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转让合同-股权对价能否因“转让股东抽逃公司出资”而拒绝履行[1].docx

上传人:randyorton 文档编号:84221 上传时间:2018-11-08 格式:DOCX 页数:5 大小:18.5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合同范文】转让合同-股权对价能否因“转让股东抽逃公司出资”而拒绝履行[1].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合同范文】转让合同-股权对价能否因“转让股东抽逃公司出资”而拒绝履行[1].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合同范文】转让合同-股权对价能否因“转让股东抽逃公司出资”而拒绝履行[1].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合同范文】转让合同-股权对价能否因“转让股东抽逃公司出资”而拒绝履行[1].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合同范文】转让合同-股权对价能否因“转让股东抽逃公司出资”而拒绝履行[1].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合同范文】转让合同-股权对价能否因“转让股东抽逃公司出资”而拒绝履行[1].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合同范文】转让合同-股权对价能否因“转让股东抽逃公司出资”而拒绝履行[1].docx(5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第 1 页 转让合同:股权对价能否因“转让股东抽逃公司出资” 而拒绝履行1 特征码 CFLXkxcGbxeWvbLmoPxg A公司的甲、乙两位原始股东与丙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 甲、乙将其 90%公司股份转给丙股东,股权对价 200万元分期 两期付清。丙付清第一期 10万元后,合同双方到工商机关办理 了股权变更工商登记。 丙接手公司后第二期付款义务届期前,经查账发现甲、乙 有抽逃出资嫌疑,而且公司处在亏损状态,并没有像甲、乙提 供的报告中称的资产超过 200万,丙遂拒绝支付剩余款项。 甲、乙一直向丙主张合同权利,2 年后将丙告上法庭。 诉讼中,丙单方进行公司财务审计,结论是:公司出资被 甲

2、、乙以借款形式转出公司。 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丙可以主张履行抗辩并拒绝履行。理由 是: (1)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事项可以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而合同法没有股权转让合同的专门规定,买卖合同与股权转让 合同最具有相似性,股权转让可以类推适用买卖合同的规定。 买卖合同的买受方可以出卖物有瑕疵而抗辩。 第 2 页 股权包括财产权内容,甲、乙的股权因甲、乙抽逃出资而 使其财产内容受到影响,可以认为该股权具有瑕疵。丙可以据 此行使抗辩。 (2)股东是通过经营公司来获取收益的。在特定情况下,公 司权益就是股东的权益。股东未履行法定出资义务而转让股份 的行为,直接影响到受让方未来通过公司获取利益的权利。 在此

3、情形下,若不允许受让股东以“转让股东抽逃出资” 来抗辩或反诉,而要求受让股东通过另行起诉的方法来解决具 有关联性的问题,有违纠纷的一次性解决的原则,徒增讼累! 第二种观点认为:丙不能主张履行抗辩并拒绝履行。理由 是: (1)合同具有相对性,受让股东只能以合同约定的权利或其 他法定理由对抗合同相对方(出让股东),受让股东不能拿第三 方(公司)对出让股东的权利来抗辩。 (2)未履行出资义务并不意味着没有股东权利。股权经过工 商登记已经变更,甲、乙二人已经履行了股权转让合同项下的 所有义务,丙已经取得股东资格,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作出相应 的履行。 (3)股权转让合同关系与甲、乙未履行对公司出资义务的关

4、 系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涉及的主体关系亦不同。 丙可 以通过要求公司追究甲、乙的法定义务或在公司不追究的情况 下以自己名义追究甲、乙的法定义务等形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 第 3 页 利。由于法律关系与法律性质都不同,丙不能提出抗辩。 本人观点 本人认为:丙可以拒绝履行并主张履行抗辩。其法律依据 是:民法通则第 7条规定的“公共利益原则” 。具体理由如 下: 1、侵权行为岂能保护? 第一,甲、乙的行为不但构成对公司权利的侵害,而且间 接构成对丙的权利的侵害。具体理由不再赘述。而且按照公司 法有关规定,在公司不向抽逃出资人行使诉权的情形下,丙可 以向甲、乙主张侵权责任如果说丙有权对甲、乙行使诉讼

5、 权利,却不能用该权利主张抗辩,有点让人不可理解! 第二,甲、乙二人抽逃出资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其行使 基于该行为取得的债权的行为理应归于“违背公共利益行使民 事权利”的范畴,对该权利行使之主张可以拒绝和抗辩! 关于“违背公共利益行使民事权利”的效力问题,张俊浩、 刘心稳、姚新华教授在民法学原理一书中认为:应当构成 侵权行为。(见该书第 85页) 2、法律漏洞应予填补! 第一,现行法律没有规定“恶意抗辩权” ,实为法律漏洞。 按照现行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因欺诈等侵权行为而签 订的合同具有撤销权,但该权利如果在 1年内不行使即消灭。 如果受害人因消灭时效问题无权行使撤销请求权,并无权 第 4

6、页 对侵权行为取得的债权拒绝履行,则事实上使侵权人取得之债 权成为法律保护的对象于法于理都难谓合理! 因此,现行法只规定受害人的撤销权,没有规定受害人对 侵权行为取得债权的拒绝履行权,属于法律漏洞。 第二, “恶意抗辩权”的规定可以填补法律漏洞。 “恶意抗辩权”亦称“对因侵权行为取得债权的拒绝履行 权” 。国外立法例有关于“恶意抗辩权”的规定。 德国新民法典第 853条规定:某人以其实施的侵权行为取 得对受害人的债权的,即使对债权的取消的请求权已经完成消 灭时效,受害人也可以拒绝履行。 台湾地区民法第 19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对于被害人取得 债权者,被害人对该债权之废止请求权,虽因时效而消灭,

7、仍 得拒绝履行。(王泽鉴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3),第 299页) 德国、台湾地区的恶意抗辩权制度,隐含着这样的逻辑: 因侵权行为取得的债权并不会因为其取得的权利没有合法基础 而消灭或无效,它将一直存在。被害人,对侵权人有损害赔偿 请求权,此项损害赔偿请求权之内容,系要求侵权人废止其取 得之债权,以回复原状,故法律特称为:废止请求权,乃损害 赔偿请求权之一种。可废止请求权 第 5 页 权作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一种,终要受消灭时效之限制,如果 受害人在时效内没有行使废止请求权,则该项请求权因时效之 完成而消灭,于是侵权人所取得之债权反告稳定,倘竟向受害 人行使,则受害人不得不予履行,这样将难谓合理。故民法复 予以恶意抗辩权以济之。 恶意抗辩权不但是对受害人的救济,也避免了合法不合理 的现象的出现,实为严密的制度设计。 第三,在现有法律框架下, 民法通则第 7条规定的“公 共利益原则”可以作为填补法律漏洞的法律依据。 民法基本原则不但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法律行为必须遵守 的基本法则,也是法官裁判案件的基本法则,她应该像一条红 线,贯穿于民事立法和民事司法当中,她的状态应当是“时隐 时现”在有具体法条直接体现她的精神的时候,她隐藏在 那些文字背后,默默无言;当出现立法者不能预见的法律漏洞的 时候,她挺身而出,彰显法律的精髓!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合同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1800153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