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燕文诉北京大学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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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刘燕文诉北京大学 拒绝颁发博士学位案,一、案情简介,刘燕文是北大电子学系92级博士生,主攻电子物理。他的博士论文题目是超短脉冲激光驱动的大电流密度的光电阴极的研究。刘说,他研究的这个东西,搞物理的人,如果不专攻电子学,不懂;攻电子学的人,如果不攻光电,不懂;攻光电研究的人,如果专攻阳极而不是阴极,也不太搞得懂。依他的说法,国内了解他研究内容的,廖廖无几。他的导师是光电阴极专家,中国科学院院士吴金德。但在北京大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上,判定他论文不合格的,竟是一群“物理盲”。这些委员会都是什么人呢?后来法庭调查发现,这十六人分别是文学家、法学家、经济学家、化学家,只有一人是物理学家。,对刘燕文博士论

2、文的审查,经过了三道工序:其一是博士论文答辩委员会的审查(7位委员全票通过);其二是北大学位评定委员会电子学系分会的审查(13位委员中12票赞成,1票反对);其三是北大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查(委员21位,评定刘燕文论文时,到会16位委员,6票赞成,7票反对,3票弃权)。1996年1月24日,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投票结果,决定不授予刘博士学位,只授予博士结业证书。这一决定结果未正式通知刘燕文。刘曾多次向系、校有关部门询问未获得学位的原因,也曾向国家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办反映情况,均未得到答复。1997年他曾向法院起诉,法院以“尚无此法律条文”为由不予受理。1999年7月,他从报上看到“北京科技大学本科

3、生田永诉学校拒发两证行政诉讼案,田永胜诉”一事的报道后,带着报纸来到海淀法院,法院终于受理了他的诉讼。,二、相关法律和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10条:“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负责审查硕士和博士学位论文、组织答辩,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2/3以上通过,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决议,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10条“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在申请日期截住止后两个月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

4、”,北京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19条:“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会成员主要在指导博士研究生的教授中遴选,并有学校有关党政领导干部参加” 20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做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以上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责向校评定委员会提出报告。” 北京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21条“博士学位研究生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学习课程,成绩合格,并通过论文答辩,由所在院(系、所、中心)将全部博士学位报批材料送学位办公室审核,经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按规定发给博士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硕士生和博士生完成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学习课程,学习期满,毕业(学位)论

5、文提交答辩但未获通过者,发给结业证书。”,三、法律疑点与 法理研习,1、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能否成为被告?,北大学位评定委员会是不是合格的被告?有两个问题要解决。第一,学位评定委员会是一个行政组织,还是学术组织?第二,学位评定委员会是一个独立的组织,抑或是北大的一个内部机构? 对第一个问题,我认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一个虚构的学术机构,实质是一个行政组织。判断一个机构的法律性质,不能仅以该机构的名称为依据,关键要看这些机构的组成和功能 。,对第二个问题,即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北大的一个内部机构,还是一个独立的组织问题,我认为,这是一个独立于北大的组织,不是北大的内部机构。问题的核心在于,在法律上,北

6、大行政当局对于学位评定委员会没有指挥权和命令权,学位评定委员会不是北大行政当局的下属。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召集权、议事权在于委员会自身。当两个组织发生关联时,判断一个组织是否是另一个组织的“内部机构”,关键的一条,要看两者之间有无“命令与服从”、“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没有这样的关系,即不能判断两者之间存在“隶属”。,2、法院审理学位纠纷案件, 是否侵犯学术自由?,“自由”本身不能成为拒绝司法的当然理由。所有希望排斥司法的人,所有希望维护自身特权的人,都会为自己的特权寻找借口一些冠冕堂皇的理由。公共利益、国家利益、自由、民主、人权等,这些 “大旗”难免被人充作虎皮,来吓唬法院!设想一下,如果自由本

7、身可以成为拒绝司法的理由,那么,合同法上的“合同自由”,宪法上的“言论自由”,岂非都可用作抵挡法院的盾牌?,我国的这种校学术评定委员会设置,并非国际上的通例,很大程度上,它是独一无二的,是行政权力无所不及这一历史现象的现代遗存,是教育行政化和学术行政化一种具体体现。学生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之间,就学位授予问题发生的纠纷,不是学术纠纷,而是学术管理纠纷,严格地说,应当是教育管理纠纷。我们要承认一个基本的道理,这就是,学术虽然需要自由,但当学术管理、学位管理、教育管理发生的纠纷,被起诉到法院,学术并不必然因此而丧失自由。法院不可以解决学术纠纷,但可以解决学术管理和考评纠纷,两者不是一回事。,3、校学

8、位评定委员会对博士论文 有无实质审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10条 对论文答辩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权,进行了界定。按该条,答辩委员会负责审查学位论文,组织答辩,就是否授予学位作出“决议”,即对论文进行实质审查的权限,以及是否授予学位的决定权限,在于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就论文是否达到博士水准问题,作出“决议”而不是“建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权限,是对“论文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决议,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权是审议论文答辩委员会的“决议”,而不是“论文”!换句话来说就是,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的“标的”,是答辩委员会的“决议”而不是“论文”。它有权

9、决定是否“批准”论文答辩委员会的决议,而无权决定是否“批准”论文。从法条所用的词汇,我们也可以明白这个道理。“批准”是行政管理上的一个习惯用词,并非学术判断上的习惯用词,对于博士论文,岂能批准或不批准?,既然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论文没有实质审查权,那么,它的权力是什么?它的权力是“程序审查权”。即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权,是对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答辩程序进行审查,对申请学位的人是否符合其它颁证条件进行审查。如果答辩委员会答辩程序,明显违法或有失自然公正,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有权不批准,让其重新评议。 如果刘燕文的论文已经答辩通过,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就是不批准,法院就应当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定进行具体审查

10、不是具体审查论文,而是具体审查不批准有无其它法定事实和理由。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不仅可以审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程序,而且有权具体审查评定委员会作出不批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没有依据和理由,拒绝决定授予学生学位的情况下,只要学生符合颁发学位证书条件的,法院可以并应当直接判令学校颁发学位证书。须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一个行政性委员会,其行为是行政行为。在相对人符合颁发学位证书的而行政机关拒绝颁发的情况下,法院有权也有法律依据判令行政机关颁发证书。,4、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 能否投弃权票?,见学位条例第10条 刘燕文的表决票是:赞成6票,反对7票,弃权3票。虽然刘燕文的赞成票不过半数,但

11、其反对票也不过半数。法律规定“是否批准”,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刘燕文赞成票不过半,当然不能算通过;但是,他的否决票也没过半,也不能算没通过。北大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不授权刘博士学位,没有事实依据,因为反对票也不够。,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委员们,能否弃权? 答案应当是无可置疑的他们不能弃权。学位评定委员会,是一个行政性委员会,他们的权力,也是他们的责任。如同法官不能拒绝裁判一样,行政官员不能拒绝行政。 那么,人大代表为什么可以弃权呢?他们之间的区别何在?,5、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程序 是否违背了法律的正当程序?,刘燕文:“我就像蚂蚁一样被人掐死,可我还不知道被谁掐死的。” “公正不仅应当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更要以令人不容置疑的方式实现。” 法律对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程序,没有规定。上位法包括宪法也没有规定程序正义的内容。,我的心得是,法官在判决理由中,不仅仅可以陈述他们对法律的见解和分析,而且也可以陈述他们认为可用来支持判决的其它理由。理由可以从多方面寻找。,理由越多,判决的基础越厚。这其中,至少有一个理由,与判决所适用的具体法律条文,具有逻辑的必然关系,支持着判决条文的适用。以本案为例,被告“票数不够,违反法律规定”,仅这一条,足以支持判决结果,其它理由可以仅作补证作用。,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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