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案例分析2.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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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买卖合同 一、买卖合同概述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二、出卖方的义务 (一)交付标的物 交付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转移给买受人占有。交付可分为现实交付和拟制交付。 现实交付,是指出卖人在事实上将标的物转移给买受人,使出卖物处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由买受人直接占有标的物。 拟制交付,是指在标的物不能实际转移占有或者没有必要实际转移占有的情形下,出卖人将标的物占有的权利转移给买受人,以代替实物的交付。拟制交付又包括: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简易交付,动产物权转移时,受让人已事先合法占有该物的场合。此时只要双方就该物权转让事宜协商一致,即可发生法律效

2、力,不必再行现实交付。如租赁人购买其租赁物,无须再经过反还交付这一程序,占有改定,是转移动产所有权时,出让人基于生产、生活需要仍需继续占有动产而与受让人订立特定契约,由出让人继续保持占有。如:甲将电视转让给乙,通常情形下,甲应将电视现实地交付给乙,由乙取得直接占有,但是因甲还需使用此电视机,便可与乙订立借用或者租用合同继续使用。履行借用合同后甲再从乙处取回电视机进而继续使用。电视机在甲乙甲之间的传递并无实际意义,因此为简化程序,只需订立契约,便可以发生物权变动,此时乙仅取得间接占有人的地位。,指示交付,是指标的物由双方以外的第三人实际占有时,转让人将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标的物的

3、实际交付。物权法第26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例如:出卖人将已经出租的标的物或由他人保管的标的物出卖的,可将对承租人的租赁物返还请求权或将对保管人、仓储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给买受人,以代标的物的交付。,(二)交付的效力 交付的效力主要包括以下三项内容: 1、所有权转移 动产一般在交付时转移所有权。 例外:汽车等动产的所有权转移以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为准。 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以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为准。,当事人可以约定所有权保留。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所有权的保留,以充分保障出卖人获得价款的权利和其他合法

4、权益。据此: 当买受人尚未支付价款或者尚未充分支付价款时,标的物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出卖人对标的物享有取回权 。 当买受人不履行付款义务或者约定的其他义务时,出卖人可以通知买受人解除合同,并取回标的物。 当买受人不履行付款义务或者约定的其他义务,又将标的物转卖给第三人,出卖人有追回权,除非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案例分析张某和李某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李某先将房屋交付于张某,但在张某付清全部的价款之前,该房屋的所有权仍归李某.在交付房屋后,全部价款付清前,房屋因大火而毁损.对于房屋的损失应当由谁来承担?( ) A、张某,因为房屋已经交付 B、李某,因为房屋所有权属于李某 C、张某

5、,因为所有权保留的约定无效,房屋的所有权应当视为属于张某 D、张某、李某各承担一半损失,答案解析A。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于不动产,未明确标的物风险时间转移的,风险也是随交付而转移,对于采取所有权保留制度作为合同履行的担保的,未明确标的物风险转移的,风险也是随着交付而转移。故本题的答案为选项A。,2、孳息转移。孳息在标的物交付之前产生的,归出卖人所有,在交付之后产生的,归买受人所有。在所有权保留的情况下,孳息同样处于所有权保留的法律状态,即使在交付之后也不能归买受人所有。,

6、案例李某为了耕地租用田某的耕牛一头,租期为当年的3月5日至次年的3月4日。当年9月8日,田某因急需用钱交该耕牛卖给了李某,双方于当日签订了合同。当年11月该耕牛生下一小牛,则小牛应当属于() A、田某,因为耕牛的所有权属于田某,其孳息也应当归田某 B、田某、李某共有,因为小牛是在租用期间生下的 C、李某,因为双方签订了合同,合同成立时就完成了交付和所有权的转移 D、田某,因为买卖不破租赁,即使所有权发生了转移,孳息也不转移,答案C。依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又依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

7、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本题中,买受人李某已经依租赁合同占有了标的物,买卖合同成立生效时,为交付完成时间。此后,标的物产生的孳息应当归买受人李某所有。,3、风险转移。 风险责任承担的一般规定: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原则上随标的物交付而转移,即在标的物交付之前风险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风险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可排除“风险随标的物的转移而转移的一般原则。 如果运输是出卖人义务,则在途风险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违约时风险的负担。 交付之前违约: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收货违

8、约: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法律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而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在这种情况下,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间起由买受人承担。,在途货物的风险承担。标的物是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当然,依照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的约定可以排除这一规则的适用。 质量不符达到根本违约时风险的承担。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承担风险不影响其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

9、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案例甲地的某服装公司与乙地的某批发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服装合同,约定服装公司供给批发公司某品牌女式套装15000套,单价300元,国庆节前必须交货,但是对交货地点并没有约定。服装公司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某动运输公司。在运输途中,遇到暴雨引发的泥石流,全部货物被卷走。根据本案情,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服装公司承担该风险 B、批发公司承担该风险 C、服装公司和批发公司共同承担该风险 D、服装公司和批发公司都不承担该风险,答案B。,案例分析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了一批货物,约定于6月5日提货,但是因甲公司未能安排好汽车而未能按时提货,当天

10、傍晚,乙公司存放货物的仓库遭到雷击起火,货物灭失。则应当由()承担该批货物的损失? A、乙公司,因为货物是在其控制之下的 B、乙公司,因为货物的所有权没有转移 C、甲公司,因为其没有按时提货 D、双方根据公平原则分担,答案C。,案例乙公司于约定的时间按约定将甲公司购买的一批货物用汽车运至甲公司所在地,但是甲公司发现该批货物有严重的质量瑕疵,无法正常使用,遂拒绝接受。于是,乙公司的车就在甲公司所在地安顿。夜间突降暴雨引发泥石流,该批货物均被卷走。则() A、货物灭失的损失由甲公司承担 B、公物灭失的损失由乙公司承担 C、货物灭失的损失由甲公司承担主要部分,乙公司承担次要部分 D、货物灭失的损失由

11、乙公司承担主要部分,甲公司承担次要部分,答案B。由于乙公司的货物有有严重的质量瑕疵,甲公司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其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此时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案例张某卖给李某一头牛,约定3个月之内交清款项,款项交清前所有权不转移。以下各项正确的是() A、至3个月之前,该牛生一头小牛,小牛在李某付清款项之前属于张某。 B、至3个月之前,该牛生一头小牛,小牛在李某付清款项之前属于李某 C、老牛交付后,尚未付款前,老牛被雷电击中死亡,风险由张某承担 D、老牛交付后,尚未付款前,老牛被雷电击中死亡,风险由李某承担,答案AD。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

12、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第一百三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由于张某与李某约定了所有权保留,故小牛发球所有权保留状态,A项正确。 又根据合同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故肯定D项。,(三)交货时间: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四)交货地点 交货地点的确定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首先,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货。 2、其次,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解释:履行地

13、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再次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不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五)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 对于包装方式的确定,有以下几个递进的步骤: 1、首先,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 2、其次,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 第六十一条的补缺规则确定; 第六

14、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3、再次,仍不能确定的,按照通用方式; 4、最后,仍不能确定的,按照足以保护的方式。,(六)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七)物的瑕疵担保义务。指出卖人担保其所交付的标的物符合买卖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品质、价值和功效。对于标的物质量标准的确定:首行,应当以当事人的约定为准,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其次

15、,没有约定质量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按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补充解释规则进行解释。如果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标准,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三、买受方的义务 (一)付款数额。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二)付款地点。付款地点的确定,应当按照以下四个步骤: 1、首先,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 2、其次,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补充规则确定。 3、再

16、次,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 4、若当当事人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三)付款时间。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 、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确定; 、如果按照以上两个步骤仍无法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四)买受人对多交部分的付款义务 对于出卖人多交的标的物,买受人有以下权利义务: 1、接收权: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负有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的义务。 2、拒绝权:买受人对多交部分的标的物可以行使拒绝权,拒绝接受

17、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同时负有及时通知出卖人的义务。,(五)检验义务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对标的物的数量、质量检验。检验是买受人的权利,但是一定时间内进行检验则是买受人的义务。 1、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检验。 2、当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当事人应当及时检验。,(六)通知义务 买受人检验货物后,如果发现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数量或者挂帅有不符合约定的情形的,应当通知出卖人。 1、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2、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

18、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3、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四、特殊买卖合同 (一)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分期付款买卖,是指按照约定买受人按期分批向出卖人支付价款的买卖。分期付款买卖主要适用于标的额较大的不动产和高档耐用消费品的买卖当中,并且可以特约所有权保留。,1、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需要掌握以下内容: 出卖人的利益保护。为保护出卖人的利益,买受

19、人未付到期价款达到总价款的5分之一时,出卖人有两个权利可以选择:(1)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而不再分期付款;(2)解除合同并要求买受人支付使用费。,2、风险的承担。在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后,无论所有权是否转移,标的物在交付后发生的毁损、灭失的风险都由买受人承担。 3、孳息的归属。在出卖人交付标的物以后,孳息归买受人所有。如果买受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合同解除,则合同自始失去效力,孳息应当归出卖人所有。,(二)试用买卖合同 试用买卖,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买受人试用标的物,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条件的合同。试用买卖合同在性质上属于附条件的合同。试用买卖合同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试用期间的确定。在

20、三个递进步骤:(1)当事人约定;(2)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根据已有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3)仍旧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2、试用期间内,买受人有购买与否的选择权。,3、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的沉默视为购买。 4、试用买卖中,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与买受人的行为不是交付行为,因此,试用期间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5、试用期届满,买受人表示购买的,其交付方式应当适用简易交付的规则。 6、试用买卖合同如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无论买受人是否购买标的物,均不支付使用费。,张三与李四签订买卖一头耕牛的合同,约定由买受人李四在水田试用3天,根据已知的条件,下列观点正确的是() A、试

21、用买卖合同的基本特征是附条件,而不是附期限 B、试用期买卖合同的基本特征是附期限,而不是附条件 C、试用之后 ,李四拒绝购买,应当支付使用费 D、试用之后,李四决定购买,但应当支付使用费,答案解析A。试用买卖是附条件的合同,即试用买卖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生效条件。以一方的意志来使合同的条件成就,这样的条件称为随意条件。试用期的约定,不是试用买卖的基本特征。因为,合同所附期间,是用来控制合同效力的,试用期只是条件发生的期间,是为条件的发生与否设定的限制。控制试用买卖效力主要是条件,因此选择A项,排除B项。试用买卖合同如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无论买受人是否购买标的物,均不支付使用费故排除CD项。,案

22、例王某与徐某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王某以4000元的价格将自己的一台彩彩电视机卖给徐某。徐某当即支付了2000元的预付款,并约定第五天徐某付清余款后将彩电拿走。但是,第三天时,一场雷火将该彩电烧毁。徐某得知此事后请求王某将已将的2000元预付款归还。但是,王某认为该彩电已经卖给徐某了,自己只不过是暂时替王某保管一下彩电,所以不仅不同意退还2000元预付款,反而要徐给付余款2000元。请回答: (1)该彩电的所有权应当属于谁? (2)该彩电灭失的风险应当由谁承担? (3)本案应当如何处理?,答案解析 (1)该彩电的所有权应当属于王某,因为在没有特别的约定和法律规定时,财产所有权自财产交

23、付时起转移。本案中该彩电尚未交付,其所有权不转移,仍属于王某。,(2)该彩电灭失的风险应当由王某负担,因为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该彩电未交付,风险由出卖人承担。,(3)由于该彩电已经灭失,合同履行不能。双方可以解除合同,王某应当退还徐某2000元的预付款,但是不承担违约责任,因为不可抗力是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赠与合同 一、概念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与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二、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 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单方面撤销赠与。但是受到如下限制: 1、三类合同不得任意撤销:(1)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的赠与合同;(2)具有道德义务性质

24、的赠与合同;(3)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2、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后的赠与合同亦不得任意撤销。,三、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 为了保护赠与人的利益,法律赋予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后,在一定的情形下可行使撤销权。这些情形包括: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都赠与人的近亲属。注意四点:第一、这种侵害是违法侵害;第二、这种侵害可以是故意侵害,也可以是过失侵害;第三、这种侵害必须达到严重的程度;第四、被侵害的是赠与人或者其近亲属。,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包括法定扶养义务和约定抚养义务。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4、受赠人实施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

25、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案例王某与杨某签订一份赠与合同,王某已经将标的物交付于杨某。则在何种情况下,王某可以撤销赠与并请求场某返还财产?() A、杨某故意伤害王某,致王某残疾 B、杨某与王某的关系恶化 C、杨某对王某有抚养义务,但杨某并没有履行该义务 D、王某赠与杨某一辆汽车,约定杨某在三年内应当负责接送王某的儿子上学,但杨某并未履行该义务。,答案ACD。,四、行使法定撤销权的主体 行使法定撤销权的主体包括:赠与人、赠与人的继承人、赠与人的法定代理人。一般来说赠与人是撤销权人。但是如果受赠人实施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

26、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五、行使法定撤销权的除斥期间 1、赠与人行使法定撤销权的除斥期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 2、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行使法定撤销权的除斥期间:自知道或者知道撤销原因之间起6个月内行使。,六、赠与人的解除权 由于赠与合同的无偿性,法律允许赠与人符合一定的条件时,解除赠与合同。解除效力不及于已经履行的部分。赠与人解除合同的,应当负举证责任。赠与人行使法定解除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在订立合同之后 ,履行或者全部履行之前,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 2、赠与人经济状况的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妨碍了赠与合同的履行。,七

27、、赠与人的过错责任 赠与人有两大法律责任,分别是: 1、损害赔偿责任。因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所以,赠与人只有在故意、重大过失情形下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瑕疵担保责任。原则上,赠与人不负瑕疵担保责任,但要注意两个例外情形:一是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二是赠与人故意不告知或保证无瑕疵,对受赠人造成损失的。,案例张某将一台使用过一年的食品加工机赠与李某,后来李某在正常使用该加工机时,由于加工机的内在瑕疵而导致该食品加工机受损,而且还造成了原料的损失2000元,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下列观点正确的是() A、因为张某是将食品加工机无偿赠与李某的,故张某对食品加工机的损失和原料的损失2000元,不负任何责

28、任。 B、因为张某是将食品加工机无偿赠与李某的,故张某对食品加工机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C、如果张某在赠与时曾向李某保证该食品加工机无任何质量问题,则张某应当对食品加工机的损失和原料的损失2000元负赔偿责任。 D、如果张某在赠与时曾向李某保证该食品加工机无任何质量问题,则张某应当对原料的损失2000元负赔偿责任。,答案BD。 第一百九十一条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案例由于遭遇特大洪涝灾害,为发动群众力量进行赈灾,各地

29、电视台纷纷举办赈灾义演,以筹集物资捐助灾区。在某电视台举办的赈灾义演会上,福龙食品有限公司当场承诺,捐赠200万元人民币资助在洪灾中失去父母的儿童和青少年,并且向灾区人民无偿捐献该公司生产的某种方便食品。电视节目播出后,受赠方多次要求福龙食品有限公司履行自己的承诺,均未得到答复。后福龙食品有限公司捐出一批食品,但是该食品经灾区人民食用后,发现该批食品大部分是过期食品,给灾区人民造成巨大的损失。为此,受赠方与福龙食品有限公司发生了纠纷。受赠方将福龙食品有限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福龙食品有限公司履行捐款的义务,并且承担赔偿责任。福龙食品有限公司以公司经营困难为由要求解除赠与合同。对于其所捐赠的食品

30、质量问题以赠与是无偿行为,赠与人对赠与标的物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为由进行抗辩,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过调查发现,在电视节目播出后,福龙食品有限公司的知名主高涨,公司的业绩大大增加,获利丰厚。根据案情,请回答: ()本案中,受赠方能否要求福龙食品有限公司履行捐款200万元的义务?依据是什么? (2)本案中,福龙食品有限公司对赠与药品的质量问题能否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依据是什么?,答案解析 (1)受赠方有权要求福龙食品有限公司履行捐款的义务。依据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本案

31、中,福龙食品有限公司在救灾活动中承诺捐款捐物,该赠与合同具有救灾性质,依法不得撤销。依据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五条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但是,本案中,福龙食品有限公司并没有陷入生产经营困难,相反地,其因为电视节目的播出而获利颇多。因此其不具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受赠方有权请求其履行承诺义务。,(2)福龙食品有限公司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赠与物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依据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

32、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福龙食品有限公司故意将过期的食品捐赠给灾区,给灾区人民造成巨大损失,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借款合同 一、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贷款,到期返还贷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借款合同分为两类,一类是金融机构作为贷方的借款合同;另一类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也即民间借款。,二、贷款人的监督权 贷款人可以监督借款人按照约定借款用途使用借款。当借款人没有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时,贷款人有以下三种权利: 1、停止发放贷款 2、提前收回借款 3、解除合同,案例刘某于5月5同乡农村信用社贷款8万元,兴办养鸡场,分四

33、批发放,每批两万元。但是,信用社发放了两批贷款后,发现已发放的两批贷款被刘某用于炒股,则信用社有权() A、停止发放余下借款 B、加倍征收利息 C、提前收回借款 D、解除合同,答案ACD。合同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故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CD。,三、还款期限的确定 还款期限的确定有以下三个递进的步骤: 1、按照约定的期限 2、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补充规则进行解释 3、仍然不明确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有催告权,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四、有关利息的规定 1、对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行为的

34、处理:不是无效,而是按实际借款额返本计息 2、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利息的最高额限制:利息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陪,并不得计算复利,否则违法部分无效。,3、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未明确约定利息,视为无息借款。若自然人之间借款明定有还款期限,借款人逾期不还,贷款人主张逾期利息的,应予准许;自然人之间借款未明定有还款期限,贷款人催告借款人还款,催告期过后,贷款人仍不还款;贷款人主张逾期利息的,仍应予准许。,4、付息方法:首先,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补充规则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分两种支付:(1)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2)借款期间一年以上

35、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案例张某向李某借款5万元,借期一年,年利率为10%,李某预先扣下0.5万元的利息。借款期届满,张某应当还给李某() A、4.95万元 B、4.5万元 C、5万元 D、5.5万元,答案A。合同法 第二百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故本题中,张某应当返还李某的本金为4.5万元,利息0.45万元。所以,选项A正确。,案例李某向白某借款5万元用以兴办养猪场,双方没有约定利息,一年后,养猪场获取了较大的利润。李某归还借款时,白某提出要李某支付2千元的利息。为

36、此,双方产生了纠纷。则下列关于李某是否应当支付利息的观点中,正确的有() A、李某不必支付利息 B、李某应当按照当地的民间利率支付利息 C、李某应当按照银行的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D、李某应当在不超过银行存款利率四倍的范围内支付利息,答案A。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因此,答案为A。,五、提前还款 借款人提前还款的,按照实际的借款期间而不是约定的借款期间计算利息。,案例2王某向赵某借款20万元,借期两年,年利率15%。双方就提前还款未有约定

37、。一年后,王某想提前还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王某不能提前还款,因为双方对此没有约定 B、如果李某同意,王某可以提前还还款,应当返还26万元 C、王某可以提前还款,应还26万元 D、王某可以提前还款,应还23万元,答案D。根据合同法 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本题中,王某的实际借款期限为一年,故应当支付一年的利息,即3万元。共计23万元。,案例张三向李四借款5万元,并签订了书面合同。但未约定利息,也未约定还款期限。下列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A、李四可以要求张三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B、李四有权随时要求张三

38、返还借款 C、借款合同自李四向张三提供借款时生效 D、经李四的催告,张三仍不还款的,李四有权主张逾期利息。,答案BCD。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故B正确。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因此,故C正确。若自然人之间借款明定有还款期限,借款人逾期不还,贷款人主张逾期利息的,应予准许;自然人之间借款未明定有还款期限,贷款人催告借款人还款,催告期过后,贷款人仍不还款;贷款人主张逾期利息的,仍应

39、予准许。,租赁合同 一、概念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二、出租人的义务 1、交付义务:出租人有义务按照约定交付租赁物,并保证租赁物适租。 2、维修义务: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维修义务由出租人负担。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3、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出租人有义务保证第三人不对租赁物主张权利。如果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此时,承

40、租人负有正当使用和及时通知的义务。,三、承租人的妥善保管义务 承租人负有正当使用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否则,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五、承租人的不作为义务 1、租赁权是债权,未经出租人同意,禁止承租人对租赁物为添附行为; 2、经过出租人同意的,承租人可为添附行为,此时,二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约定解决; 3、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擅自添附的,出租人可要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六、对承租人转租的限制 1、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转租。此时同时存在两个租赁合同关系,即出租人与承租人的租赁合同,承租人与次承租人的租赁合同,承租人并未退出租赁关系,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并未发生变化;所以转租不同于租赁权的转

41、让。租赁权的转让是承租人将租赁权转让给第三人,自已退出租赁关系,第三人取代承租人的法律地位。,2、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擅自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出租人与承租人的租赁合同,但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仍可成为生效合同。 3、在转租情形下,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次承租人对于租赁物造成的损失,基于合同效力的相对性,出租人只能向承租人而不是次承租人主张违约责任。但如果次承租人的行为构成了对租赁物的侵权,出租人作为物权人则可以主张物上请求权,请求次承租人承担侵权责任。,七、承租人的其他义务 1、支付租金的义务。 2、返还租赁物义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并保证租赁物的完

42、满状态。,八、承租人的权利 1、正常损耗免责权。承租人按照通常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时造成的损耗是正常损耗,对此,承租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占有、使用、收益权。除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3、买卖不破租赁。“买卖不破租赁”是指在租赁期间,即使出租人转让租凭物的,租赁合同对受让人继续有效。这是债权对抗所有权的一个特例,也是物权优先于债权的一个例外。 4、优先购买权。 (1)民通意见中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的,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而合同法中规定,出租人应在“合理期限内”提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43、(2)出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受侵害的,可请求法院确认买卖无效。,九、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形式 不定期租赁合同主要包括三种情况: 1、当事人未约定租期或约定不明。依照补缺规则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2、当事人明定租期在六个月以上,但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3、租赁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十、租赁合同中的解除权 1、出租人的解除权。(1)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2)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的。 2、不定期合同,双方均

44、享有随时解除权。但是,出租人负有通知义务,须在合理期限之内通知承租人。,3、承租人的解除权。(1)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并且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2)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案例张某将自己的房屋租给李某,双方就使用期间的维修费用和风险责任的承担未作约定。后来,二人为此发生了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租赁期间的维修费用应由张某负担 B、租赁李某负担 C、租赁期间的维修费用应由

45、双方平均负担 D、租赁期间的风险责任应由双方平均负担,答案A。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故本题中应当由张某负担。对于风险责任,合同法未作规定,但是依照风险应当由所有权人承担的原理,在租赁期间,风险责任未作约定的情况下,应当由所有权人负担。故本题选项为A。,案例王某将一辆机车租给赵某使用,该机车已经严重老化,存在着危害人身安全的危险。赵某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了这一瑕疵,但是因为租金便宜,便签订了合同。则() A、赵某可以欺诈为由撤销合同 B、赵某可以胁迫为由撤销合同 C、赵某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D、赵某不能以该车质量不合格为由解除合同,答案C

46、。本题中,王某与赵某订立合同时,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王某故意隐瞒实情或者告知虚假情况等,也不存在要挟事由,故合同为有效合同,但是因租赁标的物存在危及承租人人身安全,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案例姚某有一套老式住房,但是由于年久失修,不能保证安全。王某欲租来住。姚某将实情告知,但是王某认为不成问题。双方遂以口头的形式约定租期为2年。两个月后,雨季来临,该房屋严重漏水,王某多次请求姚某维修,但姚某一直没有维修。王某于是就自己的人维修该房,产为此花费了500元。在此

47、期间,王某因为漏水无法居住,借住在朋友处半个月。请回答: ()该房屋租赁合同() A、未采用法定形式,无效 B、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效 C、标的物质量不合格,无效 D、当事人已经实际履行,不因不具备法定形式而无效,答案D。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故本题应当选D。,()如果王某住进不久,姚某需自己使用该房屋,则() A、租期内不得解除合同,否则须承担违约责任 B、可随时解除合同,但须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王某 C、可请求宣告合同无效 D、可与王某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答案BD。如上题所述,该合同为不定期合同,根据合同法 第二

48、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第六十一条 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故选项B正确。根据民法的意思自治的原理,可以判断选项D正确。故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D。,(3)姚某不履行维修义务,导致王某不得不的人维修,并且影响了其居住。对些,王某可以提出() A、解除合同 B、要求姚某承担维修费用 C、要求延长半个月的租期 D、不付未使用期间的租金,答案BCD。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

49、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故本题中,正确选项为BCD。,案例2007年3月,张伟、刘亮在周兴、王磊的见下以口头的形式了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张伟租用刘亮的一间房屋居住,租期5年,月租金800元。半年后,由于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双方时常哪生争议,以致刘亮产生了出卖房屋的想法,于是张亮与张伟商量,希望张伟可以买下该房屋,张伟未作任何表示。2007年12月,刘亮将该房屋以6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周兴。周兴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后,认为租金偏低,便通知张伟,如果张伟不同意增加租金,周兴将收回房屋,张伟不同意,双方于是诉之法院。在法院审理期间,双方达成新的租赁协议,但是在撤诉之前,张伟回病死亡,经查张伟与其女友同居。根据该案情,请回答:,(1)张伟与刘亮达成的口头租赁合同是否有效?依据是什么? (2)如果张伟以刘亮未经其同意就擅自出卖房屋,侵犯其优先购买权为由,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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