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样本[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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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样本1 特征码 xkMKZuBlLhCHrMDMkQFf 合同编号:_ 保险人:_ 注册地址:_ 法定代表人:_ 职务:_ 委托代理人:_ 身份证号码:_ 通讯地址:_ 邮政编码:_ 联系人:_ 电话:_ 传真:_ 账号:_ 电子信箱:_ 被保险人:_ 注册地址:_ 法定代表人:_ 第 2 页 职务:_ 委托代理人:_ 身份证号码:_ 通讯地址:_ 邮政编码:_ 联系人:_ 电话:_ 传真:_ 账号:_ 电子信箱:_ 第一章 基本险。机动车辆保险所承保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 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 本保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

2、险人按承保险别分 别承担保险责任。 第一节 保险责任 第一条 车辆损失险 1.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行驶中平行坠落; (4)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 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 第 3 页 (5)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 料者)。 2.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 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的最高赔偿 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条 第三者责任险: 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

3、生意外事 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 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 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第二节 责任免除 第三条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爆裂; 2.地震、人工直接供油、自燃、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3.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 4.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 5.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 使损失扩大部分。 第四条 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 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

4、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2.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 第 4 页 有或代管的财产; 3.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4.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 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扣押、罚没; 2.竞赛、测试、进厂修理; 3.驾驶员饮酒、吸毒、药物麻醉、无有效驾驶证; 4.保险车辆拖带未保险车辆及其他拖带物或未保险车辆拖带保 险车辆造成的损失; 5.保险车辆肇事逃逸经公安部门侦破后; 6.保险事故发生前,未按书面约定履行交纳保险费义务; 7.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

5、夺,以及在此期间受到 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或财 产损失。 第六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第三者停业、停驶、 第 5 页 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2.被保险人或其驾驶员的故意行为; 3.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 4.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三节 保险金额和赔偿限额 第七条 车辆的保险价值根据新车购置价确定。车辆损失险的 保险金额可以按投保时保险价值或实际价值确定,也可以由被 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 过部分无效。 第八条

6、 第三者责任险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分为五个赔偿 档次:5 万元、10 万元、20 万元、50 万元、100 万元,被保险 人可以自愿选择投保。 第九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要求调整保险金额或 赔偿限额,应向保险人书面申请办理批改。 第四节 赔偿处理 第十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事故证 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损失清单和有关 费用单据。 第十一条 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或致使第三者财产损坏, 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 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二条 车辆损失险按以下规定赔偿: 第 6 页

7、 1.全部损失 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以不超过 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2.部分损失 (1)以保险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保 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 算赔偿修理费用。 (2)保险车辆损失赔偿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保险车辆按 全部损失计算赔偿或部分损失一次赔款的计算基础(含免赔金额)等 于保险金额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十三条 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按中华人民共 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规定,在 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赔偿数额。对被保险人自行承诺 或支付的赔

8、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四条 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赔偿 费用的增加,保险人不再负责。 第十五条 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 保险期满。 第十六条 保险车辆、第三者的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 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七条 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车辆损失 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绝对免赔率: 第 7 页 负全部责任的兔赔 20%,负主要责任的兔赔 15%,负同等责任的 免赔 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 5%。单方肇事事故的绝对免赔率 为 20%。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提供的各种必要的单证齐

9、全后,保险人应 当迅速审查核定。赔款金额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后,保险人在 10 天内一次赔偿结案。 第十九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 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第三方不予支 付,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在被保险人提起诉讼后,保险人根 据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应按照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 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由于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方的请求赔偿 的权利或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偿权利的,保险人不 承担赔偿责任或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自保险车辆修复或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 起三个月内不提交本

10、条款第十条规定的各种必要单证,或自保 险人书面通知被保险人领取保险赔偿之日起一年内不领取应得 的赔偿,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的情况应如实申报,并在签 订保险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 保养工作,保险车辆装载必须符合规定,使其保持安全行 第 8 页 驶技术状态。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根据保险人提出的消除不 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建议,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 送他人、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 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不得非法转卖

11、、转让保险车辆;不得利用 保险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五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合 理的保护、施救措施,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 同时在 48 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不得有隐瞒事实、伪造单证、制 造假案等欺诈行为。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六条 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 险合同;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保险赔款。 第五节 无赔偿优待 第二十八条 保险车辆在上一年保险期限内无赔款,续保时可 享受无赔款减收保险费优待,优待金额为本年度续保险种应交 第 9 页 保险费的 10%。

12、被保险人投保车辆不止一辆的,无赔款优待分 别按车辆计算。上年度投保的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附 加险中任何一项发生赔款,续保时均不能享受无赔款优待。不 续保者不享受无赔款优待。上年度无赔款的机动车辆,如果续 保的险种与上年度不完全相同,无赔款优待则以险种相同的部 分为计算基础;如果续保的险种与上年度相同,但投保金额不同, 无赔款优待则以本年度保险金额对应的应交保险费为计算基础。 不论机动车辆连续几年无事故,无赔款优待一律为应交保险费 的 10%。 第二十九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要求解除合同的, 保险人应退还保险费,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 关规定,扣减保险费金额 3%的退保手续

13、费。 第三十条 保险车辆必须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 并经检验合格,否则本保险单无效。 第三十一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 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 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 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日内, 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 第 10 页 责任。 第三十二条 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本保险的争议 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选择以下第_种 方法解决: 1.提交

14、_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_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 因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律。 第三十四条 未尽事宜,可另签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附件_,名称_。 第三十六条 其他 本合同正本一式_份,合同各方各 执_份。 第二章 附加险。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全车 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燃损失险、新 增加设备损失险;在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车上 责任险、无过失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在投保了车辆损 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附加 险条款与基本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

15、,未尽之 处,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第一节 全车盗抢险条款 第三十七条 保险责任 第 11 页 1.保险车辆(含投保的挂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经 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实,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 2.保险车辆在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 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第三十八条 责任免除 1.非全车遭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被抢劫、 被抢夺; 2.被他人诈骗造成的全车或部分损失; 3.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被保险车辆肇事导致第 三者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4.被保险人因违反政府有关法律、法规被有关国家机关罚没、 扣押; 5.被保险人因与他

16、人的民事、经济纠纷而致车辆被抢劫、被抢 夺; 6.租赁车辆与承租人同时失踪; 7.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的故意行为 或违法行为造成的全车或部分损失。 第三十九条 保险金额 1.保险金额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投保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 确定。 2.实际价值按投保 第 12 页 时同种类型车辆市场新车购置价(含车辆购置附加费)减去该车 已使用年限折旧后确定。折旧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每满一年 扣除一年折旧)。 3.当投保车辆的实际价值高于购车发票金额时,以购车发票金 额确定保险金额。 第四十条 被保险人义务 1.被保险人得知或应当得知保险车辆被盗窃、被抢劫或被抢夺 后,应在 24

17、小时内(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 同时在 48 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登报声明; 2.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行车执照、购车 原始发票、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车钥匙,以及出险地县级以 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证明和车辆已报停手续。 第四十一条 赔偿处理 1.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索赔单证,保险人按以下规定赔偿: (1)全车损失的,按本条款第三条有关规定计算赔偿金额; (2)全车损失,每次赔偿均实行 20%的绝对免赔率; (3)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向保险人提供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 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证明及车辆已报停手续,保险人不负赔偿 责任。 第 13 页 2.保险人确认

18、索赔单证齐全、有效后,由被保险人签具权益转 让书,赔付结案。 第四十二条 其他事项 保险人赔偿后,如被盗抢的保险车辆找回,应将该车辆归还被 保险人,同时收回相应的赔款。如果被保险人不愿意收回原车, 则车辆的所有权益归保险人。 第二节 车上责任险条款 第四十三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 保险车辆上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和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依 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被保险人为减少损 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 明的该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第四十四条 责任免除 由于以下原因引起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

19、货物遭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烂、变 质; (2)违法载运或因包装、紧固不善、装载、遮盖不当造成的货物 损失; (3)车上人员携带的私人物品、违章搭乘的人员或违章所载货物; (4)由于驾驶员的故意行为、紧急刹车或本车上的人员因疾病、 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所致的人身伤亡、货物损 第 14 页 失以及车上人员在车下时所受的人身伤亡; (5)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四十五条 赔偿限额 车上承运货物的赔偿限额和车上人员每人的最高赔偿限额由被 保险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车上人员每次事故的最高 赔偿人数以保险车辆的核定载客数为限。 第四十六条 赔偿处理

20、保险车辆以公安交通车辆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辆行驶证上载 明的吨(座位)为准,进行核赔。 (1)车上伤亡人员的赔偿:每人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 的该保险每座赔偿限额,最高赔偿人数以投保座位数为限; (2)承运的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起运地价 格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3)每次赔偿均实行相应的免赔率,免赔率及办法与基本险第十 七条相同。 第三节 无过失责任险条款 第四十七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与非机动车辆、行 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伤亡和财产直接损毁,保险车 辆一方无过失,且被保险人拒绝赔偿未果。对被保险人已经支 付给对方而无法追回的费用

21、,保险人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 法(1991 年 9 月 22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89 号)和出 第 15 页 险当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标准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 保险限额内计算赔偿。 第四十八条 赔偿处理 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 20%的绝对免赔率。 第四节 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条款 第四十九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所载货物从车上掉下 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 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明的该保险赔偿 限额内计算赔偿。 第五十条 责任免除 1.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2.驾驶员故意行为或车上所载气体、液体泄漏所造成的损失。 第五十一条 赔偿限额 车载货物掉落责任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在 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五十二条 赔偿处理 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 20%的绝对免赔率。 第五十三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_份,合同各方各执 _份。 保 第 16 页 险人:(公章)_ 被保险人: (公章)_ 授权代表:(签字)_ 授权代 表:(签字)_ 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 签订地点:_ 签订 地点: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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