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服务合同-烟台市城市居民住宅供用热合同(征求意见稿)[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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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服务合同:烟台市城市居民住宅供用热合同(征求意 见稿)1 特征码 XpnBDZKifizFaZduGsyg 甲方:_ 乙方:_区_路(街)_号 户主:_ 为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正常供用热,根据国家、 省有关法律法规和烟台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 ,经甲乙双 方协商签定本合同。 一、供热时间 1、供热起止时间为当年 11 月 16 日至次年 3 月 31 日,供 热时间实行(1)24 小时;(2)17 小时 5:0022:00。 二、供热温度 2、供热期间,在室外温度不低于6时,乙方的卧室、 起居室厅、餐厅温度不低于 16,盥洗室、厕所、厨房温度不 低于 12;安装热计量装置

2、的,温度由乙方自行调节。 3、测量室内温度,应使用经计量检定机构检验合格的检测 仪器,测温时间为 7:0010:00、15:0021:00,测温位 置为房间中央离地 1.5 米高度。 4、乙方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要求测温时,甲方应在 15 天 第 2 页 内测温 3 次,首次测温应于 48 小时内完成。测温结果 3 次全部 不合格的,甲方应退还从乙方提出测温之日起至经整改达到温 度标准期间的相关房间的热费。3 次测温有 1 次不合格,按上 述约定退还相关房间 1/3 的热费,有 2 次不合格,按上述约定 退还相关房间 2/3 的热费。甲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完成测温, 缺一次,视为温度不合格一次。在

3、供暖期结束一个月内,乙方 持个人承担的热费发票到甲方办理退还热费手续。 5、经测定乙方室内温度确不合格,甲方应及时查明原因, 分清责任。属于甲方责任的,甲方应按本合同中的有关条款承 担违约责任;不属甲方责任的,甲方应在向乙方讲明原因的同 时,积极采取措施使其达到规定的温度,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 担。 6、因乙方改变房屋结构或改动用热设施等原因造成室内温 度不合格的,责任自负。乙方除要恢复原供热系统外,如给其 他用户造成损失的还要承担相关责任。 7、甲方进行测温或修理等工作时应填写工作记录单。记录 单一式两联,双方签字后各执一联,乙方对测温、修理结果有 异议时,可在记录单上注明有关情况,不签字又不

4、注明有关情 况的则视为温度或修理已达到标准。 8、乙方对甲方的测温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供热管理部门 进行复测,也可以申请社会公正计量机构进行复测。申请社会 公正计量机构进行复测的,其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 3 页 三、设施维护管理 9、从热源(厂、站)至居民用户的入户阀门井(含阀门井) 为供热设施,由甲方负责维护和保养;其余为用热设施。乙方 应注意维护室内用热设施,不随意拆、改、增设室内用热设施, 不泄放供热管网中的循环水,不改变热用途和损坏供热设施。 10、乙方用热设施的维修,由甲方负责。乙方用热设施发 生故障需要修理时,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在接到报告后 60 分 钟内赶到现场进行修理。发生

5、泄漏时,甲方在接到报告后 30 分 钟内采取措施,止住泄漏,因延误时间对乙方造成的损失,由 甲方负责赔偿。如果因热水泄漏对用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应 做好损失记录,分析泄漏原因,分清双方责任,并由双方签字 认可。属于甲方责任需向乙方赔偿的,要在 30 日内做出赔偿方 案,经双方认定后,5 日内理赔完毕。 11、乙方用热设施维修更换所需费用:用热设施自投入使 用之日起,阀门三年、管道五年、散热器十年内出现产品质量 问题,由甲方承担;超过上述期限,局部更换用热设施,乙方 承担材料费(按当年材料定额核算) 。 12、经供热行业管理部门鉴定,乙方所在单元确需整体更 换用热设施时,乙方应予积极配合。超出保

6、质年限的用热设施 更换费用,由甲方按物价管理部门核算标准向乙方收取。对不 按单元进行整体更换的,甲方不予供热。 13、供热前室内管网试压及清洗调试等工作,甲方须提前 第 4 页 三天书面通知乙方,通知应置于单元楼入口处醒目位置。整个 试压及清洗调试工作须于 11 月 15 日前全部完成。 14、甲方维修服务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乙方住宅,对用热 设施进行检查、维修时,必须佩戴工作标志,实行文明服务。 乙方应予积极配合。 15、乙方私自改造、拆卸和损坏用热设施所造成的损失, 由乙方负责。乙方私自增设用热设施,改变原设计和改变热用 途(包括泄放供热管网中的热水) ,甲方将按实际发生情况由乙 方负责全部

7、整改费用及其它相关费用,对情节严重的,将申请 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四、热费收缴 16、甲方按物价管理部门核准的价格收取热费。 17、乙方应按时交纳热费,交费时间为当年 10 月 31 日前。 安装热计量装置的用户,暂按房屋收费面积预交热费,采暖期 结束后一个月内予以多退少补。 18、为确保乙方室温达到规定标准,对当年 10 月 31 日前 交纳热费户数达不到单元户数 70的,甲方应于 11 月 10 日前 通知乙方不予供热;对已收取热费的用户,退还所收热费,同 时按 第 5 页 按照同期银行居民活期存款利率退还利息。11 月 11 日以后单 元交费率达到 70的,甲方应在 5 日内完成试压、调

8、试等工作, 予以正常供热,热费按实际供暖时间收取。 19、乙方办理停、用热手续,应于当年 4 月 1 日至 10 月 31 日期间向甲方提出,并按物价部门核定标准缴纳拆装费(已 安装分户控制系统的用户不需缴纳) ;11 月 1 日后办理停、用 热手续的,还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管网泄水、停止其他用户供热 等赔偿责任。 20、乙方既不按时交纳热费,又不履行报停手续的,甲方 有权停止供热、拆片或申请人民法院追缴应收热费。 21、因供热设施故障造成停热的,甲方应按供热期内停热 的实际天数(累计停热 24 小时为一天,累计不足一天部分不退 费)退还乙方热费,供暖期结束 1 个月内,乙方持个人承担的 热费发票

9、到甲方办理退费;未经集中供热主管部门批准,甲方 擅自停热,除要向乙方退还停热期间热费外,还要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按停热期间热费的 200%计算。 22、供热收费面积不以住宅内各功能区是否安装散热器为 计费依据,而是按照本合同中约定的是否达到相关室内温度为 标准。厨房以房屋建设设计中标明具有厨房功能的房间为准, 乙方自行将阳台改为厨房的,甲方不予认可。 23、甲、乙双方对房屋收费面积有争议时,可委托具有房 产测绘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测量,测量结果须由房产行政管理 第 6 页 部门确认,测量费用由过错方承担;测量结果与原收费面积误 差不超过1 平方米,视原收费面积为合理面积,测量费用由 委托方承担。

10、 五、附则 24、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经双方签 字即具法律效力。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终止执行: 甲乙双方供用热关系发生变化并办理了变更手续;集 中供热法规、政策等出现调整。 25、本合同中约定的热费交纳、退还和损失赔偿等费用, 甲、乙双方如超过合同约定时限未予支付,每超过一日,须按 应付款项数额的 3向对方支付滞纳金。 26、甲、乙双方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向供 热行政管理部门请求调解处理,也可(1)向烟台市仲裁委员会 申请仲裁;(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7、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甲方(盖章):_ 乙方(签字): _ 法人代表:_ 住址:_ 服务电话:_ 联系电话: _ _年_月_日 _年_ 月_日 第 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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