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最低工资水平的适度性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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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最低工资水平的适度性研究最低工资制度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一种劳动力市场规制政策,目的在于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近年来,中国政府越来越重视改善民生以及调节收入分配,最低工资制度作为保障低端劳动者收入水平的基本制度,也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此外,随着经济发展以及劳动力供需形势的变化,近年来许多省市出现了以“民工荒”为主要表现形式的普通劳动力短缺问题。为了应对这样的局面,地方政府往往通过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来保持在劳动力市场中的竞争力。基于以上两方面的原因,2010年以来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出现了轮番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的趋势,调整的频率和幅度

2、也较以往明显增加。 确定合理的最低工资标准是最低工资制度的核心内容和基本前提,学术界近年来也非常关注中国的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评估。具体来看,国际上一般认为最低工资标准与社会平均工资的比例保持在40%-60%比较合理,中国的最低工资规定也明确认可了这一标准。以此为依据,目前几乎所有的文献均认为中国最低工资标准与平均工资的比例不仅明显低于40%的国际下限值,甚至还呈现出长期下降的趋势。正是基于这一判断,当前主流观点均认为,中国最低工资标准的总体水平仍然偏低,并且还呈现出下降趋势。因此无论在学术界还是社会舆论中,要求提高甚至大幅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的呼声近年来始终不绝于耳。 但是我们注意到,中国的官方

3、统计部门一直没有发布过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平均工资数据。而在以往的研究和实际工作中,一般是以城镇单位就业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作为社会平均工资指标。但从统计对象来看,前者仅包括国有单位、集体单位和其他单位(外资、合资等)等单位的就业人员,其中并不包括在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中就业的劳动者。根据目前的情况,中国城镇私营、个体单位就业人员不仅数量庞大,而且整体工资水平较低。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2013年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中的就业人员占城镇总就业量的比例已经达到44.16%,但工资水平仅为城镇单位就业人员的63.53%。在这种情况下,把城镇单位就业人员的平均工资作为社会平均工资的做法将会明显高估全社会的实

4、际工资水平。所以近年来中国各级统计部门所发布的平均工资数据也是饱受争议,社会上关于工资“被增长”的质疑声也一直不断。 本文认为,由于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明显高于实际的社会平均工资,将其作为社会平均工资指标将导致明显的数据失真。考虑到已有的研究普遍以此为基准来评估中国的最低工资水平,我们认为这将导致对中国最低工资标准的系统性低估,所得出的结论可能会偏离真实情况。因此,本文的主要目的在于估算出中国实际的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在此基础上对最低工资标准的高低进行重新判断,并讨论相关的政策取向。 一、中国社会平均工资统计的代表性 国际上有多种评价最低工资水平的方法,但最低工资占社会平均工资的比例一直是其

5、中最重要的指标之一,并且一般认为这一指标保持比例在40%-60%较合理。而目前国内几乎所有的相关研究也都是使用该指标来评估中国的最低工资水平。显然,使用上述指标需要一个基础性前提,即该国家(或地区)所统计的社会平均工资具有高度的代表性和科学性,否则可能会导致判断结果的失真。 从中国目前宏观层面的劳动统计来看,涉及到工资统计的调查主要有两项:一是城镇劳动力调查,二是“三合一”就业统计。其中前者始于1996年,由国家统计局采取入户访问的方式调查城镇劳动力的就业与工资状况。该调查的数据质量较高、调查对象的代表性也较强。但由于各种原因,通过该调查获得的工资水平、失业率等数据却一直没有公开发布。 而中国

6、目前使用的社会平均工资数据来源于“三合一”就业统计,它分别是指:国家统计局负责的城镇单位劳动统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城镇私营企业就业人员、个体劳动者的行政登记;以及由农村社会经济调查总队负责的乡村就业人员统计。由于三者在统计对象方面具有互补性,因此在工作实践中一般将其合称为“三合一”就业统计。考虑到本文的研究目的,我们重点关注前两种统计方式。其中城镇单位劳动统计以国家统计局的“劳动综合统计报表制度”为基础,通过单位就业统计的方式获取数据。统计对象包括国有单位、城镇集体单位、其他单位(包括股份合作、联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等单位),但不包括城镇私营企业就业人员和个体就业人员

7、,因此产生所谓的“单位就业”数据。国家工商局统计的对象则是城镇私营企业就业人员和个体就业人员,采取的是行政登记的统计方式。尽管这一制度在统计对象上与城镇单位劳动统计形成了互补,但却没有统计私营和个体就业人员的工资水平。显然,“三合一”统计制度分别建立在单位就业统计和行政记录的基础上,但通过上述统计方法所获得数据的质量一般低于通过住户调查方式所获得的数据。 长期以来,“三合一”统计所公布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是中国唯一可以公开获得的宏观工资数据,也一直被作为社会平均工资指标使用。但我们认为,在计划经济时期或者改革开放的初期,由于在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就业的人员数量非常少,这一指标基本上可以反映社会平均工资的实际情况。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尤其是劳动力市场的改革,在私营、个体等传统“单位”之外就业的劳动力数量日益增加,因此目前继续使用城镇单位平均工资作为社会平均工资数据的做法很可能将偏离实际情况,从而造成工资统计数据的失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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