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清版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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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GB 50038-2005页码,201/20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civil air defence basement GB 500382005主编部门: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 告第390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382005,自2O06年3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3、 3213、 3215、 331(1)、 336 (1、2)、 3318、 33

2、 26、 366 (2、3)、 372、 413、 417、 491、 4117、 41117、 5216、 533、 541、 626、 6213 ( 1、2、3)、 659、 729、 7210、 7211、 734、 766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94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5年11月30日前 言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和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第十个五年计划的要求,由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设计、科研和高等院校等单位对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

3、894)进行全面修订而成。本规范共分七章和八个附录,其主要技术内容有:1 总则;2 术语和符号;3 建筑;4 结构;5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6 给水、排水;7 电气。本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有:依据现行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本规范将防空地下室划分为甲、乙两类,对有关战时防御的武器以及防护要求、平战结合等方面的条款进行了全面地修改和补充;并且根据有关的现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对本规范中的相关标准和要求进行了修改。file:/E:aa.htm2007-2-2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由中国建筑

4、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集团)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车公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100044),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本规范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解放军理工大学工程兵工程学院 上海市地下建筑设计研究院 总参工程兵第四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天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总参工程兵科研三所主要起草人:王焕东 张瑞龙 郭海林 丁志斌 葛洪元 陈志龙 姚长庆 范仲兴 柳锦春 曹培椿 夏弘正于晓音 邵筠 梁敏芬 王安宝 陆饮方 宋孝春 肖泉

5、生 贾苇 朱林华 方 磊 孙兰 程伯轩1 总 则1.0.1 为使人民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设计符合战时及平时的功能要求,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合理,依据现行的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或改建的属于下列抗力级别范围内的甲、乙类防空地下室以及居住小区内的结合民用建筑易地修建的甲、乙类单建掘开式人防工程设计。1 防常规武器抗力级别5级和6级(以下分别简称为常5级和常6级);2 防核武器抗力级别4级、4B级、5级、6级和6B级(以下分别简称为核4级、核4B级、核5级、核6级和核6B级)。注:本规范中对“防空地下室”的各项要求和规定,除注明者外均适用于居住

6、小区内的结合民用建筑易地修建的单建掘开式人防工程。1.0.3 防空地下室设计必须贯彻“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并应坚持人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在平面布置、结构选型、通风防潮、给水排水和供电照明等方面,应采取相应措施使其在确保战备效益的前提下,充分发挥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1.0.4 甲类防空地下室设计必须满足其预定的战时对核武器、常规武器和生化武器的各项防护要求。乙类防空地下室设计必须满足其预定的战时对常规武器和生化武器的各项防护要求。1.0.5 防空地下室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术语和符号2. 1 术语2.2 符 号3

7、 建 筑3.1 一般规定3.1.1 防空地下室的位置、规模、战时及平时的用途,应根据城市的人防工程规划以及地面建筑规划,地上与地下综合考虑,统筹安排。3.1.2 人员掩蔽工程应布置在人员居住、工作的适中位置,其服务半径不宜大于200m。3.1.3 防空地下室距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厂房、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50m;距有害液体、重毒气体的贮罐不应小于1OOm。注:“易燃易爆物品”系指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中“生产、储存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中的甲乙类物品。3.1.4 根据战时及平时的使用需要,邻近的防空地下室之间以及防空地下室与邻近的城市地下建筑之间应在一定范围内连通。3.1.5

8、 防空地下室的室外出入口、进风口、排风口、柴油机排烟口和通风采光窗的布置,应符合战时及平时使用要求和地面建筑规划要求。3.1.6 专供上部建筑使用的设备房间宜设置在防护密闭区之外。穿过人防围护结构的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与防空地下室无关的管道不宜穿过人防围护结构;上部建筑的生活污水管、雨水管、燃气管不得进入防空地下室;2 穿过防空地下室顶板、临空墙和门框墙的管道,其公称直径不宜大于150mm;3 凡进入防空地下室的管道及其穿过的人防围护结构,均应采取防护密闭措施。注:无关管道系指防空地下室在战时及平时均不使用的管道。3.1.7 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人员掩蔽工程以及食品站、生产车间

9、区域供水站、电站控制室、物资库等主体有防毒要求的防空地下室设计,应根据其战时功能和防护要求划分染毒区与清洁区。其染毒区应包括下列房间、通道:1 扩散室、密闭通道、防毒通道、除尘室、滤毒室、洗消间或简易洗消间;2 医疗救护工程的分类厅及配套的急救室、抗休克室、诊察室、污物间、厕所等。3.1.8 专业队装备掩蔽部、人防汽车库和电站发电机房等主体允许染毒的防空地下室,其主体和口部均可按染毒区设计。3.1.9 防空地下室设计应满足战时的防护和使用要求,平战结合的防空地下室还应满足平时的使用要求。对于平战结合的乙类防空地下室和核5级、核6级、核6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设计,当其平时使用要求与战时防护要求

10、不一致时,设计中可采取防护功能平战转换措施。采用的转换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37节的规定,且其临战时的转换工作量应与城市的战略地位相协调,并符合当地战时的人力、 物力条件。3.1.10 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人员掩蔽工程和食品站、生产车间、区域供水站、柴油电站、物资库、警报站等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防空地下室,其顶板、临空墙等应满足最小防护厚度的要求;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甲类防空地下室还应满足防早期核辐射的相关要求。甲类防空地下室的室内早期核辐射剂量设计限值(以下简称剂量限值)应按表3110确定。3.2 主 体3.2.1 医疗救护工程的规模可参照表3211确定。防空专业队工程和人员掩蔽工程

11、的面积标准 应符合表3212的规定。防空地下室的室内地平面至梁底和管底的净高不得小于2.00m其中专业队装备掩蔽部和人防汽车库的室内地平面至梁底和管底的净高还应大于、等于车高加0.20m。防空地下室的室内地平面至顶板的结构板底面的净高不宜小于2.40m(专业队装备掩蔽部和人防汽车库除外)。3.2.2 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防空地下室,其钢筋混凝土顶板应符合下列规定:1 乙类防空地下室的顶板防护厚度不应小于250mm。对于甲类防空地下室,当顶板上方有上部建筑 时,其防护厚度应满足表3221的最小防护厚度要求;当顶板上方没有上部建筑时,其防护厚度 应满足表3222的最小防护厚度要求;2 顶板的防护厚

12、度可计入顶板结构层上面的混凝土地面厚度;3 不满足最小防护厚度要求的顶板,应在其上面覆土,覆土的厚度不应小于最小防护厚度与顶板防护厚度之差的1.4倍。3.2.3 对于顶板防护厚度不满足本规范表3221要求的核4级、核4B级和核5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若其上方设有管道层(或普通地下室),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时,其顶板上面可不覆土:1 管道层(或普通地下室)的外墙,战时没有门窗等孔口;2 管道层(或普通地下室)的顶板厚度与防空地下室顶板防护厚度之和不小于最小防护厚度。当管道层(或普通地下室)的顶板为空心楼板时,应以折算成实心板的厚度计算;3 当管道层(或普通地下室)的顶板高出室外地平面时,其高出室外地

13、平面的外墙折算厚度与防空地下室顶板防护厚度之和不小于顶板最小防护厚度。高出室外地平面的外墙折算厚度等于外墙的厚度乘以材料换算系数(材料换算系数:对混凝土、钢筋混凝土和石砌体可取1.0;对实心砖砌体可取0.7;对空心砖砌体可取0.4)。3.2.4 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顶板底面不高于室外地平面(即全埋式)的防空地下室,其外墙顶部应采用钢筋混凝土。乙类防空地下室外墙顶部的最小防护距离ts(图324)不应小于250mm;甲类防空地下室外墙顶部的最小防护距离ts不应小于表3221的最小防护厚度值。3.2.5 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顶板底面高于室外地平面(即非全埋式)的乙类防空地下室和非全埋式的核6级、核6

14、B级甲类防空地下室,其室外地平面以上的钢筋混凝土外墙厚度不应小于250mm。3.2.6 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和配套工程应按下列规定划分防护单元和抗爆单元:1 上部建筑层数为九层或不足九层(包括没有上部建筑)的防空地下室应按表326的要求划分防护单元和抗爆单元;2 上部建筑的层数为十层或多于十层(其中一部分上部建筑可不足十层或没有上部建筑,但其建筑面积不得大于200m2)的防空地下室,可不划分防护单元和抗爆单元(注:位于多层地下室底层的防空地下室,其上方的地下室层数可计入上部建筑的层数);3 对于多层的乙类防空地下室和多层的核5级、核6级、核6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当其上下

15、相邻楼层 划分为不同防护单元时,位于下层及以下的各层可不再划分防护单元和抗爆单元。3.2.7 相邻抗爆单元之间应设置抗爆隔墙。两相邻抗爆单元之间应至少设置一个连通口。在连通口处抗爆隔墙的一侧应设置抗爆挡墙(图327)。不影响平时使用的抗爆隔墙,宜采用厚度不小于120mm的现浇钢筋混凝土墙或厚度不小于250mm的现浇混凝土墙。不利于平时使用的抗爆隔墙和抗爆挡墙均可在临战时构筑。临战时构筑的抗爆隔墙和抗爆挡墙,其墙体的材料和厚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 采用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组合墙时,其厚度不应小于120mm,并应与主体结构连接牢固;2 采用砂袋堆垒时,墙体断面宜采用梯形,其高度不宜小于1.80m,最小

16、厚度不宜小于500mm。3.2.8 防空地下室中每个防护单元的防护设施和内部设备应自成系统,出入口的数量和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3.3节的相关规定,且其变形缝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4114条的规定。3.2.9 相邻防护单元之间应设置防护密闭隔墙(亦称防护单元隔墙)。防护密闭隔墙应为整体浇筑的钢筋混凝土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甲类防空地下室的防护单元隔墙应满足本规范第4章中有关防护单元隔墙的抗力要求;2 乙类防空地下室防护单元隔墙的厚度常5级不得小于250mm,常6级不得小于200mm。3.2.10 两相邻防护单元之间应至少设置一个连通口。防护单元之间连通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在连通口的防护单

17、元隔墙两侧应各设置一道防护密闭门(图3210)。墙两侧都设有防护密闭门的门框墙厚度不宜小于500mm;2 选用设置在防护单元之间连通口的防护密闭门时,其设计压力值应符合下列规定:1) 乙类防空地下室的连通口防护密闭门设计压力值宜按0.03MPa;2) 甲类防空地下室的连通口防护密闭门设计压力值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两相邻防护单元的防核武器抗力级别相同时,其连通口的防护密闭门设计压力值应按表32 101确定;(2) 两相邻防护单元的防核武器抗力级别不同时,其连通口的防护密闭门设计压力值应按表32 102确定。3.2.11 当两相邻防护单元之间设有伸缩缝或沉降缝,且需开设连通口时,其防护单元之间

18、连通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在两道防护密闭隔墙上应分别设置防护密闭门(图3211)。防护密闭门至变形缝的距离应满足门扇的开启要求;2 选用分别设置在两道防护密闭隔墙的连通口(以及用连通道连接的两不相邻防护单元之间连通口)防护密闭门时,其设计压力值应符合下列规定:1) 乙类防空地下室宜按第3210条第2款第1项的规定;2) 甲类防空地下室的连通口防护密闭门设计压力值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两相邻防护单元的防核武器抗力级别相同时,应按表32101确定;(2) 两相邻防护单元抗力级别不同时,其连通口的防护密闭门设计压力值应按表3211确定。3.2.12 在多层防空地下室中,当上下相邻两楼层被划分

19、为两个防护单元时,其相邻防护单元之间的楼板应为防护密闭楼板。其连通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防护单元之间连通口设在上面楼层时,应在防护单元隔墙的两侧各设一道防护密闭门(图3212a);2 当防护单元之间连通口设在下面楼层时,应在防护单元隔墙的上层单元一侧设一道防护密闭门(图3212b);3 选用的防护密闭门,其设计压力值应符合本规范第 3210条的相关规定。3.2.13 在染毒区与清洁区之间应设置整体浇筑的钢筋混凝土密闭隔墙,其厚度不应小于200mm,并应在染毒区一侧墙面用水泥砂浆抹光。当密闭隔墙上有管道穿过时,应采取密闭措施。在密闭隔墙上开设门洞时,应设置密闭门。3.2.14 防空专业队

20、工程中的队员掩蔽部宜与装备掩蔽部相邻布置,队员掩蔽部与装备掩蔽部之间应设置连通口,且连通口处宜设置洗消间。3.2.15 顶板底面高出室外地平面的防空地下室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 上部建筑为钢筋混凝土结构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其顶板底面不得高出室外地平面;上部建筑为砌体 结构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其顶板底面可高出室外地平面,但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 当地具有取土条件的核5级甲类防空地下室,其顶板底面高出室外地平面的高度不得大于0.50m,并 应在临战时按下述要求在高出室外地平面的外墙外侧覆土,覆土的断面应为梯形,其上部水平段的宽度不得小于1.Om,高度不得低于防空地下室顶板的上表面,其水平段外侧为斜坡,其

21、坡度不得大于1:3(高:宽);2) 核6级、核6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其顶板底面高出室外地平面的高度不得大于1.00m,且其高出室 外地平面的外墙必须满足战时防常规武器爆炸、防核武器爆炸、密闭和墙体防护厚度等各项防护要 求;2 乙类防空地下室的顶板底面高出室外地平面的高度不得大于该地下室净高的12,且其高出室外地 平面的外墙必须满足战时防常规武器爆炸、密闭和墙体防护厚度等各项防护要求。3.2.16 战时为人防物资库的防空地下室,应按储存非易燃易爆战时必需晶的综合物资库设计。众智软件 3. 3 出入口3. 3. 1 防空地下室战时使用的出入口,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防空地下室的每个防护单元不

22、应少于两个出入口(不包括竖井式出入口、防护单元之间的连通口), 其中至少有一个室外出入口(竖井式除外)。战时主要出入口应设在室外出入口(符合第332条规定的防空地下室除外);2 消防专业队装备掩蔽部的室外车辆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中心医院、急救医院和建筑面积大于6000m2的物资库等防空地下室的室外出入口不宜少于两个。设置的两个室外出入口宜朝向不同方向, 且宜保持最大距离;3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两个相邻防护单元,可在防护密闭门外共设一个室外出入口。相邻防护单元的抗力级别不同时,共设的室外出入口应按高抗力级别设计:1) 当两相邻防护单元均为人员掩蔽工程时或其中一侧为人员掩蔽工程另一侧为物资库时;2

23、) 当两相邻防护单元均为物资库,且其建筑面积之和不大于6000m2时;4 室外出入口设计应采取防雨、防地表水措施。33. 2 符合下列规定的防空地下室,可不设室外出入口:1 乙类防空地下室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1) 与具有可靠出入口(如室外出入口)的,且其抗力级别不低于该防空地下室的其它人防工程相连通;2) 上部地面建筑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的常6级乙类防空地下室,当符合下列各项规定时:(1)主要出入口的首层楼梯间直通室外地面,且其通往地下室的梯段上端至室外的距离不大于5.00m; (2)主要出入口与其中的一个次要出入口的防护密闭门之间的水平直线距离不小于15.00m,且两个出入口楼梯结

24、构均按主要出入口的要求设计;2 因条件限制(主要指地下室已占满红线时)无法设置室外出入口的核6级、核6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 室,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1) 与具有可靠出入口(如室外出入口)的,且其抗力级别不低于该防空地下室的其它人防工程相连通;2) 当上部地面建筑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且防空地下室的主要出入口满足下列各项条件时:(1)首层楼梯间直通室外地面,且其通往地下室的梯段上端至室外的距离不大于2.00m; (2)在首层楼梯间由梯段至通向室外的门洞之间,设置有与地面建筑的结构脱开的防倒塌棚架;(3) 首层楼梯间直通室外的门洞外侧上方,设置有挑出长度不小于1.00m的防倒塌挑檐(当地面

25、建筑的外墙为钢筋混凝土剪力墙结构时可不设);(4) 主要出入口与其中的一个次要出入口的防护密闭门之间的水平直线距离不小于15.OOm。3.3.3 甲类防空地下室中,其战时作为主要出入口的室外出入口通道的出地面段(即无防护顶盖段),宜布置在地面建筑的倒塌范围以外。甲类防空地下室设计中的地面建筑的倒塌范围,宜按表3 33确定。3.3.4 在甲类防空地下室中,其战时作为主要出入口的室外出入口通道的出地面段(即无防护顶盖段)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出地面段设置在地面建筑倒塌范围以外,且因平时使用需要设置口部建筑时,宜采用单层轻型建筑;2 当出地面段设置在地面建筑倒塌范围以内时,应采取下列防堵塞措施: 1

26、)核4级、核4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其通道出地面段上方应设置防倒塌棚架;2)核5级、核6级、核6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平时设有口部建筑时,应按防倒塌棚架设计;平时不宜设置口部建筑的,其通道出地面段的上方可采用装配式防倒塌棚架临战时构筑,且其做法应符合本规范第37节的相关规定。3.3.5 出入口通道、楼梯和门洞尺寸应根据战时及平时的使用要求,以及防护密闭门、密闭门的尺寸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防空地下室的战时人员出入口的最小尺寸应符合表335的规定;战时车辆出入口的最小尺寸应 根据进出车辆的车型尺寸确定;2 人防物资库的主要出入口宜按物资进出口设计,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m2物资库的物资进出

27、口门洞净宽不应小于1.50m、建筑面积大于2000m2物资库的物资进出口门洞净宽不应小于2.OOm;3 出入口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门洞净宽。3.3.6 防空地下室出入口人防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人防门的设置数量应符合表336的规定,并按由外到内的顺序,设置防护密闭门、密闭门;2 防护密闭门应向外开启;3 密闭门宜向外开启。注:人防门系防护密闭门和密闭门的统称。3.3.7 防护密闭门和密闭门的门前通道,其净宽和净高应满足门扇的开启和安装要求。当通道尺寸小于规定的门前尺寸时,应采取通道局部加宽、加高的措施(图33. 7)。3.3.8 人员掩蔽工程战时出入口的门洞净宽之和,应按掩蔽人数每100人

28、不小于0.30m计算确定。每樘门的通过人数不应超过700人,出入口通道和楼梯的净宽不应小于该门洞的净宽。两相邻防护单元共用的出入口通道和楼梯的净宽,应按两掩蔽入口通过总人数的每100人不小于0.30m计算确定。注:门洞净宽之和不包括竖井式出入口、与其它人防工程的连通口和防护单元之间的连通口。3.3.9 人员掩蔽工程的战时阶梯式出入口应符合下列规定:1 踏步高不宜大于0.18m,宽不宜小于0.25m;2 阶梯不宜采用扇形踏步,但踏步上下两级所形成的平面角小于10,且每级离扶手0.25m处的踏步 宽度大于0.22m时可不受此限;3 出入口的梯段应至少在一侧设扶手,其净宽大于2.OOm时应在两侧设扶

29、手,其净宽大于2.50m时宜加设中间扶手。3.3.10 乙类防空地下室和核5级、核6级、核6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其独立式室外出入口不宜采用直通式;核4级、核4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的独立式室外出入口不得采用直通式。独立式室外出入口的防护密闭门外通道长度(其长度可按防护密闭门以外有防护顶盖段通道中心线的水平投影的折线长计,对于楼梯式、竖井式出入口可计入自室外地平面至防护密闭门洞口高12处的竖向距离,下同)不得小于5.OOm。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核4级、核4B级、核5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其独立式室外出入口的防护密闭门 外通道长度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 对于通道净宽不大于2m的室外出入口,核5级甲类防

30、空地下室的直通式出入口通道的最小长度应符 合表33101的规定;单向式、穿廊式、楼梯式和竖井式的室外出入口通道的最小长度应符合表33102的规定;2 通道净宽大于2m的室外出入口,其通道最小长度应按表33101和表33102的通道最小长度值乘以修正系数3.3.11 对于符合本规范第3310条规定的独立式室外出入口,乙类防空地下室的独立式室外出 入口临空墙的厚度不应小于250mm;甲类防空地下室的独立式室外出入口临空墙的厚度应符合表3 311的规定。3.3.12 附壁式室外出入口的防护密闭门外通道长度(其长度可按防护密闭门以外有防护顶盖段通道中心线的水平投影折线长计)不得小于5.00m。乙类防空

31、地下室附壁式室外出入口的自防护密闭门至密闭门之间的通道(亦称内通道)最小长度,可按建筑需要确定;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甲类防空地下 室,其附壁式室外出入口的内通道最小长度应符合表3312的规定(图3312)。3.3.13 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乙类防空地下室,其附壁式室外出入口临空墙厚度不应小于250mm。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其附壁式室外出入口临空墙最小防护厚度应符合表3313 的规定(图3312)。3.3.14 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乙类防空地下室、核6B级甲类防空地下室和装有钢筋混凝土人防门的核6级甲类防空地下室,其室内出入口有、无90拐弯以及其防护密闭门与密闭门之间的通道(亦称

32、 内通道)长度均可按建筑需要确定;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核4级、核4B级、核5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和装有钢结构人防门的核6级甲类防空地下室的室内出入口不宜采用无拐弯形式(图3314),且其具有一个90拐弯的室内出入口内通道最小长度,应符合表3314的规定。3.3.15 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乙类防空地下室的室内出入口临空墙厚度不应小于250mm。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甲类防空地下室的室内出入口临空墙最小防护厚度应符合表3315的规定。3.3.16 当甲类防空地下室的钢筋混凝土临空墙的厚度不能满足最小防护厚度要求时,可按下列方法之一进行处理:1 采用砌砖加厚墙体。实心砖砌体的厚度不应小于最小防护厚度与临

33、空墙厚度之差的1.4倍;空心砖砌体的厚度不应小于最小防护厚度与临空墙厚度之差的2.5倍;2 对于不满足最小防护厚度要求的临空墙,其内侧只能作为防毒通道、密闭通道、洗消间(即脱衣 室、淋浴室和检查穿衣室)和简易洗消间等战时无人员停留的房间、通道。3.3.17 防护密闭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防护密闭门设置在直通式坡道中时,应采取使防护密闭门不被常规武器(通道口外的)爆炸破片直接命中的措施(如适当弯曲或折转通道轴线等);2 当防护密闭门沿通道侧墙设置时,防护密闭门门扇应嵌入墙内设置,且门扇的外表面不得突出通道的内墙面;3 当防护密闭门设置于竖井内时,其门扇的外表面不得突出竖井的内墙面。3.3

34、18 设置在出入口的防护密闭门和防爆波活门。其设计压力值应符合下列规定:1 乙类防空地下室应按表33181确定;2 甲类防空地下室应按表33182确定。3.3.19 备用出入口可采用竖井式,并宜与通风竖井合并设置。竖井的平面净尺寸不宜小于1.0m 1.0m。与滤毒室相连接的竖井式出入口上方的顶板宜设置吊钩。当竖井设在地面建筑倒塌范围以内时,其高出室外地平面部分应采取防倒塌措施。3.3.20 防空地下室的战时出入口应按表3320的规定,设置密闭通道、防毒通道、洗消间或简 易洗消。3.3.21 密闭通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防护密闭门和密闭门均向外开启时,其通道的内部尺寸应满足密闭门的启闭

35、和安装需要;2 当防护密闭门向外开启,密闭门向内开启时,两门之间的内部空间不宜小于本条第1款规定的密闭通道内部尺寸。3.3.22 防毒通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防毒通道宜设置在排风口附近,并应设有通风换气设施;2 防毒通道的大小应满足本规范第526条中规定的滤毒通风条件下换气次数要求;3 防毒通道的大小应满足战时的使用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两道人防门均向外开启时,在密闭门门扇开启范围之外应设有人员(担架)停留区(图3322)。人员通过的防毒通道,其停留区的大小不应小于两个人站立的需要;担架通过的防毒通道,其停留区的大小应满足担架及相关人员停留的需要;2) 当外侧人防门向外开启,内

36、侧人防门向内开启时,两门框墙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人防门的门扇宽度,并应满足人员(担架)停留区的要求(停留区大小按本条第3款第1项的规定)。3.3.23 洗消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洗消间应设置在防毒通道的一侧(图3323);2 洗消间应由脱衣室、淋浴室和检查穿衣室组成:脱衣室的入口应设置在第一防毒通道内;淋浴室的入口应设置一道密闭门;检查穿衣室的出口应设置在第二防毒通道内;3 淋浴器和洗脸盆的数量可按下列规定确定:4 淋浴器的布置应避免洗消前人员与洗消后人员的足迹交叉;5 医疗救护工程的脱衣室、淋浴室和检查穿衣室的使用面积宜各按每一淋浴器6m2计;其它防空地下 室的脱衣室、淋浴室和检查穿衣室

37、的使用面积宜各按每一淋浴器3m2计。3.3.24 简易洗消宜与防毒通道合并设置;当带简易洗消的防毒通道不能满足规定的换气次数要求时,可单独设置简易洗消间。简易洗消应符合下列规定:1 带简易洗消的防毒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1) 带简易洗消的防毒通道应满足本规范第526条规定的换气次数要求;2) 带简易洗消的防毒通道应由防护密闭门与密闭门之间的人行道和简易洗消区两部分组成。人行道的净宽不宜小于 1.30m;简易洗消区的面积不宜小于2m2,且其宽度不宜小于0.60m(图33241)。2 单独设置的简易洗消间应位于防毒通道的一侧,其使用面积不宜小于5m2。简易洗消间与防毒通道 之间宜设一道普通门,简易洗

38、消间与清洁区之间应设一道密闭门(图33242)。3.3.25 在医疗救护工程主要出入口的第一防毒通道与第二防毒通道之间,应设置分类厅及配套的急救室、抗休克室、诊察室、污物间、厕所等。3.3.26 当电梯通至地下室时,电梯必须设置在防空地下室的防护密闭区以外。3.4 通风口、水电口3.4.1 柴油发电机组的排烟口(以下简称“柴油机排烟口”)应在室外单独设置。进风口、排风口宜在室外单独设置。供战时使用的及平战两用的进风口、排风口应采取防倒塌、防堵塞以及防雨、防地表水等措施。3.4.2 室外进风口宜设置在排风口和柴油机排烟口的上风侧。进风口与排风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10m;进风口与柴油机排烟口之

39、间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15m,或高差不宜小于6m。位于倒塌范围以外的室外进风口,其下缘距室外地平面的高度不宜小于0.50m;位于倒塌范围以内的室外进风口,其下缘距室外地平面的高度不宜小于1.OOm。3.4.3 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人员掩蔽工程、食品站、生产车间以及柴油电站等战时要求不间断通风的防空地下室,其进风口、排风口、柴油机排烟口宜采用防爆波活门 + 扩散室(或扩散箱)的消波设施(图347和图A02)。进、排风口和柴油机排烟口的防爆波活门、扩散室(扩散箱)等消波设施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附录F的规定。防爆波活门的设计压力应按本规范第3318条 的规定确定。3.4.4 人防物资库等战

40、时要求防毒,但不设滤毒通风,且空袭时可暂停通风的防空地下室,其战时进、排风口或平战两用的进、排风口可采用“防护密闭门 + 密闭通道 + 密闭门”的防护做法(图3 44a);专业队装备掩蔽部、人防汽车库等战时允许染毒,且空袭时可暂停通风的防空地下室,其战时进、排风口或平战两用的进、排风口可采用“防护密闭门 + 集气室 + 普通门(防火门)”的防护做法(图344b)。防护密闭门的设计压力应按本规范第3318条确定。3,45 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人员掩蔽工程、食品站、生产车间以及电站控制室等战时有洗消要求的防空地下室,其战时排风口应设在主要出入口,其战时进风口宜在室外单独设置。对于用作二

41、等人员掩蔽所的乙类防空地下室和核5级、核6级、核6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当其室外确无 单独设置进风口条件时,其进风口可结合室内出入口设置,但在防爆波活门外侧的上方楼板结构宜按防倒塌设计,或在防爆波活门的外侧采取防堵塞措施(图345)。3.4.6 采用悬板式防爆波活门(以下简称悬板活门)时,悬板活门应嵌入墙内(图3. 46)设置。其嵌入深度不应小于300mm 。3.4.7 扩散室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整体浇筑,其室内平面宜采用正方形或矩形,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乙类防空地下室扩散室的内部空间尺寸可根据施工要求确定。甲类防空地下室的扩散室的内部空间尺寸应符合本规范附录F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2 与扩

42、散室相连接的通风管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通风管由扩散室侧墙穿入时,通风管的中心线应位于距后墙面的13扩散室净长处(图347a);2) 当通风管由扩散室后墙穿入时,通风管端部应设置向下的弯头,并使通风管端部的中心线位于距后墙面的13扩散室净长处(图347b);3 扩散室内应设地漏或集水坑;4 常用扩散室内部空间的最小尺寸,可按本规范附录A的表A01确定。3.4.8 乙类防空地下室和核6级、核6B级甲类防空地下室消波设施可采用扩散箱。扩散箱宜采用钢板制作,钢板厚度不宜小于3mm,并应满足预定的抗力要求和密闭要求。扩散箱的箱体应设有泄水孔。扩散箱的内部空间最小尺寸,应符合本规范第347条第1款

43、的规定。常用扩散箱的内部空间最小尺寸可按本规范附录A的表A02确定。3.4.9 滤毒室与进风机室应分室布置。滤毒室应设在染毒区,滤毒室的门应设置在直通地面和清洁区的密闭通道或防毒通道内(图349),并应设密闭门;进风机室应设在清洁区。3.4.10 防空地下室战时主要出入口的防护密闭门外通道内以及进风口的竖井或通道内,应设置洗消污水集水坑。洗消污水集水坑可按平时不使用,战时使用手动排水设备(或移动式电动排水设备)设计。坑深不宜小于0.60m;容积不宜小于0.50m3。3.4.11 防爆波电缆井应设置在防空地下室室外的适当位置(如土中)。防爆波电缆井可与平时使用的电缆井合并设置,但其结构及井盖应满

44、足相应的抗力要求3.5 辅助房间3.5.1 医疗救护工程宜设水冲厕所;人员掩蔽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和人防物资库等宜设干厕 (便桶);专业队装备掩蔽部、电站机房和人防汽车库等战时可不设厕所;其它配套工程的厕所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对于应设置干厕的防空地下室,当因平时使用需要已设置水冲厕所时,也应根据战时需要确定便桶的位置。干厕的建筑面积可按每个便桶1.001.40m2确定。厕所宜设在排风口附近,并宜单独设置局部排风设施。干厕可在临战时构筑。3.5.2 每个防护单元的男女厕所应分别设置。厕所宜设前室。厕所的设置可按下列规定确定:1 男女比例:二等人员掩蔽所可按1:1,其它防空地下室按具体情况确定;2 大便器(便桶)设置数量:男每4050人设一个;女每3040人设一个;3 水冲厕所小便器数量与男大便器同,若采用小便槽,按每0.5m长相当于一个小便器计。3.5.3 中心医院、急救医院应设开水间。其它防空地下室当人员较多,且有条件时可设开水间。3.5.4 开水间、盥洗室、贮水间等宜相对集中布置在排风口附近。3. 55 人员掩蔽工程和除食品加工站以外的配套工程,其清洁区内不宜设置厨房。其它防空地下室当在清洁区内设厨房时,宜按使用无明火加温设备设计。3.5.6 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人员掩蔽工程以及生产车间、食品站等在进风系统中设有滤毒通风的防空地下室,应在其清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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