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金融合同-安徽省证券公司拆借资金合同纠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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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金融合同:安徽省证券公司拆借资金合同纠纷 特征码 TeGhQgNSRcPboCJOvvOy 上诉人(原审被告):芜湖市商业银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九华山路。 法定代表人:王务道,该行行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省证券公司。住所地:安徽省 合肥市长江路 357 号。 法定代表人:汪永平,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芜湖市商业银行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省证券公司拆借 资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经初字第 019 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 了审理。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安徽省证券公司债券业 务代理处虽然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隶属关

2、系尚在诉讼之中, 但安徽省人民政府已决定成立“安徽省证券公司债券业务代理 处清欠小组” ,负责其债权债务清欠工作,故安徽省证券公司依 据“三方协议”代表安徽省证券公司债券业务代理处行使诉权 不当,其与本案争议的债权债务无直接利害关系,且其主体地 位被告芜湖市商业银行不予确认,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 起诉条件,应驳回其起诉。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第 2 页 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安徽省证券公司的起诉。 芜湖市商业银行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上述民事裁定, 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对安徽省证券公司的起诉已立案, 并经正式开庭审理的情况下,仅裁定驳回安徽省证券公司起诉 不当,应

3、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请求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安徽 省证券公司答辩称:原审法院裁定驳回我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 请求依法驳回芜湖市商业银行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省证券公司债券业务代理处的隶属 关系尚在诉讼之中。1998 年 12 月 4 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 厅关于安徽省证券公司债券业务代理处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 确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牵头,安徽省证券公司和合 肥市商业银行派员参加组成清欠小组,负责其债权债务清欠工 作,该清欠小组已正式成立,并已开展工作。安徽省证券公司 依据 1999 年 1 月 14 日其与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合肥 市商业银行三家单位签署的关于商定安徽省证券公司暂为诉 讼主体的备忘录 ,代表安徽省证券公司债券业务代理处行使诉 权,没有法律依据,原审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芜湖市 商业银行上诉称应判决驳回安徽省证券公司的诉讼请求,因该 问题应由实体审理中解决,而目前仅处理原审原告的诉讼主体 资格和起诉条件,尚未进入实体处理阶段,故上诉人的上诉理 由不当,应予驳回。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 3 页 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 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 50 元,由芜湖市商业银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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