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派驻海外工作员工薪酬福利实施方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薪酬的激励职能,有效调动赴境外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员工)的积极性,稳定骨干,凝聚人才,促进股份公司建设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跨国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结合股份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确定薪酬的基本原则(一)突出岗位劳动要素。以岗定薪,岗变薪变,体现岗位责任、环境及岗位人员履岗能力、业绩与收入的相对统一。(二)贯彻以人为本理念。从实际出发,兼顾境外工作、生活特点,有利于维护员工身心健康,促进工作效率的提高。(三)统放结合,分级管理。股份公司负责制定统一的薪酬制度,各单位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石油
2、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股份公司)所属单位赴境外项目承担工作或在股份公司驻外办事处(以下统称项目)工作、连续时间在30天(含30天)以上的人员。不包括赴境外承担工作不满30天以及临时到境外出差、调研、慰问的人员。单纯从事劳务合作、技术服务的外派人员薪酬待遇由派出单位按劳务合同规定执行,不执行本办法。第二章 工 资 制 度第四条 实行以岗位等级工资制为主、协议工资制为辅的工资制度。第五条 岗位等级工资制岗位等级工资制由岗位工资、境外津贴和奖金三个单元构成。按项目实际聘任的岗位确定员工相应的岗级与待遇,岗变薪变,动态管理。(一)岗位工资执行股份公司基本工资制度所确定的岗位(技)工资标准,同一标准
3、同步运行。(二)境外津贴包括岗位津贴、地区津贴和现场津贴。1岗位津贴。股份公司按十六个岗级确定岗位津贴标准执行区间,派出单位按一岗一薪或一岗多薪的方式,根据项目分级、岗位设置等情况制定具体标准。岗位津贴标准及各岗级参考岗位见附表1。2地区津贴。股份公司根据项目所在国家(地区)的自然环境、生活环境和安全环境等划分地区类别,确定地区津贴指导标准。股份公司驻外办事处及各项目(驻外机构)城市基地的地区津贴不能超过规定的指导标准;勘探开发、工程技术服务和施工作业等生产性企业,可根据一线生产基地的具体情况,以规定标准为基准,上下浮动30%执行;部分自然条件特别恶劣、无依托能力的新区,经股份公司批准后可上
4、浮至45%。境外地区类别划分及地区津贴标准见附表2。3现场津贴。由派出单位根据项目施工作业现场的工作条件与艰苦程度,以上岗人员的岗位津贴日标准为基数(按月标准的1/30计算,下同),按030%的比例确定具体标准,根据实际现场作业天数计发。现场津贴仅适用于赴现场作业的员工。各驻外办事机构、外经外贸项目以及生产与技术服务项目中非现场作业的人员,均不得享受。(三)奖金奖金与单位效益挂钩确定,根据员工个人岗位业绩考核结果发放。奖金总额按全部员工岗位津贴总额的一定比例实行总量控制。其中:非生产经营性的驻外办事处(代表机构),基本完成任务、考核结果为“合格”的,奖金总额控制在岗位津贴总额的35%以内;完成
5、任务较好、考核结果为“良好”的,奖金总额控制在岗位津贴总额的40%以内;完成任务出色、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奖金总额控制在岗位津贴总额的45%以内。生产经营性项目,以完成的利润额为考核指标。完成利润指标的,奖金总额控制在岗位津贴总额的40%以内;超额完成利润指标的,每超额完成1%,奖金总额可提高0.75%,但奖金最高发放额不得超过岗位津贴总额的60%,超过60%的计提部分作为工资储备金,用于以丰补歉。没有完成考核指标的,不计发奖金。对做出突出贡献的项目组与个人,各单位可实施一次性特殊奖励。第六条 协议工资制。各单位对急需的高层次管理、专业技术、高技能或易替代岗位上的员工,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
6、经双方协商一致,实行结构相对单一的协议工资制。第三章 工 资 支 付第七条 员工实行月薪制。员工因结束工作或派遣至第三国等原因离开驻在国的,当月工资一律按实际出勤天数计发。工资支付的具体办法由各单位依法自定。 第八条 在境外合资、合作公司工作的国内派出人员的工资,原则上由合资、合作公司直接向派出单位划拨,然后由派出单位按规定的工资标准支付给本人。凡合资、合作公司直接支付个人工资的,个人收入亦应严格按派出单位规定的工资标准执行,合资、合作公司支付的工资与派出单位所确定的工资待遇差额部分,应全部上交派出单位。具体办法由派出单位另行制定。第九条 根据石油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对境外项目中的管理和专业技术
7、岗位人员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各单位应本着提高工作效率,合理组织工作的原则,严格控制加班工资支付。第十条 员工按规定回国休假(包括倒班轮休),岗位工资全额支付,岗位津贴按标准的25%计发,其它津贴全部停发;超过规定休假期的,岗位工资由各单位按国内相关规定支付,其它津贴全部停发。第十一条 员工因公临时回国(含回国后赴第三国临时出差),岗位工资全额支付。从归国入境次日起,回国时间累计不超过20天的(不含入境前路程时间),岗位津贴按标准全额计发;回国时间累计超过20天的,自第21天起,岗位津贴按日标准的30%计发;其他津贴全部停发。第十二条 在项目待工期间,员工的岗位工资全额支付,岗
8、位津贴与地区津贴均按标准的25%计发,其他津贴全部停发。第十三条 执行本办法的员工,停止执行国内原所在单位的工资性津(补)贴项目。 第十四条 派出单位应结合任务完成情况和项目实际效益水平支付工资。经济效益好的年度,应适当建立工资储备金,以丰补歉。经济效益不好的年度,应酌情调整各类津贴标准,或按原定标准的一定比例计发,并严格控制奖金支付。第四章 休 假 制 度第十五条 为确保安全生产、保护员工的身心健康,对长期在境外工作的员工实行休假制度。赴境外连续工作时间在六个月(含六个月)以内的员工不实行休假制度。长年在外的甲方队伍及驻外机构,员工赴境外连续工作时间在半年以上的,可以安排休假。其中:境外连续
9、工作时间在六个月以上但不满一年的,可以休假1次,休假时间不超过30天(含路程时间,下同);境外连续工作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年休假次数不超过3次、累计休假时间不超过90天; 长年在外施工的乙方队伍,员工赴境外连续工作时间在半年以上的,可以安排休假。其中:境外连续工作时间在六个月以上但不满一年的,可以休假1次,休假时间不超过30天;境外连续工作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年休假次数不超过2次、累计休假时间不超过60天; 员工休假的具体办法及对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假的补偿办法,由派出单位自行规定。各项目合同另有规定的,按合同规定办理。第十六条 对季节性施工人员采取轮换制,不实行休假制度。对在外资或合资、合作公
10、司承包项目的乙方劳务作业人员,如合同另有规定的,休假制度可按合同约定执行。在非股份公司控股的合资、合作企业工作的境外员工,按其所在境外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 保险及福利制度第十七条 员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仍按国内原所在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其驻在国法律规定所需要的有关保险事宜,由境外项目按有关规定办理。员工国内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所参保属地的相关规定确定。员工及原所在单位应按规定缴纳各类社会保险费用。具体缴费方式及相应的管理办法由各单位与员工按规定协商确定。 第十八条 为防范风险,减少损失,派出单位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为员工购买相应的商业保险。第十九条 员工患病、负伤或死亡的
11、凡在境外建立有关保险的,按当地有关保险规定执行;凡未在境外建立保险的,按国内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执行。第二十条 员工个人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按国内原所在单位的政策执行。第二十一条 为稳定队伍,充分调动长年在海外工作的业务骨干人员的积极性,解除其后顾之忧,各单位可根据海外业务的具体情况,研究制定有关职业培训、子女教育和家属补贴等方面的特殊政策。第二十二条 建立食堂伙食补贴。已建有食堂的项目,应根据岗位定员及补贴标准定期向食堂核拨伙食补贴费用。该项费用只能用于员工的伙食补助,集中使用,不得变相分给个人。伙食补贴标准由派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个别确无食堂的项目人员,各单位可按当地生活条件给予适当
12、补助。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第二十三条 建立境外薪酬的分级管理制度。股份公司主要负责:根据海外事业的发展战略和实际情况,结合股份公司基本工资制度改革,制定并调整境外薪酬制度;审批各单位的境外薪酬制度实施方案,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确定股份公司驻外办事处的薪酬;制定境外薪酬的统计、分析制度与办法。派出单位主要负责:根据股份公司的统一制度,结合具体情况,拟定薪酬实施方案,经股份公司审批后组织实施;向股份公司申报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确定办法及年度薪酬总额;实施工资总量调控,建立工资储备金;对境外项目领导人员进行业绩考核、薪酬兑现;按规定要求上报统计报表等。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股份公司薪酬管理办法。境外工资
13、项目、标准、比例及执行范围,均由股份公司统一确定,各单位不得超范围自行提高标准、增设项目、增加比例及扩大执行范围。特殊情况须报股份公司审定批复后实施。第二十五条 各项目及驻外机构应对员工公私费用开支进行严格划分与管理。除按股份公司有关规定提供或支付相关费用外,其他各类费用应由个人承担。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人工成本水平、构成比例的核算以及对人工成本效益指标的对比分析,全面加强人工成本管理,采取得力措施,有效控制人工成本增长。第二十七条 股份公司和派出单位,要定期对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股份公司将加强审计与监督,对违反规定多提、多发或不考虑经济效益、不按考核结果随意支付薪酬的,按股份
14、公司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应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者的责任。第二十八条 派出单位应建立健全劳动工资统计和分析报告制度。定期报送各单位境外项目中方员工人数及工资情况表(见附表3),及时统计员工工资及福利待遇,作好数据资料的汇总与分析,按要求上报股份公司。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各类标准(岗位工资除外)为员工个人实得收入标准,如驻在国规定要求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由其所在项目(机构)代缴。第三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岗位工资以人民币计算,境外津贴及奖金等均以美元计算。对不同币种的国家和地区,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所在地货币与美元的汇率折合计算执行。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股份公司人事部负
15、责解释。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此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集团公司关于印发的通知(中国石化人2010772号)文件精神及有关规定,为加强海外工作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规范海外工作人员薪酬福利制度,加快海外人才成长,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人员范围1.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派驻海外项目施工的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和劳务派遣人员(以下简称外派员工)。2.公司为海外项目临时聘用的其他人员薪酬待遇参照本方案协商确定。3.临时出国考察、访问、商务谈判及短期工作人员不执行本方案。二、海外项目类型及岗位设置1.项目类型海外工程项目部根据工程合同额度划分为大型、中
16、型和小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见海外项目分类标准(详见附件1)。2.岗位设置项目岗位设置分为:经营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技能操作岗位。经营管理岗位具体为: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项目部室长、专业技术负责人、主管、主办、业务员。专业技术岗位具体为:首席专家、专家、主任师、副主任师、主管师、主办、技术员。技能操作岗位具体为:首席技师、主任技师、高级技师、技师、班长、作业组长、管道高级焊工、工作满1年的职工和工作满3年的劳务工、工作不满1年的职工和工作不满3年的劳务工、工作不满1年的劳务工。三、外派员工薪酬福利构成外派员工薪酬由基本薪酬、海外补贴和绩效奖构成。(一)基本薪酬基本薪酬按国内基本薪酬制度确定
17、的标准执行,随国内员工同步运行和调整。(二)海外补贴海外补贴包括岗位补贴、地区补贴、野外工作补贴、家庭补贴和风险补贴。1.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标准分为经营管理、专业技术和技能操作3个序列,按岗位责任大小和工作难易程度分为若干类别,每类岗位分别对应不同的标准等级区间。具体标准见派驻海外工作员工岗位补贴标准表(详见附件2)。海外项目部根据本方案规定结合岗位情况确定现有人员岗位补贴标准,并上报人力资源部审批。对初次派往海外工作员工,一般应从所确定的岗位等级的低档开始执行岗位补贴。岗位补贴实行考核晋档,原则上海外累计工作时间每增加2年且考核合格,可晋升1档。2.地区补贴。外派员工在海外工作期间发放地区补
18、贴。补贴标准根据海外项目部所在国家(地区)生活环境、自然条件、艰苦程度等因素划分为四类,具体见派驻海外工作员工地区补贴标准表(详见附件3)。3.野外工作补贴。野外工作补贴按外派员工在海外项目实际工作天数计算,补贴标准为20元/天。4.家庭补贴。外派员工在海外工作期间发放家庭补贴。补贴标准为:海外累计工作时间不满2年的,300元/月;满2年不满5年的,450元/月;满5年及以上的,600元/月。5.风险补贴。对派驻海外风险地区工作的外派员工,根据风险等级和在风险地区实际工作天数计发风险补贴。风险等级为“极高”(红色等级)、“高”(橙色等级)、“中”(黄色等级)的国家(地区),补贴标准分别为40元
19、/天、30元/天、20元/天。风险等级由集团公司确定。风险地区安全风险解除或外派员工离开风险区域时,停止计发风险补贴。(三)绩效奖、计件工资的确定绩效奖金根据海外项目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经济效益以及外派员工绩效考核情况确定。海外项目部根据本项目特点制定绩效奖实施细则,报公司审批后执行。1.海外项目班子成员绩效奖基数按照本人岗位补贴的110%核定,月度预支绩效奖按照绩效奖基数的60%发放;其余部分待海外项目结束时依据年度计划目标完成情况由公司考核计发。2.除海外项目班子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绩效奖总量控制在岗位补贴总额的80%以内,由项目部考核计发。考核时重点考核以下因素:(1)本月工作
20、职责履行情况。对未完成工作任务或完成工作任务不好的应减发绩效奖;(2)本月实际出勤情况。对因本人原因缺勤的应减发绩效奖。3.技能操作人员计件奖核定与计发 项目部根据综合劳动定额考核班组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并按综合劳动定额的有关规定计算班组应得计件奖(没有实际工程量,不得发放计件奖等奖项);班组在考核个人劳动效率、工作态度的基础上发放个人计件奖。计件奖总量不得超过岗位补贴总额的80%。4.服务岗人员月度绩效奖总量控制在岗位补贴总额的80%以内,由项目部考核计发。重点考核服务质量和服务态度。5.考核计发的绩效奖包含加班和延时补贴等因素。(四)外派员工福利待遇1.保险。外派员工保险分为国内和海外两
21、部分。国内保险包括各项社会保险、补充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按照公司国内有关规定执行,企业应承担的保险费用由国外项目部承担。海外保险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2.外派员工负伤、患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原则上应回国治疗,医疗费用按国内有关规定执行。必须在海外治疗的,医疗费用先由海外保险金冲抵,不足部分由海外项目部承担。3.外派员工负伤、患病或死亡的,可同时享受国内和海外保险。4.外派员工休假(1)计划在境外工作9个月及其以上的人员,连续工作满6个月以后,可享受20个工作日(不含往返时间)的定期休假,具体休假时间由境外项目部根据工程进度和人员情况安排确定。(2)计划在境外项目部工作9个月以内的人员,
22、原则上中间不安排定期休假,待任务结束回国后立即按下列规定安排集中休假:在境外工作不满4个月的,回国后进行3天的时差调整,而后按国内年休假的规定时间休假;满4个月及以上的按以下规定时间执行:国外月数4个月5个月6个月7个月8个月9个月休假天数151520202525(3)外派员工定期休假天数含公休日不含往返时间,实行定期休假后不再执行国内各项休假规定。(4)项目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因公回国的,可利用回国时间同时安排休假。(5)在海外项目连续工作时间一般不得超过9个月,项目部要及时安排休假。外派员工假期原则上不跨年度使用。如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假,可在年终按海外岗位补助日标准的50%乘休假
23、天数发放一次性补偿。发放一次性补偿后不再享受定期休假。四、岗位补贴运行管理1岗位补贴调整外派员工岗位变动的,岗位补贴按以下办法确定:调整到高等级岗位工作的,岗位补贴在新岗位等级内就近向高套靠执行。调整到低等级岗位工作的,岗位补贴在新岗位等级内就近向低套靠执行;原岗位补贴已经高于新岗位等级最高档级标准的,执行新岗位等级最高档级标准。2岗位补贴晋档外派员工在海外累计工作时间原则上每增加2年且考核合格,岗位补贴可晋升一档。岗位补贴定期晋档规定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执行。外派员工岗位补贴达到所在岗位等级最高档级标准的,如岗位不晋升则不再晋档。五、海外薪酬日常管理1.外派员工国内工资在每月的8日发放。2.外
24、派员工海外补贴和绩效奖在每月的20日发放;原则上按月发放,特殊情况的由海外项目部提出申请报公司批准后执行。计发海外补贴的时间从离开中国国境的当日计算,截止到返回中国国境的当日(因私滞留海外的时间予以扣除)。 3.本办法所规定的海外补贴和绩效奖均为以人民币计算的税后薪酬,可按官方汇率折算为所在地货币或美元、欧元等发放。海外项目部应根据所在国家(地区)规定计发税前薪酬,外派员工按当地及国内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4.根据海外项目施工特点,外派员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具体作息时间由海外项目部根据所在国家(地区)实际情况确定。5.外派员工定期休假期间,停发海外补贴及绩效奖,执行国内年休假的待遇;定期休
25、假费用由海外项目部承担。6.外派员工因公临时回国期间,按日减发地区补贴,在国内停留时间第一个月岗位补贴按60%计发;第二个月按照30%计发,自第三个月起停发岗位补贴。7.外派人员经项目部同意因私回国期间,按日减发海外补贴、绩效奖和国内工资。未经项目部同意擅自回国的,停发所有薪酬待遇。因私回国所发生的所有费用由本人承担。8.外派员工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照国内同类人员收入水平确定,个人缴纳部分在国内基本薪酬中代扣代缴。9.外派员工在海外因病休假,病假在15天以内的岗位补贴全额发放;超过15天的按日减发岗位补贴,病假连续超过15天或半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原则上安排回国治疗。10.外派员工在海外因
26、工负伤治疗的,在海外治疗期间海外补贴全额发放,在国内治疗期间停发海外补贴,按照国内薪酬规定执行。11.因旷工、打架斗殴等违反项目管理规定,或被当地司法机构收容审查、拘留期间,停发国内工资、境外补贴和绩效奖,被遣返回国的由本人承担全部回国费用。12.回国休婚丧假、病假期间,停发境外补贴及绩效奖,执行国内假期工资待遇。13.海外项目实行伙食补贴。伙食补贴标准按不超过集团公司临时出国人员伙食补助标准控制,原则上集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或发放给个人。14.外派员工实行通讯费报销制度。海外项目部根据各岗位工作需要,本着必须和从紧控制的原则提出报销标准,报公司审批后执行。15.外派员工因公回国或定期休假,从
27、出入境口岸返回公司所在地或家庭所在地发生的旅途费用,按照国内出差有关规定,报销交通和住宿费用;费用由海外项目部承担。16.海外项目在每月的25日前将人员情况及境外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照附表的要求及时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六、其他规定1.原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按照本方案执行。2.本方案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附件:1.海外项目分类标准2.派驻海外工作员工岗位补贴标准表3.派驻海外工作员工地区补贴标准表附表1岗位津贴标准及各岗级参考岗位岗级项目参考岗位岗位津贴标准(美元/月)低限高限一赴境外主持工作的企业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师 2000 2800 二大型以上项目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副总师、高级技术专
28、家1700 2400 三1400 2000 四区域型项目经理、贸易机构总代表、大部门经理、股份公司驻外办事处主任、高级技术岗位1200 1750 五1050 1600 六950 1350 七中小型项目经理、基层作业队经理、部门经理、贸易机构二级以上代表、股份公司驻外办事处副主任、高级主管、工程师850 1200 八750 1050 九业务经理、主管、助理工程师、贸易代表、一类一线队主要操作岗位650 950 十550 750 十一主办、助理主办、技术员、二类一线队及炼化生产主要操作岗位450 650 十二400 550 十三辅助单位生产操作岗位350 500 十四后勤服务岗位300 450 十
29、五250 400 十六200 350 说明:1. 岗位津贴设十六个岗级,各岗位执行岗级由企业根据项目分级、岗位设置等情况在实施细则中确定。2. 岗位津贴为区间标准,由企业按岗位劳动要素、海外工作年限差异等确定执行标准。附表2境外地区类别划分及地区津贴标准地区津贴标准(美元/月) 一类二类三类四类五类六类七类指导标准05080110150190230一类国家 (地区)新加坡、德国、瑞典、瑞士、英国、挪威、荷兰、法国、意大利、奥地利、比利时、西班牙、加拿大、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韩国、日本 二类国家(地区)蒙古、朝鲜、土耳其、菲律宾、马来西亚、泰国、阿根廷、巴西、约旦、黎巴嫩、南非、突尼斯、委内
30、瑞拉、古巴三类国家(地区)阿曼、阿联酋、沙特、巴林、卡塔尔、科威特、以色列、叙利亚、埃及、巴基斯坦、印度、秘鲁 四类国家 (地区)印度尼西亚、俄罗斯、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吉尔吉斯、阿塞拜疆、土库曼斯坦、白俄罗斯、乌克兰、伊朗、利比亚、阿尔及利亚五类国家(地区)越南、老挝、缅甸、孟加拉、也门、巴布亚新几内亚、喀麦隆、伊拉克六类国家(地区)墨西哥、加蓬、尼日利亚、哥伦比亚、厄瓜多尔、安哥拉、埃塞俄比亚七类国家(地区)苏丹、毛里塔尼亚、乍得、尼日尔说明:1.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补贴标准按一类国家(地区)标准执行2. 对此表未明确的新进驻国家(地区),其类别划分由股份公司另行通知附表3 企业境外
31、项目中方员工人数及收入情况表(年 报)填报单位: 单位:人、千美元所在国家(地区)境外项目(机构)名称项目性质(独资.合资.办事处)平均人数平均收入收入总额工 资保险与福利岗位工资岗位津贴地区津贴现场津贴奖金加班工资协议工资其它不能正常休假伙食补贴购买商业保险金额其他福利支付金额人次补偿金额划拨食堂金额直接支付个人的补助金额甲乙丙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赴境外工作人员薪酬福利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薪酬福利的激励职能,有效调动赴境外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外派员工)的积极性,稳定骨干,凝聚人才,保证海外工作人员的生活质量,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32、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在境外工作的在册管理人员。第三条 确定薪酬的基本原则(一)统一标准,规范管理。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部门严格执行境外员工薪酬福利待遇及标准。 (二)总体提高,重点倾斜。在适度提高外派员工收入水平的基础上,重点向长期在海外一线工作的关键、艰苦岗位骨干人员倾斜,体现岗位、责任、业绩与收入的相对统一。(三)关爱员工,以人为本。从实际出发,适应外派员工的工作、生活特点,维护员工身心健康,提高工作效率。第二章 工资制度第四条 派驻海外工作员工的薪资收入由国内工资和海外津贴两部分构成。收入=国内工资+海外津贴(一) 国内工资由公司按薪酬管理办法确定的国内工资部分,其发放按公司正常
33、发放时间和方式发放。(二) 津贴补贴派驻海外期间,享受海外津贴。津贴补贴按境外项目所聘岗位、工作地区、工作环境等分别确定。1.海外津贴计算公式:个人海外津贴(每天) = 地区补贴基数 岗位系数其中地区补贴基数是根据地区差异所确定的基本生活补贴;岗位系数是根据项目组中不同岗位所确定的系数;2.地区补贴基数:根据工程项目所处区域生活指数的不同,给予不同的生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如下: 地区东南亚(人民币)非洲(人民币)补贴标准(天)1202003.岗位系数根据工程项目中不同岗位的工作内容和承担职责的大小,确定各个岗位的价值系数,作为津贴发放的岗位系数。标准工程项目组中各个岗位的价值系数如下:岗位项目经
34、理项目副经理项目总工部门负责人一般员工岗位系数1.51.21.21.00.8第五条 外派员工实行月薪制。外派员工在派遣出国或结束工作归国等离开驻在国的,当月工资一律按实际出勤天数计发。第六条 派驻人员的社保、公积金由公司统一在国内按照国内工资标准参保,派驻地有强制性社会保险要求的按当地规定办理。商业保险部分,除享受国内员工所享受的补充住院医疗保险、重大疾病险、意外伤害险外,可根据派驻国家相关规定购买必要的海外意外伤害险。第七条 派驻人员返回国内工作,从返程之日起不再享受海外津贴。薪酬待遇按照公司确定的国内薪资与福利标准发放。第八条 外派员工因私回国期间停发境外薪酬待遇。第三章 保险与福利第九条
35、 外派员工的养老、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和个人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仍按国内原所在单位的属地政策执行。第十条 为防范风险,减少损失,由公司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统一为外派员工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商业保险。第十一条 外派员工患病、负伤或死亡的,凡在境外建立有关保险的,按当地有关保险规定执行;凡未在境外建立保险的,按国内的相关保险政策和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 境外项目管理第十二条 出勤管理(一)派外人员出勤管理(包含上下班时间及节假假日等规定)依派驻地当地的规范执行。(二)派驻人员的日常考勤管理,由派驻所在地相关人员承担,每月20号之前汇总后以电邮形式发送到人力资源部。第十三条 休假管理为了确保安全生产、保护员工的身心健康,对赴境外需连续工作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外派员工,按照下列规定定期休假:(一)境外项目部工作员工,原则上每连续工作满三个月回国休假一次,每次休假时间为10天(不含路程)。(二)各单位应合理组织生产,保证并鼓励员工按时休假。对因工作需要不能正常休假的,应尽可能安排补休。休假可以顺延一次,但不得再累积,以免过长时间无法在职。第十四条 各境外项目要严格执行本实施细则,不得自行提高标准、增设项目、提高比例及扩大执行范围第十五条 各项目及驻外机构应严格划分与管理外派员工的公私费用开支。除按集团公司和公司有关规定提供或支付相关费用外,其他各类费用应由个人承担。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