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讲稿】对李慧娟事件的宪法思考演讲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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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对李慧娟事件的宪法思考演讲范文1 特征码 uoDrZQuZxygRutfwdlep 引子: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女法官李慧娟在判决书上宣布河 南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法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的某一条款与上位法冲突而自然无效,省人大主任会议作出要 求地方人大对李慧娟法官免职的严肃处理的宣告。这一案件引 起了社会各界人士的强烈反响。有四律师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 提请审查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效力,贺卫方,蔡 定剑,董皞等著名教授在各大报纸上发表评论。作为一个有着 一定法律信仰,追求公正,公平法律的本科大学生,这起事件 也引起了我的思考。 对李慧娟事件的宪法思考 李慧娟事件首

2、先让我想起了我国的法治状况,它折射出了我国 整个法治建设中的很多问题。目前,我国的法治建设可谓是轰 轰烈烈,锣鼓震天。可究竟法治是什么,我们离法治还有多远? 亚里士多德说:“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一)已成立的法律 获得普遍的服从;(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 的良好的法律。 ”在现实生活中它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一) 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其它任何法律,法令不得与之抵触, 第 2 页 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人都必须以之为根本的活动准则。 (二) 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三)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得到保障。 (四) 国家机关的权力必须受法律的制约。 (五)司法独立。 下面我将针对李慧娟事件,从法

3、治的几个基本内容分析一下其 所反映出来的宪法问题和提出我的建议。 一.从人大行为上分析 根据宪法第 99 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 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立法法规定,国 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 的市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 规。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 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 改或者废止。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在 种子法于 2000 年 12 月 1 日施行后,依照法律和种子法 相冲突的条款应属无效,省人大应当及时的予

4、以修改或者废止。 在这点上省人大不作为,当法官提出法律冲突后省人大依然不 作为,没有对自己的法律合法性进行审查,事后却分别向省高 级法院和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发出上述“通报” ,要求省高院对洛 阳中院的“严重违法行为作出认真、严肃的处理” ,请洛阳市人 大常委会“纠正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违法行为,对直接责任 人员和主管领导依法作出处理,通报洛阳市有关单位” 。这是否 第 3 页 太专制,太霸道不合情理呢?对人大的不作为是否也应给予处 分呢?我国宪法第 5 条规定,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 尊严。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 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

5、律的行 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 律的特权。为什么人大有如此特权? 其次,河南省人大常委会第 24 次主任会议认为,洛阳中院的行 为, “其实质是对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的违法审查, 违背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侵犯了权力机关的职权是 严重违法行为” 。而要求对洛阳中院进行严肃处理,对李慧娟法 官进行严肃处理。是否也越权了呢?第一,从资格和程序上看, 根据法律精神,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不是人大的一个权力机构, 它无权对外发出任何有法律意义的文件指令。而且,要作出决 定也需要一定的程序。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王卓林在接 受南方周末记者采访时证实,对赵、李二人

6、的处分需要提 请人大常委会讨论,现在尚未履行这一法定程序。第二,从人 大监督的内容上看,根据宪法,人民法院由人大选举产生,对 人大负责,受其监督。人大对法院有当然的监督权,但同时, 宪法也规定了法官有独立审判权,不受任何其他机关,组织和 个人的干涉。也就是说,人大对司法的监督应保持在对审判权 监督的范围之外,如法官的贪污受贿,怠工渎职等行为。否则, 法官的独立审判权会形同虚设,更别谈司法独立,法治建设了。 第 4 页 二.从李慧娟法官的行为分析 这个事件发生后,有很多人指责李慧娟法官越权,也有很多人 从我国的现行体制和法律本身存在的缺陷方面为她辩护同情她。 但几乎所有人都认为她错了越权了。我个

7、人认为李慧娟法官是 对的,理由如下: (一)根据我国 立法法规定,下位法不能与上位法抵触, 否则无效。最高法院也一直在强调要在民商事审判活动中加强 裁决文书的说理,以保证判决的公正,公平,合理,提高审判 的质量。法官对其所依据的 法律应做公开解释。宪法第 5 条规 定(在上文已提到)包含了两个方面的内容。1. 要维护宪法的 权威和法制的统一。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法律的统一又是 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必要条件。只有法律统一,人们才能 真正生活在同一法律准则下,法官在选择法律时才不会有分歧, 造成不平等。李慧娟法官不过是在按照法律的要求在做了。就 这个案件双方争执的焦点,也就是种子法和条例到

8、到底该用哪一个,这直接涉及到当事人的权利,在判决书中充 分阐述适用法律的理由。即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说明条例 第 5 页 的有关条款因为与上位法相抵触而自然无效。她这样做不仅充 分说明了判决的理由,也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国家法律的统一。 何错之有呢?她积极的根据立法精神判案,违反了什么法? (二)很多学者教授都在呼唤违宪制度的建立。其实我国早已 有了这个制度,只是不够完善,审查范围窄,又缺乏程序保障, 在现实生活中,权力主体又不作为,因而影响不大。依据 1982 年宪法和行政诉讼法以及国家赔偿法 ,我国建立了国家 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相结合,事先审查与事后审查相统一的违 宪审查模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

9、会负责监督宪法的实施,对 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的合宪性进行监督审查。.司法机 关有权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合宪性,合法性问 题进行审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由于没有严格的程序保障, 它本身又担负着沉重的立法任务,且违宪审查的专业性很强, 工作量又大,人大没有能力,精力和时间去对所有的法律进行 监督审查。也就是说人大在这方面只能无作为。那为什么不让 司法机关来有所作为,来填补这个空白呢?而且我们只要做一 个小小的扩大解释,一切问题也就迎刃而解。司法机关对国家 机关的行为有违宪审查权,在这里我们可以把“对国家机关的 行为的合法性与合宪性”扩大解释为“包括国家机关的行为及 其行为的内容的

10、合法与合宪性” 。权力机关也是国家机关,司法 机关当然可以对其立法行为及其内容进行监督审查了。李慧娟 法官宣布与国家法相冲突的某个地方法条无效,并没有越权。 第 6 页 何况完全可以理解为是法官基于自己对法条的理解进行的判断。 这是法官的一项权力,错在哪里呢? (三)面对法律冲突,在省人大又不审查自己制定的法律,而 法官又不能拒绝受理的情况下,法官只有三种选择:第一,绕 道而行对法律冲突视而不见,对双方当事人争论的焦点充耳不 闻,也不对适用的法律进行任何解释,随便拣一个用。这时她 又有两个选择, (1)适用地方法规。这样对法官也许还可以带 来某些利益(地方法官与地方人大有千丝万缕的关系) ;(

11、2) 适用国家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第二,裁决案件中止审理, 在裁决中阐述理由,依照法定程序送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裁 决。第三,像李慧娟法官一样大胆的在判决书上公开阐述适用 法律的理由。 第一种方法要么忽视了当事人的权利,要么不利于维护法律的 统一;第二种方法无疑损害了当事人的权利和办案的效率。因 为全国人大常委会 2 个月才开一次会,一次会 5-7 天,有大量 的问题要讨论解决。等到裁决下来案卷上的灰尘不知有多厚了, 对当事人已毫无意义了。不过这是大多数学者认同的,他们认 为牺牲效率来维护法律的统一与严肃是非常有必要的。可是光 是这样成效有多大?即使是孙志刚事件这么严重的案子反映出 的明显法

12、律冲突,法院都不敢说话,最后还是几位学者提出要 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有关条款进行审查。其 影响仍是如此的有限。现在,法律冲突的案子的严重性和普遍 第 7 页 性已到了只要对法律有所接触的人都能列举一二的程度。李慧 娟法官的做法首先是在形式上维护了法律的统一,在客观上引 起了社会反响,使更多的人开始思考这个问题的严重性。这必 将推动立法,她的强烈也没有错。 最后,我想谈一下的进步。所以从客观影响来看从这个事件中 所想到的一些需要通过立法来完善和规范的地 引子: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女法官李慧娟在判决书上宣布河 南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法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的某一条款与上位法

13、冲突而自然无效,省人大主任会议作出要 求地方人大对李慧娟法官免职的严肃处理的宣告。这一案件引 起了社会各界人士的强烈反响。有四律师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 提请审查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效力,贺卫方,蔡 定剑,董皞等著名教授在各大报纸上发表评论。作为一个有着 一定法律信仰,追求公正,公平法律的本科大学生,这起事件 也引起了我的思考。 对李慧娟事件的宪法思考 李慧娟事件首先让我想起了我国的法治状况,它折射出了我国 整个法治建设中的很多问题。目前,我国的法治建设可谓是轰 轰烈烈,锣鼓震天。可究竟法治是什么,我们离法治还有多远? 亚里士多德说:“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一)已成立的法律 获得普遍的服从;

14、(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 的良好的法律。 ”在现实生活中它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一) 第 8 页 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其它任何法律,法令不得与之抵触, 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人都必须以之为根本的活动准则。 (二) 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三)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得到保障。 (四) 国家机关的权力必须受法律的制约。 (五)司法独立。 下面我将针对李慧娟事件,从法治的几个基本内容分析一下其 所反映出来的宪法问题和提出我的建议。 一.从人大行为上分析 根据宪法第 99 条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 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 立法法规 定,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

15、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和较大的市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 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 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 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在 种子法于 2000 年 12 月 1 日施行后,依照法律和种子法 相冲突的条款应属无效,省人大应当及时的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在这点上省人大不作为,当法官提出法律冲突后省人大依然不 第 9 页 作为,没有对自己的法律合法性进行审查,事后却分别向省高 级法院和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发出上述“通报” ,要求省高院对洛 阳中院的“严重违法行为作

16、出认真、严肃的处理” ,请洛阳市人 大常委会“纠正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违法行为,对直接责任 人员和主管领导依法作出处理,通报洛阳市有关单位” 。这是否 太专制,太霸道不合情理呢?对人大的不作为是否也应给予处 分呢?我国宪法第 5 条规定,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 尊严。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 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 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 律的特权。为什么人大有如此特权? 其次,河南省人大常委会第 24 次主任会议认为,洛阳中院的行 为, “其实质是对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的违法审查, 违背

17、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侵犯了权力机关的职权是 严重违法行为” 。而要求对洛阳中院进行严肃处理,对李慧娟法 官进行严肃处理。是否也越权了呢?第一,从资格和程序上看, 根据法律精神,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不是人大的一个权力机构, 它无权对外发出任何有法律意义的文件指令。而且,要作出决 定也需要一定的程序。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王卓林在接 受南方周末记者采访时证实,对赵、李二人的处分需要提 请人大常委会讨论,现在尚未履行这一法定程序。第二,从人 大监督的内容上看,根据宪法,人民法院由人大选举产生,对 第 10 页 人大负责,受其监督。人大对法院有当然的监督权,但同时, 宪法也规定了法官有独立审判权,

18、不受任何其他机关,组织和 个人的干涉。也就是说,人大对司法的监督应保持在对审判权 监督的范围之外,如法官的贪污受贿,怠工渎职等行为。否则, 法官的独立审判权会形同虚设,更别谈司法独立,法治建设了。 二 从李慧娟法官的行为分析 这个事件发生后,有很多人指责李慧娟法官越权,也有很多人 从我国的现行体制和法律本身存在的缺陷方面为她辩护同情她。 但几乎所有人都认为她错了越权了。我个人认为李慧娟法官是 对的,理由如下: (一)根据我国 立法法规定,下位法不能与上位法抵触, 否则无效。最高法院也一直在强调要在民商事审判活动中加强 裁决文书的说理,以保证判决的公正,公平,合理,提高审判 的质量。法官对其所依

19、据的 法律应做公开解释。宪法第 5 条规 定(在上文已提到)包含了两个方面的内容。1. 要维护宪法的 权威和法制的统一。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法律的统一又是 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必要条件。只有法律统一,人们才能 真正生活在同一法律准则下,法官在选择法律时才不会有分歧, 造成不平等。李慧娟法官不过是在按照法律的要求在做了。就 这个案件双方争执的焦点,也就是种子法和条例到底 该用哪一个,这直接涉及到当事人的权利,在判决书中充分阐 第 11 页 述适用法律的理由。即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说明条例的 有关条款因为与上位法相抵触而自然无效。她这样做不仅充分 说明了判决的理由,也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国家法律的

20、统一。 何错之有呢?她积极的根据立法精神判案,违反了什么法? (二)很多学者教授都在呼唤违宪制度的建立。其实我国早已 有了这个制度,只是不够完善,审查范围窄,又缺乏程序保障, 在现实生活中,权力主体又不作为,因而影响不大。依据 1982 年宪法和行政诉讼法以及国家赔偿法 ,我国建立了国家 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相结合,事先审查与事后审查相统一的违 宪审查模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监督宪法的实施,对 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的合宪性进行监督审查。.司法机 关有权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合宪性,合法性问 题进行审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由于没有严格的程序保障, 它本身又担负着沉重的立法任务,

21、且违宪审查的专业性很强, 工作量又大,人大没有能力,精力和时间去对所有的法律进行 监督审查。也就是说人大在这方面只能无作为。那为什么不让 司法机关来有所作为,来填补这个空白呢?而且我们只要做一 个小小的扩大解释,一切问题也就迎刃而解。司法机关对国家 机关的行为有违宪审查权,在这里我们可以把“对国家机关的 行为的合法性与合宪性”扩大解释为“包括国家机关的行为及 其行为的内容的合法与合宪性” 。权力机关也是国家机关,司法 机关当然可以对其立法行 第 12 页 为及其内容进行监督审查了。李慧娟法官宣布与国家法相冲突 的某个地方法条无效,并没有越权。何况完全可以理解为是法 官基于自己对法条的理解进行的

22、判断。这是法官的一项权力, 错在哪里呢? (三)面对法律冲突,在省人大又不审查自己制定的法律,而 法官又不能拒绝受理的情况下,法官只有三种选择:第一,绕 道而行对法律冲突视而不见,对双方当事人争论的焦点充耳不 闻,也不对适用的法律进行任何解释,随便拣一个用。这时她 又有两个选择, (1)适用地方法规。这样对法官也许还可以带 来某些利益(地方法官与地方人大有千丝万缕的关系) ;(2) 适用国家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第二,裁决案件中止审理, 在裁决中阐述理由,依照法定程序送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裁 决。第三,像李慧娟法官一样大胆的在判决书上公开阐述适用 法律的理由。 第一种方法要么忽视了当事人的权利

23、,要么不利于维护法律的 统一;第二种方法无疑损害了当事人的权利和办案的效率。因 为全国人大常委会 2 个月才开一次会,一次会 5-7 天,有大量 的问题要讨论解决。等到裁决下来案卷上的灰尘不知有多厚了, 第 13 页 对当事人已毫无意义了。不过这是大多数学者认同的,他们认 为牺牲效率来维护法律的统一与严肃是非常有必要的。可是光 是这样成效有多大?即使是孙志刚事件这么严重的案子反映出 的明显法律冲突,法院都不敢说话,最后还是几位学者提出要 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有关条款进行审查。其 影响仍是如此的有限。现在,法律冲突的案子的严重性和普遍 性已到了只要对法律有所接触的人都能列举一二的程度。

24、李慧 娟法官的做法首先是在形式上维护了法律的统一,在客观上引 起了社会反响,使更多的人开始思考这个问题的严重性。这必 将推动立法,她的强烈也没有错。 最后,我想谈一下的进步。所以从客观影响来看从这个事件中 所想到的一些需要通过立法来完善和规范的地方。 第一,完善违宪审查制度。在前面我已经讲到我国现行的违宪 审查制度的缺陷,使得其名存实亡。对于这一点,很多学者专 家提出了很多的建议。我个人比较同意把违宪审查权给司法机 关。在司法机关内部设立专门进行违宪审查的法院,因为法院 的专业化水平比较高,专事专办且有程序保证,可以有效的保 障审查的质量。其次,又可避免监督者自己监督自己的尴尬。 因为法院必须

25、依法律办事。 第二,调整人大的权力。一方面,对那些对其权力机关性质影 响不大,而通过一定的改革后仍很难或无能行使的权力应下放 给司法和行政机关,特别是司法机关,因为我国目前司法机关 第 14 页 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权力最弱小,而这将直接影响我国的法治建 设。另一方面,对于它的性质和保障其权力有效行使的权力, 如立法权,监督权等要切实有效的行使。对过去不能行使而被 其他机关行使,现在或将来通过一定的改革后有能力行使的, 要收回,如财政权等。 第三,改革法官任免体制。法官任免的地方化必然导致法官的 地方化,这不利于法制的统一和法官独立的实现。既然法官和 检察官都是司法人员,法官的任免制度完全可以仿效检察官的 任免制度。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最高人民 法院副院长,法官由院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地方各级 人民法院一阵优同级人大任免,并须报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请该 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其他组成人员由院长 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这样既可以照顾人大的监督权,又 使得人大对法院法官的影响有限,有利于司法独立的实现。 张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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