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金融合同-平安全福保本终身保险(利差返还型)保险合同范本[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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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金融合同:平安全福保本终身保险(利差返还型)保险 合同范本1 特征码 dEosQlHWnPyLuoUHwXeX 平安全福保本终身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 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 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 1 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 额的 10%给付“身故保险金” ,并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 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 1 年后因疾病身故, 本公司

2、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 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 ,趸交时指给付当时的趸交保险费,期 交时指身故时的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乘给付 当时的年交保险费。 第三条责任免除 第 2 页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 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 2 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 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毒(hi

3、v 呈阳性)期 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保险 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 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 足 2 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四条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 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第五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第 3 页 投保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分期

4、支付保险费 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支付其 余各期的保险费。 第六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 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 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 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 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 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 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

5、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扣除手续费 后退还保险费。 第七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保险金受益人,受益 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 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 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第 4 页 第八条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5 日 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 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 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九条保险金的申请

6、一、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 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 书; 5.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 死亡证明文件; 6.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7.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 他证明和资料。 二、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 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 险金数额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

7、于保 第 5 页 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三、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 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 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 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 额。 四、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或 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 五、受 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 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5 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条欠交保险费或未还款项的扣除 本公司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或

8、返还保险费时, 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或其他款项未还清者,本公司先扣除上 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第十一条首期后分期保险费的支付、宽限期 首期后分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方法及日期交付,如到 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明的交付日期的次日起 60 日为宽限 第 6 页 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 第十二条合同效力中止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则 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效力。 第十三条减额交清 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逾宽限期仍未交纳的,而本合同已持续有 效达 1 年以上并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如投保人在投保时进 行约定或宽限期满前书面同意,本

9、公司将以宽限期开始前一日 所具有的“保险单现金价值净额”作为一次交付全部保险费, 以相同的合同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办理减额交清后,第二条“身故保险金”按减额交清后保险金 额给付,不再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 前项所称“保险单现金价值净额”是指保险单现金价值扣除欠 交保险费及其他欠款本息后的净额。 第十四条合同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投保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的,应填 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本公司规定提供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或本 公司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双 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计算保险费的 预定利率计算)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合同效力

10、中止之日起满 2 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 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 第 7 页 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 2 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 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十五条保单利差的计算及给付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且于每一保单年度末,若该保单年度“银 行 2 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大于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本 公司以二者之差乘以“期中保单价值准备金” ,计算保单利差。 前项所称“银行 2 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是指该保单年度每 月第一个营业日人民银行 2 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之简单 算术平均值。 前述保单利差,本公司以投保人投保时所选择的下列两种方式 之一

11、给付: 一、抵交保险费,但交 费期满后以储存生息方式办理。 二、储存生息:以各保单年度“银行 2 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 依复利方式计息,累积至本合同终止或投保人申请时给付。投 保人如于投保时未选择保单利差的给付方式,以储存生息方式 办理。 投保人可于合同有效期内,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变更前项给付方 式。 本公司应每年将保单利差的有关资料以书面通知投保人。 第十六条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 第 8 页 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 本合同约定年龄限

12、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 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 2 年的除 外。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的实交保险 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 费及利息(按本公司规定利率计算),或在给付保险合时按实交 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 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第十七条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最后住所 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八条合同内容变更

13、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 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 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 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九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加要求解除本合同。 第 9 页 一、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 10 日内,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 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如经本公司体检则扣除体检费。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保险费收据; 3.解除合同申请书; 4.投保人身份证明。 三、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 请

14、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除第一项规定外,本公司于收到 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但未交 足 2 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条争 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经双方协 商未达成协议的,可依()项方式处理:(1)通过仲裁解决;(2) 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二十一条释义 【本公司】:指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 10 页 【意外伤害】:指非由疾病引起的、外来的、突然的、被保险 人无法预料和不可抗拒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 观事件。 【爱滋病】: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 【爱滋病病毒】: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

15、症病毒。 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 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 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爱滋病或爱滋病病毒。 【期中保单价值准备金】:指上一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 与本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的简单算术平均值。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年复利 5.0%。 【本公司规定利率】:按“同期人民银行每月第一个营业日颁 布的二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与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之 较大者”+2.0%计算。 【手续费】:指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本公司营业费用、佣金 以及本公司对该保险单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三项之 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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