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天津市职业技能培训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培训监管工作,促进职业技能培训事业健康、规范、有序发展,保障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安全,依据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天津市职业技能培训规定、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23)181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培训,是指具备资质的企业培训中心、企业公共实训基地、职业学校、公共实训基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等(以下统称培训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的,由政府给予资金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以下简称补贴培训)。对培训机构开展补贴培训的监督检杳和违规处理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开展补贴培训的培训机构应当实行协议管理,按
2、照天津市承接政府补贴职业培训机构协议管理办法执行。第四条市人社局负责统筹管理全市补贴培训监管工作,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一)制定补贴培训监管制度,完善监管措施;(二)统筹全市补贴培训监管工作,指导和监督区人社局、市就业服务中心分别做好监管工作;(三)规划建设补贴培训监管信息系统;(四)对全市补贴培训资金使用效果进行评估;(五)协调解决监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六)对反映集中、性质恶劣的举报投诉以及重大违规行为进行核查处理;(七)对监管过程中发现涉嫌违规、违纪、违法的重大问题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管职责。第五条区人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补贴培训的监管工作,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一)落
3、实国家和本市补贴培训政策,建立区级监管制度;(二)对本区域内补贴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本区域内补贴培训班期相关资料存档及管理;(四)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年度质量评估;(五)本区域内补贴培训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六)本区域内补贴培训举报投诉的核查与处理;(七)对监管过程中发现涉嫌违规、违纪、违法的重大问题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八)市人社局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六条市就业服务中心负责补贴培训监管的具体工作,在市人社局指导下,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一)落实补贴培训监管制度,细化监管工作内容、流程;(二)对全市补贴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推动职业技能培训相关任务落实;(四)管理维护补贴培训监管信
4、息系统;(五)统计核查全市补贴培训资金使用情况;(六)受理核杳全市补贴培训举报投诉;(七)对监管过程中发现涉嫌违规、违纪、违法的重大问题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八)市人社局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二章监管内容和方式第七条对补贴培训实施监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培训资质情况。包括开展补贴培训的场地、设施设备、师资配备、补贴培训协议签订、开展补贴培训的范围和标准等情况。(二)培训开展情况。包括招收学员、教学计划实施、教学管理、培训秩序和效果等情况。(三)补贴发放情况。包括享受补贴人员身份、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四)其他需要监管的事项。第八条市、区人社局应当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分别采取日常检
5、查、按比例抽查、专项检杳、远程监控、委托第三方核查、社会监督、质量评估、信用分级评价等方式,对补贴培训开展情况实施监管。第九条日常检查由区人社局组织实施,采取问询、听课、查阅资料等方式对培训机构培训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日常检查应当覆盖本行政区域内全部补贴培训班期。第十条按比例抽查由市就业服务中心组织实施,抽查范围为全市补贴培训班期。第十一条开展日常检查、按比例抽查,应根据需要组成检查组,随机确定检查对象、检查人员,每组检查人员不少于2人,检查结果录入职业技能培训管理系统。第十二条专项检查由市人社局组织实施,按照上级部署或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开展。第十三条区人社局、市就业服务中心应当利用电子围栏、
6、人脸识别、定位签到等信息化手段,对补贴培训进行远程监控。第十四条市人社局可委托第三方社会机构,通过查阅资料、问卷调查、电话回访、实地走访等方式,对区人社局和市就业服务中心监管情况进行核查,对补贴培训效果进行评估。第十五条市、区人社局应当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及时受理投诉举报,投诉举报处理应遵守保密等规定,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第十六条区人社局每年应当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培训质量评估,市人社局汇总全市质量评估结果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七条市人社局应当根据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遵守职业技能培训有关法律法规情况和年度培训质量评估情况,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进行信用分级评价,依法实施联合奖惩。第三章违规处理第十八条
7、对违反补贴培训相关管理规定的培训机构,应当根据事实、性质和情节,采取约谈机构负责人、下达整改函、情况通报、解除补贴培训协议、将问题线索移送有关部门等方式处理。第十九条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人社局约谈机构负责人,培训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工作:(一)班期培训人数超过规定上限或出勤率不足80%的;(二)学员考勤签到表、学员培训协议书、教案等资料不完整或填写不规范的;(三)课堂秩序混乱,疏于管理的;(四)擅自变更申报教师的;(五)通过利诱等方式违规招收学员的;(六)未按规定为学员配发培训教材的;(七)经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第二十条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人社局制发整改函,培训机
8、构应当在收到整改函后1个月内完成整改,6个月内不得申报新的补贴培训:(一)办学条件达不到培训要求的;(二)未按教学计划开展培训的;(三)使用未申报教师的;(四)未在规定场所开展培训或擅自变更培训场所的;(五)未按规定提供培训、考核视频录像资料的;(六)对日常检查抽查、举报投诉查处拒不配合的;(七)当年累计2次以上被约谈培训机构负责人的;(八)经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第二十一条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人社局进行情况通报,培训机构应在1个月内完成整改,1年内不得申报新的补贴培训:(一)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机构质量评估的;(三)未落实相关安全规定,培训场所存在安全隐患的
9、四)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的;(五)当年累计不合格班期占全部培训班期比例超过20%的;(六)当年累计2次以上被下达整改函的;(七)经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第二十二条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人社局解除补贴培训协议,被解除补贴培训协议的培训机构应在1个月内完成整改,2年内不得申报新的补贴培训I:(一)违规合作开展补贴培训的;(二)弄虚作假,套取补贴资金的;(三)因违反人社法律法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法人受到刑事处罚的;(四)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五)发生重大培训事故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六)当年累计2次以上被通报的;(七)经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第二十三条培训机构在整改期间不得开展补贴培
10、训,对认定违规的人员或班期不予补贴,已经发放的补贴由区人社局责令培训机构退回。第二十四条区人社局对培训机构进行处理后,应当在处理后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报市人社局,并抄送市就业服务中心。市人社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培训机构涉嫌违规问题直接开展调查,并依照相关规定作出处理。第四章监管责任第二十五条区人社局应当承担本区域监管主体责任,完善监管制度和措施,确保职业技能培训质量,保障补贴资金安全。监管制度和措施的制定,应当符合“三重一大”工作程序,并报市人社局。第二十六条市就业服务中心应当落实监管责任,健全工作机制,制定监管方案和工作流程,确保全市职业技能培训规范、有序。市就业服务中心补贴培训监管方案
11、工作流程,应报市人社局。第二十七条区人社局应每半年向市人社局报告本区域内补贴培训监管情况,市就业服务中心应每月向市人社局报告全市补贴培训监管情况。第二十八条市人社局应对区人社局、市就业服务中心监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可根据工作需要专题听取区人社局、市就业服务中心补贴培训监管情况汇报。第二十九条区人社局在培训监管工作中,存在下列履行职责不到位情形之一的,由市人社局视情节进行工作约谈、情况通报或依法将问题线索移送有关部门:(一)落实国家和本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不到位或不及时的;(二)区级监管制度不健全,缺乏有效监管手段的;(三)未按规定开展日常检查,或日常检杳流于形式的;(四)未按要求留
12、存培训班期档案资料,或档案资料管理混乱的;(五)未认真开展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质量评估,或评估结果不客观公正的;(六)对举报投诉不认真核查处理,或举报投诉经查实较多的;(七)对培训机构违规行为未按规定进行处理的;(八)其他监管不到位的情形。第三十条市就业服务中心在监管工作中,存在下列履行职责不到位情形之一的,由市人社局视情节进行工作约谈、情况通报或依法将问题线索移送有关部门:(一)落实补贴培训监管制度不到位,缺乏有效监管手段的;(二)未按规定开展检查,或检交流于形式的;(三)未按要求推动补贴培训工作,或相关任务落实不力的;(四)未及时维护补贴培训监管信息系统的;(五)未按要求统计核查补贴培训资金使用情况的;(六)对举报投诉未认真查处或处理不当的;(七)其他监管不到位的情形。第三十一条市、区人社局和市就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在补贴培训监管中存在不履职尽责,或者滥用职权、权钱交易、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二条区人社局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完善本区域职业技能培训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市就业服务中心应当根据本办法,完善职业技能培训监管实施方案,明确监管内容、监管方式、职责分工、人员配备、考核机制、工作要求。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8月31日。附件:.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职业技能培训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