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20XX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范文[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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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20XX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范文1 特征码 nbhwjFYLTFHAhYAfjvMI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宗地出让 合同)第一条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 方):法定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 法定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 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 、 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 让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 原则,订立本合同。第二条甲方依据本合同出让土地的使用权, 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资源、

2、埋藏物和市政公用 设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第三条乙方根据本合同受让 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依据有关规定可以转让、出租、 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乙方在受让土地使用权范围内所进 行的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律、法规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并不 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四条甲方出 第 2 页 让给乙方的地块位于,面积为平方米。其位 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安确 认。第五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年,自颁 发该地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第 六条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地块,按照批准的总体规

3、划是建设 项目。 (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在出让期限内,如 需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应当取得甲方和城市规划行政 主管部门批准,依照有关规定重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第七条本合 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第八 条乙方同意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 用费以及乙方向第三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费(税) 。第九条该地 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 等) ,总额为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条本合同 经双方签字后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

4、甲方缴 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共计元人民币(美元或 港元等)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日 内,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日仍未全部支付 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乙方赔偿。第十一条乙方在 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日内,依照规定办 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 , 第 3 页 取得土地使用权。第十二条乙方同意从年开始,按政府规 定逐年缴纳土地使用费,缴纳时间为当年月日。土地 使用费用每年每平方米为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 。第 十三条乙方同意以美元(港元等)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 金及其他费用。 (注;根据具体情况定)美元(港元等)与

5、人民 币的比价,以合同签定当天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买入价 和卖出价的中间值计算。第十四条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 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费用 汇入甲方的银行帐号内。银行名称:银行分行, 帐户号。甲方银行帐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日内, 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 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第十 五条本合同规定的出让年限届满,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出让地块 的使用权,该地块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也由甲方无偿 取 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土使 用权济销登记手续。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地块,须在期满

6、前 天内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并在确定了新的土地使用 第 4 页 权出让年限和出让金及其他条件后,与甲方签订续期合同,并 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第十六条任何一方对于因发生 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不负责 任。但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造成的损失。遇有 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或电 报(电传或传真)的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事件发生后 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以及需 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第十七条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任何 应付款项,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缴纳 滞纳金。第十八条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或连续两年不投资建

7、设的, 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第十九条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 致使乙方延期占用土地使用权,则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 期限应相应推延.同时甲方应承担乙方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 失.第二十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第二十一条因执行本合同 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仲裁机 构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二条本合同要求 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起 生效。双方的地址应为:甲方:乙方:法定名称;法定名 称;法定地址;法定地址;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电话号码;电 传;电传;传真;

8、传真;电报挂号;电 第 5 页 报挂号;任何一方可变更以上通知和通讯地址,在变更后 日内应将新的地址能知另一方。第二十三条本合同经双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第二十四条本合同采用两种文 字书写,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两种文字如有不符,以 中文为准。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份,双方各执份。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于年月日在中国省(自治 区、直辖市)市(县)签订。第二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 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甲方:中华人民共和国省 乙:(章) (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土地管 理局(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土地使用条件(宗地项目)一、界桩定点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9、以下简称本合同)正式签 订后日内,市(县)土地管理局,会同用地者依图验 明红线所标示座标的各拐点界桩。面积核定无误后 ,双方在 用地红线图上签字认定。界桩由用地者妥善保护,不得私自改 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应及时报告市(县)土 地管理局,请求重新埋设。二、土地利用要求用地者在 用地红线图兴建建筑物应符合下列要求:()主体建筑物的 性质规定为;()附属建筑物;()建 筑容积率(建筑面积密度);()建筑覆盖率(建筑 密度);()总建筑面积不超过 平方米;()建筑层数,最高平均 第 6 页 层;()绿化比率 ;()室外地面标高 ;()所有建筑物的设计均应符合 国家现行建筑设计标准、规程的规定。

10、(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三、公益工程用地者表示同意在用地红线范围内一并建 造下列公益工程,并同意免费提供使用。 ()蹲位公 厕()小区公用停车场()自行车棚()配电室(开关 站) (注:根据具体情况定)用地者表示同意政府的下列 工程可在其红线范围内的规划位置建造或通过,而无需作任何 补偿。 ()() 四、设计、施工、竣工红 线范围内的建筑设计、建筑用途等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要求,涉 及交通、管线、消防、环保、人防、航道等问题,还须报经有 关主管部门审批后建设,并由地方政府派出机构管理,由此所 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用地者负担。用地者自签订本合同 之日起日内应按批准的规划设计图纸和施工设计图纸 动土施工

11、。并于年月日前所完成的建筑物面积不 少于平方米。规模大的、特殊的复杂工程,其 动土施工时间按上述要求进行有困难的,用地者至迟应在离建 设期限届满之日前日内,向市(县)土地管理局提出足够 理由延建申请,且延续期不得超过日。用地者应在 年月日以前竣工(受不可抗力影响者除外) , 第 7 页 延期竣工日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有权收回土地 使用权,注销其国有土地使用证 ,其地上建筑物无偿归国家 所有。五、建筑维修活动用地者用地红线范围内进行建 设及维修活动时,对周围环境及设施应承担的责任包括: ()所属建筑物品或废弃物(即泥土、碎石、建筑垃圾等) 不得侵占或破坏红线图以外的土地及设施。如需临时占用市

12、 政道路,应报请市公安部门批准。如需临时使用红线以外土地, 应与该用地者协商;若属政府未批准土地,应报市(县)土地 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交纳土地费用。 ()未获有关部门批 准,不得在公共用地上倾倒、储存任何材料或进行任何工程活 动。 ()用地者必须确保土地使用范围内的污水、污物、恶臭 物或响环境的排泄物均应有可靠的排除方法,不得损害周围的 环境。 ()在土地使用期限内,用地者对该地段内的所有城市 市政设施,均应妥善保护,避免损坏,否则,应承担修复工程 的一切费用。用地者不得开辟、铲除或挖掘毗邻地段的 土地。在兴建建筑或维修工程之前,用地者必须摸清地 段或相邻地段公有的明渠,水道(包括水龙喉管

13、) 、电缆、电线 以及其他设施的位置,并向有关部门呈报处理上述设施的计划; 第 8 页 用地者在未获批准之前,不得动工。基本需要改道、重新铺设 或装设的费用,均由用地者负责。六、供水、供电用地 者所需的用水,应与市自来水公司签订供水合同。用地 者所需的用电,应与市供电局签订供电合同。用地者接 水、接电及开设路口,所需费用均自行负责。七、监督检查 在土地使用期间,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有权对用地者 红线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用地者不得拒绝和 阻挠。在地者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红线范围以外的土地 (包括堆放物品、器材等) ,否则,按违法占地处理。用 地者在用地范围内,应按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工程设计图纸的要 求进行建设。用地者对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未经规划 部门批准,不得任意拆除或改建、重建。否则,有关部门有权 责令其恢复原状或拆除,拒不执行的,可强制执行,所需费用 由用地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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