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金融合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88型终身保险条款范本[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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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金融合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88 型终身保险条款范本 1 特征码 brYtTVJQazzSycLflQjy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 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 定书共同构成。 投保条件 第二条 凡十六周岁以上五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 常工作或劳动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 被保险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 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合同生效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自本公司签发保险单起开始生效,开 始生效的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保险期间

2、第五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投保人支付第一期保险 费起至被保险人死亡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止。 保险责任 第六条 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间,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第 2 页 1被保险人因疾病造成死亡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保 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保险合同即行解除。 2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或身体高度残疾,本 公司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保险合同即行解 除。 3在保险费交费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 死亡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付的保险费。 4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费交费期间结束的生效对应日,本 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付的保险费。 告知 第七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

3、时,本公司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 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 应当据实告知。 第八条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 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第九条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 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 第十条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 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 第 3 页 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责任免除 第十一条 对下列情事之一造成被保

4、险人的死亡或身体高 度残疾,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犯罪、吸毒、殴斗、酒醉; 3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的自杀、故意自伤 身体; 4战争、军事行动及动乱; 5核辐射、核污染; 6无驾驶执照或酒后驾驶。 保险费 第十二条 保险费交费方式分为按年交付、按半年交付、 按月交付。按年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限为生效日每年对应日所 在月的 1 号至月底;按半年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限为生效日每 半年对应日所在月的 1 号至月底;按月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限 为每月的 1 号至月底。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保险合同 的保险费交费方式。 第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

5、的保险费交费期间为二十年。 效力中止、效力恢复 第十四条 按年交付、按半年交付、按月交付保险合同, 自保险费交费期限结束的次日起六十日内为交付保险费宽限期 第 4 页 间。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交付保险 费宽限期间内,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自交付保险费宽限期 间结束的次日起本保险合同效力中止。 第十五条 自本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经本公 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本保险 合同效力恢复。 第十六条 自本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本公司 与投保人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事之一,本公司可以解除本

6、保险合 同: 1第八条所列情事; 2第十六条所列情事; 3第二十七条所列情事。 发生下列情事之一,投保人可以解除本保险合同: 4第十条所列情事; 5第十一条所列情事; 6自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年后且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 上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不愿继续保险。 解除本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凭保险单、投保人的身份证件、 最后一次交费收据向本公司领取退保金。本条情事 1、情事 2、 情事 3、情事 5 和情事 6 发生时,本公司按本条款现金价值 第 5 页 表向投保人给付退保金。情事 4 发生时,本公司按投保人所 交保险费给付退保金。本公司向投保人给付退保金后,本保险 合同即行解除。 受益人 第十八条

7、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或变 变更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必须征得被保险人同 意。变更受益人须书面申请并经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后方能 生效。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 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 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 人的。 保险事故通知 第二十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 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保险事故 第 6 页 发生之日起七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负担 由于

8、通知迟缓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 身体高度残疾鉴定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高 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 如果被保险人发病或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 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申请给付 第二十二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交费 期间结束的生效对应日,投保人凭保险单、投保人的身份证件、 最后一次交费收据向本公司申请领取所交纳的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 任范围内的死亡,其受益人凭保险单、受益人的身份证件、公 安部门或卫生部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

9、、 最后一次交费收据向本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 第二十四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 任范围内的身体高度残疾,被保险人凭保险单、被保险人的身 份证件、本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 最后一次交费收据向本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 第二十五条 本公司给付保险金时扣除欠交的保险费。 年龄计算和错误处理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第 7 页 第二十七条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 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自本保 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年内可以解除本保险合同。 第二十八条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 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

10、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 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第二十九条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 保人实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 退还投保人。 索赔时效 第三十条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本公司请 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 而消灭。 合同纠纷 第三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可通过 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释义 第三十二条 本条款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 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第三十三条 本条款所述“身体高度残疾”是指下列情事 之一: 1两眼视力完全永久丧失; 第 8 页 2咀嚼吞咽及言语功能完全永久丧失; 3中枢神经或胸腹器官严重残疾,终身需要护理; 4两上肢腕关节以上丧失或功能完全永久丧失; 5两下肢踝关节以上丧失或功能完全永久丧失; 6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和一下肢踝关节以上丧失或功能完全 永久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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