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三O广东省标准DBJ/T15-XX-20XX备案号JXXXXX-20XX城镇液化石油气加臭技术标准TechnicalStandardofpracticeforcityliquefiedpetroleumgasodorization(送审稿)202X-XX-XX发布202X-XX-XX实施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本标准不涉及专利广东省标准城镇液化石油气加臭技术标准TechnicalStandardofpracticeforcityliquefiedpetroleumgasodorizationDBJ/T15-XX-202X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批准部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实施日期:20
2、2X-XX-XX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广东省标准城镇液化石油气加臭技术标准的公告粤建公告202X*号经组织专家委员会审查,现批准城镇液化石油气加臭技术标准为广东省地方标准,编号为DBJ/T15-XX-202X,本标准自202X年*月*日起实施。本标准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并于出版后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公开标准全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X年*月*日-LX.-刖三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广东省地方标准城镇液化石油气加臭技术规程编制任务的通知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批准下达2023年第二批广东省制修订计划通知(
3、粤市监标准2023591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家及行业标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共6章,主要内容是:1总则;2术语和定义;3加臭剂;4加臭装置结构与设计;5加臭装置的布置、安装与验收;6加臭装置的运行与维护。本标准不涉及专利。本标准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反馈至主编单位(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兴科路768号路信科技园2栋3楼,邮政编码:510650,电子邮箱:gdrqxh)0本标准主编单位:广东省燃气协会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标准参编单位:广东兴华
4、燃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喜威(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中交城市能源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上海汇菲化工有限公司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王启昆李乐李文深马卫涛高鹏陈传盛张维张旭声黄铮黄建刘春明欧泉斯本标准主要审查人:1总则12术语和定义23加臭剂33.1 加臭剂选择33.2 加臭剂的质量33.3 加臭剂的添加量33.4 加臭量的检测33.5 加臭剂的储存44加臭装置结构与设计54.1 一般规定54.2 加臭剂储罐54.3 储罐附件64.4 加臭泵64.5 阀门组和加臭管路74.6 加臭控制系统75加臭装置的布置、安装与验收85.1 加臭装置的布置85.2 加臭装置的安装与验收86加臭装置的
5、运行与维护9本标准用词说明10引用标准名录11条文说明12Contents1 GeneralProvisions12 TerminologyandDefinitions23 Odorants33.1 Selectionofodorants33.2 Qualityofodorants33.3 Additionamountofodorants33.4 Detectionofodorants33.5 Storageofodorants44 Structureanddesignofodorationdevices54.1 GeneralProvisions54.2 OdorantStorageTank
6、54.3 TankAccessories64.4 Odorantspump64.5 Valvegroupandodorizingpipeline74.6 OdorizationControlSystem75 Arrangement,installationandacceptanceofodorationdevices85.1 Arrangementofodorationunit85.2 Installationandacceptanceofodorationdevices86 Operationandmaintenanceofodorationdevice9ExplanationofVocab
7、ularyinthisStandard10Referencestandardcatalog11ArticleExplanation121总则.o.为了规范城镇燃气所使用的液化石油气在加臭过程中加臭剂的选择、添加量、检测方法,加臭装置的设计、安装、验收,加臭系统的运行与维护,达到液化石油气的加臭效果,保障用气安全,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域内,作为城镇燃气用途的液化石油气加臭,不包括具有特殊使用要求的工业企业用气。1.0.3液化石油气加臭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术语和定义2.0.1加臭剂Odorants一种具有强烈气味的有机化合物或混合物,添加在液化石
8、油气中,能够使得液化石油气具有一种特殊的、令人不愉快的警示性臭味。2.0.2加臭量Dosageofodorant在单位质量或单位体积液化石油气中添加的加臭剂的质量。2.0.3除臭剂Deodorant通过与加臭剂混合后的化学反应或生物降解,使加臭剂变成稳定、无害、无刺激性的物质,用于中和意外泄漏的液态加臭剂。2.0.4遮蔽剂Maskingagent一种液体复合产品,通过融合溶剂的物理气味,减轻或掩盖加臭剂气味,用于消除意外泄漏到空气中的加臭剂所产生的刺激性气味。2.0.5加臭控制系统Deodorantadditioncontrolsystem用来控制加臭装置自动化运行的系统,使加臭过程按照预定的
9、规律或程序自动运行。3加臭剂3.1 加臭剂选择3.1.1 液化石油气作为城镇燃气使用时应进行加臭。3.1.2 在向液相状态下的液化石油气中加臭时,宜选择乙硫醇作为加臭剂。3.1.3 在向气相状态下的液化石油气中加臭时,可选择四氢曝吩和乙硫醇作为加臭剂。3.2 加臭剂的质量3.2.1 加臭剂应当符合相关产品标准,加臭剂纯度大于95%。3.2.2 加臭剂的生产商应提供加臭剂的组分,产品的合格证及安全技术说明书。3.2.3 加臭剂应在生产商标注的有效期内保持稳定。3.3 加臭剂的添加量3.3.1 液化石油气中加臭剂的最小添加量应保证:泄漏到空气中的液化石油气,体积浓度达到爆炸下限的20%时应能被察觉
10、3.3.2 使用乙硫醇向液态液化石油气中加臭时,其加臭剂添加量应不低于30毫克每公斤液化石油气(30mgKg)O3.3.3 使用四氢曝吩向气相状态液化石油气中加臭时,其加臭剂添加量应不低于50毫克每立方米液化石油气(50mgNm3)。使用乙硫醇向气相状态液化石油气中加臭时,其加臭剂添加量应不低于20毫克每立方米液化石油气(20mgNm3)。3.4 加臭量的检测3.4.1 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对液化石油气加臭效果进行定期检测。对于无加臭能力的企业,应按外购气源批次保存外采气源加臭剂检测合格报告。能够自行加臭的企业,应对每批次加臭的液化石油气进行抽样检测。3.4.2 加臭检测应采用定量分析,检验
11、装置宜采用气相色谱仪或其他专用检测仪。3.4.3 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保证用户端在使用过程中的加臭剂检测值不低于本标准3.3节规定。3.4.4 加臭检测报告,应当归档、保存2年以上时间。3.5 加臭剂的储存3.5.1 加臭剂不宜储存在厂站或库区,如确有必要储存的,应符合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和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3.5.2 加臭剂严禁与氧化剂、酸类、碱类、碱金属混储。353使用过的加臭剂空桶不得随意丢弃,应单独存放在阴凉、通风的地方集中堆放。并定期交由具有危险化学品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理。4加臭装置结构与设计4.1 一般规定4.1.1 加臭装置应采用全密闭设计。
12、加臭装置应包括加臭剂储罐及附件、加臭泵、阀门组和加臭管线、加臭控制系统、加臭剂注入喷嘴、撬体和设备箱等部件。4.1.2 加臭装置应采用泵吸式加臭工艺流程。4.1.3 加臭装置应具备将运行数据向加臭控制系统进行数据传输的功能,系统及控制器的接口应具有通用性和兼容性。4.1.4 加臭装置的现场应设置紧急停机开关。4.1.5 加臭装置应具备自动加注和手动加注两种加臭模式,用户可根据实际情况切换。4.1.6 燃气加臭装置宜采用撬装式,设置设备箱或撬装柜加以保护,设备箱或撬装柜表面应做防腐处理,设置通风口。4.1.7 加臭装置应采取防止加臭剂高温沸腾的措施。4.1.8 加臭装置应符合城镇燃气加臭技术规程
13、CJJ/T148和城镇燃气加臭装置CJ/T448的有关规定。4.1.9 加臭装置的电气防爆应符合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要求,设备防爆标识、危险标识应清晰可见。4.1.10 加臭装置的防雷应符合石油化工装置防雷设计规范GB50650的有关规定,可与厂站的防雷接地系统相连接,接地电阻应小于10o4.1.11 加臭装置静电接地应符合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T3097的有关规定。4.2 加臭剂储罐4.2.1 加臭剂储罐容积应根据供气规模、最大允许充装量等参数确定,满足用户3-6个月用量为宜。4.2.2 加臭剂储罐应符合压力容器GB/T150和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
14、SG21的有关规定。4.2.3 设计温度:加臭剂储罐的设计温度应考虑使用环境温度的影响,其最低设计温度应不高于-10,最高设计温度应不低于元件金属在工作状态可能达到的最高工作温度,且不低于50O4.2.4 储罐的设计压力不应小于加臭剂在设计温度下的饱和蒸气压,且不低于1.6MPa。4.2.5 加臭剂储罐的充装量不应大于90%,最大充装量对应液位计应有警示红线。4.2.6 加臭剂储罐应在适当部位标明充装加臭剂的名称,产品铭牌应安装在罐体易见部位。4.2.7 加臭剂储罐应有保持罐体稳定的底座,罐体与底座连接牢固可靠,底座与地基之间应采用地脚螺栓连接。4.3 储罐附件431储罐附件、仪表的选用及设置
15、应符合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和设计文件的要求。4.3.1 储罐附件、仪表选用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和产品标准的规定,并附带产品质量证明书或产品质量合格证交付客户。4.3.2 储罐阀门宜集中布置,储罐应设计保护罩,对阀门、压力表等附件进行保护。4.3.3 加臭剂储罐应设置封闭式安全阀,其进气管口位置应满足在超压泄放状态时管口始终处于罐体气相空间。4.3.4 安全阀应设置放散管,其管径不应小于安全阀的出口管径。安全阀放散管管口应高出储罐2.0m以上,且应高出地面5.0m以上。放散口应配备加臭剂气体吸收剂。4.3.5 储罐应设置一套具有远传功能的压力检测仪表和一套就地显示的压力
16、检测仪表。压力检测仪表应可测负压,且精度不低于1.6级。压力信号应传送至加臭控制系统或控制器。4.3.6 储罐应设置一套具有远传功能的液位检测仪表和一套就地显示的液位检测仪表,液位计精度等级不低于2.5级。液位信号应传送至加臭控制系统或控制器。4.4 加臭泵4.4.1 应根据罐体的设计参数、使用介质及密封性等要求选用加臭泵,选用的计量泵应符合计量泵GB/T7782要求。4.4.2 加臭泵的输出压力应高于加臭管道或槽车的最高工作压力,且宜为加臭管路最高工作压力的(1.21.5)倍。4.4.3 加臭泵入口应加装过滤器,出、入口应设置止回阀。4.4.4 加臭泵应受控制器控制,根据控制器发出的信号,执
17、行相关指令。4.5 阀门组和加臭管路4.5.1 加臭装置阀门组和加臭管路用材应符合城镇燃气加臭装置CJ/T448的有关规定。4.5.2 加臭装置阀门及管路的压力级别应不低于对应管道段的设计压力,且不低于1.6MPa.4.5.3 加臭管线阀门组应设置回流管。4.6 加臭控制系统4.6.1 加臭控制系统包括:现场传感器、控制器等电气元件及上位机、远程终端(RTU)等。4.6.2 加臭控制系统应能设置加臭剂添加量,且可控制加臭泵的单次注入量和泵入频次。4.6.3 加臭控制系统应具有数据的实时显示、存储、查询、统计及程序修改和报表打印等功能,系统数据包括:加臭剂储罐压力与液位、泵工作状态、加臭时间、设
18、定加臭量、瞬时加臭量、累计加臭量、设备运行状态以及报警信号等,且系统数据不可被篡改。4.6.4 加臭控制系统应具备储罐液位高低报警、压力异常报警、泵的异常状态报警、系统故障报警等,报警信号仅可手动消除。4.6.5 加臭控制系统应具有自动保护功能,但设备发生故障或者断电时,能够自动停机保护,并保存停机前的运行数据。5加臭装置的布置、安装与验收5.1 加臭装置的布置5.1.1 加臭装置的布置,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和城镇燃气加臭技术规程CJJ/T148的相关规定。5.1.2 液化石油气宜在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加臭,也可在液化石油气储气库加臭。5.1.3 加臭装置宜半露天设置,采取遮阳、避
19、雨等保护措施,避免太阳直射。5.1.4 设置在室内的加臭装置,应采取防止加臭剂聚集的措施。5.1.5 加臭装置工作间的地面应对加臭剂具有耐腐蚀性且不得渗透。5.1.6 加臭装置应设置意外泄漏集液池,积液池容积应能满足意外泄漏处置需要。5.2 加臭装置的安装与验收5.2.1 加臭装置的施工、安装和验收应符合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GB/T51455和城镇燃气加臭技术规程CJJ/T148的相关规定。5.2.2 加臭装置的设计和施工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加臭装置的安装与验收应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未经设计单位的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改造。5.2.3 加臭装置安装完毕后,应对设备进行外
20、观检查和性能检查。5.2.4 加臭装置的附属管道部分应按照设计文件和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GB50235的要求进行施工,按照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184进行验收。5.2.5 加臭装置的电气仪表与自控系统部分的施工、安装和验收,应符合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质量及验收规范GB50093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的有关规定。5.2.6 加臭剂储罐投用前应进行氮气置换处理,保留一定的余压。6加臭装置的运行与维护6.0.1燃加臭装置的运行、维护与检修应符合城镇燃气加臭技术规程CJJ/T148和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的有关规定。6.0
21、2企业应制定加臭装置的操作、维护、检修制度和规程。6.0.3加臭装置的维护与检修,应按操作规程执行,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和应急措施。6.0.4加臭装置应在全密闭、无泄漏状态下运行。6.0.5加臭装置应由专人操作、维护和管理,操作人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培训。6.0.6企业应定期对加臭装置维护保养并填写维护保养记录。6.0.7企业应针对加臭装置进行风险辨识、制定突发事故现场处置方案并定期演练。6.0.8应定期检查加臭泵实际输出量与控制器设置的输出量的偏差,至少每个月校核一次,累计输出误差应小于5%。6.0.9补充加臭剂时,宜采用电动上料泵上料或使用车用快速上料接口进行储罐上料操作,也可采用密闭上料器
22、手动上料。采用电动方式时,在启动上料泵前,泵内的加臭剂液体不应少于泵腔的2/3,严禁上料泵空转。采用密闭上料器上料,压料气源应使用氮气。6.0.10不得随意变换加臭剂。液化石油气更换加臭剂时,应对加臭装置与加臭剂的适用性进行评估。必要时应对加臭装置进行清洗、检修或改造。6.0.11更换加臭剂前,应更换所有与液态加臭剂接触的加臭装置密封件,密封件应能适应新加臭剂的性能要求。6.0.12加臭剂储罐应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和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R7001的规定定期检验。安全阀、仪表等应按照相关规定定期校验。本标准用词说明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
23、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有所选择,但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当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表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2标准中指明应按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满足的要求”或“应按执行”。引用标准名录液化石油气GB11174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
24、质量及验收规范GB50093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5石油化工装置防雷设计规范GB50650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压力容器GB/T150安全阀-一般要求GB/T12241计量泵GB/T7782天然气用有机硫化合物加臭剂的要求和测试方法GB/T19206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城镇燃气加臭装置CJ/T448城镇燃气加臭技术规程CJJ/T148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T3097钢制压力容器-分析设计标准JB4732一般压力表JB/T6904特种设备使
25、用管理规则TSG08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R7001广东省标准城镇液化石油气加臭技术标准DBJ/T15-XX-202X条文说明制定说明城镇液化石油气加臭技术标准DBJ/T15-XX-202X经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年*月*日以第*号公告批准、发布。为便于燃气经营企业、第三方及各级政府监管部门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城镇液化石油气加臭技术标准编制组对可能产生歧义的条文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要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程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
26、解和把握规程规定的参考。1总则162术语和定义173加臭剂181.1 1加臭剂选择181.2 加臭剂的质量201.3 加臭剂的添加量211.4 加臭剂的检测231.5 加臭剂的保存244加臭装置结构与设计254.1 一般规定254.2 加臭剂储罐254.3 储罐附件264.4 加臭泵274.6 加臭控制系统275加臭装置的布置、安装与验收285.1 加臭装置的布置285.2 加臭装置的安装与验收286加臭装置的运行与维护291总则1.0.11.0.3规定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适用于在广东省内作为城镇燃气使用的液化石油气的加臭过程,不适用具有特殊要求的工业企业用气的加臭。因液化石油气既可以作为燃料
27、使用,也可以作为工业原料使用,本标准仅考虑将液化石油气作为城镇燃气使用时的加臭。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第2.0.1条:城镇燃气(Citygas)从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中的地区性气源点,通过输配系统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公用性质的,且符合燃气质量要求的可燃气体。城镇燃气用户包括:居民、商业及工业企业,但因某些工业企业的生产用气,有特殊性要求(如要求使用的燃气不含硫或对气质纯度要求高等),不能直接使用加臭后的城镇燃气,因此本标准不适用具有特殊要求的工业企业用气的加臭。2术语和定义2.0.2加臭量dosageofodorant本条文规定了加臭量的定义。根
28、据液化石油气的加臭场景不同,存在两种加臭量单位。一种是向液态的液化石油气中加臭的(如向液化石油气槽车、瓶组、储罐中加臭),加臭剂添加量宜采用毫克每千克液化石油气(mgKg)为单位。另一种是向气态的液化石油气中加臭的(如向液化石油气输气管道中加臭),此时加臭剂添加量宜采用毫克每立方米(mgNm3)为单位。2.0.3除臭剂DeOdOrant除臭剂,部分供应商也将其叫做消除剂、中和剂。针对的大多是因意外泄漏的液态加臭剂,其与加臭剂快速产生化学反应或生物降解,使加臭剂变成无毒无臭的物质。2.0.4遮蔽剂Maskingagent部分供应商也将其叫做遮味剂。其与溶剂不发生化学反应,通过融合包裹的物理方法,
29、创造出一种更为温和、易于接受的新气味,用于掩盖加臭剂的浓重气味。针对的是因意外泄漏到空气中的气态加臭剂。使用时,喷洒在被加臭剂污染的空气中。3加臭剂3.1 加臭剂选择3.1.1 本条规定:液化石油气作为燃气使用时,必须加臭。原因有三:第一,行业中一直存在部分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采购国产液化石油气,因国产气含硫,液化石油气有一定气味,就不对液化石油气进行加臭的现象。但该液化石油气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又暴露出臭味不足,警示效果不佳等安全问题。第二,采购国产液化石油气时,上游供应商参照的交付标准为液化石油气(GB11174),该标准规定:液化石油气应具有可以察觉的臭味,为确保安全使用液化石油气,当液化石
30、油气无臭味或臭味不足时,宜加入具有明显臭味的含硫化合物配制的加臭剂。但该标准中规定的出厂批次检验项目为:组分、密度、蒸气压、总硫含量、硫化氢和游离水。其中总硫含量和硫化氢含量更侧重于环保与腐蚀考量,并没有定量检测加臭的指标。为了安全起见,编委会认为,无论上游采购的液化石油气是否含硫或是否有气味,在作为城镇燃气使用的液化石油气都应进行加臭处理,且加臭成本可控,具有可实施性。第三,在事故调查溯源过程中,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常常拿不出加臭证据,调查溯源工作难以开展,如后期强制要求液化石油气加臭,则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可依据规程要求上游供应商提供液化石油气的加臭依据或自觉加臭履行义务,既有利于液化石油气使
31、用本质安全,有利于事故调查溯源。3.1.2 3.1.3本条文规定了加臭剂的选择。目前市面上使用较多的加臭剂一共有三类:3.1.3 类,如:乙硫醇,叔丁基硫醇,异丙基硫醇等;3.1.4 物:如乙硫醴,甲-乙硫醴,二甲硫醴等;3.1.5 物:如四氢曝吩。硫醇类加臭剂是曾经被广泛使用的加臭剂,以乙硫醇为代表。但其性质活泼,易与金属氧化物发生反应,使加臭剂失效,并存在易冷凝、化学性质不稳定的缺点,现在在我国天然气管网中很少使用。硫酸类与四氢睡吩和硫醇类加臭剂相比气味较弱,单独使用效果不佳,且其有一定毒性,但可与硫醇类加臭剂混合使用。四氢睡吩是一种含硫饱和杂环化合物,是城镇燃气中普遍采用的加臭剂,具有抗
32、氧化性能强、化学性质稳定、气味存留时间久、烧后无残留物、不污染环境、添加量少、腐蚀性小等特点。常见的加臭剂乙硫醇和四氢睡吩的物性参数对比见表3-1。表3乙硫醇和四氢睡吩物性参数对比口臭剂指标乙硫醇四氢嘎吩分子式C2H4SC4H8S分子量(gmol)62.1388.18含硫量()51.636.4密度0.83910.9987沸点33.6121.1熔点-144-96.2饱和蒸气压(0,KPa)261.57外观无色/淡黄色液体无色液体爆炸极限上限:8.2%下限:2.8%上限:12.1%下限:1.1%液化石油气主要成分和常见的加臭剂沸点、饱和蒸气压对比见表3-20表32液化石油气主要成分和常见的加臭剂沸
33、点、饱和蒸气压对比物料名称沸点()饱和蒸气压(KPa)Iatm-100C01020304050丙烷-41.8346476641844109213881738异丁烷-12110159223306410539696正丁烷-0.268102147207284380499甲硫醇8.84571106154219302408乙硫醇33.61626416189126174异丙基硫醇52.57122030456693叔丁基硫醇64.2581320304464四氢睡吩121.10112358为了验证硫醇类加臭剂和四氢睡吩使用效果,分别对典型的硫醇类加臭剂乙硫醇和四氢睡吩在液态的液化石油气和气态的液化石油气中加臭
34、的场景进行对比分析。向液化石油气瓶、液化石油气槽车或小型储罐加臭时,由于液化石油气是液态,应考虑液化石油气与加臭剂的在使用过程中的气化过程,避免由于物性参数不同导致的液化石油气与加臭剂气化不同步的情况。根据饱和蒸气压特点,一种物质,其饱和蒸气压越高,就越容易气化。在添加了加臭剂的液化石油气气化过程中,总是会最先气化出饱和蒸气压最高的丙烷,再气化出饱和蒸气压较高的丁烷,饱和蒸气压较低的加臭剂总是最后才气化。当加臭剂和丙烷、丁烷的饱和蒸气压相差过大时,液化石油气在液态变成气态过程中,会出现加臭剂与丙烷、丁烷气化不同步,加臭剂气化滞后的现象,造成气态液化石油气臭味先浅后浓,前段加臭量浓度达不到最小检
35、测浓度,尾段残液臭味大刺激性强的现象。因此,向液态的液化石油气中加臭,应当选择饱和蒸气压较高的加臭剂,以达到加臭剂与液化石油气同时气化的效果。硫醇类加臭剂包括:甲硫醇,乙硫醇,丙基硫醇、丁基硫醇等,根据本标准表3-2可知,甲硫醇饱和蒸汽压最高,最接近丙丁烷饱和蒸气压,但甲硫醇性质太活泼,沸点低,易燃易爆,高毒性,与水、水蒸气反应产生有毒和易燃气体,不建议在液化石油气中使用。丙基硫醇和丁基硫醇的代表有异丙基硫醇、叔丁基硫醇等,其化学性质虽然较乙硫醇稳定,但其气味刺激性不如乙硫醇,饱和蒸气压较乙硫醇低,更推荐乙硫醇作为加臭剂。经咨询国内外各加臭剂贸易商和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目前业内主流的硫醇类加臭
36、剂为乙硫醇,且在国外经过长期使用验证,安全可靠。四氢睡吩由于蒸气压较低,难以随着液化石油气共同气化。国内有学者对液化石油气及加臭剂在钢瓶中恒温气化过程做过研究,当四氢曝吩添加量为22mgkgLPGBt,(完全气化后浓度约为50mgN113),钢瓶中液化石油气在气化过程中,残余量由100%降低为9%的过程中,气相液化石油气中四氢睡吩的浓度由0.2mgNm3缓慢增加7.4mgNm3,至瓶内液化石油气残余2%时,仅有7.8%的四氢曝吩蒸发出来,92.2%的四氢睡吩依旧存留在液化石油气残液中。上述研究表明,四氢曝吩在液化石油气气化过程中,大部分留在残液中,不仅气相中含量低,发生泄漏时不利于及时发现,还
37、造成加臭剂沉底和浪费,因此不适合在液相液化石油气中做加臭剂试用。因此,在液态液化石油气中加臭宜选择硫醇类加臭剂乙硫醇。若在液化石油气在气态状态下加臭,不需考虑液化石油气与加臭剂的气化过程,因加臭剂可以与液化石油气充分混合,根据目前业内常用的加臭剂,推荐选择四氢睡吩和乙硫醇加臭。3.2 加臭剂的质量3.2.1 323本条规定了加臭剂的质量要求。为了保证加臭剂能达到加臭效果,标准对加臭剂的纯度、稳定性做了相关规定。为确保加臭剂为合格产品,其供应商应随产品一齐提供产品合格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是化学品生产商和经销商按法律要求必须提供的化学品燃、爆性能,理化特性(如PH值,闪点,易燃度,反应
38、活性等),毒性及环境危害,对使用者健康(如致癌,致畸等)可能产生危害,以及安全使用,泄漏应急救护处置,法律法规等方面信息的综合性文件。该说明书对编制企业应急处置方案非常重要,应当要随产品一并给到使用单位。3.3 加臭剂的添加量331333本条规定了液化石油气添加量应达到的效果。根据标准城镇燃气加臭技术规程CJJ/T148第3.1.3条规定:当城镇燃气自身气味不能使人有效察觉和明显区别于日常环境中的其他气味时,应进行补充加臭。城镇燃气加臭技术规程CJJ/T148第3.1.4条规定:无毒无味燃气泄漏到空气中,达到爆炸下限的20%时应能察觉。液化石油气属于无毒无味燃气,须执行此规定,但仅根据此条规定
39、难以对液化石油气加臭进行明确指导,为了给出常见加臭剂的最小加臭剂添加量,根据资料,取常见的硫醇加臭剂和四氢曝吩,对液化石油气的最小加臭量进行了计算,计算过程如下:根据城镇燃气加臭技术规程CJJ/T148,无毒燃气中加臭剂最小添加量按下式计算:式中:Cn末端最小加臭剂浓度(mg/n?);Li燃气在空气中的爆炸下限(体积分数);K加臭剂在空气中达到警示气味的最小浓度值(mgm3)。K值应符合本标准表3-3的规定。表33计算最小加臭浓度时的K值加臭剂四氢睡吩叔丁基硫醇(TBM)K值(mgm3)0.080.03注:硫醇类加臭剂,由于乙硫醇K值数据缺失,取叔丁基硫醇(TBM)计算,由于乙硫醇比叔丁基硫
40、醇具有更刺激的气味,因此其K值还会更低一点。根据两种加臭剂K值和液化石油气的爆炸下限(丙烷先气化,按照丙烷爆炸下限2.1%计算)可计算两种加臭剂在使用末端最小加臭剂浓度。末端最小加臭剂浓度值应符合本标准表3-4的规定。表34两种加臭剂的末端最小加臭量加臭剂四氢睡吩叔丁基硫醇(TBM)末端最小加臭剂浓度(mgNm3)197.1注:由于乙硫醇K值数据缺失,取叔丁基硫醇(TBM)计算,由于乙硫醇比叔丁基硫醇具有更刺激的气味,因此其末端最小加臭剂浓度(Cn值)还会更低一点。即:无论在何时,液化石油气气化后,加臭剂在气相中的含量必须大于末端最小加臭剂浓度才能达到引起人们嗅觉刺激,达到警示效果。1向液态液
41、化石油气中加臭在液化石油气钢瓶/储罐/槽车等液相液化石油气使用场合中,由于使用末端与气源距离通常较近,若不考虑输送环节损耗,可假定使用末端最小加臭剂浓度与液化石油气气源出口端加臭剂浓度相同。则末端最小加臭剂浓度(Cn)可等同视为:液化石油气在气化的过程中的最小加臭剂浓度。根据本标准3.1节的条文说明,由于加臭剂的饱和蒸气压最小,总是最后才气化,在液化石油气气化全过程中,满瓶气时液化石油气气相成分中的加臭剂浓度最小。因此,要使液化石油气气化全过程中加臭剂的气相含量都达到最小加臭剂浓度,只需在满瓶气气化初始时,加臭剂的气相含量达标即可。利用ASPenPIUS模拟软件反向推演,两种加臭剂的初始添加量
42、应符合本标准表3-5的规定。四氢曝吩、叔丁基硫醇(TBM)在液化石油气中的最小添加量应分别为2300mgkgLPG、28.9mgkgLPGo表35两种加臭剂的最小添加量加臭剂四氢曝吩叔丁基硫醇(TBM)气化过程中最小加臭剂浓度(mg/Nn?)197.1全气化过程浓度达标对应的最小添加量(mg/Nn?)540065全气化过程浓度达标对应的最小添加量(mgkg)240028.9由此可见,要达到规范所要求的最小加臭剂浓度,需要添加的四氢睡吩的量远远大于叔丁基硫醇。目前国内的四氢睡吩添加量仅为50mgN113(对应约22.2mgKg),远远低于理论计算值,在液化石油气气化过程中难以引起人类警觉,达到泄
43、漏报警效果的。上述论证,由于乙硫醇的K值(加臭剂在空气中达到警示气味的最小浓度值)数据缺失,研究采用的是叔丁基硫醇的数据。为了进一步理解乙硫醇和叔丁基硫醇在气味警示性上的差异,可使用“嗅阈值”来对比评估。嗅阈值分为感觉阈值和识别阈值,感觉阈值是指能够感觉到有气味的最小浓度。物质的嗅阈值越低,表示该物质越容易被人感知,通常采用三点比较法或臭袋法来检测。常见加臭剂的嗅阈值见本标准表3-6。表3-6常见加臭剂的嗅阈值物料名称化学式嗅阈值(IO-6,V/V)丙烷CH3CH2CH31500正丁烷C4Hio1200甲硫醇CH3SH0.00007乙硫醇C2H6S0.0000087异丙基硫醇C3H8S0.00
44、0006叔丁基硫醇(TBM)(CH3)3CSH0.000029四氢曝吩C4H8S0.00062数据来源:沈培明,陈正夫,张东平等.恶臭的评价与分析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5由表中数据可知,乙硫醇的嗅觉阈值最小,四氢睡吩嗅阈值最高。在硫醇类加臭剂中,嗅阈值:乙硫醇异丙基硫醇叔丁基硫醇(TBM)。说明达到被人察觉的乙硫醇浓度要低于叔丁基硫醇。根据本标准表3-5,叔丁基硫醇(TBM)在液态液化石油气中的最小添加量为28.9mgkg,则乙硫醇对应的最小添加量应当小于28.9mgkg0考虑气化温度差异和输送过程的微小损耗,在叔丁基硫醇最小添加值28.9mgkg基础上向上取整至30mgkg作为乙硫
45、醇的最小添加量,应能确保安全使用,利于经营单位添加方便。因此规定:使用乙硫醇向液态液化石油气中加臭时,其加臭剂添加量应不低于30毫克每公斤液化石油气。2向气态的液化石油气加臭向气态的液化石油气(如管网)中加臭,四氢睡吩在管网末端的最小检出量为19mgN113,但考虑到管道中存在吸附、反应等情况,一般建议加臭量取最小加臭剂浓度的2倍3倍。参照城镇燃气加臭技术规程CJJ/T148条文说明中的数据,建议四氢曝吩添加量不低于50mgNm30使用乙硫醇加臭时,参考叔丁基硫醇在管网末端的最小检出量为7.Img/Nn?进行类比计算,取3倍最小检出量添加并向下取整,建议乙硫醇添加量应不低于20mgN113.4 加臭剂的检测3.4.1 本条规定了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需对加臭效果进行检测的义务。按照气源外采时已经加臭和气源采购后自行加臭两种情况进行了区分。对于外采的已加臭的气源,应当要求上游供应商出具该批次液化石油气加臭剂浓度检测报告。对自行加臭的经营企业,则需对每批次销售的液化石油气进行抽样检测。3.4.2 加臭剂检测结果应符合本标准第3.3节的规定,需采用定量分析,目前检测手段较少,检验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