄超过十足岁(含十足岁者) ,教育 金减半。 第七条 在保险期内投保人夫妇均因意外伤害事故身亡或 自保险生效之日起二周年后因疾病死亡,可由被保险人或其监 护人持保险证及必要证件向保险人申请,经保险人调查核实后, 从次月起,可免交保险费全数,如果投保人夫妇之一发生上述 第 4 页 事故时,可免交保险费半数。 第五章 生效 失效 复效 退保 第八条

5、保险单从起保当月的一日起期,但须在投保人交 付第一期保险费后,保险单才开始生效。 第九条 投保人如未按规定交付保险费,并逾期一月未办 补交手续的,保险单便自动失效,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但可退还生存退保金(见附表四) 。 第十条 在保险单失效后两年内,投保人可以提出复效申 请,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并由投保人补交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及其 利息后,保险单恢复效力。 第十一条 申请退保时,保险单必须期满二年且按规定交 足保费,凡符合申请条件而要求退保者,保险人按规定退给其 生存退保金。 第六章 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第 5 页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 的死亡或残废时,投保人

6、应持保险单及时向保险人提出保险金 给付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 被保险人死亡时应提供死亡证明书。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者造成残废时,应提供县级以上 医院出具的残废程度证明。 保险人在接到申请后,经过调查核实,按规定给付保险金, 如果从伤亡事故发生日起经过二周年不提出申请,即作为自动 放弃权益。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投保人或被投保人 可持保险单及本人身份证明向保险人申请领取婚嫁金,保险责 任自期满之日起终止。 附: 儿童保险投保单 单位代号:填单日期:年月日 分户号: 第 6 页 投父亲 出生 年 月 日单位 电话 保母亲 出生 年 月 日单位 电话 人住址 邮政编码 健康 状况父亲:

7、、 母亲:、 交费人 与被保险人关系 住 第 7 页 邮政月交元 姓名 址 编码保费 被保险人姓名 性别 出生 年月日实足 健康、 年龄 情况、 投父亲 出生 年 月 日单位 电话 保母亲 出生 年 月 日单位 电话 第 8 页 人住址 邮政编码 健康 状况父亲:、 母亲:、 备注: 投保 保险证 经办意见: 年期 号 复核意见: 婚嫁 元 年度 金 第 9 页 教育金 元 签章 日期: 签章 日期年度意外伤 害 保险金 元 保险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期限 月 日止 注: “健康状况”栏的字母含义:健康。:癌症、肝 硬化、癫痫病、严重脑振荡、精神病、严重心脏病(心功能级 以上) 、严重高血压(经常在) 、血管硬化 症。:残疾。:低能。 第 10 页 健康状况应据实在相应字母上划“” 。如系以外的 项目,须在备注栏内写明具体病名、程度等。如有隐瞒情事, 保险公司不负给付责任。划者不适用本保险条款第七条因该 疾病死亡免交保险费的规定。 粗框内由保险公司填写,本投保单须经保险公司审查 同意出具保险证后,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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