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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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吉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预防事故发生,依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各级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和机构(以下统称有关部门)举报相关行业领域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第三条举报人可以通过吉林省安全生产举报平台、“12350”或“12345”热线电话、电子邮件、书信等多种方式进行举报。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立安

2、全生产举报奖励公告牌,鼓励从业人员报告发现的事故隐患、提出整改隐患的合理化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对报告的事故隐患不予整改的,从业人员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第五条举报人举报时应当明确举报对象、举报事项以及违法违规事实,可以提供照片、视频、音频、文字等有效的证据线索。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可以不予奖励并及时告知举报人:(一)举报内容无明确的举报对象、举报事项,未说明事故隐患基本情况,未提供必要的证据线索的。(二)举报事项已经有关部门发现,并已经作出处理决定或正依法调查处理以及已经办结的。(三)同一事项重复举报或向多部门举报,且未提出新的基本情况或新的必要证据线索的。(四)生产经营单位自查发现或内部

3、举报的事故隐患,已建立整改台账并公示,且已经整改完毕或正在整改的。(五)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人员以及执法、督导检查中聘请的专家或其他有关人员举报的,或授意他人举报的。对于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事项,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告知举报人向有权处理的部门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核查处理,并告知举报人,无法与举报人取得联系的除外。第六条举报核查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核查”的原则。吉林省安全生产举报平台或热线电话接到举报后,由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甄别和分转,有关部门接到转办件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职责权限和管辖层级受理举报事项,并将受理情况及时告知举报人。有关部门确定受理举

4、报转办件后,应立即组织核查,及时采取消除事故隐患措施。第七条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的,有关部门按照“谁核查、谁奖励”的原理,给予举报人奖励,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50%计算,最高奖励30万兀O第八条有关部门负责举报受理、核查、奖励发放等事项的工作人员不得泄漏举报人个人信息和举报内容等相关材料,切实保障举报人合法权益。对举报受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条有关部门应在举报件办结后3个工作日内,将举报的受理核查、隐患处置、奖励发放等情况录入吉林省安全生产举报平台,对举报受理闭环管理。举报人可通过平台跟踪举报办理进度。第十条有关部

5、门要将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经核查后据实列支,并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第十一条有关部门应将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奖励标准、处置流程、平台应用、举报渠道等内容纳入年度培训计划,对本系统工作人员和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开展相关培训。第十二条有关部门可通过电视、广播、微信公众号、网站、抖音、印发宣传单等多种载体和方式组织开展举报奖励宣传,调动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形成社会共治安全格局。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吉林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有关部门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和便于公众知晓的举报奖励事项简易版本。第十四条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

6、奖励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吉安委办联(2024)30号)同时废止。附件:1.吉林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公告牌样式2.吉林省安全生产举报受理范围(部门版)附件1吉林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公告牌样式吉林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公告牌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欢迎您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经核查属实的,将按规定奖励,最高可达30万元。举报途径:1 .举报平台:吉林省安全生产举报平台(百度输入平台名称)2 .举报电话:12350或12345o3 .书信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3727号。吉林省安全生产举报平台请扫这里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

7、室监制制作公告牌可采用纸张、塑料、金属、高分子材料等各类材质。公告牌尺寸长1米,宽1.5米。背景采用蓝色底板。标题为200pt黄色方正小标宋简体,正文为150Pt白色宋体。二维码要清晰醒目。附件2吉林省安全生产举报受理范围(部门版)一、应急管理部门受理范围(一)危险化学品1.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2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3 .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4,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5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

8、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6 .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7 ,全压力式液化烧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8液化烧、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9 .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10 .地区架空电力线路(35KV及以上)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I1.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12 .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

9、设备。13 .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14 .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15 .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16 .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17 .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18 .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19 .未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20 .新开

10、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21 .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22 .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前,未编制试生产(使用)方案或未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确认,擅自开展试生产(使用)的。23 .精细化工企业未按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24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未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法规定履行安全审查手续,擅自开工建设。25 .拒不执行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下达的责令企业停产停业指令,继续从事生

11、产经营活动。26 .将生产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27 .未执行应急管理部门下达的隐患整改指令,仍然组织生产或使用。28 .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商、供应商。29 .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擅自停用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的。30 .从业人员未经安全培训合格上岗作业。31 .管理人员指挥员工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情况下冒险作业、指挥员工擅自变更工艺和操作程序等违章指挥行为。32 .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进行作业、擅自拆除安全设施或造成安全设施失效等违章作业行为。33 .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粉尘爆炸危险性、中毒危险性的

12、厂房(含装置或车间)和仓库内设置办公室、控制室、休息室、外操室、巡检室。34 .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二)烟花爆竹1.无证售卖烟花爆竹的;35 批发企业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36 批发企业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的;37 零售店(点)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38 零售店(点)销售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的;39 零售店(点)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三)煤矿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2 .瓦斯超限作业。3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4 .矿井未建立

13、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5 .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6 .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7 ,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8.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9,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10 .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I1.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施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12 .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13 .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

14、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14 .未分别配备专职的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防治水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15 .未按照国家规定足额提取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范围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16 .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或者瓦斯等级鉴定弄虚作假的。17 .出现瓦斯动力现象,或者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了突出事故,或者被鉴定、认定为突出煤层,以及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非突出矿井,未立即按照突出煤层管理并在国家规定期限内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的(直接认定为突出矿井的除外)。18 .图纸作假、隐瞒

15、采掘工作面,提供虚假信息、隐瞒下井人数,或者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及管理制度时伪造记录,弄虚作假的。19 .矿井未安装安全监控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以及对系统数据进行修改、删除及屏蔽的。20 .提升(运送)人员的提升机未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安装保护装置,或者保护装置失效,或者超员运行的。21 .带式输送机的输送带入井前未经过第三方阻燃和抗静电性能试验,或者试验不合格入井,或者输送带防打滑、跑偏、堆煤等保护装置或者温度、烟雾监测装置失效的。22 .掘进工作面后部巷道或者独头巷道维修(着火点、高温点处理)时,维修(处理)点以里继续掘进或者有人员进入

16、或者采掘工作面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设压风、供水、通信线路及装置的。23 .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未实行先抽后建,建设开工前没有对首采区突出煤层进行地面钻井预抽瓦斯。24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仍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继续组织生产。25 .煤矿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带班下井档案虚假。26 .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擅自组织施工。27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28 .煤矿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29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30 .煤矿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和安

17、全验收评价。31 .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正常后,在竣工验收前,未进行安全验收评价。32 .煤矿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预评价进行建设。33 .煤矿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四)非煤矿山1.矿山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2 .矿山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3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4 .关闭、破坏边坡监测系统或者隐瞒、篡改、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5 .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6 .地下矿山一级负荷未采用双重电源供电,或双重电源中的任一电源不能满足全部一级负荷需要。7 .

18、地下矿山未按照设计要求建立机械通风系统,或风速、风量、风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8 ,地下矿山未配齐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9 ,地下矿山排水系统与设计要求不符,并导致排水能力降低。10 .地下矿山提升系统的防坠器、阻车器等安全保护装置或信号闭锁装置失效继续使用,未定期试验或检测检验。11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矿山关键巷道防水门设置与设计要求不符。12 .矿山企业违规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法定资质和条件的单位。13 .未采用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或者分层开采的。14 .未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采场边坡、排土场边坡进行稳定性分析的。15 .尾矿库排洪

19、系统构筑物严重堵塞或坍塌,导致排水能力急剧下降。16 .尾矿库库区或尾矿坝上存在未按批准的设计进行开采、挖掘、爆破等危及尾矿库安全的活动。17 .尾矿堆积坝上升速率大于设计堆积上升速率。18 .多种矿石性质不同的尾砂混合排放时,未按设计要求进行排放。19 .尾矿库坝平均外坡坡比陡于设计坡比。20 .尾矿库浸润线埋深小于控制浸润线埋深。21 .湿式尾矿库防洪高度和干滩长度小于设计值。22 .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入尾矿库。23 .没有及时填绘图纸,现状图纸与实际严重不符。24 .地下矿山相邻矿山的井巷相互贯通。25 .地下矿山擅自开采各种保安矿柱。26 .地下矿山相邻矿山开采错动线重叠,

20、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或未与相邻矿山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27 .地下矿山安全出口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要求。28 .矿山承包单位项目部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数量、条件或者不属于承包单位正式职工。29 .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山,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采取防火措施。30 .地下矿山开采错动线以内存在居民村庄,或存在重要设备设施时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31 .地下矿山井口标高在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下,未采取相应防护措施。32 .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及复杂的矿井没有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配备探放水作业队伍或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3

21、3 .地下矿山巷道或者采场顶板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支护措施。34 .露天转地下开采,地表与井下形成贯通,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35 .边坡出现滑移现象,出现横向及纵向放射状裂缝的;或者边坡坡体前缘坡脚处出现上隆(凸起)现象,后缘的裂缝急剧扩展的。36 .地下矿山未按照设计要求对生产形成的采空区进行处理。37 .具有严重地压条件的地下矿山,未采取预防地压灾害措施。38 .开采或者破坏设计要求保留的矿(岩)柱或者挂帮矿体。39 .在井筒、井下等重点区域或场所违规动火作业的。40 .工作帮坡角大于设计工作帮坡角,或者最终边坡台阶高度超过设计高度的。41 .排土场在平均坡度大于1:5的地基上顺坡排

22、土,未按设计采取安全措施的。42 .凹陷露天矿山未按设计建设防洪、排洪设施。43 .山坡排土场周围未按设计修筑截、排水设施的。44 .运输道路坡度大于设计坡度10%以上的。45 .冬季尾矿库未按照设计要求的冰下放矿方式进行放矿作业。46 .尾矿库坝体高度超过设计总坝高,或超过设计库容贮存尾矿。47 .地下矿山在突水威胁区域或可疑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进行探放水;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复杂的矿井,井巷施工未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落实探放水防治水安全措施。48 .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不实施停产撤人。49 .地下开采转露天开采前,未探明采空区和溶洞,或者未按设计处理对露天

23、开采安全有威胁的采空区和溶洞。50 .露天采场未按设计设置安全平台和清扫平台的。51 .排土场总堆置高度2倍范围以内有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设计采取安全措施的,或者擅自对在用排土场进行回采作业的。(五)工贸52 企业管理方面(1)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2)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3)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53 冶金行业(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含澡堂)等6类人员聚集场所,以及钢铁水罐冷(热)修工位设置在铁水、钢水、液渣吊运

24、跨的地坪区域内的。(2)生产期间冶炼、精炼和铸造生产区域的事故坑、炉下渣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和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厂房内吊运和地面运输通道等6类区域存在积水的。(3)炼钢连铸流程未设置事故钢水罐、中间罐漏钢坑(槽)、中间罐溢流坑(槽)、漏钢回转溜槽,或者模铸流程未设置事故钢水罐(坑、槽)的。(4)转炉、电弧炉、AoD炉、1.F炉、RH炉、VOD炉等炼钢炉的水冷元件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等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炉体倾动、氧(副)枪自动提升、电极自动断电和升起装置联锁的。(5)高炉生产期间炉顶工作压力设定值超过设计文件规定的最高工作压力,或者炉顶工作压力监测装置未

25、与炉顶放散阀联锁,或者炉顶放散阀的联锁放散压力设定值超过设备设计压力值的。(6)煤气生产、回收净化、加压混合、储存、使用设施附近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等6类人员聚集场所,以及可能发生煤气泄漏、积聚的场所和部位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数据未接入24小时有人值守场所的。(7)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加压机、烘烤器等设施,以及进入车间前的煤气管道未安装隔断装置的。(8)正压煤气输配管线水封式排水器的最高封堵煤气压力小于30kPa,或者同一煤气管道隔断装置的两侧共用一个排水器,或者不同煤气管道排水器上部的排水管连通,或者不同介质的煤气管道共用一个排水器

26、的。54 .有色行业(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含澡堂)等6类人员聚集场所设置在熔融金属吊运跨的地坪区域内的。(2)生产期间冶炼、精炼、铸造生产区域的事故坑、炉下渣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厂房内吊运和地面运输通道等6类区域存在非生产性积水的。(3)熔融金属铸造环节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的(倾动式熔炼炉、倾动式保温炉、倾动式熔保一体炉、带保温炉的固定式熔炼炉除外)。(4)采用水冷冷却的冶炼炉窑、铸造机(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结晶器除外)、加热炉未设置应急水源的。(5)熔融金属冶炼炉窑的闭路循环水冷元件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

27、测报警装置,或者开路水冷元件未设置进水流量、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未监测开路水冷元件出水温度的。(6)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结晶器冷却水系统未设置进水压力、进水流量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快速切断阀、紧急排放阀、流槽断开装置联锁,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倾动式浇铸炉控制系统联锁的。(7)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浇铸炉铝液出口流槽、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未设置液位监测报警装置,或者固定式浇铸炉的铝液出口未设置机械锁紧装置的。(8)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固定式浇铸炉的铝液流槽未设置紧急排放阀,或者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未设置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或者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

28、接处的液位监测报警装置未与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紧急排放阀联锁的。(9)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倾动式浇铸炉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未设置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或者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的液位监测报警装置未与浇铸炉倾动控制系统、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联锁的。(10)铝加工深井铸造机钢丝卷扬系统选用非钢芯钢丝绳,或者未落实钢丝绳定期检查、更换制度的。(三)可能发生一氧化碳、碑化氢、氯气、硫化氢等4种有毒气体泄漏、积聚的场所和部位未设置固定式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数据未接入24小时有人值守场所,或者未对可能有种化氢气体的场所和部位采取同等效果的检测措施的。(12)使用煤气

29、天然气)并强制送风的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未设置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的。(13)正压煤气输配管线水封式排水器的最高封堵煤气压力小于30kPa,或者同一煤气管道隔断装置的两侧共用一个排水器,或者不同煤气管道排水器上部的排水管连通,或者不同介质的煤气管道共用一个排水器的。4.建材行业(1)煤磨袋式收尘器、煤粉仓未设置温度和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未设置气体灭火装置的。(2)筒型储库人工清库作业未落实清库方案中防止高处坠落、坍塌等安全措施的。(3)水泥企业电石渣原料筒型储库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事故通风装置联锁的。(

30、4)进入筒型储库、焙烧窑、预热器旋风筒、分解炉、竖炉、篦冷机、磨机、破碎机前,未对可能意外启动的设备和涌入的物料、高温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等采取隔离措施,或者未落实防止高处坠落、坍塌等安全措施的。(5)采用预混燃烧方式的燃气窑炉(热发生炉煤气窑炉除外)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的。(6)制氢站、氮氢保护气体配气间、燃气配气间等3类场所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的。(7)电熔制品电炉的水冷设备失效的。(8)玻璃窑炉、玻璃锡槽等设备未设置水冷和风冷保护系统的监测报警装置的。5.机械行业(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交接班室等5类人

31、员聚集场所设置在熔融金属吊运跨或者浇注跨的地坪区域内的。(2)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的。(3)生产期间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的炉底、炉坑和事故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造型地坑、浇注作业坑和熔融金属转运通道等8类区域存在积水的。(4)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压铸机、氧枪的冷却水系统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熔融金属加热、输送控制系统联锁的。(5)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或者燃烧装置未设置火焰监测和熄火保护系

32、统的。(6)使用可燃性有机溶剂清洗设备设施、工装器具、地面时,未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在周边密闭或者半密闭空间内积聚措施的。(7)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通风设施的。6.轻工行业(1)食品制造企业烘制、油炸设备未设置防过热自动切断装置的。(2)白酒勾兑、灌装场所和酒库未设置固定式乙醇蒸气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通风设施联锁的。(3)纸浆制造、造纸企业使用蒸气、明火直接加热钢瓶汽化液氯的。(4)日用玻璃、陶瓷制造企业采用预混燃烧方式的燃气窑炉(热发生炉煤气窑炉除外)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的

33、5)日用玻璃制造企业玻璃窑炉的冷却保护系统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的。(6)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通风设施的。(7)锂离子电池储存仓库未对故障电池采取有效物理隔离措施的。7 .纺织行业(1)纱、线、织物加工的烧毛、开幅、烘干等热定型工艺的汽化室、燃气贮罐、储油罐、热媒炉,未与生产加工等人员聚集场所隔开或者单独设置的;(2)保险粉、双氧水、次氯酸钠、亚氯酸钠、雕白粉(吊白块)与禁忌物料混合储存,或者保险粉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的。8 .烟草行业(1)熏蒸作业场所未配备磷化氢气体浓度监测报警仪器,或者未配备防毒面具,或者熏蒸杀虫作业前未确认无关人员全

34、部撤离熏蒸作业场所的。(2)使用液态二氧化碳制造膨胀烟丝的生产线和场所未设置固定式二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事故通风设施联锁的。9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者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设有员工宿舍、会议室、办公室、休息室等人员聚集场所的。(2)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或者不同建(构)筑物、不同防火分区共用一套除尘系统、除尘系统互联互通的。(3)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的。(4)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除尘方式,或者其他可燃性

35、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的。(5)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的。(6)铝镁等金属粉尘、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的。(7)除尘器、收尘仓等划分为20区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的。(8)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产生机械点燃源的工艺设备前,未设置铁、石等杂物去除装置,或者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设置火花探测消除装置的。(9)遇湿自燃金属粉尘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通风等防止氢气积聚措施,或者干式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的。(10)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

36、严重的。10 .使用液氨制冷的行业领域(1)包装、分割、产品整理场所的空调系统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的。(2)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或者快速冻结装置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9人的。I1.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相关的行业领域(1)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并且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2)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或者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或者作业现场未设置监护人员的。12 .电气焊作业(1)无证上岗作业。(2)未经审批动火作业。(3)作业现场未配备消防设施。(4)未安排专门人员现场监护。二、自然资源部门举报受理范围1 .超越批准的

37、矿区范围采矿的。2 .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的。3 .无证勘查、无证采矿的。三、住建部门举报受理范围(一)房屋市政施工1 .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或者肢解发包。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强制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工期的。2 .监理单位未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3 .监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审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未按照规定参与组织危

38、大工程验收的。4 .设计单位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未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的。5 .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或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6 .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或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7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项目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8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9 .未编制、未审核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

39、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或未按规定组织专家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未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的。10 .对因基坑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基坑土方超挖且未采取有效措施;深基坑施工未进行第三方监测;对出现支护结构或周边建筑物变形值超过设计变形控制值,基坑侧壁出现大量漏水、流土,基坑底部出现管涌,桩间土流失孔洞深度超过桩径等坍塌风险预兆未及时处理。11 .模板工程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模板支架承受的施工荷载超过设计值;模板支架拆除及滑模、爬模爬升时,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计或规范要求。12 .脚

40、手架工程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未设置连墙件或连墙件整层缺失;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防倾覆、防坠落或同步升降控制装置不符合设计要求、失效、被人为拆除破坏;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过程中架体悬臂高度大于架体高度的2/5或大于6米。13 .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设备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塔式起重机独立起升高度、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施工升降机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顶升加节以及附着前未对结构件、顶升机构和附着装置以及高强

41、度螺栓、销轴、定位板等连接件及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不齐全、失效或者被违规拆除、破坏;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标准节连接螺栓缺失或失效;建筑起重机械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14 .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安装、拆卸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设施;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或套牌手续的建筑起重机械;起重机械结构件存在严重隐患;群塔作业不满足安全距离。15 .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结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结构未按设计要求设置防倾覆装置;单根钢桁架(屋架)安装时未采取防失稳措施;悬挑式操作平台的搁置

42、点、拉结点、支撑点未设置在稳定的主体结构上,且未做可靠连接。16 .配电系统未采用三级配电、二级保护;未做到“一机、一闸、一箱、一漏”;外电防护设置不符合要求;特殊作业环境照明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电压。17 .有限空间作业未履行“作业审批制度”,未对施工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原则;有限空间作业时现场未有专人负责监护工作。18 .拆除施工作业顺序不符合规范和施工方案要求。19 .暗挖工程中作业面带水施工未采取相关措施,或地下水控制措施失效且继续施工;施工时出现涌水、涌沙、局部坍塌,支护结构扭曲变形或出现裂缝,且有不断增大趋势,未及时采取措施。20 .使用危害程度较

43、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1.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21 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23 建设单位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备案的。(三)城镇燃气行业1 .非法经营燃气的“黑窝点”。2 .燃气企业未签订供用气合同、未定期开展餐饮等用户入户安检、随瓶安检,未进行安全要求告知等违规行为。3 .燃气经营

44、企业违规向存放气瓶总重量超过100千克但未设置专用气瓶间,未规范安装、使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等不安全用气场所供气的行为。4 .企业或居民在小区车库、地下室和半地下室、高层建筑违规使用燃气等行为。5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违规行为。6 .燃气经营者未经燃气等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7 .燃气经营者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8 .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的。9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10.在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

45、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个人、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四、交通运输部门举报受理范围1.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2 .未依法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装卸、过驳作业。3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4 .未依法取得相应的港口经营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从事危险货物港口经营。5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6 .从业单位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导致重

46、大事故隐患的。7 .从事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上岗作业。8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9 .两个以上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同一港口作业区内从事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的。10 .公路水运工程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I1.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47、12 .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13 .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14 .客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运营证的车辆。15 .客运包车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16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的;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17 .内河船舶所配船员数量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规定的配员要求。18 .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内河船舶航行或操作。19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五、农业农村部门举报受理范围1.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结构、主尺度、作业类型的。2 .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的。3 .利用渔业船舶私载、超载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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