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工程建设领域高风险对象管控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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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XX市工程建设领域高风险对象管控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XX市工程建设领域行业行为,构建体系健全、管理规范的高风险管控格局,依据建筑法社会信用法招投标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XX省社会信用条例XX省建筑市场违法违规不良行为记录公布制度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工程建设领域高风险管控对象是指在XX市从事工程建设活动中,存在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不落实质量、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相关法律法规,降低质量、安全生产等级;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履行合同约定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单位、机

2、构及个人。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三条本办法适用在XX市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劳务分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检测、造价、评审机构等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招投标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物业管理企业、房屋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第三章管控范围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和个人,列为XX市工程建设领域高风险管控对象:(一)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在从业过程中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累计发生两起及以上一般质量安全责任事故且承担主要责任的企业及个人;(二)因克扣、违反合同约定等情况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经人社部门书面下达整改通知后仍不整改,造成群体上访或造成不良舆

3、情等社会影响的企业及个人;(三)两次以上(含两次)未按规定时限履行行业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单位下达的限期整改通知、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的企业及个人;(四)擅自挪用、抽逃、逃避监管房地产预售资金、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拨付房地产监管资金、不按申请用途使用监管资金的企业及个人;违反预售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存在未及时入账或不按审批的额度及时拨付监管额度内资金等行为的社会商业银行;未取得房屋预售许可擅自收取购房款的企业及个人;(五)违反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因物业管理其他行为造成群体上访或不良舆情等社会影响,被主管部门书面下达整改或约谈后仍不整改的企业及个人:(六)进行虚假

4、宣传引起群体性上访等不良后果的建设、开发企业及房地产中介机构及个人;(七)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开工建设;未经批准、核准、备案变更项目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进行建设、擅自增加投资概算的;未经主管部门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等违法行为的单位及个人;(八)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投标活动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他人合法权益;投

5、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等违法行为,以及因行贿、受贿行为被有关部门依法杳处的企业及个人;(九)因勘察设计深度不够或设计缺陷造成项目建设发生重大变更;工程咨询、造价、评估等中介成果中出现漏项、缺项等引起超概问题的勘察设计、工程咨询、造价和评估等机构及个人;(十)被税务机关作出一般行政处罚决定的企业及个人、符合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相关条款的企业及当事人应纳入工程建设领域失信纳税人;(十一)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履行合同义务及责任的企业及个人;严重破坏自然资源或生态环境的企业及个人;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流失或重大损失的企业及

6、个人;严重扰乱自然资源市场秩序的企业及个人;(十二)有其他违法违规不良行为的。第四章认定及公示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统一调度,市住建局牵头,组建包含市政府办、市委政法委、市纪委监委、吉首经开区、市发改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信访局、市人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州生态环境局XX市局、市税务局、市工商联、市委网信办等单位的XX市工程建设领域高风险管控对象工作专班(下称工作专班),专项开展工程建设领域高风险管控线索收集、对象认定、结果公示、退出认定、跟踪监督等工作。第六条高风险管控对象的线索收集采用月报与周报结合的方式,每年2月至11月为月报制,由业主单位或各行业监管单

7、位每月23日前将职责范围内工程建设领域高风险管控对象线索及相关依据报送工作专班;每年12月至次年1月为周报制,每周五报送线索及依据。报送的线索需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列举的条款,并提供以下相关依据:(一)行政监督部门作出的限期整改通知书以及整改对象拒不履行整改内容的影像、文字资料;(二)行政监督部门作出的已生效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整改或停工停产通知书(对应第四条条款);(三)司法机关作出的已生效法律文书或纪检监察机关作出的相关决定;(四)其他部门提供的具有法律约束力文件或查证属实的材料。第七条管控对象的认定需履行专班会商、分管市领导审核、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程序,并由工作专班在名单出台后立即书面推

8、送至相关职能部门联动管控。第八条在XX市人民政府网站(WWw.XXXXXXXX)设立“XX市建设市场高风险管控对象公示栏”,每月公示管控对象名单,同步推送至团结报等媒体平台公布。第九条管控对象名单公示前,应书面告知对象主体作出决定的事由、依据、决定产生的后果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象主体提出异议的,应当予以核实,及时反馈处理结果。第五章管控措施第十条列入高风险管控的企业及个人,后续一年内在XX市招投标对其一票否决,凡是政府投资项目以及国有平台公司开展的建设项目均不与其开展任何形式的合作,相关建设项目合同中如出现高风险管控的企业及个人,司法审查不予通过。第十一条列入高风险管控的企业及个人,后续一年

9、内在吉首地区的各项经济行为将纳入信用管理系统,相关职能部门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应严格审查并报送工作专班备案。第十二条列入高风险管控的企业及个人在建项目工地,由行业主管部门在该行业项目质量安全评比体系中予以降等处理,同时将其列入差别化重点监管对象;如涉及招商引资项目,取消相对应的招商引资优惠条件。第十三条对仍在合作的管控对象,各建设单位应谨慎对待,由行业监管部门提醒各建设、施工单位与管控对象合作产生的风险,各建设单位应加强共管账户管理,对现场实际施工队和资金去向密切关注。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执意与管控对象合作,应在施工合同中对计量、支付、验收等作出相应调整,由此带来的风险应由建设单位或中标施工单位自

10、行承担。第六章退出机制第十四条列入管控范围的企业及个人在管控台账发布期内积极纠错、挽回社会影响并取得较大成效,可书面上报行业主管部门及工作专班,经市人民政府查证属实的,可删除其列入管控范围信息,但最低执行期限不低于180天。第十五条管控对象管控时间为一年,到期后由工作专班履行会商、审批、签批程序后终止对其管控。第十六条管控对象名单的进入与退出清单由工作专班书面抄送至相关职能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应在其管控期内严格落实各项管控措施,如因工作失职导致管控措施未落实到位的,扣除该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绩效分值并依法追责。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市管农业、交通、水利、环保、移民等其他类型的工程建设行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本办法由市住建局商相关部门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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