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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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13.040.40Z60DB42湖北省地方标准DB42/XXXXXXXX20XX-XX-XX发布20XX-XX-XX实施湖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发布“EmissionstandardofvoIatiIeorganiccompoundsforchemicaI省口industry生态环境(征求意见稿)厅湖在提交反馈意见时,请将您知道的相关专利连同支持性文件一并附上。市场监督管理局目次前言H引言Ill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24排放控制要求45工艺措施与管理要求66监测要求77实施与监督8附录A10-XX-1刖后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

2、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到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湖北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省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华中科技大学、湖北省标准化与质量研究院。本文件主要起草人:丁峰、李仁铸、赵永椿、黄荣、张涛、向晨辉、刘巍、王盼。本文件由湖北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引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对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控制,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结合湖北省实际,制定本文件。本文件监测方法将根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布的新标准动态

3、调整,具体废止条件以正文规定为准。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湖北省化工行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有关的排放控制、工艺措施与管理、监测与监督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现有化工行业企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管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本文件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37822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

4、控制标准GB37823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4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7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T4754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8017石油产品蒸气压的测定雷德法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758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75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38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燃、甲烷和非甲烷总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194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

5、范HJ583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HJ584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HJ604环境空气总燃、甲烷和非甲烷总燃的测定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HJ644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732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HJ734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759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HJ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1012环境空气和废气总燃、甲烷和非甲烷总燃便携式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1013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燃连续监

6、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环办监测函202090号)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化工行业chemicalindustry指利用各种原料生产化学品的工业。本文件所指化工行业包括:C2614有机化学原料制造、C263农药制造、C264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C266专用化学产品制造、C268日用化学产品制造、C271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C272化学药品制剂制造。化工行业的分类参见附录A。3.2 标准状态standardcondi

7、tion指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kPa时的状态。本文件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3.3 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VOCs)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在表征VOCS总体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可采用非甲烷总烧(以NMHC表示)作为污染控制项目。3.4 非甲烷总烽non-methanehydrocarbon(NMHC)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响应的除甲烷外的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以碳的质量浓度计。3.5 苯系物benzeneh

8、omologues在本文件中指苯、甲苯、二甲苯(间,对二甲苯和邻二甲苯)、三甲苯(1,2,3-三甲苯、1,2,4-三甲苯和1,3,5-三甲苯)、乙苯和苯乙烯合计。3.6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aximumacceptableemissionconcentration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任何一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单位为mgm3o3.7 无组织排放fugitiveemission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敞开门窗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等。3.8 密闭closed/close污染物质不与环境空气接触,或通过密封材料、密封设备与环境空气隔离的

9、状态或作业方式。3.9 密闭空间closedspace利用完整的围护结构将污染物质、作业场所等与周围空间阻隔所形成的封闭区域或封闭式建筑物。该封闭区域或封闭式建筑物除人员、车辆、设备、物料进出时,以及依法设立的排气筒、通风口外,门窗及其他开口(孔)部位应随时保持关闭状态。3.10 VOCs物料VOCs-containingmaterials本文件是指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原辅材料、产品和废料(渣、液),以及有机聚合物原辅材料和废料(渣、液)。3.11 挥发性有机液体volatileorganicliquid任何能向大气释放VOCs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有机液体:(1)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

10、0.3kPa的单一组分有机液体;(2)混合物中,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0.3kPa的组分总质量占比大于等于20%的有机液体。3.12 真实蒸气压truevaporpressure有机液体工作(储存)温度下的饱和蒸气压(绝对压力),或者有机混合物液体气化率为零时的蒸气压,又称泡点蒸气压,可根据GB/T8017等相应测定方法换算得到。注:在常温下工作(储存)的有机液体,其工作(储存)温度按常年的月平均气温最大值计算。3.13 气相平衡系统vaporbalancingsystem在装载设施与储罐之间或储罐与储罐之间设置的气体连通与平衡系统。3.14 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OPenreCirCUIatingC

11、oolingWaterSyStem循环冷却水与大气直接接触散热的循环冷却水系统。3.15 排气筒高度emissionheightofstack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单位为m。3.16 现有企业existingfacility指本文件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或备案的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3.17 新建企业newfacility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或备案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建设项目。4排放控制要求4.1 有组织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4.1.1 新建企业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自202*年*月*日起执行本文件表1

12、的污染物排放限值。表1挥发性有机物有组织排放限值序号污染物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n?)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1苯1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2甲苯与二甲苯303苯系物404非甲烷总嫌604.1.2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N2kgh的,VOCs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4.1.3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4.1.4 进入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的废气需要补充空气进行燃烧、氧化

13、反应的,排气筒中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式(1)换算为基准含氧量为3%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利用锅炉、工业炉窑、固废焚烧炉焚烧处理有机废气的,烟气基准含氧量按其排放文件规定执行。P=Px21-M)21-(O2)(1)式中:夕一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质量浓度,mg/m3;”一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质量浓度,mg/m3;。(。2)一实测含氧量,%;d。)一基准含氧量,%o进入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中废气含氧量可满足自身燃烧、氧化反应需要,不需另外补充空气的(燃烧器需要补充空气助燃的除外),以实测质量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但装置出口烟气含氧量不得高于装置进口废气含氧量。吸附、吸收、冷凝、生物

14、膜分离等其他VoCS处理设施,以实测质量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不得稀释排放。4.1.5 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m(因安全考虑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具体高度以及与周围建筑物的相对高度关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4.1.6 当执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废气合并排气筒排放时,应在废气混合前进行监测,并执行相应的排放控制要求;若可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对混合后的废气进行监测,则应按各排放控制要求中最严格的规定执行。4.1.7 企业应建立台账,记录VOCs处理设施的主要运行和维护信息,如运行时间、废气处理量、操作温度、停留时间、吸附剂再生/更换周期和更换量、催化剂更换周期和更换量、吸收液PH值等关键运行

15、参数。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4.2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挥发性有机物浓度限值新建企业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自202*年*月*日起执行本文件表2的污染物排放限值。表2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限值污染物项目排放限值(mgm3)限值含义无组织排放监控位置苯0.1监控点处Ih平均浓度值在厂房外设置监控点苯系物0.2非甲烷总嫌24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5工艺措施与管理要求5.1 VOCS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5.1.1 除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外,企业VOCS物料储存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应符合GB37822规定。5.1.2 挥发性有机液体装载物料真实蒸气压与27.6kPa且单一装载设施的年装载量N5OOm3,

16、以及装载物料真实蒸气压与5.2kPa但27.6kPa且单一装载设施的年装载量N2500m3的,装载过程应符合下列规定之a)排放的废气应收集处理并满足表1及4.1.2条的要求;b)排放的废气连接至气相平衡系统。5.2 企业工艺过程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5.2.1 液态VOCs物料应采用固定密闭的硬质管道输送方式或采用高位槽(罐)、桶泵等给料方式密闭投加,高位槽(罐)进料时置换的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或气相平衡系统。5.2.2 涉VoCS物料的离心、过滤单元操作应采用密闭式离心机、过滤机等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干燥单元操作应采用密闭干燥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密闭设备或密闭空间排

17、放的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5.2.3 移动缸及设备零件清洗时,应采用密闭系统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5.2.4 实验室若使用含VoCS的化学品或VoCS物料进行实验,应使用通风橱(柜)或进行局部气体收集,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5.3 设备与管线组件VoCS泄漏控制载有气态VoCS物料、液态VoCS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应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具体要求应符合GB37822规定。5.4 敞开液面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5.4.1 废水液面控制要求541.1 生产排放的废水,应采用密闭管道输送;如采用沟渠输送,应加盖密闭。废水集输系统的接入

18、口和排出口应采取与环境空气隔离的措施。541.2 生产的废水储存、处理设施,在曝气池及其之前应加盖密闭,或采取其他等效措施。排放的废气应收集处理并满足表1及4.1.2条的要求。5.4.2循环冷却水系统要求企业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的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应符合GB37822规定。5.5VOCs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企业VOCs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符合GB37822规定。6监测要求6.1 一般要求6.1.1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和HJ819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VoCS排放状况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不少于5年,并公布监测结果。6.1.2 污

19、染源排气筒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污染物处理设施进、出口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监测点位、采样口和采样平台的设置应符合GB/T16157、HJ/T397等有关标准要求。若排气筒采用多筒集合式排放,应在合并排气筒前的各分管上设置采样孔。6.1.3 监测期间的工况应与企业日常实际运行工况相同,排污单位的人员和实施监测的人员都不应任意改变当时的运行工况。6.1.4 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VOCs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HJ/T75中相关要求执行。6.2 监测采样与分析6.2.1 排气筒中VoCS的监测采样按GB

20、/T16157、HJ/T373、HJ/T397HJ732、HJ734、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试行)规定执行。排气筒中VOCS任何Ih平均浓度的监测以连续Ih采样获取平均值,或在Ih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4个样品,样品分别测定取平均值。6.2.2 对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进行监测时,在厂房门窗或通风口、其他开口(孔)等排放口外1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进行监测。若厂房不完整(如有顶无围墙等),则在操作工位下风向1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进行监测。6.2.3 无组织排放监测点位VOCs任何Ih平均浓度的监测采用HJ/T55、HJ194规定的方法,以任何连续Ih的采

21、样获得平均值或在任何Ih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个以上样品,计算平均值。厂区内NMHC任意一次浓度值的监测,按便携式监测仪器相关规定执行。6.2.4 对VoCS的测定采用表4所列的方法标准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定的等效方法。表4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污染物项目标准名称标准号苯、甲苯、二甲苯、苯系物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734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HJ583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氧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HJ584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644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罐采样/气相色

22、谱-质谱法HJ759非甲烷总嫌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烧、甲烷和非甲烷总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38环境空气总烧、甲烷和非甲烷总嫌的测定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HJ604环境空气和废气总烧、甲烷和非甲烷总嫌便携式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1012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10137实施与监督7.1 本文件由湖北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7.2 企业是实施排放控制标准的责任主体,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文件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7.3 对于有组织排放,采用手工监测、在线监测或便携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

23、Ih平均浓度值超过本文件规定的限值,确定为超出本文件限值。7.4 对于企业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采用手工监测或便携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Ih平均浓度值超过本文件规定的限值,确定为超出本文件限值;采用便携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一次浓度值超过本文件规定的限值,确定为超出本文件限值。7.5 对于设备与管线组件VoCS泄漏控制,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确定为未遵守本文件规定的控制要求:a)未按规定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的;b)未按规定的频次、时间进行泄漏检测与修复的;c)现场随机抽查,在检测不超过100个密封点的情况下,发现有2个以上(不含)不在修复期内的密封点出现可见泄漏现象或超过泄

24、漏认定浓度的。7.6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监测结果可以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7.7 本文件实施后,新制定或新修订的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中,排放限值严于本文件的,按照相应排放标准限值执行。附录A(规范性附录)本文件适用行业汇总表A.1本文件化工行业范围国民经济行业代码行业名称备注大类中类C26C2614C263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有机化学原料制造农药制造C264C266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C261(除C2614)、C262、C265、C267、CTI3、C274、CTl5、C27C268C271C272日用化学产品制造医药制造业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化学药品制剂制造C276、C277、C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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