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风险评估管理办法模版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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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新版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风险评估管理办法模版汇编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风险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代销金融产品风险评估工作,对拟代销金融产品开展有效的尽职调查,在金融产品引入中遵循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的基本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代销金融产品的范围包括在境内发行,并经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或者备案各类金融产品。法律、行*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禁止代销的除外。 公司代销开放式基金和销售本公司资产管理集合产品的,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相关制度执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根据监管精神和公司自身合规要求,目前暂不考虑开展产品代销业务。 第三条

2、 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必须进行尽职调查。金融产品尽职调查工作是公司产品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代销金融产品尽职调查是指由公司在拟代销金融产品前,对金融产品适销性、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以及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的论证、分析和评估工作,从而实现有效控制金融产品风险、保护金融产品投资人利益的活动。 第四条 公司对代销金融产品的尽职调查工作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双人调查制度。 第五条 公司代销金融产品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委派尽职调查小组负责对拟代销的金融产品开展尽职调查工作。尽职调查小组由公司研究发展部和经纪业务事业部及相关专业评估人员组成。尽职调查小组对拟代销的金融产品出具正式、*

3、的尽职调查报告。 第六条 评委会尽职调查人员应具备较完备的金融、法律、财务等专业知识,接受相关培训,并依照诚信和公正原则开展工作。 第七条 公司对代销金融产品的尽职调查过程,可采取现场调查和非现场调查的方式,通过实地查看、访谈、列席会议、讨论、查阅、信息分析、印证、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浏览媒体、聘用*第三方中介机构等方法开展。 第八条 公司对于拟代销金融产品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金融产品的发行依据、基本性质、监管部门的批文、管理费用; (二)金融产品的投资方向、投资范围、投资期限和投资比例;金融产品的产品结构,如期限、锁定期、终止条件、杠杆率等; (三)

4、金融产品的收益来源; (四)金融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五) 金融产品设计的合理性、规范性、透明度,与产品说明书的一致性; (六)金融产品资产是否单独托管和*核算; (七)投资者购买、持有或出售金融产品的费用; (八)金融产品的合规风险,如是否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监管规定; (九)金融产品的流动性风险; (十)金融产品的市场风险; (十一)金融产品基础资产的状况、有关的担保条款或其他增信措施,对于融资类金融产品,需重点考察融资方信用水平和偿债能力、还款来源、风险管控措施等影响信用风险的主要因素; (十二)管理人的审慎调查; (十三)其他有助于对金融产品风险状况进行评估的事项。 尽职调查小组可以根据

5、具体的拟代销金融产品确定调查内容的范围,但(一)(二)(三)(四)(五)(六)(七)项为必须调查的内容。 第九条 公司开展尽职调查的金融产品主要包括:信托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其具体尽调内容分别如下: (一)信托产品尽职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融资方的股东背景、股本结构:优先选择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其次考虑大型民企集团、再次考虑地方性龙头企业; 2.融资方的企业资质:房地产公司应具有房地产开发一级资质;建筑公司应具有施工一级资质;其他行业公司要求达到相应行业的一级资质; 3.融资方信用状况:要求融资主体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显示信用记录良好,无欠息、逾期等现象;对外担保

6、额度处于合理水平; 4.融资方信用评级:优先考虑在银行授信额度较高、信用等级高的融资主体;银行对融资主体的授信余额需大于信托产品发行规模,融资主体如曾发行公开市场债券,其债券评级不应低于AA级; 5.财务状况:各项财务指标优良,资产负债率合理,经营情况稳定,盈利能力良好; 6.还款来源:所投项目回款情况良好、未来现金流压力测试安全,能够覆盖信托本金和利息; 7.抵质押物标准: (1)土地、在建工程、房屋抵押:要求地理位置良好,估值公允,有第三方出具的估值报告,抵押率不高于50%;不得为第二顺位抵押; (2)上市公司股权质押:主板上市公司股票质押率原则上不高于50%,中小板上市公司股票质押率原则

7、上不高于45%,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质押率原则上不高于40%;优先考虑全流通股,其次为信托期限覆盖限售期的股票;企业除已质押的股票外,应保留一定比例的未质押股票,以便及时补仓和追加质押数量; (3)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 要求股权结构清晰,股票估值公允,市净率(P/B)不高于1.2; (4)若项目存在多项抵质押物,单项标准可以适当放宽,但原则上综合抵质押率不高于40%。 8.产品发行规模、投资门槛、期限、收益情况与收益分配合理适当; 9.出现异常情况的应对措施切实可行; 10.管理费、保管费水平。 (二)银行理财产品尽职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产品类型; 2.投资范围与投资安排; 3.潜在风险

8、与风险等级、银行出具的风险评级与第三方资信评级机构的评级数据; 4.存续期限、委托起始金额、预期收益率; 5.预期收益率水平 6.管理费 7.能否提前赎回及提前赎回费率 (三)保险产品尽职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产品类型; 2.保障期限、范围与保障金额; 3.起始金额、保费缴纳方式; 4.其它相关信息。 第十条 对于金融产品的条款和特征不易被普通投资者理解、具有复杂的结构、不易估值、不存在或者仅存在有限的公开交易市场的复杂金融产品,除应当调查第八条规定的信息外,还应当了解以下信息: (一)金融产品的信用风险性质和复杂程度,如发行人、对手方或有关参照实体的信用状况、发行人的经验和声誉等; (二)客户是否会被要求追加后续投资或承担后续债务; (三)其他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因素,如本金损失、可能的最大损失(特别是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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