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1非横向经营者集中审查指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非横向经营者集中审查,增强经营者集中审查工作透明度,提升经营者对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以下简称反垄断执法机构)评估经营者集中竞争影响的预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等规定,制定本指引。第二条经营者集中审查是事先预判性审查,目的是通过评估集中可能对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带来的改变,预防和制止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以下简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或者申报后获得批准前不得实施集中。经营者
2、集中未达到申报标准,但有证据证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要求经营者申报并书面通知经营者。集中尚未实施的,经营者未申报或者申报后获得批准前不得实施集中;集中已经实施的,经营者应当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一百二十日内申报,并采取暂停实施集中等必要措施减少集中对竞争的不利影响。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一)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二)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第三条反垄断执法机构支持经营者依法实施集中。对于不具有排除
3、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机构将依法予以批准。对于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机构将依法予以禁止或者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前款所称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是指由集中本身带来的竞争问题。第四条本指引所称非横向经营者集中,是指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存在非横向关系,即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不同相关市场开展业务的经营者集中。判断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是否处于不同相关市场,应同时考虑相关商品或服务(以下统称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对于一项集中,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可能参与多个相关市场的竞争,在某些相关市场上存在横向关系(直接竞争),同时在某些相关市场上存在非横
4、向关系,反垄断执法机构将逐一评估集中各方具有的横向、非横向关系。本指引主要提供经营者集中在非横向关系上的分析思路。第五条非横向经营者集中,包括纵向经营者集中和混合经营者集中。纵向经营者集中,是指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分别处于同一产业链不同层级,构成上下游关系。上下游关系,是指下游经营者向上游经营者采购商品用于特定生产性投入,或用于转售。【案例1甲公司拟收购乙公司。甲从事仓储服务,乙从事货运服务。因乙在承运货物时可能需要向甲购买仓储服务,为其承运的货物提供中转仓储。甲从事的仓储服务可被视为乙从事的货运服务的重要投入品。因此,两类服务构成纵向关系,其中甲从事的仓储服务是上游,乙从事的货运服务是下游。甲与
5、乙是否存在实际采购关系,对甲与乙从事的业务是否构成上下游关系不产生实质影响。【案例2】甲公司拟收购乙公司。甲从事食品A生产,乙为电力供应商。尽管甲与乙存在电力供应关系,但电力不属于A产业链的特定投入品用的A业务和乙的电力业务一般不视为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意义上的纵向关系。混合经营者集中,是指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之间既不存在横向关系、也不存在纵向关系的经营者集中。混合经营者集中涉及多种情形,包括存在相邻、互补关系的经营者之间的集中,以及没有任何业务联系的经营者之间的纯混合集中。在实践中,评估混合经营者集中是否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反垄断执法机构重点关注涉及相邻、互补关系的集中。相邻关系
6、是指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具有相同客户群和相同最终用途。互补关系是一种特定的相邻关系,是指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仅具有相同客户群和相同最终用途,而且商品之间具有互补性、通常需要组合使用。对相邻、互补关系的认定需要结合具体商品的特性和产业性质进行判断。【案例3甲公司拟收购乙公司。甲从事威士忌的生产与销售,乙从事金酒的生产和销售。威士忌和金酒之间不构成明显替代关系、上下游关系或者互补关系。但对于酒吧经营者而言,通常会需要同时采购两种产品。为此,对于该特定客户群体而言,甲提供的威士忌和乙提供的金酒根据具体案情可能构成相邻关系。【案例4甲公司拟收购乙公司。甲从事光学镜片生产,乙从事光学镜架生
7、产。两片光学镜片和一副光学镜架通常搭配使用,组成一副完整眼镜供消费者使用,眼镜产品零售店通常会同时采购各种眼镜产品。因此,甲的光学镜片业务与乙的光学镜架业务可构成互补关系。甲的光学镜片与乙的光学镜架是否被下游客户实际搭配使用过,对甲与乙从事的业务是否构成互补关系不产生实质影响。第六条与横向经营者集中相比,非横向经营者集中通常不会直接消除同一相关市场中的竞争对手,而且可能带来效率提升。但在某些情形下,非横向经营者集中仍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反垄断执法机构评估非横向经营者集中是否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主要考虑下列因素:(一)集中的目的;(二)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
8、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三)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四)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五)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六)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七)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反垄断执法机构通过分析上述因素,研判非横向经营者集中是否会产生单边效应或协调效应,进而判断集中是否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对于一项非横向经营者集中,单边效应和协调效应可能单独存在,也可能同时存在。非横向经营者集中通常涉及多个相关市场,反垄断执法机构将根据各个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综合评估可能产生的单边效应和协调效应。第七条单边效应主要指集中后实体有能力和动机单方面实
9、施直接或间接提高相关商品价格、降低商品质量或数量、削弱创新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行为,损害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利益的可能性增大。协调效应主要指集中后实体与其他市场竞争者倾向于达成明示或默示协调行为,或者集中使协调更为容易、稳定和有效,从而共同排除、限制市场竞争,损害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利益的可能性增大。第八条反垄断执法机构评估集中是否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可以对比假设集中未发生情况下相关市场可能出现的竞争情况,分析集中是否会显著减少相关市场竞争。假设集中未发生的情况,既可能是集中前相关市场的竞争情况,也可能是集中不发生的情况下相关市场未来可预见或可能发生的竞争情况。第九条对于非横向
10、经营者集中,如果有证据表明集中一方具有短期内进入集中其他方所处的相关市场的能力和动机,并能够对现有竞争者形成一定的竞争约束,除按照本指引就非横向关系进行评估外,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适用横向经营者集中审查指引第七章的规定,分析集中对消除潜在竞争的影响。第二章证据材料第十条横向经营者集中审查指引列明的证据材料类型、获取方式、来源、收集方式和评估标准等同样适用于非横向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机构审查一项非横向经营者集中,还可以关注以下一项或多项证据材料:(一)就集中相关业务,涉及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之间以及与其他经营者之间既存或过往业务关系或商业合作的协议、文件等;(二)涉及相关商品供应、采购等方面的政策文
11、件等,包括禁止、限制原料封锁等行为的政策或行政措施;导致某些客户无法采购或实际采购地域受到影响的政策、行政措施等;(三)就集中相关业务,说明集中各方定价、成本结构、销售策略、采购政策、利润率等商业信息的文件、资料;(四)就集中相关业务,说明相关市场以往的纵向一体化、组合销售、客户采购和使用习惯的文件、资料;(五)涉及集中所带来的成本节约、创新等效率提升的文件、资料;(六)其他有助于反垄断执法机构评估对非横向经营者集中相关市场竞争影响的证据材料。第十一条如果有证据表明,经营者实施集中的主要目的是排除、限制竞争,反垄断执法机构倾向认为该项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除非经营者能够证明集
12、中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第十二条反垄断执法机构鼓励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竞争者、上游供应商、下游客户等提供反映集中竞争影响的定性和定量证据材料。提供证据材料的相关方应当对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三章相关市场第十三条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科学合理地界定相关市场有助于判断集中各方面临的竞争约束来源,为评估集中可能带来的竞争影响提供分析基础;也为计算市场份额、进行市场集中度分析提供一个合理的范围。第十四条界定相关市场通常需要界定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特定情况下还应考虑时间性。在技术贸易、许可协议等涉及知识产权的经营者集中案件中,可能还需要
13、界定相关技术市场,考虑知识产权、创新等因素的影响。在创新密集型行业中,当经营者集中涉及尚在研发阶段的商品或尚未与具体商品密切相关的研发活动,特定情形下需要就研发阶段的商品或研发活动界定相关市场。就研发阶段的商品界定相关市场时,需要考虑其预期用途及与其他商品的预期替代性。就相关研发活动界定相关市场时,需要考虑该研发活动是否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对未来市场竞争的重要性、研发活动的性质和范围、研发路径和方向、研发周期等。【案例5】甲公司拟收购乙公司。甲主要从事A原料药生产,用于生产B药品;乙主要从事B药品的研发项目。B药品正在进行II/HI期临床试验,虽尚未进入市场,但上市可能性较大。根据现有技术信息和
14、市场调研反馈,B药品未来可以用于某类特定疾病的治疗,且药效显著,治疗前景乐观。因此,甲的A原料药业务与乙的B药品业务可构成纵向关系,根据审查需要,将围绕该纵向关系界定上下游市场。第十五条同横向经营者集中一样,在经营者竞争的相关市场范围不够清晰或不易确定时,反垄断执法机构鼓励经营者按照“假定垄断者测试”等经济学分析思路或方法来界定相关市场。运用“假定垄断者测试”方法,除价格因素外,还可以基于其他非价格竞争维度的小幅、显著且持续的变化来评估相关市场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商品质量、服务水平、创新投入等因素。当一项非横向经营者集中涉及互联网平台领域时,在界定相关市场时应考虑平台经济的特点,可参照国务院反垄
15、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结合个案进行具体分析。第十六条反垄断执法机构审查经营者集中,原则上应对所有可能受到集中影响的相关市场进行界定。经营者合并的,应重点对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之间存在横向、纵向以及相邻、互补关系的相关市场予以界定。经营者通过收购股权或资产取得控制权的,或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控制权或者能够施加决定性影响的,通常情况下应从目标经营者或目标资产的业务出发,重点围绕其与取得控制权或者能够施加决定性影响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之间存在横向、纵向以及相邻、互补关系的业务界定相关市场。经营者合并,或者经营者通过收购股权或资产取得控制权,或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控制权或者能够施加决定性影响
16、的,根据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重点界定的相关市场不足以反映集中对市场竞争的影响时,还需要对参与集中的经营者营收占比大于5%且市场份额可能超过10%的业务界定相关市场。新设合营企业的经营者集中,通常情况下应从合营企业拟从事的业务出发,重点对合营企业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之间存在横向、纵向以及相邻、互补关系的业务界定相关市场。【案例6甲公司和乙公司拟新设合营企业丙。甲生产A原料,乙生产B终端产品,丙拟生产C中间产品,其中A原料是C中间产品的上游B终端产品是C中间产品的下游。A、B、C均面向市场销售。则在本交易中,应从合营企业丙拟从事的C中间产品出发界定相关市场,包括C中间产品所在的相关市场,以及上游A原料
17、所在的相关市场和下游B终端产品所在的相关市场。第十七条反垄断执法机构在评估一项非横向经营者集中的竞争影响时,一般需要界定多个相关市场,并研判非横向经营者集中是否会对该集中涉及的每个相关市场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纵向经营者集中既涉及上游市场也涉及下游市场,混合集中可能涉及存在相邻、互补关系的两个或多个市场,也可能涉及没有相邻或互补关系的一个或多个市场。【案例7】甲公司拟收购乙公司。甲主要从事集装箱国际班轮运输服务业务。乙主要从事集装箱港口/码头服务业务。双方可能存在纵向关系,集装箱港口/码头服务为上游市场,集装箱国际班轮运输服务为下游市场。对相关交易审查,反垄断执法机构将既评估集中
18、对相关集装箱港口/码头服务市场的竞争影响,也评估集中对相关集装箱国际班轮运输服务市场的竞争影响。第十八条当经营者集中可能对特定客户群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时,反垄断执法机构可能会考虑围绕面向特定客户群的特定商品界定相关市场。面向特定客户群的特定商品是否构成一个单独的相关市场,供应商能否对不同客户群进行差别定价是一个较为重要的考虑因素。差别定价的可能性对市场界定、市场份额计算以及竞争影响的评估均会产生影响。受法律、政策、行政措施等原因的限制,某些客户无法购买某些商品,或者某个区域客户实际的采购地域布局发生改变或受到限制时,反垄断执法机构会考虑是否需要根据商品可获得性对相关商品市场或相关地域市场的
19、边界进行调整,或者在市场份额计算以及竞争分析中考虑有关影响。第十九条当不同的相关市场界定方法界定的市场差异较大时,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应提供不同市场界定方法及相关市场竞争状况信息。一般情况下,反垄断执法机构倾向于选择最能体现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市场力量的方法。第二十条一项集中的相关市场界定存在多种可能性时,反垄断执法机构可能结合集中情况和竞争分析的需要综合考虑不同相关市场界定下的情况,将相关市场界定作开放处理。对于上述情况,反垄断执法机构将对每一个潜在相关市场进行竞争分析,从而确定即使不就相关市场作出确定结论,也不影响竞争分析的准确性。第四章市场份额和市场集中度第二十一条为了评估一项非横向经营者集中是
20、否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反垄断执法机构会基于市场份额、市场集中度以及其他证据材料进行分析。市场份额和市场集中度可以参照横向经营者集中审查指引确定。第二十二条经营者在计算市场份额时应选择最能描述其竞争力的指标,一般情况下以销售额为计算指标。根据行业的市场运行特征,市场份额也可以采用销售量、产量、产能、保有量、探明储量等进行计算。互联网平台领域经营者的市场份额还可以考虑交易金额、交易数量、活跃用户数、点击量、使用时长或者其他指标。对于同质化产品,经营者可以采用销售量或者产量、产能为指标。对于以产能为重要竞争因素的相关市场,各个经营者的产能占相关市场总产能的份额(代表经营者生产能力或者
21、储备能力)可以更好地反映经营者未来对于竞争的影响力。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应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提供行业认可的第三方出具的市场份额数据。行业认可度越高的第三方数据,反垄断执法机构采信的可能性越大。经营者无法提供第三方市场份额数据的,可以自行估算市场份额数据并提供估算依据及方法,估算依据应当基于可靠信息,估算方法应当客观、合理、科学。反垄断执法机构将对前述市场份额数据予以核实。对于不予采信的数据,反垄断执法机构将说明不予采信的具体原因,并要求经营者予以更正。当经营者无法提供客观可信的数据时,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采用从其他途径获得的第三方最佳数据。第二十四条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上下游市场或存在相邻、互补等紧密联
22、系的市场所占的份额在50%以上的,反垄断执法机构通常推定集中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除非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不会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上下游市场或存在相邻、互补等紧密联系的市场所占的份额在35%至50%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倾向认为集中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将对集中进行重点分析。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上下游市场或存在相邻、互补等紧密联系的市场所占的份额在25%至35%的,一般情况下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该集中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能性较低,但基于个案的市场竞争状况,需要对集中是否产生单边效应或协调效应进行分析。第二十五条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上下游市场或与交易有关的市
23、场所占的份额均低于25%的,反垄断执法机构通常会推定集中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除非有证据证明存在以下情形的,反垄断执法机构需做进一步分析:(一)参与集中的一方经营者可能在短期内急速扩张,导致集中前市场份额较低而显著低估集中后实体潜在的市场控制力;(二)经营者之间存在较为普遍的交叉持股或交叉担任董事、高管的情形;(三)集中将导致重要技术、资源或其他具有显著竞争价值的资产(如重要原材料、知识产权、基础设施、用户群或数据库)被整合,进而显著增强集中后实体的市场力量;(四)参与集中的一方是可能阻碍相关市场协调的经营者;(五)以往或者当前相关市场存在协调行为,或者集中可能为协调行为提供便利;(六)经
24、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国民经济发展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七)存在可能对市场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其他情形。【案例8】甲公司拟收购乙公司。甲生产A产品,乙生产B产品,A和B之间具有互补性。甲和乙在各自相关市场的份额分别为20%、18%,但甲所在的A产品相关市场,竞争者之间存在较为普遍的交叉持股和交叉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例如,甲持有其主要竞争者丙12%股权,丙持有甲旗下一重要业务子公司12%股权。丙的首席技术官同时担任另一主要竞争者丁的董事,丁的副总裁同时担任甲的董事。通过交叉持股和高管任职,甲、丙、丁之间的竞争受到弱化。在此情形下,反垄断执法机构无法直接根据
25、甲和乙市场份额均低于25%推定集中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需要就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的影响作进一步分析。第二十六条本指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标准,仅是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初始判断依据。非横向经营者集中是否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需要综合考虑其他影响因素进行判断。第五章纵向经营者集中的竞争影响第二十七条纵向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包括单边效应和协调效应等。其中,单边效应主要表现为集中后实体妨碍其他竞争者获得重要原料或者接触客户群,从而单方面带来封锁效应;或通过获取竞争性敏感信息排除、限制竞争等。第二十八条纵向经营者集中的封锁效应包括原料封锁和客户封锁。原料封锁是指经
26、营者集中可能导致集中后实体有能力和动机限制下游实际或潜在竞争者获得特定原料或增加其获得特定原料的成本,从而排除、限制下游市场竞争。客户封锁是指经营者集中可能导致集中后实体有能力和动机限制上游实际或潜在竞争者获得客户或增加其获得客户的成本,从而排除、限制上游市场竞争。本指引中的原料是指用于生产下游产品的投入品,包括但不限于下游市场竞争所需要的上游传统工业原材料、服务、关键设施、知识产权、数据、技术和算法等。第二十九条原料封锁的损害原理为集中后实体有能力和动机通过其对上游原料市场的控制力,提升下游实际或潜在竞争者获得特定原料的成本,或者导致其完全无法获得特定原料,进而降低下游竞争者的竞争能力或动机
27、从而减少集中后实体在下游市场面临的竞争压力,最终排除、限制下游市场的竞争。【案例9甲公司拟收购乙公司。甲在上游生产A原料,乙在下游生产B器具。A是生产B的重要零部件。甲和乙在上下游市场份额分别为60%,丙公司和丁公司分别是甲和乙在上下游市场的主要竞争者,分别拥有20%的市场份额。如果甲收购乙后,拒绝向丁供应A原料。丁将部分或全部转向丙采购。由于A原料所在相关市场存在市场进入壁垒高,竞争者扩产存在障碍等因素,甲的拒绝供应行为可能导致丙或其他竞争者向丁供应A原料的价格上涨50%o由于原料A占B生产成本的80%,则丁获得原料供应的成本上涨40%,极大可能失去了在B市场的竞争能力和动机,最终可能被迫
28、退出下游市场竞争。该种情形下,集中可能具有排除、限制下游市场竞争的效果。原料封锁可能体现为不同的形式,包括集中后实体在向下游竞争者提供特定原料时提高原料价格、降低原料质量、限制供应数量、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限制知识产权许可、降低服务水平、减缓商品升级迭代速度、降低互操作性、调整研发支出优先次序、限制数据访问、关闭应用程序接口、阻碍商品供应渠道,集中后实体为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或集中后实体提供显著优惠于下游竞争者的交易条件,甚至完全拒绝向下游竞争者供应等。第三十条评估原料封锁,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重点评估集中后实体实施原料封锁的能力、动机,以及通过原料封锁排除、限制下游市场竞争的效果。反垄断执法机构通
29、常按照能力、动机、效果的顺序依次评估,如果集中后实体经评估不具有实施原料封锁的能力,则通常也不具备实施原料封锁的动机,因而也难以产生排除、限制相关市场竞争的效果。评估互联网平台领域非横向经营者集中的原料封锁效应时,反垄断执法机构应结合平台经济特点,可参照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结合个案进行具体分析。第三十一条评估集中后实体是否具备实施原料封锁的能力,可以考虑以下因素:(一)集中后实体的上游业务是否掌握下游市场竞争中的特定重要原料;(二)集中后实体对上游市场的控制力;(三)上游竞争者提供替代性原料的能力;(四)下游竞争者转换原料供应商的可能性;(五)集中后实体实施原料封锁
30、可能采取的形式、持续时间;(六)评估集中后实体是否具备实施原料封锁能力可以考虑的其他因素。【案例10】甲公司拟收购乙公司。甲在上游生产A产品/乙在下游生产B产品。经审查,A产品是B产品所在下游相关商品的核心零部件,决定了下游商品的多个关键性能,对下游商品的市场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是下游市场竞争中的特定重要原料。同时,甲在A产品所在相关市场的份额超过60%,且现有竞争者扩产存在障碍,并存在较高的技术和资金等市场进入壁垒,短期内难以出现能够形成有效竞争约束的市场新进入者。上游竞争者提供替代性原料的能力可能较弱。此外,下游更换供应商面临较大成本,轻易更换供应商的可能性较低。综合市场结构、商品特性和技
31、术特点等因素,集中后实体有能力实施原料封锁的可能性较大。第三十二条考虑特定原料的重要性,可以考察特定原料对下游商品的成本、质量、特性以及生产和销售方面的影响,特别是特定原料对于下游商品的生产和制造是否不可或缺,特定原料在下游商品成本中的占比,特定原料对下游商品质量、差异性或创新等方面是否发挥重要作用,以及下游竞争者转换到其他原料的成本是否较高。第三十三条考虑集中后实体对上游市场的控制力,可以结合市场份额、市场集中度和市场进入壁垒等因素,考察集中后实体对上游市场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的控制力,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市场进入和扩张的能力。结合案件的具体特征,反垄断执法机构考虑集中后实
32、体对上游市场的控制力,还可以综合考量其他因素。例如,考虑互联网平台领域经营者对市场的控制力还可以参照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考量经营者是否对关键性、稀缺性资源拥有独占权利以及该独占权利持续时间,平台用户黏性、多栖性,经营者掌握和处理数据的能力,对数据接口的控制能力,向其他市场渗透或者扩展的能力,经营者的盈利能力及利润率水平,技术创新的频率和速度、商品的生命周期、是否存在或者可能出现颠覆性创新等。第三十四条考虑上游竞争者提供替代性原料的能力,可以考察以下因素:(一)从上游竞争者的既有产能、在建产能、生产效率、潜在上游竞争者的市场进入壁垒、是否存在上游竞争者在交易前向集中方
33、供应原料而交易后不再供应的情况等方面考察上游竞争者的产能扩张或释放的可能性;(二)集中各方和上游竞争者之间是否存在原料的长期供应协议,包括该协议是否具有排他性、数量强制义务,重新谈判或终止协议的可能性;(三)影响上游竞争者提供替代性原料能力的其他因素,包括品牌和声誉、知识产权、固定成本、转换成本、规模经济、网络效应、数据访问,以及上游竞争者是否属于生态系统的一部分等因素。【案例11】甲公司拟收购乙公司,甲在乙上游生产A产品,乙在下游生产B产品。结合本条第三项因素考察甲在上游的其他竞争者提供替代性原料能力时,如果上游其他竞争者品牌和声誉更强,具有相关知识产权,固定成本和转换成本更低,规模经济和网
34、络效应更强,或者在一些数字服务中,涉及数据访问时,上游其他竞争者具有提供相关数据的能力,或者拥有相关业务的整个生态系统(例如在消费品供应领域,其他竞争者不仅提供消费品,还具有在线支付、线下物流等其他相关业务),则上游其他竞争者有能力提供替代性原料的可能性将增加。相关因素仅为列举,在个案中需要结合行业和案件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第三十五条考虑下游竞争者转换原料供应商的能力,可以考察以下因素:(一)下游竞争者的纵向一体化程度;(二)下游竞争者转换原料供应商的成本,多源采购的情况;(三)下游竞争者可能的应对措施和所需时间。相关措施包括调整生产流程以减少对原料的依赖,或帮助新的原料供应商进入上游市场等;(
35、四)交易前下游竞争者与集中方或其他上游原料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原料长期供应协议,包括重新谈判或终止协议的可能性;(五)下游竞争者转换原料供应商可能性的其他因素。【案例12】甲公司拟收购乙公司,甲在乙上游生产A产品。A产品是下游高精尖产品生产过程中不可或缺的辅料。A产品的质量、稳定性等直接影响下游产品的性能、良品率等重要特质,一旦出现问题将对下游整条生产线产生难以挽回的损失。因此,下游用户对上游A产品供应商供货的可靠性和稳定性具有严格要求,通常与上游供应商签署长期合同,不会轻易更换供应商。如果更换供应商需要重新对新供应商进行资质认定和产品测试,过程严格且漫长。因此,A产品下游用户粘性大,转换成本高
36、下游转换供应商能力较弱。第三十六条评估集中后实体实施原料封锁的动机,可以考虑集中后实体实施原料封锁是否有利可图。集中后实体如果实施原料封锁,一方面会损失原本可以通过向下游竞争者提供原料而获取的上游利润,另一方面可能通过封锁下游竞争者而赢得更多的下游商品销量,或提高下游商品价格,进而获取额外的下游利润。如果集中后实体可能获取的额外下游利润足以弥补可能导致的上游利润损失,则集中后实体实施封锁将有利可图。考虑集中后实体实施原料封锁是否有利可图,具体可以结合集中的目的、原料封锁对集中后实体上游业务、下游业务的利润以及对集中后实体的整体利润造成的影响进行成本和收益的综合分析。【案例13】甲公司拟收购乙
37、公司。甲公司经营A产品,乙公司经营B产品,A产品是B产品的原料。甲在A产品所在市场的市场份额为75%,是相关市场仅有的两位竞争者之一。另一竞争者产能受限,且短期内出现新的市场进入者可能性不大。经审查,如集中后实体拒绝向乙之外其他经营B产品的下游竞争者供应A产品,下游竞争者将因此竞争力下降,导致集中前向下游其他竞争者购买B产品的用户将大量转向集中后实体。集中后实体因该等封锁策略获得的额外利润,将远超因拒绝供应而产生的利润损失。因此,集中后实体具有实施原料封锁的动机。第三十七条评估集中后实体实施原料封锁的动机时,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考察以下因素:(一)集中后实体的控制权结构;(二)集中后实体在上下游
38、业务的产能和生产效率;(三)集中后实体在上游销售额的可能损失;(四)集中后实体在下游的市场份额以及下游市场的增长情况;(五)集中后实体在上游业务与下游业务的利润率、成本转嫁率;(六)集中后实体下游商品与其他竞争者商品的差异化程度;(七)集中各方及相关市场其他竞争者以往的商业策略或实践等;(八)集中后实体的原料供应行为是否受到法律、政策或行政措施约束;(九)如果集中前下游竞争者与集中各方之间存在特定原料的长期供应协议,还可以考察重新谈判或终止协议给集中后实体带来的财务成本和声誉损失;(十)影响集中后实体实施原料封锁动机的其他因素。除价格动机外,有客观证据表明集中后实体存在实施封锁的非价格动机时,
39、反垄断执法机构也可以考察集中后实体的非价格动机,包括消除可能的长期潜在威胁、增加现有客户粘性、强化网络效应、增强数据和知识产权优势等。第三十八条评估集中后实体实施原料封锁的动机时,可以根据个案情况,使用定量、定性或两者结合的方法。在进行定量分析时,可以考虑纵向动机计算模型、纵向综合价格上涨压力指数等定量方法。【案例14甲公司拟收购乙公司股权,乙及其竞争对手的产品需要某关键原材料,甲是该原材料的最大供应商。纵向动机计算模型显示,若甲在集中后拒绝向乙的竞争对手提供关键原材料,甲将在关键原材料市场损失100元。而乙因为竞争对手缺少关键原材料而获得更多订单,利润将增加150元。由于收益大于损失,集中后
40、实体实施原料封锁策略的可能性很大。纵向动机计算模型研究集中后实体是否有动机以非价格策略实施原料封锁,主要思路也是计算经营者实施原料封锁策略的上游损失和下游收益。如果下游收益大于上游损失,集中后实体将有动机实施原料封锁策略。在实践中,纵向动机计算模型的构建要求对上下游利润率、分流比等参数进行准确评估。【案例15甲公司拟收购乙公司,乙是下游零售商市场的经营者之一,甲是上游最大的批发商,甲向乙及下游其他经营者批发商品。测算显示,该集中所导致的纵向综合价格上涨压力指数(简称VGUPPI)低于5%o这表明集中后,下游市场面临的涨价压力较小,甲不太可能通过提高向乙及下游其他经营者的批发价来显著提高其下游零
41、售商市场的价格。vGUPPI研究集中后实体是否有动机以价格策略实施原料封锁,涉及两方面思路:一是评估集中后实体是否会通过提高上游产品的价格来提高下游竞争对手的成本,进而以损害竞争对手竞争力为代价而在下游获得额外利润;二是评估集中后实体是否会通过提高下游产品的价格来促使消费者转向下游竞争对手,进而间接提高上游产品的需求与集中后实体在上游的利润。VGUPPI的计算要求对上下游利润率、分流比、转嫁比、经营者价格等参数进行准确评估。如果集中带来显著的效率提升,还需要综合考虑价格上涨压力和下降压力的相互影响。第三十九条评估原料封锁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结合集中后实体实施原料封锁的能力和
42、动机的相关证据,考虑以下因素:(一)原料封锁是否可能导致下游现有竞争者无法获得足够的特定原料,或完全无法获得特定原料,或者成本显著上升;(二)原料封锁是否可能导致下游潜在竞争者进入市场的壁垒显著上升;(三)受封锁影响的竞争者在下游市场竞争中是否发挥重要作用;(四)下游不受封锁影响的竞争者的数量和份额占比;(五)相关市场的发展前景;(六)上游竞争者在上游市场所占的比重;(七)评估原料封锁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其他因素。第四十条客户封锁的损害原理为集中后实体有能力和动机通过其对下游市场的控制力,显著提升上游现有或潜在竞争者获得客户的成本,降低上游现有或潜在竞争者参与竞争的能力或动机,减少集中后实体在
43、上游市场面临的竞争压力,最终排除、限制上游市场的有效竞争。上游竞争环境的变化可能提高上游原料供应价格,显著提升下游竞争者获取原料的成本,降低下游现有或潜在竞争者参与竞争的能力或动机,减少集中后实体在下游面临的竞争压力,最终排除、限制下游市场的竞争。客户封锁可能表现为不同的形式,集中后实体可以不从上游竞争者购买原料、显著性减少从上游竞争者购买原料的数量、按照更低价格等不合理交易条件从上游竞争者购买原料等。【案例16】甲公司拟收购乙公司。甲生产A、B两种产品,乙生产B产品,B产品为A产品的下游产品。集中后实体在下游B产品市场份额高达80%(下游市场其他竞争者市场份额基本可忽略不计,存在市场进入障碍
44、且其下游业务属于上游竞争者的重要客户。A产品所在上游市场呈现典型的规模经济特征。经审查,集中后实体可能会对上游A产品市场上的竞争者实施渠道封锁、限制定价或施加其他不利的交易条件,从而提高上游竞争者获得客户的成本。甲在上游市场的竞争者可能因失去集中后实体这一重要客户,或者因该重要客户的销量损失导致生产无法达到最小有效规模,上游市场竞争受到损害的可能性增大。同时,下游B产品市场的竞争者获取替代性原料的成本上升或数量减少,导致下游竞争者生产无法达到最小有效规模,或不愿投资甚至退出市场,进而下游市场竞争也受到损害的可能性增大。第四十一条评估客户封锁,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重点评估集中后实体实施客户封锁
45、的能力、动机,以及通过客户封锁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效果。反垄断执法机构通常按照能力、动机、效果的顺序依次评估,如果集中后实体经评估不具有实施客户封锁的能力,则通常也不具备实施客户封锁的动机,因而也难以产生排除、限制相关市场竞争的效果。评估互联网平台领域非横向经营者集中的客户封锁效应时,反垄断执法机构应结合平台经济特点,可参照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结合个案进行具体分析。第四十二条评估集中后实体是否具备实施客户封锁的能力,可以考虑以下因素:(一)集中后实体在下游业务中是否属于上游竞争者的重要客户;(二)集中后实体对下游市场的控制力;(三)上游商品生产是否存在规模经济或范围
46、经济,以及上游商品的需求端是否存在网络效应;(四)上游竞争者获得替代性客户的能力;(五)上游竞争者转嫁成本的可能性;(六)集中后实体实施客户封锁可能采取的形式、持续时间;(七)评估集中后实体是否具备实施客户封锁能力可以考虑的其他因素。【案例17】甲公司拟收购乙公司。甲公司生产A产品,乙公司生产B产品。A产品是B产品的上游,且只用于生产B产品。乙在下游B产品所在市场的市场份额为80%,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且乙掌握B产品领域绝大多数核心技术诀窍和技术专利,相关市场进入存在较高的技术和资金壁垒,短时间内出现新进入者的可能性较小。综合各种因素,集中后实体具有实施客户封锁能力的可能性较大。第四十三条考虑集
47、中后实体在下游业务中是否属于上游竞争者的重要客户,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考察市场份额、市场集中度、市场进入壁垒、集中后实体下游业务的采购量或采购额及其在相关市场总采购量或采购总额所占比例,以及集中后实体下游业务在集中前向集中后实体上游竞争者的采购量或采购额情况等因素。第四十四条考虑集中后实体对下游市场的控制力,可以结合市场份额、市场集中度和市场进入壁垒等因素,考察集中后实体对下游市场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的控制力,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市场进入和扩张的能力。结合案件的具体特征,反垄断执法机构考虑集中后实体对相关市场的控制力,还可以综合考量其他因素。例如,考虑互联网平台领域经营者对市场
48、的控制力还可以参照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提及的相关因素。第四十五条考虑上游商品生产是否存在规模经济、范围经济或网络效应,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考察上游商品的生产是否因商品需求量、需求种类或客户来源的扩大而实现成本的显著下降。如果上游商品生产存在规模经济、范围经济或网络效应,则客户封锁可能通过阻碍上游竞争者规模经济、范围经济或网络效应的实现,导致上游竞争者的成本上涨或降低潜在竞争者进入上游市场的积极性,进而削弱上游竞争者的竞争力,排除、限制上游市场竞争。.第四十六条考虑上游竞争者获得替代性客户的能力,可以考察以下因素:(一)上游竞争者纵向一体化的程度;(二)上游市场的原料生产和销售是否存在规模经济或范围经济;(三)上游竞争者可能的应对措施以及所需时间,应对措施包括通过大幅降价维持下游市场的销售规模、调整原料用途和应用领域以寻找新的客户等;(四)交易前上游竞争者与集中方或其他下游客户之间是否存在长期供应协议,包括重新谈判或终止协议的可能性和转换客户的成本;(五)可能影响上游竞争者获得替代性客户的其他因素,包括不同的销售渠道、客户群,原料用途,原料所处地理位置等。【案例18甲公司拟收购乙公司。甲和主要竞争者丙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