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原文见义勇为免责参考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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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原文(见义勇为免责)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八旬老人扶起摔倒老人,四五个路人装瞎2019年8月17日早上7点多,家住荷塘区文化路的72岁老人王天明早起散步,穿过一个改造工地时不慎摔倒。面对这一幕,附近有四五个人看到了,却没有上前去施以援手。当时,80岁的于腊先也在散步,距离摔倒的王天明只有10多米。虽然素不相识,他一路小跑上前,从背后抱住王天明,把对方慢慢扶起,护送着从一个平缓的出口走

2、出工地,还陪着说了一会儿话。令人欣慰的是,于腊先助人为乐的举动,也得到了暖心的回报。得知此事后,王天明的女儿王娅,申请调取事发路段监控看到了于腊先的模样,然后发动朋友圈的好友帮忙寻找。找了11天,终于找到“恩人”,并登门送上了感谢的锦旗和一点心意。救人却担心被讹,这种社会心理通常会被追溯到2006年的南京“彭宇案”。2006年11月20日,南京。彭宇在公共汽车站发现一名老太太跌倒,跑过去将其扶起并送去医院检查,检查结果表明徐姓老太太股骨颈骨折,需进行人造股骨头置换手术。徐老太太称,“我当时亲眼看到他撞到我的!”2007年9月4日,一审宣判,判决彭宇给付受害人损失45876.6元。经过二次审判,

3、双方和解,彭宇一次性补偿徐寿兰1万元。这就是在当时引起轰动的“南京彭宇案”,这个案件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的争议。做了好事还要赔钱,引发社会负面效应。解除了好人“出手”的顾忧,会激发社会善举湖南一星(株洲)律师事务所主任、株洲市律师协会副会长侯敏认为,该条款既是见义勇为者的免责条款,也被称为“好人法”条款,是鼓励见义勇为,消除“好人”后顾之忧的基础性法律保障。侯敏介绍,近些年,因见义勇为反被讹、反被告,要求承担赔偿责任的事件并不少见,见义勇为者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以致“要不要救”“该不该扶”的问题曾经一度困扰了大众。在司法裁决过程中,某些案件因缺乏准确而统一的参照标准,往往引发争议,不仅对具体案件的当事人造成困扰,也影响到社会对于见义勇为价值和风险的准确认知。侯敏认为,民法典颁布之后,很多民事问题解决起来会更高效,会变得更公平合理,也把曾经模糊的问题变得清晰了。有助于杜绝“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现象,提高好人“出手”的积极性。“民法典为见义勇为设置的免责条款,是顺乎民心、顺应社会正义期待的良法。”侯敏说,法律的底色是世道人心。应当为见义勇为护航,保护激励好人,使社会善行善举越来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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