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陆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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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陆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特征码 NDjyDlLDnhyMFYBDLFBI 发票号码:_ 保险单号次:_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 _(以下简称为被保险人)的要求由被保险 人向本公司缴付约定的保险费,按照本保险单承保险别和背后 所载条款与下列特款承保下述货物运输保险,特立本保险单。 标记 包装及量:_ 保险货物项目:_ 保险金额:_ 总保险金额:_ 保费:_费率:_ 装载工具:_ 开航日期:_自_ 至 _ 第 2 页 承保险别:_ 所保货物,如发生保险单项下可能引起索赔的损失或损坏, 应立即通知本公司下述代理人查勘。 如有索赔,应向本公司提交保险单正本(本保险单共有一

2、 份正本)及有关文件。 _保险公司 赔款偿付地点:_ 出单公司地址:_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 凡在国内经公路运输的货物均可为本保险之标的。 第二条 下列货物非经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 险单(凭证)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金银、珠宝、 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 稀有金属等珍贵财产。 第三条 下列货物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蔬菜、水果、活 牲畜、禽鱼类和其他动物。 保险责任 第四条 由于下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和费用,保 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 啸、

3、地陷、崖崩、突发性滑坡、泥石流; 第 3 页 (二)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倾覆或隧道、码头坍塌, 或在驳运过程中因驳运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碰撞; (三)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四)因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 开裂的损失; (五)因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六)液体货物因受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 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该 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七)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八)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造成货物的散失以 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责任免除 第五条

4、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 偿责任: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扣押、罢工、暴动、 哄抢; (二)地震造成的损失; (三)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四)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 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五)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所引起的 第 4 页 损失或费用; (六)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 (七)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八)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第六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违法、非法货物,保险人不 负赔偿责任。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 责任起讫 第八条 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是自

5、签发保险凭证后,保险货物 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运处所时起,至该保险 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 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 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保险货物卸离运输工具后的 15 天为限。 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 第九条 保险价值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确定。 保险金额按保险价值确定,也可以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十条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下述任何一条规定的义务,保 险人有权终止保险责任或拒绝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 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投保人、被保

6、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 第 5 页 的询问。 第十二条 投保人在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签发保险单(凭证) 的同时,应一次缴清应付的保险费。 第十三条 投保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 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 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运输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 的标准。 第十四条 保险货物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投 保人或被保险人获悉后,应迅速采取合理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并 立即通知保险人的当地机构(最迟不超过 10 天) 。 赔偿处理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有 关单证: (一)保险单(凭证) 、运单(货票) 、提货单、发票(货

7、 价证明) ; (二)承运部门签发的事故签证、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 (三)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 保险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单据; (四)其他有利于保险理赔的单证。 保险人在接到上述索赔单证后,应当根据保险责任范围, 迅速核定应否赔偿。赔偿金额一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 第 6 页 后,应在 10 天内赔付。 第十六条 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保险 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应根据实际损失计算赔偿,但最 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 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 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 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分别计算,并各以不 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七条 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 法律规定或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一 部分或全部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提出书 面索赔,直至诉讼。被保险人若放弃对第三者的索赔,保险人 不承担赔偿责任;如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先予赔偿,被保险人 应签发权益转让书和应将向承运人或第三者提出索赔的诉讼书 及有关材料移交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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