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转让合同-合同转让纠纷[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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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转让合同:合同转让纠纷1 特征码 VvjftnStIwSssPXfYhJg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佛中法民五终字第 378 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三水市皇都饮食娱乐有限公司,住 所:佛山市三水区西南镇健力宝北路九小区 10 号。 法定代表人:任志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毅、孔令文,广东古今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洪宽,男,1967 年 10 月 24 日 出生,汉族,住所:佛山市三水区西南镇月桂二路 44 号 201 房。 委托代理人:田祥芬,女,1967 年 11 月 5 日出生,汉族, 住所: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灯塔村新房子

2、队。 委托代理人:饶汉斌,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三水分所律师。 上诉人三水市皇都饮食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都公司) 因房屋转租合同、财产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 三水区人民法院(2003)三法民叁字第 250 号民事判决,向本 第 2 页 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2 年 12 月 31 日,胡洪宽与皇都公司签 订了一份百乐门日式火锅城转让合同 ,约定由皇都公司将其 向青岐石膏矿承租的位于原三水市西南镇月桂二马路 46 号首层 物业进行经营的百乐门日式火锅城经营权以及财产设备转让给 胡洪宽,转让费 70000 元,期间自 2003 年

3、 1 月 12 日至 20XX 年 11 月 31 日止,胡洪宽在签订合同之日起 12 日内一次性向皇都 公司支付设备转让款 70000 元及押金 4000 元。皇都公司也按约 定将上述火锅城交付胡洪宽使用,2003 年 4 月 4 日,上述物业 产权人青岐石膏矿委托律师向胡洪宽发出律师信,督促胡洪宽 在 2003 年 4 月 7 日前将该物业交还。2003 年 4 月 18 日,胡洪 宽正式将该火锅城物业返还移交产权人青歧石膏矿,并将该物 业锁匙交还产权人。但未将在与皇都公司签合同后转让的装修、 设备以及用品移交青歧石膏矿。后青歧石膏矿因要提前收回出 租物业,而对承租人皇都公司作了补偿。皇都

4、公司法定代表人 任志成以批注的交涉文件同产权人青歧石膏矿进行交涉。胡洪 宽认为因皇都公司对合同项下的标的物没有处分权,只是双方 签订的合同无效,故皇都公司应向胡洪宽返还收取的财产设备 转让款 70000 元及押金 4000 元,经多次向皇都公司交涉无果, 胡洪宽遂向本院起诉。在诉讼中,根据皇都公司的答辩,原审 法院于 2003 年 7 月 3 日委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室对 第 3 页 胡洪宽提供的 2003 年 3 月 8 日收据尚盖印的“三水市皇 都饮食娱乐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与同名样本是否同一印章盖 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粤高法技鉴(2003) 235 号复函结论 为:由于检材盖印

5、糊版现象较重,特征表现较差,加之样本材 料有限,无法作出鉴定结论。 原审判决认为:胡洪宽与皇都公司签订的百乐门日式火 锅城转让合同 ,虽名为转让,实为转租。但皇都公司的转租行 为并未经产权人同意。事实上,该物业已被产权人收回,故该 合同应属无效。根据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双方应互相返还据 合同所取得的对方的财产。故胡洪宽提出皇都公司应返还财产 转让费及租赁押金的主张,合法有理,予以支持。皇都公司虽 提出上述款项并非由其收取,但并没有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反 驳,其抗辩理由不足,不予采纳。至于胡洪宽应返还皇都公司 的财产或皇都公司因合同无效而造成的损失问题,因皇都公司 没有主张,故本案不做处理,皇都公

6、司可另案主张。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判决:一、胡洪宽 与皇都公司签订的百乐门日式火锅城转让合同无效。二、 皇都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胡洪宽返还财产设备 转让款 70000 元以及押金 4000 元,合共 74000 元。逾期给付, 则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 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2730 元,由皇都公司负担。 皇都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一、一审 第 4 页 判决对讼争合同的定性错误。一审判决认定:“原告、皇都公 司签订的百乐门日式火锅城转让合同虽名为转让、实为转 租。 ”属定性错误。本合同涉及两方面内容:一部分是双方

7、关于 百乐门日式火锅城的装修设施、设备、用品转让的约定(即动 产转让) ;另一部分是双方关于百乐门日式火锅城铺面转租的约 定(即不动产转让) 。可见,这一合同并不是单纯的铺面转租合 同,其涉及到动产转让与不动产转租两个民事法律关系。二、 铺面转租无效并不导致动产转让无效。一审判决认定:“皇都 公司的转租行为未经产权人同意,事实上,该物业已被产权人 收回,故该合同应属无效。 ”讼争合同有关动产转让与铺面转租 的约定彼此独立,一审判决认定是错误的。虽然皇都公司转租 铺面未经青岐石膏矿同意,该转租行为无效。但是,双方约定 转让的装修设施、设备、用品原系皇都公司自行投资、自行添 置,皇都公司对此拥有合

8、法的所有权,有权对该部分动产进行 转让。而且,双方就此达成的转让条款是双方真实意思表 表示,内容合法,没有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因 此,讼争合同第一条关于装修设施、设备、用品作价 70000 元 进行转让的约定应当认定有效。三、胡洪宽收据不真实, 第 5 页 皇都公司实际只收胡洪宽 10000 元,而不是 74000 元。一审判 决认定皇都公司一次性收取了胡洪宽设备转让款 70000 元及押 金 4000 元唯一证据就是胡洪宽提交的收据 。但胡洪宽的 收据是其伪造,不具真实性,不应作为认定事实的定案依 据。首先,该收据上的字迹不是皇都公司员工所写,按照 常理,企业在向交款人出具收据凭

9、证时,收款凭证上都有经办 人的签名,但是,本案所涉收据上却没有任何经办人的签 名。为了查明该收据的真实性,一审法庭调查时,皇都公司要 求胡洪宽说明是谁开具该收据 ,是谁亲手收取了 74000 元, 但胡洪宽无法解释清楚其来历。其次,该收据上的印章系 胡洪宽伪造。1、从胡洪宽提供的合同及收据印章中的“三” 字的字型看,此两处“三”字的三横均由左向右明显上斜,尤 以中间一笔为最。而皇都公司在工商局备案的财务专用章中的 “三”字三横均水平分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粤高法技鉴 (2003)235 号复函没有发现这一区别。2、一审时双方提供的 两份合同,皇都公司的合同上没有印章,而胡洪宽提供的合同 有印章

10、,作为同时订立的两份合同,有此差别,是有违常理的。 3、皇都公司有单位公章,又有财务专用章。依常理,订立合同 时只用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不可能在合同上用财务专用章, 而胡洪宽合同上用的是财务专用章。事实上,合同订立两天后, 皇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三水恒益酒店与胡洪宽饮茶时,收到 胡洪宽 10000 元,并当即向胡洪宽开具了收款收条。此后,胡 第 6 页 洪宽再无付款。四、对胡洪宽收据应重新鉴定。由于胡洪 宽收据上的印章存在多处可疑,且直接决定着本案事实是 认定。为此,皇都公司要求对该收据上的印章进行重新鉴 定。五、一审判决显失公平。如前所述,皇都公司事实上并没 有受到胡洪宽 74000 元,

11、只收到其 10000 元。胡洪宽尚欠皇都 公司装修设施、设备、用品转让款 60000 元。在青岐石膏矿要 求收回铺面时,胡洪宽仅向其移交了铺面,而没有向其移交皇 都公司转让的装修设施、设备、用品。皇都公司依讼争合同第 一条转让的装修设施、设备、用品等动产已被胡洪宽处理。但 一审判决不但未能查明这一事实,反而对皇都公司在法庭上提 出的合理要求不予审理,这种做法明显不当。2、胡洪宽实际使 用铺面 4 个多月,应当向皇都公司支付铺面使用费 17917.44 元。即使本案中有关铺面的转租约定无效,但不等于胡洪宽使 用铺面是无偿的。按照等价有偿的民法原则,胡洪宽使用了铺 面就应当支付租金。由于自 200

12、3 年 1 月 12 日至 2003 年 4 月 18 日,期间的租金均为皇都公司支付,但铺面却是由胡洪宽实 际使用,因此,胡洪宽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标准,向皇都公司 支付这 4 个多月的租金共计 17917.44 元。但是,一审判决以 “因皇都公司没有主张,故本案不作处理,皇都公司可另案主 张。 ”为由,对皇都公司的合法利益不予保护,明显有失公平。 综上所述,合同中有关火锅城的装修设施、设备、用品等动产 转让条款合同有效,胡洪宽收据不具真实性,胡洪宽应当 第 7 页 支付实际使用铺位期间的租金 20XX7 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 清,判决错误。据此,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2、改判胡洪 宽支付

13、动产转让款 60000 元;3、改判胡洪宽支付租金损失 17917.44 元;4、本案诉讼费由胡洪宽承担。 胡洪宽答辩称:一、皇都公司的上诉理由是无依据的。一 审定性有依据。本案的确涉及两个法律关系,但根据双方签订 合同的目的来看这两个法律关系之间是有主从关系的,根据一 般法理,主合同无效,从合同应当当然无效。胡洪宽基于经营 火锅城的根本目的才会买设备。二、设备离开火锅城,价值是 会严重贬值的,如果不是为了继续经营这个火锅城,胡洪宽没 有理由花费这么高的价值购买这些设备。三、皇都公司说只收 取 10000 元,不是 74000 元,对方向一审提交的火锅城转让 合同上有法定代表人任志成的签名,双

14、方对其真实性是没有 异议的,其签章应推定是真实的,除非皇都公司有合法证据推 翻以上的推断,现在皇都公司没有证据,所以胡洪宽提交的收 据可以推定为真实。那么收据上的 74000 元就是真实的。四、 关于收据重新鉴定的问题。一审已经进行过鉴定,并且一审中 的鉴定是违反法律的有关证据举证期间的规定的,因此依法不 应重新鉴定。五、一审判决返还 74000 元是不构成显失公平的, 证据显示皇都公司收取了 74000 元。胡洪宽实际使用诉讼铺位 没有四个月,胡洪宽没有在法定的期限内提起反诉。六、在一 审判决的第六页“对于皇都公司提供的第 4 点证据”1、这 第 8 页 份证据是在皇都公司第四次开庭时即 2

15、003 年 8 月 31 日提出的。 在长达三个月的时间内对方没有向法院提交证据的,已经构成 证据失权。2、要证明此证据的真实性应当是 皇都公司的举证责任,而一审把举证责任分配给胡洪宽是不符 合法律规定的。3、皇都公司在一审法官的充分释明的情况下, 皇都公司一直没有提出签订申请,所以这份证据是不能作为判 决的依据的。综上所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皇都公司在二审期间提交下列证据: 一、皇都公司财务人员证言。证明:皇都公司从未收过胡 洪宽 74000 元转让费。 二、皇都公司收款单据。证明:胡洪宽提供的收据与 皇都公司单据字迹不同,系伪造。 三、证人黎竞斌证言

16、。证明:皇都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志成 只收过胡洪宽 10000 元,并亲笔用信纸出具收据一张,收据上 未盖公章。 胡洪宽质证认为:上列证据已超过举证期限,不予质证。 本院认为,皇都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 第 9 页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证据”的 法定情形,本院不予采信。二审期间,皇都公司表示不对胡洪 宽在一审提交的收款收据申请司法鉴定。对于胡洪宽一审 所提供的收据上所盖的皇都公司财务章的真伪问题,虽然 皇都公司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推翻该证据,而该 财务章的样式与皇都公司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样式一致, 结合本案双方履行合同的情形,故本院对收据予以采信

17、。 据此,本院确认胡洪宽于 2003 年 3 月 8 日向皇都公司交付了财 产设备转让费 70000 元及押金 4000 元。 经审查,本院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二审期间, 胡洪宽一方表示不清楚皇都公司交付其使用的财产设备的去向。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百乐门日式火锅城转让合 同 ,其性质应确认为房屋转租合同以及财产权转让合同纠纷, 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 胡洪宽起诉请求确认百乐门日式火锅城转让合同无效,理 由不成立,依法应予驳回。原审对于合同效力的认定错误,本 院予以纠正。讼争房屋的产权人青岐石膏矿已于皇都公司转租 期间直接向胡洪宽收回房屋,以致上

18、述房屋转租合同无法履行, 皇都公司未经产权人的同意将该承租的铺面转租给胡洪宽,其 对于该合同履行不能,应承担违约责任。因百乐门日式火锅 城转让合同中涉及火锅城房屋转租及其火锅城的装修、设备、 第 10 页 用品转让两方面内容,依据民事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及双 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来看,火锅城的装修、设备、用品作 为火锅城的专用设备,其转让是以火锅城铺面租赁合同有效、 铺位能正常使用为前提,而本案中,皇都公司的转租行为因未 经产权人同意而导致合同履行不能,胡洪宽签订合同受让火锅 城的装修、设备、用品的合同目的已经落空,双方当事人之间 的财产转让合同依法可以解除,从胡洪宽起诉的请求来看,其 选

19、择了解除财产转让合同,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根 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 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皇 都公司已将合同约定的火锅城如约交付给胡洪宽,胡洪宽已实 际经营使用,即使财产转让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胡洪宽要求解 除合同,依照上述法律规定,皇都公司应当返还胡洪宽财产设 备转让费及押金,胡洪宽应当将财产设备返还给皇都公司,但 是,本案中胡洪宽未能举证证明其将设备返还给了皇都公司, 二审期间其表示不清楚上述财产设备的去向,也就是说,胡洪 宽既未履行返还财产设备的义务,也不具备返还财产

20、设备予皇 都公司的条件。而胡洪宽起诉要求皇都公司返还的财产转让款 70000 元是其购买财产设备的对价款,根据前述胡洪宽不具备 返还财产设备的条件之情形,该 70000 元应当用于抵顶不能返 还的财产设备,因此,胡洪宽请求皇都公司返还 70000 元财产 第 11 页 转让款,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但是,根据合同约定, 该 70000 元财产转让款涉及的财产包括了装修、设备、用品在 内,双方当事人均无证据证实上述三项财产的具体价值,而其 中的装修部分由于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已经由产权人收回房屋, 造成上述装修部分的损失,过错主要在皇都公司一方。而对于 动产部分的财产损失,胡洪宽自己没有管理好并

21、在合同解除后 交回给皇都公司,其过错主要在胡洪宽一方。综合上述双方对 于三类转让财产价值的区分无法举证以及双方的过错等情况, 根据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本院确定皇都公司与胡洪宽对造成 上述 70000 元的财产损失应当各承担 50%的责任,据此,皇都 公司应当向胡洪宽赔偿损失 35000 元。需要说明的是,因合同 解除的效力是使合同恢复到订立前的状态,当存在财产相互返 还的情形时,应当一并解决,故原审认为皇都公司对于其财产 的返还不属于本案处理范围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此外,因转 租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皇都公司已经收取的押金 4000 元应予返 还,原审对此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对于皇都公司上诉

22、请求改判胡洪宽支付动产转让款 600 00 元,改判胡洪宽支付租金损失 17917.44 元一节,因其在一 第 12 页 审未提出反诉,其上诉提出,不属本案处理范围。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 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03)三法民叁 字第 250 号民事判决; 二、解除胡洪宽与三水市皇都饮食娱乐有限公司于 2002 年 12 月 31 日签订的百乐门日式火锅城转让合同 ; 三、三水市皇都饮食娱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 10 日内向胡洪宽返还押金 4000 元并支付损失赔偿款 35000 元, 逾期给付,则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 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驳回胡洪宽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 2730 元,合计 5460 元,由皇都公 司负担 3460 元,胡洪宽负担 2000 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吴 建 兴 审 判 员 陈 秀 武 审 判 员 林 义 学 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余 珂 珂 第 1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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