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10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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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共10篇)目录篇一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2篇二大学聘用人员考核管理办法7篇三、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8篇四大学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实施办法19篇五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20篇六、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6篇七大学各二级单位通讯员管理办法30篇八大学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办法31篇九大学剧毒和易制毒化学试剂使用管理暂行办法34篇十大学实验室开放管理暂行办法35篇一、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设备的使用及投资效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管理,由教务处组织实

2、施,定期进行使用效益的综合评价,实现管理科学化。设备使用部门要加强管理。第三条学校教学和科研用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配备专业结构、年龄结构合理的教师和技术人员进行管理和使用,人员要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必须做好交接手续。第四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范围:1、国家科委统管规定的23种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见附件);2、单价超过人民币5万元(含5万元)的仪器设备;3、单台(件)价格不足5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或需配套使用,整套价格超过或达到人民币5万元的仪器设备。第二章计划管理第五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配置应以学校实验室建设规划和重点学科建设规划为主要依据,做到全校统筹计划、合理布局,克服

3、不必要的重复购置。第六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购置前,必须有技术和经济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应向市场和用户作充分的调查研究,力争使仪器设备达到技术先进、稳定、耐用,避免质次价高的产品。第七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购置审批程序:申请单位详细填写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购置论证申请报告,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由教务处、科研处组织相关学科专家和教师进行论证、评议后,报院长办公会议或主管院长批准后执行。第八条建立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使用管理的定期统计和报告制度。各实验室要切实做好使用登记,每学期末向有关职能部门报告使用、管理的情况,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时间向上级报送相关数据的软盘和统计报表。第三章技术管理第九条技术管理的

4、目的是贯彻对引进仪器设备的消化、改变、创新的方针,保证所购仪器设备符合任务要求的技术指标,使之经常处于完好可用的状态,不断提高完好率。第十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验收、安装、调试、退赔工作是保证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正常运行的关键。对验收、安装、调试、退赔等工作规定如下:1、建立验收、安装、调试工作小组(以下简称验收小组)。由使用部门负责组织有关教授、工程技术人员、操作管理人员及学校设备主管职能部门有关人员,组成验收小组,加强领导,明确验收、调试任务,加强领导。2、仪器设备到货前,验收小组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设计周密的验收方案,阅读消化技术资料,培养操作及维修人员,准备好实验题目、检测仪器、式样、场地、

5、环境及水、电、气、地线、专用工具等。3、仪器设备要建立严格的实物验收与技术验收制度。到货后,应及时开箱,依据合同规定和装箱单进行清点检验,安装调试后,进行技术验收时应严格按合同条款及产品出厂的技术指标,逐项验收仪器设备的功能,并考核仪器进行的稳定性、可靠性。4、验收结束后,要详细填写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验收报告,并附检验原始记录和图表。凡数量和质量有问题的,应在退赔期内,办理补充、退换、索赔等事宜。第十一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要定室存放、定人操作和维护。使用单位要制定管理、使用操作规程及维护保养等制度,并严格执行。第十二条要提高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与管理人员的素质,不同档次的仪器设备要配备一定数

6、量的专职或兼职人员,并要事先进行技术培训与考核,逐步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第十三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要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参照大学实验室基本信息收集整理规定和大学档案管理制度的有关条文执行。档案内容要包括产品出厂的技术资料,从可行性论证购置、验收、安装、调试、运行、维修保养、调动借用、事故处理,直到报废整个寿命周期的记录和原始资料,并及时存入学校综合档案室。精密仪器设备要逐台建立使用运行、维护修理日志及其它记录制度,要定期组织检查和考核。第十四条定期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进行效验和标定,对精密和性能降低的,要及时修复。不准擅自拆改或解体设备,确因技术改变、开发新功能、研制新产品等需要的,应事

7、先按照各级管理部门的权限范围履行审批手续,并组织技术改变成果鉴定。否则,按损坏论处。第十五条要充分重视和落实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工作。各有关部门应采取有力措施,提高有关人员的维修和保养能力,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做到精心维护、定期检修与检测,防止障碍性事故发生。第十六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发生重大事故或损坏时,应立即停用,采取措施防止故障扩大,保护好现场,从速报告,查清原因,严肃处理。第十七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一律不得出借校外,特殊情况要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外借。要有本单位专管人员负责前去指导、操作,并保证按期归还。第四章经济管理第十八条经济管理的目的是达到投资最少、效益最

8、高的目标。要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从购置到报废的技术寿命逐台进行经济分析,以求得最佳效益。第十九条购入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应当实行“专管公用”、“中心化管理”,在完成本单位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还要积极开展内外“协作公用”,各系(院、部)要加强协作公用工作。第二十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在校内协作只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的维护管理费和材料消耗费等。校外协作的收费应包括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劳务费等,其收取的折旧费纳入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费。第二十一条各单位要积极支持、鼓励教师争取社会企事业单位投资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但无论何种经费购置的及何种原因造成闲置3年(含)以上不用或连续3年(含)以上利用率很

9、低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学校有权将其调到其它合适的实验室使用。第二十二条为了保证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及时维护,学校设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专项运行费,并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逐步实行有偿使用,使其发挥更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第二十三条确因超过使用年限,技术落后、损坏、维修或运行费用过高而没有使用价值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要及时报废,收回残值纳入学校教学设备费。报废工作按学校报废、报损管理办法办理。第五章考核与奖惩第二十四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要实行考核制度,考核和评估的主要内容:1、可行性报告是否属实;2、在教学、科研及社会服务等工作中的机时、利用率。3、培养不同层次人才的数量(包括培训人

10、员);4、取得科研成果及其理论价值和社会经济效益;5、原有功能的利用率和新功能开发的项目数;6、完好率、自修率和运行环境良好程度;7、操作规程和各种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8、技术档案的建立和完整情况;9、原材料、原器材、配件和附件的管理情况;10、维修、保养、安全、清洁卫生等工作情况。第二十七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考核工作,每年9月份由各使用部门根据上述考核内容,对上一学年的情况自行组织检查和考核,填写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考核计分表,然后组织检查评估。第二十八条在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运行、维护、技术开发、协作共用、培训人员、社会服务等工作中,经考核评比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

11、个人,由学校给予精神和物资奖励,对于在上述各项工作中失职或因责任事故造成损失的,要分析原因,追究当事人和负责人的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篇二、大学聘用人员考核管理办法为客观公正地评价聘用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一步加强聘用合同管理,根据大学接收毕业生试行聘用制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考核管理办法。一、组织机构(一)学校成立聘用人员考核组,由主管校领导任组长,办公室设在人事处。(二)各单位成立聘用人员考核小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成员由部门其他中层领导及一般工作人员组成。二、考核原则1、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真实准确的原则。2、注重工作实绩,

12、坚持全面考核聘用人员岗位职责履行情况的原则。三、考核程序(一)被考核人员递交聘期总结报告,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全面介绍自己的工作情况。(二)民主测评1、组织民主测评会;2、被考核人员述职;3、以不记名投票方式对被考核人进行评议,投票人数不得少于应参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三)组织讨论组长召集考核小组会,根据民主测评结果形成对被考核人的使用意见。(四)上报材料将聘用人员的聘用人员述职摘要表、聘用人员民主测评汇总表报人事处。(五)学校审批1、人事处汇总各单位聘用意见,提交学校主管领导审批;2、对拟续聘人员公示一周;3、测评合格者签定续聘合同。四、考核测评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被考核人员与参评人

13、员有亲属关系的必须实行回避。篇三、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仪器设备是符合国家规定的价格起点,用于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的仪器设备。凡产权属于学校的仪器设备,不论其经费来源(教学、科研、各项专款或基金、贷款、自筹资金等)及进入渠道(自制、接受捐赠等)都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第三条仪器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论证、购置、使用、维修、调拨直至报废的全过程实施管理。仪器设

14、备管理的目的是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使用率,保障仪器设备的安全和完整,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第二章管理体制及职责第四条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管用结合”的原则,实行校、院(部、处、场、馆)二级管理体制。学校由一位副校长主管全校仪器设备工作。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管理处)为学校的仪器设备归口管理部门,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负责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各院(部、处、场、馆)由一位副院长(副处级领导干部)主管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各院(部、处、场、馆)和单位应配备与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专职或兼职设备管理员。第五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的主要职责L贯彻执行国家有关

15、仪器设备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制定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2 .负责审核仪器设备配置计划,组织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招标采购与验收工作。3 .负责仪器设备的购置、登记建账、清产核查、使用调剂、维修维护、报废处理和日常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做好仪器设备统计报表工作。4 .负责组织大型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共用和公共平台建设工作,推动仪器设备资源合理利用。5 .负责组织检查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好仪器设备年度使用效益评价工作。第六条各单位主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1 .负责组织实施学校有关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并制定本单位仪器设备管理实施细则。2 .负责审查本单位仪器设备的配置及更新方案和仪器设备论

16、证、维修维护、调剂、报损、报废等。3 .负责组织本单位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促进仪器设备资源整合与共享共用,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和使用效益。4 .定期组织检查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使用及管理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有关问题。第七条设备管理员的主要职责L严格执行学校和本单位有关仪器设备管理的各项规定,确保仪器设备的安全、完整。5 .负责办理本单位仪器设备验收、登记、保管、相关信息录入与更新、维护保养、调剂、报损、报废等手续。6 .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账目的管理,建立本单位仪器设备流水账,随时与管理处对账,做到账账相符。7 .负责本单位借用仪器设备的管理,建立仪器设备借用登记账,严格借用、归还手续及日常管理工

17、作。8 .加强本单位仪器设备动态管理,经常清点本单位的仪器设备,掌握仪器设备使用状况,保证仪器设备标签完整,做到账物相符。9 .配合管理处对本单位的仪器设备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核查与评估,及时向本单位主管负责人和管理处报告工作。第三章仪器设备管理范围与计价标准第八条学校管理的仪器设备范围L单价在人民币800元及以上,能独立使用且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为固定资产,其中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及以上,或单台(件)价格不足人民币10万元,但购置专用配套设备(附件)后,整套价格达到或超过人民币10万元的为大型仪器设备。2 .单价在人民币200-800元之间,能独立使用且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为低值耐用品

18、3 .自制或国内外(境外)捐赠、校外调拨的仪器设备及各种计算机软件,凡符合上述规定的,都应办理入账手续。第九条所管的贵重仪器设备范围1 .单价在人民币4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2 .单台(件)价格不足人民币4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和需要配套使用的人民币40万元及以上的成套仪器设备。3 .单价不足人民币40万元,但属于国外引进、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明确为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第十条凡购置金额在人民币800元及以上的计算机软件,须单独建固定资产账,其中购置人民币10万元及以上的计算机软件,要进行购置前的可行性论证、招标采购以及验收工作,并有专人负责管理。第十一条仪器设备计价标准1 .购入的仪器设备(

19、含附件)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验收入账。2 .自行研制和外协加工的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按照研制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依据加工明细、财务付款凭证等)验收入账。3 .对原有仪器设备进行技术改变,扩充新功能,验收合格后按照改变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增记其原值。4 .接受捐赠的仪器设备,按照同类仪器设备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验收入账(接受捐赠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入设备价值)。5 .无偿调入的仪器设备,按照原值入账,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同类仪器设备的市场价格或者估计价入账。6 .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按照仪器设备价值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入账(办理免税进口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入设备价值)。7 .计算机类仪器设

20、备零配件的“以旧换新”应办理审验手续,不增减仪器设备原值。8 .仪器设备维修、保养所支付的费用不增加仪器设备原值。第四章仪器设备的购置和验收第十二条仪器设备的购置必须按照大学仪器设备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凡申请购置单价预算为人民币10万元及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不论何种经费来源,均需进行可行性论证。具体要求为:1 .申购单位必须先落实申请购置大型仪器设备的经费来源,经管理处预审后,方可组织进行可行性论证工作。2 .申购大型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采用专家论证会的方式,必须有仪器设备技术专家5-7人参加。可行性论证主要对申购仪器设备的必要性、先进性、适用性、合理性和共享性进行综合评价

21、可行性论证由专家组组长主持,专家组形成意见,专家签名。3 .购置仪器设备审批程序:可行性论证报告通过专家论证,经院(部、处、场、馆)主管负责人签署审查意见后,报送管理处审批。申购金额预算在人民币10-40万元的仪器设备,由主管处长审批;申购金额预算在人民币40-100万元的仪器设备,由处长审批;申购金额预算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经处长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4 .可行性论证报告经管理处审批和主管校领导批准后,由管理处仪器设备采购中心凭可行性论证报告执行招标采购。第十四条仪器设备要建立严格的实物验收和技术验收制度。设备到货后,用户单位负责组织验收,验收人员由用户单位技术专家、用户

22、单位负责人、供货方代表、管理处有关人员组成。验收工作由验收小组组长(用户单位专家)主持。验收工作的程序为,对所购设备开箱清点、外观检查以及对设备的各项技术性能指标进行实测,并逐项记录于大学仪器设备验收报告中。检测结束后,验收小组全体成员对检测结果进行评价,由组长在验收报告上综述验收意见,做出验收通过与否的结论。进口仪器设备的采购和验收,按照大学科教用品免税进口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五条仪器设备实行统一登记建账制度。购置的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必须在管理处设备管理科办理登记建账手续。未办理建账的仪器设备,财务部门不予报销。第五章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第十六条各单位应加强仪器设备网络资源建设,实现各类数据网

23、上传输,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对仪器设备实施科学化管理。第十七条各单位必须建立仪器设备使用和管理的岗位责任制,包括制订操作规程,使用、维护、维修制度,并有专人负责技术安全工作。对仪器设备技术资料应建立档案,实施计算机管理。第十八条各单位要注意仪器设备的安全、保养及维护,发现有损坏的,应及时修复,使仪器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第十九条各单位要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对本单位长期闲置不用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报送管理处,管理处不定期将闲置仪器设备上网公布,并根据需求方的情况,办理相应的调剂、调拨手续。第二十条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依托学科、相对集中、专管共用、开放共享”的原则。在完成本校教学

24、科研任务的同时,鼓励多种形式的开放使用,最大限度地发挥仪器设备使用效益。1 .大型仪器设备投入使用时,管理人员应制订仪器设备管理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使用、维护规程,设备开放办法等,并将管理制度装框上墙。2 .大型仪器设备实行有偿服务。仪器设备收费标准由各单位据实提出,经院(部、处、场、馆)主管负责人审查后,报管理处统一审定。所收取的费用用于大型仪器设备的维修、改变、功能开发等。3 .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应实行岗位责任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管理和操作,并纳入实验技术人员的工作量计算和考核内容。管理人员必须及时建立大型仪器设备技术档案,认真做好大型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并按学校的要求及时填

25、报年度使用效益情况报表。4 .大型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应对使用人员进行操作培训,未经培训的人员不得上机操作。其他人员必须经技术考核合格并取得上机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上机操作。大型仪器设备使用人员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切实注意安全操作,防止事故发生。5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根据制定的保养规程,对仪器做到精心维护,严格检查。仪器设备维护保养要经常化、制度化,保证大型仪器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第二十一条各单位离(退)休、调出以及长期(一年以上)出国的人员,应通过本单位设备管理员办理仪器设备移交手续后,并在管理处设备管理科盖章,方可办理有关调离手续。第二十二条在仪器设备管理中,禁止任何形式的闲置浪费、公物私

26、化、擅自外借、出租、丢弃设备等行为。第二十三条仪器设备在校内各单位之间借用或特殊仪器设备(如笔记本电脑、数码相机、无线移动电话等)个人借用,须经仪器设备所在单位主管负责人同意,并在设备管理员处办理借用手续。第二十四条学校的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得借给校外单位使用。确因科研工作需要而须外借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在不影响科研项目完成的情况下,借方凭单位公函,经院(部、处、场、馆)主管负责人批准并签订书面协议,报管理处备案后方可外借。第二十五条借用仪器设备协议,应包含具体的借用期、租金、仪器的交接验收手续、逾期及损坏、遗失的理赔等内容。收取的仪器设备租金用于本单位仪器设备的维护。第二十六条所借用的仪器设

27、备如出现损坏、遗失等,按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理赔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单价人民币10万元及以上大型仪器设备以及教学、专项资金购置的仪器设备,不得外借。第二十八条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在海关监管期内,不得擅自挪用、出租或外借,否则按国家海关有关法规处罚。第六章仪器设备的处置第二十九条各单位对闲置、淘汰的仪器设备,应及时进行调剂。校内各单位之间的仪器设备调剂,经设备所在单位主管负责人同意后,到管理处设备管理科办理过户手续。大型仪器设备的调剂,经管理处批准后方可执行。第三十条向校外调拨仪器设备,由需求方提交单位公函,经设备所在单位主管负责人同意,管理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才能办理调拨及

28、账务手续。第三十一条各单位使用的仪器设备不论其购置渠道和经费来源如何,均属学校国有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转让、报废,更不得擅自变卖。第三十二条对单价人民币10万元以内的仪器设备,确因损坏、淘汰等原因无修复价值或已无法修复的,须由各单位组织至少3名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填写大学仪器设备报废申请表,写明报废理由后,经参加鉴定的专家和单位负责人签字,报管理处审批同意后,才能报废。第三十三条对单价人民币10万元以上仪器设备的报废,由管理处组织专家(至少三名专家)进行技术鉴定,仪器设备所在单位填写大学大型仪器设备报废技术鉴定表,经鉴定小组专家签名后,连同大学仪器设备报废申请表一并报管理处审核,经校领导

29、批准后,才能报废。第三十四条报废的仪器设备在审批手续齐全后,由管理处组织回收,销固定资产账,并办理财务销账事宜。第三十五条组织回收报废仪器设备的时间,一般每季度安排一次。对于实验室有特殊要求需要及时回收报废的仪器设备,管理处及时进行回收报废处理。第三十六条回收的报废仪器设备,由管理处组织报废仪器设备处理工作小组,采取招标竞价的方式,对报废仪器设备进行变价处理。第三十七条仪器设备的报废与调剂具体按大学仪器设备报废调剂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七章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处理第三十八条各单位要加强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严格的设备管理实施细则和安全操作规程,积极推行岗位责任制,切实防止仪器设备不应有的损坏

30、和丢失。第三十九条仪器设备因人为因素发生损坏或丢失均属责任事故。凡属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应追究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并按规定予以理赔。第四十条发生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后,使用单位应及时报告管理处,同时查明损坏或丢失的情况及原因。仪器设备发生被盗的,应保护好现场,并迅速报告校保卫处或公安机关。对发生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事故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出,将追究事故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并严肃处理。第四十一条属于下列任一种情况,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为责任事故,均应予以理赔:1 .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2 .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或拆卸仪器设备造成损坏;3 .因工作失职、使用不当造成仪器

31、设备损坏;4 .因保管不善,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5 .属个人借用、保管的便携仪器设备丢失;6 .其他原因造成损坏、丢失的责任事故。第四十二条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理赔处理实行统一审批制度。发生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情况,由单位主管负责人进行调查核实、提出理赔处理意见,经管理处审核后,报学校审批。第四十三条理赔处理意见经学校审批后,由管理处统一开出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理赔通知单。相关单位设备管理员接到理赔通知单后,负责通知责任人及时办理理赔缴款手续。对无故拖延,三个月内仍不执行理赔处理决定的,将由管理处书面通知校财务处,从责任人岗位津贴中扣除。第四十四条损坏、丢失理赔费用只能用现金支付,不得挪用公款

32、如:科研经费、自筹经费、创收经费等)支付。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理赔缴款手续,在财务处办理。第四十五条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理赔具体按照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理赔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八章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第四十六条仪器设备管理是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可靠保证,各单位应根据仪器设备的总量和工作量大小,合理设置仪器设备管理岗位,配备具有一定专业知识、计算机应用能力和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设备管理员,并重视对他们的培养和提高。第四十七条学校和各单位应经常组织设备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学习和培训,积极开展工作经验交流以及检查评比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表彰先进管理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第四十八条各单位的设备管理员要相对稳定

33、因工作需要调整变动时,须到院(部、处、场、馆)和管理处设备管理科办理仪器设备移交手续,并经各单位主管仪器设备负责人同意后,才能调离岗位。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第五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号)同时废止。篇四、大学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激励本科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特制订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国家奖学金由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全日制本科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第二章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第三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

34、元。第四条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第三章国家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审程序第五条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第六条每年秋季开学后,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发国家奖学金评审通知,学院开始组织初评工作。学生递交书面申请后,由学院评优管理小组依照本实施办法开展初评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复评并提出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

35、后将评审结果上报。第七条一年级新生不参加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不得与国家励志奖学金、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等其他各类、各种奖学金兼得(专业奖学金、国防奖学金除外)。第四章国家奖学金的发放、管理和监督第八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获奖证书,并计入学生学籍档案。第九条各学院要严格评审程序,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加强管理,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第十条学校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实施办法由

36、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关于国家奖学金评审的相关文件同时废止。篇五、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实施意见做好资产处置相关工作的通知和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机关部处,各学院、教辅机构和群团(附属)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第二章处置范围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是指我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及产权注销的行为

37、包括无偿调出、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行为。(一)无偿调出,指以无偿转移的方式变更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包括:1 .学校因隶属关系改变而发生的资产上划或下划;2 .学校因撤销、合并、分立、改制而发生的资产移交;3 .经上级批准的资产调拨。(二)出售、出让、转让,指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收益的处置行为。(三)置换,指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四)报废,指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或经技术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注销产权的行为。(五)报损,指对已发生的资产呆帐损失及其他非正常损失,按有关规定注销产

38、权的行为。第四条学校需处置的资产范围包括:(一)闲置资产;(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四)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五)已经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详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表(见附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第五条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及报损报废残骸处理应当采取拍卖、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第六条拟处置的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

39、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第三章职责分工第七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按规定权限复核、审批学校资产处置工作。第八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全校资产处置申报材料工作,包含申报材料的汇总、审查,按照权限上报学校、和省财政厅审批。第九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各单位的资产处置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审核,按规定权限审批资产处置工作。组织鉴定小组完成鉴定、必要时聘请有资质的技术鉴定专业机构对处置资产进行技术鉴定,提出资产处置的建议,组织处置工作。资产处置的相关费用,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第十条财务处负责资产处置工作的经费收支及账务处理工作。第十一条使用单位负责提出资产处置申请、收集资

40、产处置申报须提供的基本资料,依照权限组织鉴定小组完成技术鉴定工作。第四章审批权限第十二条学校对各类资产处置类型实行分类审批:无偿调出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核,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复核,经学校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二)出售、出让、转让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核,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复核,经学校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三)置换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核,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复核,经学校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四)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需要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国家和省未明确规定使用年限或不能参照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表报废的固定资产,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

41、室审核,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复核,经学校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达到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并确已失去使用价值且在广东省财政厅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登记产权的固定资产报废,由学校自行审批。其中:单位价值(原价)在10万元以下的,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审批;单位价值(原价)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100万元以下的,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复核,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单位价值(原价)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核,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复核,报学校审批;房屋及构筑物的报废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核,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复核,经学

42、校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报损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核,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复核,经学校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第五章申报程序第十三条使用单位应先向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出资产处置申请,填写资产处置申请表,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下列的文件、证件及资料。(一)资产无偿调出,必须提供以下资料:1 .资产目前的使用情况说明;2 .资产调入单位同类资产的需求情况及申请材料;3 .因隶属关系改变而上划或下划资产的,须提供改变隶属关系的批文;4 .因撤销、合并、分立、改制而移交资产的,须提供撤销、合并、分立、改制的批文;5 .经国家特殊批准调拨的资产的,须提供国家批准文件。(二)资产出售、出让、转让

43、必须提供以下资料:1 .资产目前的使用情况说明;2 .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三)资产置换,必须提供以下资料:1 .置换资产目前的使用情况说明;2 .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双方拟置换资产的评估报告。(四)上报上级部门审批的资产报废,必须提供以下资料:1 .资产名称、数量、规格、性能、用途、价值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2 .报废价值清单及产权证明;3 .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或技术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五)资产报损,必须提供以下资料:1 .资产名称、数量、规格、性能、用途、价值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及产

44、权证明;2 .损失价值清单;3 .造成损失的有效证明;4 .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第十四条技术鉴定(一)单位价值(原价)在40万元以下的,由使用单位组织除资产领用人之外的3名校内人员进行技术鉴定并出具意见;(二)单位价值(原价)在40万元以上(含40万元)100万元以下的,需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组织3名同一领域的专家(其中校内2名,校外1名)进行技术鉴定并出具意见;(三)单位价值(原价)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组织5名同一领域的专家(其中校内4名,校外1名具有副高级或以上技术职称)进行技术鉴定并出具意见。第十五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审核申报材料,签署意见后报学校

45、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查后,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如需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经学校同意后,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第十六条已申请处置的国有资产,在实物回收、处理前仍由该资产所在单位负责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处理,不得擅自拆取零部件或者金属材料等。涉密固定资产的处置,按上级有关规定进行。第十七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按照相关管理规定,负责完成处置资产回收、残值处理、资产核销等工作。第十八条财务处负责完成处置资产的账务核销工作。第十九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在每年12月10日前,将本年度学校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处置清单(包括报废固定资产时间、名称、规

46、格、型号、用途、数量、价值等)报广东备案。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按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八章中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一条原有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篇六、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对本校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校普通本科学生、第二学士学位生和研究生。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考试,是指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学院组织或实施的课程考试或者考查,学位

47、外语考试,外语水平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和其他与高等教育有关的考试。第四条学生因违反国家、市、本校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学生违反其他单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给本校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可参照适用本办法。第五条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考试违纪:(一)携带禁止带入考场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二)不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答题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四)在考场或者考试管理部门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五)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教室的;(六)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七)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八)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第六条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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