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供水管理技术导则(网上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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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镇供水管理技术导则Technicalguideforwatersupplymanagementintownsandvillages(网上征求意见稿)2025年6月错误!使用“开始”选项卡将标准文件一文件编号应用于要在此处显示的文字。II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4.运行管理要求错误!未定义书签。5水源及取水设施管理6净化消毒设施设备管理7配水厂与泵房错误!未定义书签。8调蓄构筑物9输配水管网与计量设施10水质检测11供水信息系统管理错误!未定义书签。12供水服务1013安全与应急管理错误!未定义书签。为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实施,北京市水务局、天津市水务局、河北省水利厅、北京市市

2、场监督管理局、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组织制定本地方标准,在京津冀区域内适用。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河北省水利厅提出并归口。本文件由河北省水利厅组织实施。本文件主要起草单位:(河北组)河北省水资源研究与水利技术试验推广中心。(北京组)北京市供水管理事务中心。(天津组)天津市水文水资源管理中心。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本文件联系人:张慧勇手机号:18331302083邮箱:18331302083村镇供水管理技术导则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村镇供水的运行管理要求、水源及取水设施管理、净化消毒设施设备管理

3、配水厂与泵房、调蓄构筑物、输配水管网与计量设施、水质检测、供水信息系统管理、供水服务、安全与应急管理等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京津冀行政区域内涉农区村镇供水设施运行管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778.5饮用冷水水表和热水水表第5部分:安装要求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5750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14848地下水质量标准GB15603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

4、T30948泵站技术管理规程GB/T43824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GB55030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CJJ58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T206城市供水水质标准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村镇供水工程ruralwatersupplyproject向村镇居民和单位供应生活用水和生产用水(非灌溉)的工程。3.2 小型集中供水工程small-scalecentralizedwatersupplyproject采用一个独立的供水系统给单个(或多个)行政村(或自然村)居民供水的供水工程,通常也称为单(联)村集中供水工程或村庄供水站。3.3 运管单位operatio

5、nandmanagementunit一定区域内成立或确定的统一对农村供水工程进行专业化运行和管理的单位。3.4 酉己水厂(站)waterdistributionplant配水管网中的中途加压泵站,其基本功能是将一定量的流体提升到一定的高度(或压力)以满足目的地对水量和水压的要求。从设施组成来看,配水厂通常包括清水池、泵房、消毒设备、配电间、化验室、控制中心等。4运行管理要求4.1 村镇供水工程应落实运行管理单位,宜进行区域统一管理、统一运行、统一维护,提高专业化管护水平。4.2 运管单位应落实运行维护人员和经费,保障供水设施正常运行。4.3 运管单位应保证供水水量、水质、水压达标。4.4 运管

6、单位应建立健全运行管理、水质检验、安全生产、维修养护、计量收费、卫生防护、档案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4.5 运管单位应建立日常保养、定期维护和大修理三级维护检修制度。4.6 运管单位应设置水质检测人员、净水工、设备运行检修工等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关键岗位人员应持证上岗,直接从事供水作业的人员应具有健康合格证。4.7 运管单位应制定职工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制定职工年度培训教育计划。培训内容应包括法律法规、安全生产、规程规范、岗位技能等。4.8 运管单位应与用水户签订供水用水协议,明确供用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对用水户进行登记造册。4.9 运管单位应接受有关部门监管和社会监督,听取用水户意见,总结

7、管理经验,提高供水服务水平。4.10 小型集中供水工程应设置管水员或协管员,负责区域内管网巡查、设施设备日常管护及简易维修、水费收缴,按有关规定做好供水突发事件处理等。5水源及取水设施管理5.1 水源水量管理应符合GB/T43824的要求。5.2 水源水质应根据GB/T43824和SL/T825规定进行检测,地下水水源水质符合GB/T14848的规定,地表水水源水质符合GB3838的规定。5.3 水源、取水建(构)筑物及取水口周边应定期进行巡查,汛期和冰冻期应加密巡查频次,当发现水源水量或工程取水量不足时,应及时分析原因,采取措施。5.4 取水建(构)筑物应清除杂物,定期清洗和消毒,保持取水口

8、周边水流通畅,环境卫生整洁。5.5 取水建(构)筑物的构件、格栅、格网、钢筋混凝土建(构)筑物等应每年检修1次,修补易损构件,对金属结构进行除锈处理。6净化消毒设施设备管理6.1 净水材料及过程管理6.1.1 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使用的混凝剂、消毒剂等水处理药剂的卫生安全评价应符合GB/T17218的规定。管材管件、水箱、无负压设备、防护材料等卫生安全评价应符合GB/T17219的规定。6.1.2 每批净水药剂及材料在进场时、久存后和投入使用前宜按照有关标准进行抽检。经抽检不合格的产品,不应投入使用。6.1.3 水处理药剂应根据其特性和安全要求分类妥善存放,实行专人管理,并做好出入库记录。

9、各药剂仓库和加药间,应备有防毒面具、抢救材料和工具箱,设立安全防护措施,定期检修和防腐处理。6.1.4 设计供水规模K)OOmVd或设计供水人口Io(X)O人以上的工程,宜结合水源水质及处理工艺的特点,在关键控制点确定合适的水质指标及限值,过程水检测指标超过限制时,应查找分析原因,优化调整工艺运行,确保出厂水达标。6.2 净化6.2.1 水处理药剂投加量应根据原水水质情况、相似条件下的运行经验和混凝烧杯实验确定。混凝烧杯实验原则上每天开展一次,原水切换、原水水质波动期间,应根据需要增加烧杯实验频次。6.2.2 各净水建(构)筑物应及时清除淤积泥沙,定期对净水建(构)筑物进行冲洗与反冲洗。6.2

10、3 混合设施应至少每半年检查1次,每年检修1次,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6.2.4 一体化净水装置的运行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a)滤料更换或补充满足设计要求;装置停用期间,关闭加药装置、控制柜、进水阀,保持所有反冲洗排水阀、排气阀处于关闭状态;每年不少于1次防腐防锈处理。b)一体化净水装置所用材料应进行防腐和耐老化处理,且不应影响水质,并应选用可靠耐用的配套设备和仪表。C)已有净水装置出水水质不达标时,应全面检查并调整相关工艺。当调整后出水水质仍不达标时,应整体更换或增加工艺单元,使其满足GB/T43824、JB/T13740等相关标准的规定。d)应做好日常运行记录,记录设备的相关运行参数。e)净

11、水设备每年应至少保养一次。6.2.5 超滤膜净水设备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a)超滤设备投入使用后,应始终保持膜池内充满水,避免超滤膜脱水造成破坏。b)应定期观察超滤膜出水水量是否满足供水要求,不满足要求时应检查膜前的精密过滤器是否堵塞堵塞时应及时清理;若水量仍不满足要求,应及时进行化学清洗C)短期停用7d及以下,每天应至少通水0.5h;停用7d以上,应根据生产厂家要求对膜系统采用必要的保护措施。长时间关停后重新投入运行时,应将超滤装置进行连续冲洗至排放水无泡沫。6.2.6 反渗透膜净水设备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a)应定期观察并记录膜装置的压力、温度、流量和电导率等运行参数,确定阻垢剂使用量。b

12、出现总压差比运行初期增加0.15MPa以上、电导率比前次清洗后增加60SCm以上、产水量比上次清洗后下降10%以上情况之一时,应对膜进行化学清洗。C)停运72h及以下时,每天应至少通水2h;停运72h以上时,应根据生产厂家要求对膜系统采用必要的保护措施。d)膜元件因堵塞、老化、损坏或超过使用年限等,经清洗或修复仍达不到使用要求时,应更换。6.3 消毒6.3.1 村镇供水工程应根据供水规模、水质要求、管网条件、管理条件等合理配备消毒设施,消毒方式可采用次氯酸钠、二氧化氯、臭氧、紫外线等单一或联合消毒方式。其中,采用次氯酸钠、二氧化氯或臭氧消毒时,消毒设备间应单独设置,且与其他功能区互不连通。采

13、用二氧化氯消毒时,原料氯酸钠、亚氯酸钠和盐酸、硫酸等严禁相互接触,分类贮存。消毒剂的运输、储存、使用等操作应符合GB/T43824.GB15603的要求。6.3.2 消毒剂投加点宜设在清水池、高位水池或水塔的进水口处;无调节构筑物时,宜在泵后管道中投加。6.3.3 消毒剂投加量应根据自来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的消毒剂余量综合确定;消毒剂制备及投加系统,应有控制液位、压力和投加量的措施。宜采用自动控制和故障自动报警系统。6.3.4 消毒药剂与水应充分混合,与水接触时间、出厂水中限值、出厂水及管网末梢水中的消毒剂常规指标、消毒副产物应符合GB5749的规定。6.3.5 原料间应安装通风设备或设置通风

14、口,并保持环境整洁和空气干燥;房间内明显位置应有防火、防爆、防腐等安全警示标志。地面应经过耐腐蚀的表层处理,房间内不得有电路明线,并应采用防爆灯具。6.3.6 与水直接接触的材料、药剂、设备、产品等,均应具有有效的产品合格证及检验报告;采购、存储和使用应符合相关标准和使用说明书的要求。6.3.7 应按操作规程要求巡查消毒设备与管道的接口、阀门等情况,及时更换易损部件。6.3.8 小型集中供水工程中蓄水池、水窖等蓄水构筑物建成后,应定期进行清洗、消毒。7配水厂与泵房7.1 一般规定7.1.1 村镇供水工程应进行封闭式管理,并保持围墙、护栏完好。防护范围内不应设置居住区(值班人员居住区域除外)、渗

15、水坑,不得堆放垃圾或铺设污水管道,宜进行绿化美化。7.1.2 配水厂、泵站应明确责任人,公开责任人信息、供水服务电话和标志牌。7.1.3 配水厂、泵站应实行24小时值班看守,并做好交接班记录;在线监控泵房实行24小时监控看守,严禁非工作人员入内。7.1.4 水泵、清水池、电气设备、消毒设备等各项供水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应符合CJJ58及GB/T43824的相关规定。7.1.6 运管单位应定期巡查配水厂、泵站的周边环境,保持环境整洁,排水通畅;应配备防火、防汛、备用电源等应急器具和物资。7.1.8 建(构)筑物和机电设备应采取防雷保护措施,并设有安全监控系统。7.2 泵站管理7.2.1 泵站的运

16、行、维护、检修、调度、安全、环境等管理应符合GB/T30948的有关规定。7.2.2 泵房内各类控制阀,应均匀缓慢开启或关闭。7.2.3 水泵机组启动时,如发现异常情况,应查明原因,排除故障,不可强行启动。7.2.4 水泵机组运行时应无异常噪声或振动,各运行参数应正常。发现异常情况时,应查明原因并妥善处理。7.2.5 发生突然断电或设备事故时,应立即切断电源,作好相关处置。7.2.6 电机吸风口、联轴器、电缆头等危险部位应安装安全防护设施。7.2.7 室内温度低于0时,采取必要的低温保护措施。环境温度低于0、水泵机组不工作时,应关闭阀门,将水泵、管道及其附件内的存水排净。7.3 电气设备7.3

17、1 设备及监控系统应按规定每年进行检查、维护、调试及预防性试验,其性能指标应符合相关规定,检修周期和项目参照GB/T30948及CJJ58执行。7.3.2 机电设备及管路应有设备铭牌、设备编号、安全警示等标识,电缆起止位置及转弯处等必要位置也应设置标识牌。7.3.3 配水厂、泵站内应配置必要的电气安全用具并定期检验更换,电气设备前后应放置绝缘垫、防护栏等。7.3.4 变配电间应有防小动物措施,应保持配电装置区域内的整洁和通风,定期清除积尘或污垢。7.3.5 配电柜应保持柜体完整、密封良好,柜内接线整齐、接地可靠,各种标识正确、齐全;电气设备运行正常、操作灵活、指示灯完好。7.3.6 电气测量

18、仪表、继电保护装置使用与维护应防止静电损伤,维护周期应与主要设备检修周期一致;应定期进行校验,具体校验周期应符合供电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8调蓄构筑物8.1 清水池(高位水池、水塔)应安装水位指示装置和水位自动控制装置,并按规定周期进行校验,严禁超上限或下限水位运行;宜采用在线式水位指示装置进行连续监测。8.2 清水池应加盖并做好保温措施、安防措施,在寒冷地区,应有防冻措施。池顶及周围不得堆放可能造成池内水质污染的物品和杂物;池顶覆土绿化时,严禁使用肥料和农药。8.3 检测孔、通气孔、人孔等应保持完好,并有水质污染防护措施;排空、溢流等管道严禁直接与下水道连接并应排水通畅;调节构筑物顶部覆土时,

19、应有排泄雨水及渗水措施。8.4 汛期应保持清水池四周及池顶排水通畅,防止雨水倒流和渗漏。8.5 每年至少清洗水池1次,并对池内壁、池底、池顶、通气孔等进行维护,清洗后应进行消毒,水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9输配水管网与计量设施9.1 输配水管网9.1.1 运管单位应定期对输配水管网进行巡检,巡检周期根据管道现状、重要程度及周边环境等确定,巡检内容应包括下列内容:a)管道沿线的明漏或地面塌陷情况;b)井盖、标志装置、阴极保护桩等管网附件的缺损情况;C)各类阀门、消火栓、设施井、防冻设施等的损坏和堆压情况;d)明敷管、架空管的支座、吊环等的完好情况;e)管道周围环境变化情况和影响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20、安全的活动;f)管道系统上的各种违章用水情况。9.1.2 输配水管道宜设置压力监测点,定期测读管网压力,压力或流量异常时,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9.1.3 干、支管上的闸阀每年维护和启闭不少于1次;经常浸泡在水中的闸阀,每年至少维护和启闭2次。9.1.4 闸阀操作不应影响管网水质。当可能影响管网水质时,宜错开高峰供水时间段,宜安排在夜间进行阀门操作,并采取适宜的水质保障措施。9.1.5 运管单位应制定管道冲洗方案,如遇更换新管道等影响水质情况时,应进行冲洗和消毒;定期对管网末梢进行冲洗,排放存水。9.1.6 运行管道的冲洗不宜影响用户用水。干管冲洗流速宜大于1.2ms,水质合格后方可结束冲洗。

21、9.1.7 对管网中不满足输水要求和存在安全隐患的管段,应有计划地进行改造。9.1.8 运管单位应保存完整的输配水管网图,详细注明管道和各类阀井的位置,并及时更新,有条件的宜将供水管网的管理纳入供水管理信息系统。9.2 计量设施9.2.1 总干管进口、支管进口、居民分户供水管上应安装计量设施,根据供水设施的工作条件和环境等级要求确定计量设施的类型、计量特性和口径等。9.2.2 应按相关标准和使用说明书的规定进行计量设施的运行维护,不得私自拆装。9.2.3 定期巡查计量设施运行状态、位置移动等情况,发现异常应查明原因,及时维修或更换。9.2.4 水表的安装应符合GB/T778.5的规定。9.2.

22、5 水表应按期检定和更换。9.2.6 运管单位应明确水表的换拆程序,更换水表应提前告知用户并做好新旧水表指数核对工作,宜按年度上报水表周期更换及抽检完成情况。10.1 供水水质应符合GB5749的规定。10.2 运管单位应建立水质检测制度,配备检测人员和检测设备,对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进行水质检测;宜配备浊度、余氯指标的在线监测设备。10.3 设计供水规模1000m3d或设计供水人口10000人以上的工程,应按要求配备水质化实验室,化验室要规范开展日检。不具备检测条件的,应委托具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或相应检验能力的单位检验检测。10.4 城镇管网延伸供水工程水质检测项目及

23、频率应符合CJ/T206的规定。村镇供水工程水质检测项目及频率应符合GB/T43824的规定。10.5 水质检测记录应真实、完整、清晰,并应及时归档、统一管理,水质检测资料应按供水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报送。10.6 水样采集、保存和水质检测方法应符合GB/T5750的规定。10.7 水质采样点应有代表性,选在泵站出水口、水质易受污染的地点、居民经常用水点及管网末梢等部位。10.8 当检测结果超出水质指标限值时,应立即查明原因,及时采取措施,保证水质达标。10.9 水质检测仪器维护、检定,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11.1 村镇供水自动化监控系统参照GB/T43824的有关规定执行,应对水量、水质、水压

24、等关键参数在线监测和水泵机组、净化消毒等主要供水设施设备实时监控,对大门、清水池等关键部位实行视频安防监视,保障供水安全。11.2 宜建立供水管理信息系统。系统应实现供水设施、运行管理、水质检测、应急供水等监管信息的采集、分析处理、地图管理、预警等功能。系统软件应能与上级信息系统对接,具有良好的兼容性。11.3 系统设备应保持完好与正常使用,保持机房和环境整洁,系统供电正常;使用UPS电源时,应避免阳光直射,远离火源,保持通风,防止发生危险事件。11.4 应每日对自动化监控设备进行巡视、检查和记录。应每周对关键自动化监测指标数据,如水量、水质、水压等参数进行1次数据备份,并在系统中保留1年以上

25、11.5 系统服务器应定期进行病毒监测并提升系统安全等级,不应安装与系统无关的软件。11.6 视频安防系统应连续运行,图像存储设备应满足各监控点不少于90日的存储容量,关键部位宜连续录像,摄像头、平台应定期进行清洁和维护。12供水服务12.1 供水与停水管理12.1.1 计划性降压停水应提前向辖区供水管理部门报告,事前24小时将停水原因、时间、范围及恢复供水时间向社会公告;如延时恢复供水,应通知用户。12.1.2 突发性降压停水,应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12.1.3 停水超过24小时的,应向居民提供临时基本生活用水。12.1.4 供水水压应满足配水管网中用户接管点的最小服务水头要求,必要时可

26、采取局部加压方式。12.2 抢修与维修12.2.1 运管范围内供水管网发现明显可见的漏水点,运管单位应在24小时内修复。管道抢修难度大,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或存在较大影响的,应尽快上报供水主管部门,并同时对受影响区域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12.2.2 公共供水设施应在24小时内修复,遇有特殊情况应不间断抢修,尽快恢复供水。12.2.3 水表井、闸井、消防井井盖丢失或缺损,应在接报后4小时内补配;井室损坏、塌陷,应在接报后8小时内修复。因客观原因不能及时补配或修复的,应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12.3 营业服务12.3.1 应根据服务需要设置营业厅和营业网点,并保持设施齐备,环境

27、整洁。服务人员应着装整洁,举止文明,熟悉相关业务;入户服务时应征得用户同意后方可进入。12.3.2 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服务标准,定期开展标准化管理自评,每年不少于一次。12.3.3 应对用户进行饮用水卫生安全和节约用水的科普知识宣传。12.4 诉求响应12.4.1 运管单位应设置供水服务热线,并保证24小时畅通,及时受理服务咨询、报修、投诉、预约服务等业务并做好记录。12.4.2 受理用户投诉应在2小时内做出响应,5个工作日内处理,对能够当场解决的问题应立即解决,对在规定时间内难以解决的问题应向投诉者说明原因。12.4.3 应建立供水问题台账,逐项销号解决。建立回访机制,对出现回访不满意

28、的情况及时复查解决,提高用户满意度。12.5 水价水费12.5.1 水价应在受益范围内公示,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监督,水价需变更时,应按照程序重新确定。12.5.2 运管单位应对用水户分类逐户进行登记,建立用水户档案,提供方便的客户缴费结算方式。12.5.3 集中式供水工程应实行计量收费,每户安装水表,水表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定期检定。12.5.4 集中式供水工程应定期抄表收费,抄表收费信息准确、清晰地告知用水户。单村供水工程定期公布水费收支情况。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用水户及社会监督。12.6.1 供水单位宜向客户提供供水服务信息,包括水质信息、水压信息、降压及停水信息、业务办理流程、收费

29、标准及结算方式、服务联系方式、供水服务规章制度、用水知识等。12.6.2 供水单位宜设立宣传栏,积极开展安全用水、节约用水、有偿用水等知识普及宣传。13安全与应急管理13.1 安全生产与危险化学品管理13.1.1 生产区和制水建(构)筑物(或制水装置)应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定期检查水厂生产设施操作通道的防滑、护拦设施等是否完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13.1.5 有限空间作业应严格执行审批制度,落实安全防护措施,作业人员应着安全防滑鞋、安全帽、防护眼罩、气体防护口罩、安全绳及防坠落套装等防护用品,携带气体检测仪等工具。13.1.6 有限空间作业应按照“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原则,作业期间保持通风和

30、检测,并做好记录。13.1.7 密闭或半密闭的有限空间作业,应采取有毒有害气体检测和通风等措施。13.1.8 储存、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经辨识属于重大危险源的,应将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备案。13.1.9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数量达到规定数值时,应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运输应具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物流企业负责。危险化学品存储应符合GB15603的要求,并建立库房管理制度。13.1.10 险化学品库房及消毒间的防毒、消防、防爆、防盗、通风、报警等安全措施和设施应按规定及时检查是否运行正常。13.2 应急管理13.

31、2.1 运管单位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相关标准科学制定供水应急预案,包括供水水质保障、应急供水调度、供水设施、防汛抢险等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设专人负责。13.2.2 供水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以及预案实施情况对应急预案及时修订。13.2.3 应急预案应按有关规定报当地主管部门备案,并通报有关应急协作单位。13.2.4 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运管单位应快速研判并采取先期处置,最大限度保障人员安全,减少损失,同时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供水应急预案。13.2.5 运管单位应服从上级统一部署和指挥,配合开展供水突发事件调查、取证、分析工作,提出应急处置措施。13.2.6 供水突发事件处置后,恢复正常供水应遵循“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进行应急终止。恢复正常供水,并发布公告。运管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向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提交应急供水处置的书面报告。13.2.7 运管单位应制定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计划,明确演练内容、组织方式、规模、人员和物资设备,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供水应急演练。13.2.8 应按应急预案的要求建立应急物资仓库储备应急物资并登记台账,根据物资消耗情况及时补充储备,确保应急物资充足、完好和可靠;应急物资应每年检查,必要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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