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钢筋加工劳务承包合同范文[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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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钢筋加工劳务承包合同范文1 特征码 ZrgEHxGQTgNecmnsZYsw 这篇钢筋加工劳务承包合同范文由整理提供,希望对大家有所 启发! 特许加盟合同 特许加盟合同是特许企业和特许加盟商之间的合作合同1。 立合同书人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兹因甲方经营销售业务,乙方愿提供店面成立连锁店,双 方同意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特许店信息 一、 基本资料 店名: (以下简称该店) 负责人: 地址: 电话: 营业执照注册号: 建筑面积: 平方米; 营业面积: 平方米; 第 2 页 员工数:正职: 员;计时工: 员 二、营业时间:当日上午 点到下午 点。

2、三、商圈范围:(另附圈) 东: 西: 南: 北: 四、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无权变更特许经营店的营业 所在地。但在授权期限内,若因租约终止致该店无法于该地继 续营运,乙方应于该租约终止前一个月另觅加甲方认可的地点 让该店继续营运。 五、门店内的营业天数、每日的营业时间及营业项目,依 总公司规定办理。除不可抗力外,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自 行变更或暂停营业。 第二条 合同期间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共计五年。 第三条 合同继续与延长期间 一、 合同届满前六个月,如无任何一方书面通知他方终止 合同,本合同期间自动延长一年。 二、合同继续延长期间届满前三个月,任何一方如无书面 通知他方终止

3、合同者,本合同再延长期间一年,之后依次类推 延长期间一年。 第 3 页 三、所有自动延长期间内双方的权利义务,遵守本合同规 定执行。 第四条 名词定义 除本合同内另有规定外,本合同内的名词或用语,以本公 司特许经营管理制度内所写为准,如为上面规章所未定义的名 词或用语,双方发生分歧时,则以甲方的解释为准。 第五条 合同范围 一、 双方同意由乙方提供资金,甲方提供商品服务、经营 技术辅导等并由乙方提供管理及服务,以从事本业的经营。 二、双方为执行前项合同事宜,乙方应于 年 月 日之 前,依有关法令的规定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 三、乙方应于签订本合同后一个月内提供坐落于 的房屋 作为特许

4、经营店店面及营业场所,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 得任意变更地址,如擅自变更地址,以违约论,甲方有权终止 本合同,并没收签约金,乙方不得有异议。 第六条 履约保证金 如乙方有积欠款项(包括贷款、违约性惩罚金时),甲方可 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抵扣。 第七条 特许经营权利金、管理费及广告费 一、乙方应于合同当日交付甲方人民币 万元整,作为特 许经营权利金,合同届满、终止或解除时,甲方无须退还。 二、乙方每月现金支付甲方人民币 元整为管理月费,及 第 4 页 人民币 元整为整体广告促销费用。 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返还上述费用。 第八条 授权使用 一、 甲方授权乙方于本商圈内以甲方的商标、技术经营该

5、 店。 二、乙方取得甲方指定的经营权是基于甲方为委托人,乙 方为受委托人的法律关系。 三、乙方经甲方授权取得甲方商标的使用权,但如果本合 同届期,不再续约或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或被撤消授权,或 发生乙方擅自转让本合同规定事宜,乙方使用商标的权利立即 终止。 四、乙方不得就甲方所授权使用的商标、服务标记、生财 设备、器具转授权他人使用。 五、乙方不得就甲方授权使用的标的物与其他企业合并或 延伸使用。 六、有关该店的经营及服务,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指导并 遵照公司特许经营店管理规章、附件及本合同的约束。 第九条 开店筹备事项 一、 该店开店的一切装潢、材质、水电工程的设计,均由 甲方统一规划、验收。

6、 二、乙方提供的店面应具备装修完整的招牌、天花板、墙 壁、地板、安全玻璃门、棚、周边设备等,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 5 页 三、甲方应于营业处所设置招牌予乙方使甲,所有权归乙 方,合同到期、终止时,乙方即不得继续使用该招牌并自行拆 除,若乙方不拆除时甲方可拆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支付,乙 方不得有异议。 四、乙方应于该店开幕前到甲方所指定的银行开设帐户 户。 五、甲方需提供给乙方的协助包括: 1. 完整的企业识别系统; 2. 完成的管理经营经验; 3. 人员招收、训练的协助; 4. 店头装潢、设备、商品、陈设等营运技术的协助; 5. 招牌、桌椅、冰箱、设备、电脑、电脑软件、其他设备 等的统一采购;

7、 6. 促销、广告的规划、执行;商品采购事项的联系;营业管 理事项的规划、辅导。 六、乙方需要与甲方配合的事项: 1. 营业卖场的地点; 2. 门店装潢硬件、设备的提供,招牌、天花板、地板(含 第 6 页 走廊)、仓库、桌椅、柜式冰箱设备、电脑硬件、电话机、其他 设备等; 3. 促销、广告的执行、费用分摊,遵照本合同相关条例的规定; 4. 商品进货、销售、盘点事项的执行:依本合同第十条及 相关条例的规定: 5. 提供销售的商品成本; 6. 商店经营管理事项的执行,含人力资源运作、促销、广 告、财务管理,遵照本合同相关条例的规定。 第十条 经营管理 一、 有关乙方经营的一切规划、管理、营销、广告

8、等事项 甲方全权负责,乙方不得干涉。甲方有权确定营业分店的名称。 二、乙方开业后,应按甲方所订立的价格作为收费标准(经 甲方核准者不在此限),并配合甲方的季节性促销运作。 三、乙方必须依照甲方所订立的门店作业与后场调理标准 处理业务。 四、双方同意不因本合同的签订或执行而解释成一方为他 方的代理人或合伙人。一方应自负营业盈亏的责任。 五、乙方于开业前,应按甲方的规定,参加为期一周的职 前训练,由甲方安排课程。开业后,乙方应按甲方规定,参加 其店长研习会议,如有违者,每次应交付甲方人民币 元作为惩 罚性违约金,于每月结算时一并付清。 第 7 页 六、一方门店作业必须依照甲方所订立作业标准来处理,

9、 如有违者每项每次应交付给甲方人民币 元作为惩罚性违约金, 于每月结算时一并付清。 七、订货与退货处理 1. 乙方订购货品时,应在订货单上将所需商品、规格、数 量与预定出货日等填妥,传真给甲方,甲方营业单位应斟酌实 际情形配合出货。 2. 货品寄发后,乙方非经甲方同意,不得任意拒收或退回。 3. 已由乙方公司盖章或由负责人盖章签字的送货单,作为 甲方日后收款的凭据。 4. 退货时必须以传真通知总公司由配送单位统筹安排处理。 第十一条 权利转让 一、 合同期间如因重大事故或不可抗力的原因,致无法经 营,经甲方书面同意后,由乙方指定或法定继承人继承,继承 人除须至总公司接受为期一周的职前训练外,双

10、方必须重新订 立合同。 二、乙方不得私下转移经营权给第三者,如擅自转移,甲 方将没收履约保证金,并可不经乙方同意而终止合同,乙方不 得有异议。 第十二条 费用支付 第 8 页 一、 经营该门店所需的房租、门店人员薪资、退休金、年 终奖金、税金、水电费、管理费用、门店用品和消耗品、商品 成本、运费、商誉月费和其他设备的维修费用、门店一切营销 费用均由乙方负担。 二、单店的开业、个别促销费用又乙方支付。 三、公司连锁整体促销广告费用由甲方负担,但乙方的要 求超过甲方的配额时,超出部分由乙方自行负担。 第十三条 合计结算 一、 乙方应于每月月底结算往来帐,乙方凭往来帐单,于 每月十五日前将该金额支付

11、甲方。 二、双方如逾期支付前述结算金于对方时,任一方应按该 期金额加计月息百分之二十给另一方,作为违约金。 第十四条 危险负担 因不可抗力的因素,包括天灾、地震、人祸及政府法令变 更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所产生的事故,其因此所造成 的损害由乙方负担。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一、 因任何一方的责任造成合同事项无法执行(包括但不 限于不及时结算金额及其他产生的应该付的款项,不执行合同 中的规定,不提供收支明细表),经他方定期 15 日的期限催告 仍未改善或补正时,他方有权解除或终止合同。 二、因前项情形而解除或终止本合同时,未违约的一方有 第 9 页 权请求本合同事项的一切权利归属自己。如仍有损

12、害,可以提 出赔偿。 三、乙方如拖欠款项(或违约金),甲方可以自履约保证金 中扣除,且有权终止本合同。 第十六条 遵守国家法令、法规 一、 乙方需取得执照并经甲方授权,方可以经营 甲方所指定的店,并须遵守国家一切法令、法规; 二、乙方如因漏税而被查获,造成连锁经营困难及名誉影 响时,乙方除应依第十五条约定负违约责任外,并应无条件赔 偿甲方的一切损失。 第十七条 同行竞争的禁止及保密的义务 一、乙方及乙方受雇人及直系亲属、非直系亲属在本合同 期间内,或合同期满双方同意终止、解除后三年内,不得在该 商圈内投资、参与、教导、受雇、从事或合伙经营类似的商店, 如有违反,乙方须将其(含投资人)所得的利益

13、,交付或归甲方 所有,甲方并可要求乙方赔偿人民币 元整。 二、乙方或乙方投资人不得泄露商业机密。否则甲方除可 要求乙方赔偿人民币 元整,还可根据所受的损害程度再要求 第 10 页 乙方作出赔偿,乙方不得有异议。 三、本条的规定,于本合同关系结束后三年内仍具拘束乙 方的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非代理关系 一、 除本合同规定外,乙方或乙方受雇人不得以甲方代理 人、甲方代表的名义或甲方的授权人、受雇人的身份对外发生 任何法律行为,乙方不得以甲方的名义雇佣职员或对外承担、 承诺债务或提供担保等事宜。 二、乙方或乙方的受雇人对外的一切法律行为,除按照合 同规定、运作或经甲方另以书面同意或授权外,都属乙方的

14、独 立作为,乙方应自行负责,与甲方无关。 三、就本合同的履行及各项义务的遵守,乙方的受雇人、 使用人、履行辅助人如有故意或过失,均视为乙方的行为。 四、如若属于乙方或乙方受雇人的故意或过失,违法或侵 害他人权利者,乙方须自行负担其法律责任,与甲方无关,如 因此损害甲方的任何利益,乙方须对甲方负全部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移交及结束处理 一、 本合同期满或经甲方解除或终止时,乙方应立即: 1. 无条件将该店所属乙方授权的标的物交还甲方,包括属 甲方的生财设备、器具、商品、有关文件及手册、规章极其他 企业识别系统等,不得迟延。 2. 乙方须负担停业处理过程中实际所发生费用,并以现金 第 11 页 支

15、付甲方。 3. 结算后甲乙双方汇寄付清应付款项。 4. 自解约当月最后一天起 30 天内,甲方须交付乙方往来 明细表。 5. 在交付报表给乙方时,乙方应付甲方的款项须以现金付 清给甲方。 二、本条约的规定,虽双方合同关系结束,仍具有拘束双 方的效力,不因合同终止或解除而受影响。 第二十条 重大违约事由 一、 乙方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重大违约: 1. 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经营或擅售甲方未核准的商品或提 供服务者。 2. 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私自增设分店、店内设备或违法 竞业限制者。 3. 乙方未按本合同的规定,擅自将该店的服务技术、商品、 设备移往他处营业或使用者。 4. 乙方有损甲方形象、商

16、誉者。 5.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二十条的规定或未依规定营业时间营 业者。 6. 乙方未依本公司规定使用公司的企业识别系统、制作物 等。 7. 乙方的会计记录不实或妨碍甲方的盘点、财务监察、稽 第 12 页 核或怠于依约给付债务、交付文件、财务记录者。 8. 乙方依法进行重整,清算,依破产法和解、宣告破产, 受强制执行或其他任何司法上、行政上的处分,停止营业;买方 的负责人隐匿、逃逸或买方所签或背书、承兑、保证的票据等 发生停止支付者。 9. 乙方擅自以甲方代理人或代表名义与第三人订约,或从 事私人行为致甲方权利受损者。 二、乙方如有上述重大违约事由之一,甲方可以不通知乙 方,立即解除或终止本合同

17、,并追究乙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三、乙方有其他违背本合同规定的行为,经甲方认为重大 违约经甲方通告限期改正仍不改正者。 四、乙方解除或终止合同的效力并不影响解约前及按本合 同第十九条及本合同其他规定属乙方所应负义务的履行。 第二十一条 通知条款 一、 一方向他方通知时,依下列规定的地址及负责人通知: 甲方: 乙方:以该店为通知地址。 负责人: 二、如一方向他方送达书面通知,而他方拒收者,视为已 送达(以递送收据为凭)。 第二十二条 连带保证人 第 13 页 乙方连带保证人承认上述所有条款的法律效力,并愿意负 所有乙方违约时的连带保证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合意管辖 甲乙双方均同意如本合同涉讼时,以甲方公司所在地的地 方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乙方: 法定代表人: 邮编: 地址: 电话: 连带保证人: 邮编: 地址: 电话: 年 月 日 第 1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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