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广州市规划管理容积率指标计算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规划管理中容积率指标的计算, 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T50353-2013 )、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133 号)等国家标准及规章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中的建筑工程容积率指标计算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房屋预售及房屋产权登记时的建筑面积测算,不适用本规定,按照房屋测量规范 ( GB/T17896.1-2000 )、广州市房屋面积测算规范 (DBJ440100/T204-2014 )及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本市
2、建筑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应当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1积计算规范( GB/T50353-2013 )执行。第四条(不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的一般计算规则)建筑避难层中用作消防避难的空间以及地下公共通道、地下公交站场、地铁站台层、地铁站厅层(除商业设施外) 、地下停车库、地下非机动车库、 非平战结合的人防工程和地下市政公用设施及地下设备用房等地下空间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既有房屋为改善人流疏散、垂直交通等而增设的消防楼梯、连廊、无障碍设施、 电梯等配套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对因实施绿色建筑技术而必须增加的建筑面积, 符合现行政策法规的规定并经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后, 可不纳入计算容积率。具体
3、认定办法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五条 建筑公共开放空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架空层应有公共垂直交通设施可达,其净高应 3.6米,且架空层开敞面累计长度应不小于架空层周长的40%;(二)位于首层的单个架空空间面积应不少于150 平方米,其进深应不小于 4.0 米;2(三)位于裙房与塔楼之间的架空层应当整层架空;(四)非住宅建筑位于塔楼中间层的单个架空空间面积应不少于 300 平方米;住宅建筑位于塔楼中间层的架空空间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计入容积率。第六条 符合第五条规定的建筑公共开放空间, 按照下列规则计算容积率:(一)住宅、办公、商业类建筑位于建筑
4、物首层的建筑公共开放空间不计入容积率; 位于首层以外的建筑公共开放空间不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累计不得大于规划条件核定的计算容积率总建筑面积的 3%;(二)工业建筑公共开放空间不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累计不得大于规划条件核定的计算容积率总建筑面积的3%。第七条 不属于本办法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规定, 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T50353-2013 )需计算建筑面积的,应当按其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面积。第八条建筑层高超过基准值的,按照每2.2 米为一层、余数进一的方法,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倍数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3折算倍数的计算具体详见本办法附件 广州市各类建筑层高与计算容积率建筑面
5、积折算倍数关系表 。第九条 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公共部分,电影院、大型会议厅、宴会厅、展览厅、指挥监控中心以及有特殊工艺需求的工业厂房等对层高有特殊要求的空间, 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第十条住宅建筑的半开敞空间进深不大于2.1 米,且每层的半开敞空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超过该层(含半开敞空间水平投影面积)建筑面积15%的,按其投影面积一半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超出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第十一条非住宅建筑的半开敞空间进深不大于2.1 米,每层的半开敞空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超过该层(含半开敞空间水平投影面积)建筑面积 10%的,按照其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
6、算容积率建筑面积; 超出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4第十二条(罚则)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在城乡规划管理过程中发现的违反本规定构成的违法建设,应当根据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及时移交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十三条本办法中部分术语解释如下:(一)容积率:指建设用地内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与可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二)建筑公共开放空间:是附属于建筑物,面向小区不特定业主或者公众、全天候免费开放的公共空间。(三)大型商业:其中任一楼层建筑面积不小于5000 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不小于15000 平方米。(四)半开敞空间: 有
7、永久性顶盖, 且至少有一个边除护栏外没有任何围护结构的开敞平台, 如建筑的阳台、 入户花园、 空中花园、设备平台、活动平台、挑廊等。(五)半开敞空间进深: 半开敞空间短边护栏外围至外墙外缘的最大垂直距离。5第十四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16 年 _月 _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相关法规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后,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2011年 6 月 1 日施行的 广州市规划管理建筑面积计算办法同时废止。6广州市各类建筑层高与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折算倍数关系表按建筑工程建筑 按该层水平投 照该层水平投序号建筑类别基准值 面积计算规范计影面积的 2倍影面 积的 3 倍算建筑面积折算建筑面积
8、折算建筑面积住宅(除复式住宅客厅、3.6mH3.6m3.6H 5.8mH 5.8m起居室通高部分外)住宅通高部分通高部分1H 7.2m、建筑复式住宅客厅、H7.2m 且面积通高部分 H7.2m面积超过住宅起居室等通高部分不超过住宅套型7.2m套型面积 35%面积的 35%的部分2办公地上办公室用房4.5mH4.5m4.5H 6.7mH 6.7m建筑地下办公室用房5.9mH5.9m5.9H 8.1mH 8.1m地普通商业5.0mH5.0m5.0H 7.2mH 7.2m商业大型6层及以下6.7mH6.7m6.7H 8.9mH 8.9m3上建筑商业7层及以上5.0mH5.0m5.0H 7.2mH 7.2m地下商业6.7mH6.7m6.7H 8.9mH 8.9m酒店、4 旅业客房标准层4.5mH4.5m4.5H 6.7mH 6.7m建筑5工业单、多层厂房8mH8m8 H10.2mH10.2m建筑高层厂房4.5mH4.5m4.5H 6.7mH 6.7m备注: 1. H 为建筑层高。2. 折算倍数 N= (H- 基准值) /2.2(余数进一取整)+1。3. 复式住宅客厅、起居室通高部分的折算倍数N= ( H- 基准值) /2.2(余数进一取整)+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