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防火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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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P TB 10063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Code for design on fire prevention of railway engineering(报批过程稿) 2007- 发布 2007-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Code for design on fire prevention of railway engineeringTB10063(报批稿)主编单位:铁道第三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施行日期:2007年月日 中 国 铁 道 出 版 社2 0 0 7年北京前 言本规范是

2、根据铁道部关于印发2005年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铁建设函(2005)第84号的要求,在原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1006399)基础上修订而成。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认真总结了近年来铁路工程防火设计中的经验,分析、借鉴了国家防火设计的有关标准,广泛征求了铁路工程设计单位和公安消防部门的意见,经多次讨论、协调和审查形成本规范。本次修编,除对原有内容进行了补充与深化外,还对专业性质内容相同的条文进行了整合,按建筑防火技术措施,重新编排了章节内容。 修编后的规范在原规范9章的基础上调整为10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火灾危险性和耐火等级,防火间距,甲、乙、丙类液体及可燃气体管道穿越线路、桥涵

3、站场,消防车道,建筑防火分区和建筑构造,消防给水及灭火设施,通风和空气调节及防烟、排烟,电气防火,铁路隧道等。本次标准修订,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了修改:1 增加了规范不适用范围有关内容; 2 修订了机务段、车辆段、动车段(所)等主要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和爆炸、火灾危险环境的等级分区的内容;3 修改了站台钢结构雨棚可采用无保护措施的条件和范围;4 修订了铁路线路与部分乙类物品库房和露天、半露天堆场及液体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5 增加了牵引变电所的牵引变压器与铁路线路、加油站、石油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6 修订了甲、乙、丙类液体、可燃气体管道与铁路交叉和加强防护的有关规定;7 增加了旅客

4、车站、口岸站油罐车换装线(库)、易燃易爆品集中的工业站、动车段(所)、大型养路工区、集装箱和行包基地等设置消防车道范围;8 增加了旅客车站候车区(室)、集散厅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0的条件和旅客车站内不得设置歌舞、娱乐、放映场所及设置为旅客服务的餐饮、商品零销点条件的规定;9 增加了动车段(所)检查库防火分区最大允许面积不应大于20000的规定; 10 增加了设置排烟设施和火灾自动报警或装置可燃气体探测装置的场所;11 增订了在各型车站站台、油品换装线以及隧道洞口布置消火栓的要求;12 修订了闭式自动喷水灭火装置的地下行李、包裹库房和货物仓库的面积和防火分区面积;13 增加了客

5、运专线隧道内设置救援通道,紧急出口的规定;14 增加了隧道内设置报警、灭火及排烟系统的规定;15 增加了5km以上隧道内设置事故报警电话的规定;16 增加了1.0km直线隧道和0.5km曲线隧道的疏散救援通道设置疏散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的规定;17 增加了5km以上的客货共线隧道配备灭火设施数量的规定。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工程技术人员使用本规范,必须按照 “以人为本、服务运输、强本简末、系统优化、着眼发展”的铁路建设理念,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采用安全、可靠、先进、成熟、经济、适用的新技术,做好铁路工程防火设计。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希

6、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及时将意见及有关资料寄交铁道第三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河北区中山路10号,邮政编码:300142),并抄送铁道部经济规划研究院(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路甲8号,邮政编码:100038),供今后修改时参考。本规范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及起草人:主编单位:铁道第三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沈阳铁路公安局主要起草人: 李 京 吴国华 刘力进 孙瑞昌 王 谦 扬 强 韩 群 林卫东 杜宝军 周四思 马玉珍 安玉红 翟计红 王铁山 刘叶青 赵 欣 陈兴强 李同禧 李永增 张亚光 目 次1 总 则

7、 () 2 火灾危险性和耐火等级()3 防火间距()3.1 线 路()3.2 机务、车辆 ()4 甲、乙、丙类液体及可燃气体管道穿越线路、桥涵、站场()4.1 线 路()4.2 桥 涵()4.3 站 场()5 消防车道()5.1 站 场 ()5.2 机车、车辆()6 建筑防火分区和建筑构造()6.1 旅客车站 ()6.2 电气设备房屋() 6.3 厂房(仓库)()6.4 其他 () 7 消防给水及灭火措施 ()7.1 室外消防给水 ()7.2 室内消防给水 ()7.3 灭火设施 ()8 通风和空气调节及防烟、排烟 () 8.1 通风和空气调节 ()8.2 防烟、排烟 () 9 电气防火 ()

8、9.1 火灾自动报警 ()9.2 线缆保护 () 9.3 防雷 、防爆 ()10 铁路隧道 () 附录A 防火间距的起算点 () 附录B 主要生产房屋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附录C 主要生产场所爆炸和火灾危险等级举例 ()附录D 灭火器配置的主要生产场所危险等级分类 ()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条文说明 ()1 总 则 1.0.1 为保障铁路运输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在铁路工程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铁路工程的防火设计,但不适用铁路工程中的地下车站、地下隧道等特殊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工作压力大于1.6M

9、pa的甲、乙、丙液体和气体管道的防火设计。1.0.3 铁路工程防火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正确处理生产和安全、重点和一般的关系,积极采用有效的先进防火技术,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合理。1.0.4 铁路工程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2 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 2.0.1 机务段、车辆段、动车段(所)、供电段、综合维修基地(段)、大型养路机械段、行包快运基地、中转仓库、口岸站油罐车装线(库)等主要生产房屋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爆炸、火灾危险环境的等级分区应按本规范附录B、附录C划分。2.0.2 客车整备库及修车库、动车检修库(检查库)、机械保温车

10、及加冰保温车检修库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2.0.3 机务段、车辆段的喷漆库、油漆库、车站的货物仓库、供电段变压器油过滤间采用钢结构屋架时,应进行防火保护,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h。2.0.4 10Kv及以上变、配电所控制器室、高压配电室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2.0.5 铁路其他各类生产、生活房屋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二级。2.0.6 站台雨棚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有站台柱雨棚采用钢结构可采用无保护层的金属构件;无站台柱雨棚的钢结构在距轨面12米以上的部分可采用无保护层的金属构件。 3 防 火 间 距3.1 线 路3.1.1 铁路线路与房屋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1.1的规定。表3.1.1

11、铁路线路与房屋建筑的防火间距序号房屋名称防火间距(m)正线其他线1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生产厂房45302甲、乙类生产厂房(不包括序号1的厂房)30253甲、乙类物品库房50404其他生产性及非产生性房屋2010注:1 防火间距起算点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2 生产烟花、爆竹、爆破器材的工厂和仓库与铁路线路之间的防护距离应按现行国家关标准的规定执行。3 本表序号4中的房屋,当面向铁路侧墙体为防火墙或为不开设门窗洞口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高度不小于轨面4.0米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减少到50%。4 民用建筑与铁路线路的防火间距按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十条规定执行。3.1.2 铁路

12、线路与易燃、可燃材料的露天、半露天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1.2的规定。 表3.1.2 铁路线路与露天、半露天堆场的防火间距序号堆场名称和总储量防火间距(m)正线其他线1稻草、麦秸、芦苇、打包废纸等易燃材料W(t)10W50004030W500060402木材等可燃材料V(m3)50V100025201000V100003025V1000035303棉、麻、毛、化纤、百货W(t)10W5002520500W100030251000W500035304煤、焦炭W(t)W10020105粮食席穴囤W(t)10W500030255000W200003530土圆仓W(t)500W100002520

13、10000W200003025注:W为可燃材料重量;V为可燃材料体积。3.1.3 铁路线路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1.3的规定。表3.1.3 铁路线路与液体、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序号储罐种类及总储量TV(m3)防火间距(m)正线其他线1甲、乙、丙类石油液体储罐TV30000 502530000 TV100000 5530TV100000 6035甲、乙类其他液体储罐不分储量4535丙类其他液体储罐不分储量40302可燃、助燃气体储罐不分储量35253液化石油气储罐TV50(单罐20)602550TV 500(单罐100)7030500TV2500(单罐

14、400)8035TV2500(单罐1000)10040注:1 埋地单罐容积小于等于100m3的甲、乙类石油液体卧式储罐和其它散发比空气重的甲、乙类液体储罐与铁路线路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50%,丙类液体储罐可在本表和本注的基础上再减少25%,折减后的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线路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15m;2 埋地单罐容积小于等于50m3且总容量不大于400m3的液化石油气储罐,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50%。3.1.4 为铁路运输生产作业服务的房屋、堆场、储罐与铁路线路的防火间距可不受本规范第3.1.1、第3.1.2、第3.1.3条的限制,但应符合其他相关规范要求。3.1.5 输送甲、乙、丙类液体的管

15、道和可燃气体的管道与铁路平行埋设或架设时,应距铁路用地界3m以外,与邻近铁路线路的防火间距符合下列规定:1 输送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不应小于25m;2 输送可燃气体的管道不应不小于50m,3 直接为铁路运输服务的乙、丙类石油液体和低压可燃气体的管道不应小于5m。3.1.6 铁路用地界内的绿化,不应种植油脂性植物。3.1.7 铁路通过种植林、原始森林时,应设置防火隔离带,宽度铁路外侧线路中心线与林木边缘不应小于30m。3.1.8 铁路通过重点草原防火区,应设置防火隔离带。铁路用地界与草地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20m。 3.2 机务、车辆3.2.1 客车技术整备所、动车段(所)用料仓库距客车整备线、

16、客车(动车组)存车线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10m。3.2.2 洗罐线应为平坡尽头式,其端头车位至车挡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20m。3.2.3 洗罐线与周边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2.3的规定。表3.2.3 洗罐线与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建筑 名物、 构筑 称物 明 火 地及散发 点火花铁路线路道路污水处理设施洗罐所围墙或洗罐线铁路装卸设施 甲、乙类液体泵房、 泵乙类液 体住宅区工业企业其他建筑物家一、二级架空通信线路架空电力线路和不属于国耐 火 等 级一、二级三级防火间距(m)231512191210640231215一倍杆高3.2.4 牵引变电所的牵引变压器距最近铁路线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

17、5 m,当位于山区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 3.2.5 牵引变电所的牵引变压器与易燃、易爆场所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2.5的规定:表3.2.5 牵引变电所的牵引变压器与易燃易爆场所的防火间距场所防火间距(m)储罐埋地的加油站、加气站一级站25二级站22三级站18液化石油气储罐地上设置的加气站一级、二级站45三级站40甲、乙、丙类石油储罐总容量(m3)V500002350000V29非石油甲、乙类液体储罐总容量(m3)V503050V20035200V1000401000V500050非石油丙类液体储罐总容量(m3)5V25024250V1000281000V5000325000V25000

18、40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总容量(m3)V1000m3201000V100002510000V500003050000V10000035液化石油气储罐总容量(m3)单罐V20,30V5045单罐V50, 50V20050单罐V100,200V50055单罐V200,500V100060单罐V400,1000V 250070单罐V1000,2500V500080单罐V1000,V5000120 1埋地单罐容积小于等于50m3的甲、乙、丙类液体卧式储罐总容积小于等于200m储罐,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50%。V表示储罐总容量。2埋地单罐容积小于等于50m3且总容量不大于400m3的石油液化气储罐,防火间

19、距可按本表减少50%。4 甲、乙、丙类液体及可燃气体管道穿越线路、桥涵、站场 4.1 线 路4.1.1 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管道与铁路区间线路交叉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管道宜选择下穿铁路方案,交叉角度应选90,必须斜交时,交角不应小于45;2 上跨铁路的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管道,其支承结构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在距两最外侧线路各20m内的管道管壁厚度应提高一个级别,在该范围内不应有法兰、阀门等管道部件;4.1.2 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管道下穿铁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铺设在钢质或钢筋混凝土防护涵洞内。防护套管、涵洞两端各长出路堤坡脚护道不得小于2m,长出路堑顶不得小于5m

20、并应用非燃烧材料封堵端墙。防护套管的内径应大于穿越管道的外径0.1m,钢筋混凝土套管的内径不应小于1.0m。甲、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管道在防护套管的一端应设置内径不小于0.05m的通气立管,并距最近的铁路线路中心线不得小于20m,管端应高出所在地面4m,其20m范围内不应有明火和火花散发点;2 严禁在管道两侧各5m范围内取土、种植深根植物和修筑其他建筑物、构筑物;3 在线路两侧的护道坡脚下行方向的上方侧,距防护套管外壁1.5m处应设置明显的标志桩。 4.2 桥 涵4.2.1 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管道严禁在铁路桥梁上通过,且不应在桥梁范围内的上方跨越。4.2.2 新建铁路跨越各种既有甲、乙

21、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管道时,交叉处应设专用桥涵。铁路桥梁的梁底至桥下覆盖油、气管道的自然地面距离不得小于2.0m。 铁路桥梁下油、气管道所用钢质或钢筋混凝土套管、涵洞等防护设备除满足本规范第4.1.1、4.1.2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套管或涵洞内顶至自然地面不应小于1.8m,宽度不应小于D+2.5 m(D为输送管外径,含保护层的规定;4.2.3 新建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管道从铁路桥梁、涵洞穿越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严禁在既有铁路涵洞穿越;2 管道与道路、水渠穿越同一铁路桥孔时,应敷设在道路、水面之下,且深度不得小于1.8m,或设置非燃烧体隔墙保护;铁路桥梁的梁底至桥下覆盖油、气管道的自然地

22、面距离应符合本规范4.2.2的有关规定。 4.3 站 场4.3.1 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管道不应在站场的上方跨越或下方穿越;严禁在铁路编组站、客运站的上方跨越或下方穿越。4.3.2 公路、道路不应在以下区域的上方跨越:区域性及以上编组站的到达场、调车场、出发场有效长范围内;仓库建筑总面积在3000m2及以上的货场、集装箱货位面积在10000m2及以上的装卸作业场地。并严禁公路、道路在危险化学品货场、洗罐所、口岸站油罐车换装线(库)、易燃易爆品中的工业站(港湾站)上方跨越。 5 消 防 车 道5.1 站 场5.1.1 旅客车站、区段站、编组站、口岸站油罐车换装线(库)、易燃易爆品集中的工业

23、站(港湾站)、动车段(所)、机务(折返)段、车辆段、客车整备所、综合维修基地(段)、行包快运基地及货场、大型养路机械段、洗罐所等站、段、所内应设置消防车道,并应与公路、道路连通。消防车道与铁路线交叉时,当交叉处年均昼夜通过列车次数大于100次时,应设立体交叉车行道。下列场所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及两个与外部道路相连的消防车道出入口:1 大型、特大型铁路旅客车站;2 整备线为15条以上的客车整备所或动车段(所);3 仓库建筑总面积在3000m2及以上的货场;4 仓库建筑总面积在1000m2及以上的危险化学品货场; 5 堆场总面积在10000 m2及以上货场;6 集装箱货位面积在l0000m2及以上的货

24、场;7 路网性编组站;8 口岸站油罐车换装库。5.1.2 区段站或编组站的调车场,当调车线数量为1018条时,应在调车场一侧设消防车道;当调车线数量为1936条时,应在调车场两侧设消防车道;当调车线数量大于36条时,除应在调车场两侧设消防车道外,还应在调车场内适中位置沿其线路方向增设一条消防车道。调车场的消防车道应相互连通。区域性及以上编组站的出发场侧应设消防车道。消防车道宜靠近车场设置,距邻近线路不宜大于25 m。5.1.3 特大型、大型旅客车站,应利用基本站台作为消防车道。5.1.4 车站消防车道可利用通站道路、站内道路等交通道路,其技术标准应满足消防车道技术要求。旅客站台作为消防车道时,

25、站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边缘至站台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3.0m,净高4.0m范围内不得有各种障碍物。 尽端式消防车道应设回车道或面积不小于12m12m,净高不小于4.0m的回车场。调车场的消防车道可不设尽头回车场。 5.2 机车、车辆5.2.1 客车、机械保温车整备线和客车存车线或动车组、大型养路机械存车线,应设与线路平行的消防车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整备线和存车线区域或动车组存车线区域最外两侧线路之间距离当小于或等于80m时,应设一条消防车道,且应有回车场地;最外两侧线间距大于80m,小于或等于160m时,应设两条消防车道;最外两侧线间距离大于160m时,应设三条消防车道。设二条及以上消防车

26、道时,应相互连通;2 股道间硬化地面可兼做消防车道,其净宽不应小于3.5m;3 当客车整备所(动车段、所)的客车(动车组)存放线的数量大于5条时,存车线与整备线线群之间、动车组存车线线群间应设消防车道。6 建筑防火分区和建筑构造 6.1 旅客车站6.1.1 铁路旅客车站的候车厅及集散厅符合下列条件时,其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超过10000:1 位于首层、单层高架层,或有一半直接对外疏散出口的二层;2 厅内疏散楼梯应采用室内封闭楼梯间;3 设有排烟设施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室内消火拴应增加消防水喉;4 内部装修设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 的有关规定。6.1.2 旅客

27、车站内不得设置歌舞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厅(含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型及以上车站内可分散设置为旅客服务的无明火作业餐饮、商品零售点,但其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并采用耐火极限1.0h防火隔墙和屋顶和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灭火系统。6.1.3 当候车区(室)位于旅客车站建筑顶层,且室内地面高度不超过10m时,其保护标准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规定执行。6.1.4 旅客车站工程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6.2 电气设备房屋6.2.1 下列房屋建筑应采用耐火极限2.0

28、h的隔墙,1.5h的楼板与其它房间隔开,室门及与其它房间相连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1 通信一、二类机房的传输室、程控交换机室、微波站、卫星通信地面接受站及消防控制室;2 区段站及以上车站的信号楼机械室;3 客运专线铁路中间站的信号机械室、通信机械室;4 电子计算中心(行车、调度、票务)的主机房、网络传输室、操作间、介质库、电源室、发电机室及消防控制室; 5 铁路局车辆安全防范预警系统机房和电气化铁路牵引供电远动系统控制站机房及其它为运输服务的中心机房。6.2.2 下列房屋建筑应采用耐火极限2.0h的隔墙,1.5h的楼板与其它房间隔开,室门及与其它房间相连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1 电子计算中心

29、行车、调度、票务)的发电机房;2 牵引变电所主控制室、互感器室、电容器室、变压器室;3 310kV及以上变电所控制室、高压配电室。6.2.3 通信枢纽、电子信息中心、电气化铁路牵引供电远动系统控制站、车辆安全防范予警系统机房、信号楼、中继站、10kV及以上变、配电所、牵引变电所(分区所、开闭所、自耦变压器所)电缆沟竖井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h的围护结构,该竖井开在无电缆引入房间的洞口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 6.3 厂房(仓库)6.3.1 动车段(所)检查库的防火分区,可采用设置不低于4.0m的纵向隔墙来划分,当车列外皮间距不小于8.0m或设有雨淋系统(启动时必须切断电源)和自动报警

30、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0。6.3.2 机务段、车辆段、动车段(所)、综合维修基地(段)、大型养路机械段的喷漆库、油漆库应单独设置。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建于联合车间的端部: 1 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小时的防火卷帘分隔;2 库内的油漆存放间、漆工间、干燥间等附属房屋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防火墙及耐火极限不低于1.2h的防火门;3 采用轻质屋面或有足够的门、窗,保证泄压面积,地面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建筑材料;4 库内不得设置办公室、休息室或更衣室;5 库内设置检修坑时,坑内应采取降低气雾浓度措施。 6.3.3 酸性蓄电池充电间应单独建造。当与其他房屋合建时,

31、应贴建于一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不燃烧体防爆墙隔开,其上方不应建有其他房屋。充电间不应与相邻的值班室和配电室有直通的门、窗,必须设置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充电间应有足够的泄压面积。当屋顶开天窗或紧靠顶棚对称设置不小于2的通风窗,且中间无大于或等于0.2m高的梁隔断时,可不考虑该建筑的泄压。6.3.4 车辆段、动车段的联合车间内设置的漆工间、调漆间及甲、乙类油品存放间应靠近外墙布置。油漆、溶剂及甲、乙类油品的储量不应超过一昼夜的使用量。6.3.5 机务段、车辆段、动车段(所)的柴油泵间和油脂发放间宜采用地上式。6.3.6 化学危险品货物仓库的库房应按危险品货物分类分别建造,化学

32、性质相近、灭火方法相同的物品可合建一个库房。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房屋顶面宜采用双层隔热屋面,选用易泄压的轻质材料做屋盖;2 地面应有从库门口向室内的下坡; 3 应采用向外开的非金属门、窗或悬开窗,当受到站台宽度限制时,可采用侧拉门,但应设宽度不小于0.8m无门槛的向外开启的疏散门;4 地面和3m以下的内墙面,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建筑材料建造。6.3.7 安装低压液化石油气管道辐射板采暖装置的厂房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及检修坑。6.4 其 他6.4.1 配有移动式消防泵及专用消防器材的车站宜设置面积不小于5.0m2消防器材存放间。6.4.2 建筑内在防火分隔构件上的贯穿孔口,建筑、电缆沟槽缝隙等

33、处应按建筑防火封堵运用技术规程(CECS154)的有关规定采取防火封堵措施。6.4.3 公路、道路,上跨铁路的立交桥或人行天桥,应在桥梁外侧防撞墙或栏杆上设置防护网。网高不应小于2.2 m,网眼不应大于O.25 cm2,上跨铁路的立交桥或人行天桥的防护网应延引至桥下、距最外线路中心线以外6.0 m。 6.4.4 洗罐线作业栈桥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建造,栈桥首末端各向外延长20 m范围内的洗罐线不得铺设木枕。7 消防给水及灭火设施7.1 室外消防给水7.1.1 铁路工程应同时设计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用水可由给水管网、地表水或消防水池供给。利用地表水时,应确保枯水期最低水位时消防用水的可靠性。消防给水系

34、统应包括扑救客、货车火灾消防给水和站、段、场建筑消防给水。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建筑面积总和不大于1000 m2,且建筑高度不超过二层的铁路运输生产房屋,可不设消防给水。7.1.2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设消防水池:1 长度5km及以上的客货共线铁路隧道两侧洞口处宜设置高位水池;2 行车、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客车上水可不计算在内),站区管网供水能力不能满足消防用水量要求时。7.1.3 消防水池应符合下列要求:1 消防水池容量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与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足部分之和的要求。2 消防水池的设置应保证消防车或机动消防泵的吸水高度不应大于6.0m;3 扑灭列车火灾的消防水池应

35、设在基本站台,具体位置可结合车站实际情况确定;4 对于设置水塔的站段,且水塔具备消防供水条件时,可根据具体情况核减消防水池容量。7.1.4 不同场所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表7.1.4的规定:表7.1.4 不同场所的火灾延续时间(h)序号场所名称火灾延续时间(m)1列车火灾、内燃机车检修库1.02编组站调车场、集装箱货位面积10000m2及以上的货场、洗罐所、动车检修库、大型及以上的客运站站台、客车修车库、客车整备线、客车车底停留线、备用客车存放线、机械保温车修车库及整备线2.03铁路货场仓库、行李、包裹房3.04仓库建筑总面积1000m2及以上的危险品货场、长度5km及以上的客货共线铁路隧道、

36、口岸站油罐车换轮线(库)4.07.1.5 下列地点室外消防给水可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1 超出城镇消防站保护范围的站段和货场仓库;2 既有客车整备线(库)及备用客车存放线无法保证消防车进入时;3 客运专线车站站台无法保证消防车进入时。7.1.6 同一站区内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火灾次数为一次的最大用水量确定。扑救列车火灾及其他消防用水量和水枪充实水柱不应小于表7.1.5的规定。表7.1.6 消火栓用水量及水枪充实水柱序号名 称消防用水量(l/s)水枪充实水柱(m)1区段站、编组站调车场、区域性以上编组站出发场10102洗罐所10133中型及以下的客运站站台10104大型客运站站台15

37、105特大型客运站站台、客车整备线(库)、备用客车存放线、机械保温车整备线20106长度5km及以上的客货共线铁路隧道20137口岸站油罐车换轮线(冷却用水)20138集装箱货位面积10000m2及以上的货场10109地下包裹库:体积3000m351010地下包裹库:体积3000m31010注:油品换装线的装卸栈台可选用泡沫喷淋系统或泡沫炮系统。7.1.7 区段站、编组站调车场、仓库建筑面积1000及以上的危险品货场、仓库建筑面积3000m2及以上的货场、客车整备线(库)、动车整备库、客车车底停留线、口岸站油品换轮线的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应布置成环状。当室外消防用水量小于15/s时,可布置为枝状。

38、旅客车站的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可与客车给水系统共用管网。7.1.8 室外消火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采用高压、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处、所应设置口径65mm双阀双出口消火栓; 2 有生活给水系统的中型及以下车站,当管网压力及流量满足要求时,宜于基本站台上的信号楼或站房附近设置。3 给水站消火栓应在基本站台两端各设一座。4 大型车站、客运专线车站(特大型站除外)基本站台应设置消火栓,消火栓间距不宜大于50m;其他站台的两端应各设置一座消火栓。无基本站台的客运专线车站,应选定一个站台,按基本站台的标准设置消火栓,其余站台的两端各设置一座消火栓。5 特大型车站各站台均应设置消火栓,消火栓间距不应大于10

39、0m。6 区段站、编组站的调车场、区域性及以上编组站的出发场应沿消防车道设置消火栓。7 客车整备线(库)、动车组存车场(线)、客车存放线、备用客车存放线(场)、机械保温车整备线,每隔两条线在股道间设置双出口直径为65mm的消火栓,其间距不应超过50m。8 口岸站油罐车换轮线(库)、洗罐线旁侧的消防车道应设置消火栓。9 长度5km及以上的客货共线铁路隧道两侧洞口各设置两座消火栓,消火栓距洞口距离不宜小于50m。7.2 室内消防给水7.2.1 本规范附录B中规定的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m2的甲、乙、丙类厂房、仓库和下列建筑物应设室内消防给水:1 内燃机车修车库、综合维修基地(库)、大型养路机械修车

40、停车库;2 车站站区内体积超过5000 m3的车务、机务、车辆、工务、房产生活等为铁路运输生产服务的综合建筑。 7.3 灭 火 设 施 7.3.1 消防器材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车站基本站台上应设置消防器材箱。特大型旅客车站消防器材箱应配备口径65mm,长度25m的消防水带8条,口径19mm的直流水枪4支;大型旅客车站消防器材箱应配备口径65mm,长度25m的消防水带6条,口径19mm的直流水枪3支;中型及以下旅客车站消防器材箱应配备口径65mm,长度25m的消防水带4条,口径19mm的直流水枪2支; 在基本站台设置消防水池的车站应配备手抬式机动消防泵2台,单台供水量不小于5l/s,扬程不小于30m,燃油应保证在额定功率下连续运转1h。2 区段站、编组站的出发场、集装箱货位面积10000m2及以上的货场、洗罐所、口岸站油罐车换轮线,在消防车道的适当位置,应配置直径65mm,长25m的消防水带8盘和喷嘴口径19mm的水枪4支。客车整备线(库)、动车组停留线、备用客车存放线、客车车底存放线、机械保温车整备线应配置直径65mm,长25m的消防水带8盘和喷嘴口径19mm的水枪4支;消防器材箱应在线束两端集中布置,每个消防器材箱配备直径65mm,长25m的消防水带4盘和喷嘴口径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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