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购销合同-购销合同范本(工矿产品)[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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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购销合同:购销合同范本(工矿产品)1 特征码 XWJbVuaZosJCHXsbcOkY 订立合同双方: 购货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增强甲乙双方的责任感,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 益,确保双方实现各自的经济目的,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 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 。 (应注明产品的牌号或商标) 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 ,按下列第( )项 执行: ()按国家标准执行;()无国家标准而有部颁标准 的,按部颁标准执行;()无国家和部颁标准的,按企业标 准执行;()没有上述标准的,或虽有

2、上述标准,但需方有 特殊要求的,按甲乙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 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第 2 页 (在合同中必须写明执行的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 对成套产品,合同中要明确规定附件的质量要求;对某些必须 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除产管部门另有规 定外,合同中应具体规定提出质量异改的条件和时间;实行抽 检验质量的产品,合同中应注明采用的抽样标准或抽验方法和 比例;在商定技术条件后需要封存样品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 共同封存,分别保管,作检验的依据。 ) 第二条 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产品的数量:。 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国家或主管部门有计量方法规定的,按国家

3、或主管部门 的规定执行;国家或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对 机电设务,必要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件、 配套的产品、易损耗备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对成套供 应的产品,应当明确成套供应的范围,并提出成套供应清单。 ) 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 (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 。 第三条 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 (产品的包装,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有技术规定的,按技 第 3 页 术规定执行;国家与业务主管部门无技术规定的,由甲乙双方 商定。产品的包装物,除国家规定由甲方供应的以外,应由乙 方负责供应。可以多次使用的包装物,应按有关主管部门制订 的

4、包装物回收办法执行;有关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甲乙双方 商定包装物回收办,作为合同附件。产品的包装费用,除国家 另有规定者外,不得向甲方另外收取。如果甲方有特殊要求的, 双方应当在合同中商定,其包装费超过原定标准的,超过部分 由甲方负担;其包装费低于原定标准的,相应降低产品价格。 ) 第四条 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 点(包括专用线、码头) 产品的交货单位 。 交货方法,按下列第( )项执行: ()乙方送货(国家主管部门规定有送货办法的,按规 定的办法执行;没有规定送货办法的,按甲乙协议执行) ; ()乙方代运(乙方代办运输,应充分考虑甲方的要求, 商定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

5、) ; ()甲方自提自运。 运输方式 。 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 第 4 页 。 (甲方如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 货期限月份或季度前四十天通知乙方,以便乙方编月度要 车(船)计划;必须由甲方派人押送的,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甲乙双方对产品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 交换手续,作出记录,双方签字,明确甲、乙方和运输部门的 责任。 ) 第五条 产品的交(提)货期限 。 (规定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的交货日期,以甲方发运产品时 承运部门签发的戳记日期为准,当事人另有约定者,从约定; 合同规定甲方自提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乙方按合同规定通知的 提货日期为准。乙方的提货通

6、知中,应给予甲方必要的途中时 间,实际交货或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日期,应视为 提前或逾期交货或提货。 ) 第六条 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产品的价格,按下列第( )项执行: ()按国家定价执行; ()应由国家 第 5 页 家定价而尚无定价的产品,按物价主管部门的批准价执行; ()不属于国家定价的产品,或因对产品有特殊技术要 求需要提高或降低价格的,按甲乙双方的商定价执行。 (执行国家定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或提货期内,遇国 家调整价格时,按交货时的价格执行。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 涨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或 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

7、, 按原价执行。由于逾期付而发生调整价格的差价,由甲乙双方 另行结算,不在原托收结算金额中冲抵。执行浮动价和协商定 价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 ) 产品货款的结算:产品的货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 其它费用的结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 (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的,合同中应注明验单付款或验货 付款。验货付款的承付期限一般为十天,从运输部门向收货单 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算。凡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缩短或延 长验货期限的,应当在托收凭证上写明,银行从其规定。 ) 第七条 验收方法 。 (合同应明确规定:验收时间;验收手段; 第 6 页 验收标准;由谁负责验收和试验;在验收中发生 纠纷后,由

8、哪一级主管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机关执行仲裁等等。 ) 第八条 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 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在天内向乙 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内,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同规 定部分的货款。 如甲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 符合合同规定。 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 不得提出异议。 乙方在接到需方书面异议后,应在十天内(另有规定 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 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甲方提出的书面异议中,应说明合同号、运单号、车或 船只、发货和到货日期;说明不

9、符合规定的产品名称、型号、 规格、花色、标志、牌号、批号、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号、数 量、包装、检验方法、检验情况和检验证明;提出不符合规定 的产品的处理意见,以及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必须说明的事项。 ) 第九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乙方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 (通用产品的幅度为,专用产品的幅度为 第 7 页 )的违约金。 乙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 同规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甲方不能 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 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乙方不能修理或者 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乙方因产品包装不符

10、合同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 的,乙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支付的费用。甲方不 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方应当偿付甲方该不 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 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乙方应当负责赔偿。 乙方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 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 约金,并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 乙方提前交货的产品、多交的产品和品种、型号、规 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同规定的产品,甲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 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 应当由乙方承担。 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乙方除应负责

11、运交合 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甲方因此多支付的一 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单方面 改变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的,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第 8 页 乙方提前交货的,甲方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 货时间付款;合同规定自提的,甲方可拒绝提货。乙方逾期交 货的,乙方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协商,甲方仍需要的,乙方应照 数补交,并负逾期交货责任;甲方不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乙 方通知后十五天内通知乙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 的,视为同意发货。 第十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甲方中途退货,应向乙方偿付退货部分货款(通 用产品的幅度为,专用产品的幅度为) 的违约金。 甲方未按

12、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应交的技术资料 或包装物的,除交货日期得顺延外,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 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顺延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乙方偿付顺延 交货的违约金;如果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货处理。 甲方自提产品未按供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规定的日期 提贷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 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乙方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 第 9 页 乙方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 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 的规定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 损失和运输部门的罚款。 甲方如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或对乙

13、方提出错误异 议,应承担乙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 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 关主管机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 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其它 。 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 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 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扣发货 物或扣付货款来充抵。 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 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请业务主管机关调解或者向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设立的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 第 10 页 民法院起诉。 本合自年月日起生效,合同执行期内,甲乙 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 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份, 分送甲乙双方的主管部门、银行(如经公证或签证,应送公证 或签证机关)等单位各留存一份。 购货单位(甲方):(公章) 代表人:(盖章) 地址: 开户银行: 帐号: 电话: 供货单位(乙方):(公章) 代表人:(盖章) 地址: 开户银行: 帐号: 电话: 年月日订 第 1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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