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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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DB42ICS13.040.40Z60湖北省地方标准DB42/XXXXXXXX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EmissionstandardofvoIatiIeorganiccompoundsforfurnituremanufacturingoperations(征求意见稿)在提交反馈意见时,请将您知道的相关专利连同支持性文件一并附上。20XX-XX-XX发布20XX-XX-XX实施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目次前言H引言Ill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24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35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46其他控制要求57污染物监测要求58实施与监督7附录A8、71刖5本文

2、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到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湖北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省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武汉大学、湖北省标准化与质量研究院。本文件主要起草人:丁峰、虎彩娇、成海容、聂炜、黄荣、刘巍、王盼、周亚端、彭瑾。本文件由湖北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引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对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控制,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结合湖北省实际,制定

3、本文件。本文件监测方法将根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布的新标准动态调整,具体废止条件以正文规定为准。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湖北省家具制造行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湖北省现有和新建家具制造行业企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本文件也适用于木质制品制造行业企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包括建筑用木料和木材组件加工、木门窗、楼梯制造、地板制造、木质容器、软木制品及其他木制品制造企业。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本文件中的规范性引用而

4、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4754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758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GB/T38597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858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33372胶黏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37822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8508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

5、导则HJ/T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38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燃、甲烷和非甲烷总烽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583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HJ584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HJ604环境空气总燃、甲烷和非甲烷总燃的测定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HJ644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732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HJ734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759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HJ8

6、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1012环境空气和废气总燃、甲烷和非甲烷总燃便携式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1013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AQ/T4274-2016局部排风设施控制风速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家具制造业furnituremanufacturingindustry指用木材、金属、塑料、竹、藤等材料制作的,具有坐卧、凭倚、储藏、间隔等功能,可用于住宅、旅馆、办公室、学校、餐馆、医院、剧场、公园、船舰、飞机、

7、机动车等任何场所的各种家具的制造。家具制造业的分类参见附录A。3.2 木质制品制造行业manufactureofwoodenfurniture指以木材为原料加工成建筑用木料和木材组件、木容器、软木制品及其他木制品的生产活动,但不包括木质家具的制造。包括建筑用木料和木材组件加工、木门窗、楼梯制造、地板制造、木质容器、软木制品及其他木制品。木质制品制造行业的分类参见附录A。3.3 标准状态standardstate指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kPa时的状态。本文件规定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3.4 挥发性有机物VOIatiIeorganiCCOmPo

8、UndS(VOCs)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在表征VoCS总体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可采用总挥发性有机物(以TVOC表示)、非甲烷总烧(以NMHC表示)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3.5 非甲烷总烽non-methanehydrocarbon(NMHC)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响应的除甲烷外的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以碳的质量浓度计。3.6 苯系物benzenehomologues本文件中指苯、甲苯、二甲苯(间,对二甲苯和邻二甲苯)、三甲苯(1,2,3-三甲苯、1,2,4-三甲苯和1,3,5-三甲苯)、乙苯和苯乙烯合计。3.7

9、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aximumacceptableemissionconcentration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任何一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单位为mgm3o3.8 排气筒高度emissionheightofstack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单位为m。3.9 现有企业existingfacility指本文件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或备案的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3.10 新建企业newfacility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或备案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建设项目。4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4.1 新建企业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

10、现有企业自20*年*月*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表1挥发性有机物有组织排放限值序号污染物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1苯0.5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序号污染物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2甲苯与二甲苯203苯系物254非甲烷总嫌404.2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2kgh的,VOCs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GB/T38597、GB33372GB38508等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4.3 进入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的废气需要补充空气进行燃烧、氧化反应的,排气筒中实测大气

11、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式(1)换算为基准含氧量为3%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利用锅炉、工业炉窑、固废焚烧炉焚烧处理有机废气的,烟气基准含氧量按其排放标准规定执行。(1),21-2)式中:夕一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质量浓度,mg/m3;”一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质量浓度,mg/m3;。(。2)一实测含氧量,%;dOj一基准含氧量,%o进入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中废气含氧量可满足自身燃烧、氧化反应需要,不需另外补充空气的(燃烧器需要补充空气助燃的除外),以实测质量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但装置出口烟气含氧量不得高于装置进口废气含氧量。吸附、吸收、冷凝、生物、膜分离等其他VoCS处理设施,以实测质量浓

12、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不得稀释排放。4.4 排气筒高度不应低于15m(因安全考虑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具体高度以及与周围建筑物的距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4.5 当执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废气合并排气筒排放时,应在废气混合前进行监测,并执行相应的排放控制要求;若可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对混合后的废气进行监测,则应按各排放控制要求中最严格的规定执行。5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1.1.1 新建企业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自20*年*月*日起,执行表2规定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表2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限值污染物项目排放限值(mgm3)限值含义无组织排放监控位置苯0.1监控点处Ih平均浓度值在厂房

13、外设置监控点0.2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苯系物0.2监控点处Ih平均浓度值0.4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非甲烷总嫌2监控点处Ih平均浓度值4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1.1.2 对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进行监控时,在厂房门窗或通风口、其他开口(孔)等排放口外1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企业需设置VoCS监测点位标识;特殊情况下,确需在非封闭厂房作业的,应在操作工位下风向1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1.2 企业VoCS物料储存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应符合GB37822及相关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1.3 企业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应符合GB37822及相关

14、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1.4 企业工艺过程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应符合GB37822及相关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1.5 企业敞开液面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应符合GB37822特别控制要求及相关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1.6 企业废气收集处理系统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应符合GB37822及相关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6 其他控制要求6.1 企业所使用的涂料、清洗剂、胶黏剂等含VOCS原辅材料,应执行GB18581、GB33372、GB38508和GB38597等相应标准限值要求。6.2 企业应建立台账,记录含VOCS原辅材料和含VOCS产品的名称、使用量、回收量、废弃量、

15、去向以及VoCS含量等信息。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7 污染物监测要求7.1 一般要求7.1.1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和HJ819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7.1.2 污染源排气筒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污染物处理设施进、出口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监测点位、采样口和采样平台的设置应符合GB/T16157、HJ/T397等有关标准要求。废气合并处理的,应在废气合并后处理设施之前或在各分管上设置采样孔。7.1.3 监测期间的工况应与企业日常实际运

16、行工况相同,排污单位的人员和实施监测的人员都不应任意改变当时的运行工况。7.1.4 对于VOCs排放的排气筒非甲烷总燃排放速率大于2.5kgh或风机最大风量大于60000m3h时(包括等效排气筒)须配套建设VOCs在线监测设备。若多个管路废气合并同一排气筒排放时,各管路风机最大风量和大于60000m3h须配套建设VOCs在线监测设备。VOCs在线监测设备的验收、管理、使用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计量监督的有关规定执行。VOCs在线监测设备安装条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地空气质量改善,由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适时进行调整。7.2 监测采样与分析7.2.1 排气筒中VoCS的监测采样按GB/T16157H

17、J/T397HJ732、HJ734、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试行)规定执行。排气筒中VoCS任何Ih平均浓度的监测以连续Ih采样获取平均值,或在Ih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4个样品,样品分别测定取平均值。7.2.2 对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进行监控时,在厂房门窗或通风口、其它开口(孔)等排放口外1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进行监测,企业需设置VOCS监测点位标识。若厂房不完整(如有顶无围墙等),则在操作工位下风向1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进行监测。7.2.3 厂区内NMHC任何Ih平均浓度的监测采用HJ604、HJ1012规定的方法,以连续Ih采样获取平均值,或在I

18、h以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4个样品,样品分别测定取平均值;厂区内NMHC任意一次浓度值的监测,按便携式监测仪器相关规定执行。7.2.4 对VOCs的分析测定采用表3所列的方法标准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定的等效方法。表3挥发性有机物分析方法标准污染物项目标准名称标准号苯、甲苯、二甲苯、苯系物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734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HJ583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氧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HJ584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644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罐采样/气相色谱

19、质谱法HJ759非甲烷总嫌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烧、甲烷和非甲烷总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38环境空气总烧、甲烷和非甲烷总嫌的测定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HJ604环境空气和废气总烧、甲烷和非甲烷总嫌便携式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1012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10138实施与监督8.1 本文件由湖北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8.2 企业是实施排放控制标准的责任主体,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文件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8.3 对于有组织排放,采用手工监测或在线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Ih平均浓度

20、值超过本标准规定的限值或污染物处理效率低于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8.4 对于企业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采用手工监测或便携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Ih平均浓度值超过本标准规定的限值,确定为超出本标准限值;采用便携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一次浓度值超过本标准规定的限值,确定为超出本标准限值。8.5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监测结果可以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8.6 本文件实施后,新制定或新修订的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中,排放限值严于本文件的,按照相应排放标准限值执行。附录A(规范性附录)本文件适用行业汇总表A.1本文件家具制造行业范围国民经济行业代码行业名称备注大类中类C20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C203木质制品制造C2031建筑用木料及木材组件加工C2032木门窗制造C2033木楼梯制造C2034木地板制造C2035木制容器制造不含C201、C202、C2039软木制品及其他木制品制造C204C21家具制造业C211木质家具制造C212竹、藤家具制造C213金属家具制造C214塑料家具制造C219其他家具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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