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典当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公司章程、业务规则、财务会计制度、内部审计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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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二:00000000000规范性文本关于设立“深圳市*典当行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有限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据统计,我国中小企业占国内企业总数的99%,中小企业在实现工业产值、上缴利税及促进就业等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目前中小企业获得的贷款额却仅占银

2、行贷款总额的12%,融资难已成为制约中小企业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典当作为中国古老的一种融资渠道,近年来正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截止2007年底,我国已先后成立了2700余家典当行,全行业注册资本总额超过270亿元。与其他金融机构相比,典当融资快捷、方便、灵活。因此典当融资目前已成为中小企业获取短期资金支持的重要手段之一。一、拟设典当行背景情况(一)深圳正积极配合国家金融体制改革,以自主创新为动力,着力打造区域金融中心。为此,深圳将大力发展银行保险业,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积极推进金融创新,不断开发新的金融产品,从而提升金融业的整体竞争力。处于这一金融发展的黄金时期,典当行业一定能大有

3、作为。(二)在深圳,商业银行提供的金融服务虽然是市场的主流,但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典当行依据自身“快捷、灵活、方便”的特点和优势,能为中小企业提供及时方便的贷款,以解企业资金短缺的燃眉之急。(三)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很难在短时期内建立并完善,典当行在个人信贷业务方面具备一定的优势。此外,典当管理办法的公布实施也加强了典当业务的可操作性,对典当行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四)典当行具有“快捷、灵活、方便”的行业特点,这一特点是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无法比拟的。典当行的业务类似于银行但不做信用贷款,一般设有抵押或质押,具有风险小、收益率高的优势。此外,典当行的业务稳定,受外界经济环境影响较小,在经济环境好的

4、时期,投资者增加投资会考虑到典当行进行融资;在经济环境不好的时期,融资者也会因缺钱无法周转而找典当行融资。二、拟设典当行项目概况拟设立的典当行名称:深圳市*典当行有限公司,住址:深圳市*。注册资本金万元,经营范围包括:(一)动产质押典当业务;(二)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三)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四)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五)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六)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拟设立典当行的高级管理人员都有着多年的典当行从业经验,熟悉典当行管理和业务流程,有较丰富的风险防范经验,可以领导公司稳步发展。三、市场分析深圳

5、市地处经济发达的珠江三角洲,总面积1950万平方米,其中特区面积327.5万平方米,全市常住人口850多万。2007年度国内生产总值超过5700亿元,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300亿元;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超过500亿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超过22600元。深圳市的经济总量相当于一个中等省份,是全国经济效益最好的城市之一。 相对于全国典当行业来说,尤其是与江、浙、沪等地区相比,深圳市典当行业起步晚、规模小,明显滞后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金融服务需求。目前深圳市共有典当行48家,注册资本总和约近6亿元,显然不足以满足日益增长的融资需求。现有的典当行依据不同的股东背景及优势在业务发展方面各有侧重

6、。因此,充分利用当前这一时机,规范有序发展典当行,将能迅速掌握商机,谋取更好的市场发展前景。四、效益预测典当行定位于具有融资功能的特殊工商企业,主要为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提供质押、抵押贷款服务。这种融资服务功能是市场经济环境下社会金融服务体系的组成部份,亦是银行金融服务的有效补充典当行这种灵活方便的融资方式,对于帮助中小企业、广大工商户和个人解决生产、经营、生活中的临时紧缺资金,具有银行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无法替代的作用。从其社会效益来看,典当行业源于社会需求,更服务于社会,它为中小企业和个人提供方便快捷的融资服务,使在困难之中的企业和个人得以转危为安。从其自身的经济效益来看,典当行按国

7、家规定的标准收取当户的利息和综合费,具有较高的收益率。典当行历来就是一个高盈利行业。新的典当管理办法明确了典当行的业务范围,保证了典当行业具有较高的利润空间。因此投资新设典当行,不仅可以带来服务社会、创造税收、解决就业等社会效益,也可以为投资者带来较为丰厚的投资回报。五、风险评价典当行的经营充分反映了高收益与高风险相匹配的市场法则,尤其在目前我国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人们法律意识不强的情况下,防范和控制典当经营风险显得尤为重要。在如何防范控制典当风险这个问题上,应当树立正确的典当风险观念,做到既能稳妥开展典当业务,又能将典当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水平上。这些风险及其预防控制措施分

8、析如下:(一)当金本息费不能如期收回的风险。正如银行贷款必然会产生不良贷款一样,典当行在经营中的最大风险是不能按期收回典当本金和息费。由于这一风险主要来自于当户自身因素,也与典当行自身审贷管理不严存在一定的联系,所以防控这一风险的主要措施包括:一是要在简便、快捷之基础上强化对当户资料的审查,加强对当户资信的调查;二是要加强典当行内部信审工作,尤其对法人单位更应注重当金用途的调查和跟踪;三是要全面掌握当户资金动态和结算动态,通过与当户开户银行的配合实施必要的监控。(二)当物安全风险当物安全风险源自于二个方面:一方面是当物自身来源不明,产权不明导致当物被没收、罚款,不能处置的后果;另一方面是当物评

9、估值与现行市值相差较大,或者市场因素导致当物现值大幅下降的后果。为应对这类风险,应切实做到:一是建立健全通缉协查核对和可疑情况报告制度,遇有可疑情况立即报告公安部门进行调查;二是建立健全内部信息资料库,及时掌握当物市场价格动态,帮助业务人员正确评定当物价值的典当金额;三是做好当物的安全保卫工作,切实防止因保管不严而产生的当物毁损,破坏等现象。(三)绝当物品处置风险大额绝当物的处理往往要经过诉讼程序后进行拍卖,所获拍卖收入用于抵偿典当本金息费后余款退回当户。因此,大额绝当物品的处理时间跨度较长。这样,在处理绝当物品过程中必然会形成一些风险,主要包括:(1)法院是否支持典当高额息费;(2)绝当物能

10、否顺利拍卖;(3)由于处置时间较长而产生绝当物品贬值进而导致拍卖收入不能足以抵偿典当本金息费;等等。针对这些风险,典当行的应对措施主要有:(1)适度分担风险。对于名表、汽车、房产等当物,可通过委托专业人士或评估机构评估和回购协议减少绝当处置风险,对于企业法人的大额抵押典当业务,可通过追加担保公司担保或其他法人的担保来分担风险;(2)适度采取灵活适用的处理方式和手段实现绝当物品的变现,如与当户协商变卖当物等;(3)尽量缩短法律诉讼时间以实现绝当物品的快速拍卖。(四)资产比例管理失控风险典当行主要为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提供质押、抵押贷款服务,而典当行本身也是中小企业,因此典当行并不具备像银行

11、等金融机构一样的抗风险能力。一旦产生大额贷款不能收回或不能及时收回,就会对典当行的持续经营造成巨大的影响。因此典当行经营管理人员要时刻保持风险防范意识,避免一味追求业务规模和数量,一味追求眼前利益而导致不应发生的风险。此外,典当行要制定严格的资产比例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典当管理办法有关资产比例管理的要求经营。六、企业法人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简介(增加此项内容,便于了解拟设立典当公司的法人股东实力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七、研究结论本项目能为深圳中小企业提供一个方便、快捷的融资渠道,从而对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及促进深圳经济发展与繁荣发挥一定的作用。综上所述,本项目是切实可行的。深圳市*典当有限公司筹

12、备组 年 月 日附件二:深圳市*典当有限公司章程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公司的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第三章 公司股东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五章 股东会第六章 董事会第七章经营管理机构第八章 监事第九章 财务、会计第十章 解散和清算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公司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注册名称为:深圳市公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住所:深圳市区路号。第三条 公司宗旨是:服务社会、服务群众、发展经济。第四条 公司是由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依法登记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

13、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公司的一切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第二章公司的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第五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第六条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一)动产质押典当业务;(二)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三)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四)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五)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六)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为准。第六条 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经商务部批准开展其他

14、典当业务。第七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年,自公司核准登记注册之日起计算。第三章 公司股东第八条 公司股东共家,分别是:,住市区路号,法人营业执照号码为;(如是个人股东,写明住址及身份证号码)第九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由股东自愿出资入股。第十条股东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共出资万元。第十一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登记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和出资日期;(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公司法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第十二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名称;(二)股东的住所;

15、(三)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四)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第四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二)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原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三)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要求召开股东会;(四)对公司的日常管理及经营活动进行监督;(五)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咨询;(六)公司侵害其合法利益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处理;(七)公司解散清算完毕

16、后,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资产;(八)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出资,受让人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和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一)按规定缴纳所认出资;(二)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三)公司经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六)不按认缴期限现或者不按规定出资额认缴的,应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章 股东会第十五条 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第十六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

17、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损失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向银行借款作出决议;(十)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二)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十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七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按本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第十八

18、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的月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十九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二十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二十二条 召开股东会议,应当

19、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方式或其它方式通知全体股东。股东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代理人参加。一般情况下,经全体股东人数半数(含半数)以上,并且代表二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决议有效。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六章 董事会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共人,其中:董事长一人。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会任命,任期三年。第二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根据出资比例提名候选人,经股东会选举产生。第二十七条 董事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20、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九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董事。第三

21、十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第三十一条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第七章 经营管理机构第三十二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 公司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任期年。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22、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三十三条 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第三十四条 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业务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

23、,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五条 董事和经理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决议,可以随时解聘。第八章 监事第三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一名,由股东会委任,任期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三十七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

2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九章 财务、会计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一)资产负债表(二)损益表(三)财务状况变动表(四)财务情况说明表(五)利润分配表第

25、四十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第四十一条 公司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第四十二

26、条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集体福利。第四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第四十四条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第十章 解散和清算第四十五条 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解散、清算,应当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四十六条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诸种解散事由出现时,可以解散。第四十七条 公司解散,由股东会确定清算组,并在股东会确认后十五日内成立。第四十八条 清算组成立后,公司停止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第四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业务;(

27、四)清缴所欠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五十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第五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和主管单位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28、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第五十二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公告公司终止。第五十三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十一章 附则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中涉及登记事项的变更及其它重要条款变动需经董事会决议

29、通过并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应当符合公司法及其本章程的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只对所修改条款作出修正案。第五十六条 股东会通过的章程修正案,应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第五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通过的有关本公司章程的补充决议,均为本公司章程的组成部分,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公司股东会,本章程于公司股东会通过,经公司核准登记注册后生效。第六十条本章程于年月*日订立。自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之日起生效。第六十一条全体股东签章确认。 附件三:深圳市*典当有限公司业务规则第一章总则一、公司的宗旨是:服务社会、

30、服务群众、发展经济。二、典当经营范围:(一)动产质押典当业务;(二)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 (三)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 (四)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 (五)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六) 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 第二章典当规则三、出典单位及个人须对典当物拥有所有权,并要提供所有权的资料及文件。四、典当时,城乡居民个人凭本人身份证;个体户凭营业执照和身份证;企业凭营业执照、法人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五、委托典当的,被委托人应当出具典当委托书、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六、典当期限由双方约定,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七、当物的

31、估价金额及当金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房地产的当金数额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估价金额可以作为确定当金数额的参考。 八、典当程序:(一)出典方前来典当,首先由制单检查其合法手续,包括身份证、典当委托书、典当物发票、产品检验证书等,然后由估价师进行估价。(二)双方确认估价后制单填制当票、签名。(三)估价师核实无误后在当票上签字。(四)当票交出典方核实、签名确认。(五)双方当面包装好当物,贴好入库凭证,加盖骑缝章,并由出典方骑缝签名。(六)付款给付当金。第三章续当规则九、典当期内及典当期满后5日内,经双方同意可以续当,续当一次的期限最长为6个月,续当期自典

32、当期限或者前一次续当期限届满日起算。续当时,当户应当结清前期利息和当期费用。十、续当程序:(一)当户续当时,须携带原当票及有效证件至制单处换开新当票,开票员查验原当票及有效证件无误后,开出新当票,并在新当票上盖续当章(或注明续当),将新当票交予出纳。(二)出纳复核、收款后,在新当票上签字、开出收据,将当票交予仓管签字后交予当户。第四章赎当规则十一、回赎方式:出典方凭当票及其它证件办理回赎手续。当票遗失,出典方应及时向本公司办理挂失手续,缴纳一定手续费后,可以补办当票。未办挂失手续或者挂失前被他人赎当的,本公司不负责赔偿责任。十二、回赎程序:(一)出典方凭当票及其它手续办理回赎。(二)制单核对当

33、票、身份证等手续,计算赎当本金及应付利息费用。(三)付款收取回赎款。(四)返还出典人当物,出典人清点出典物品无异议后在当票上签字确认赎回。第五章利率、费率十三、典当当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典当当金利息不得预扣。十四、典当综合费用包括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4.2%;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7%。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4%;综合费用在当户典当时扣除。当期不足5日的,按5日收取有关费用。第六章绝当物处理规则十五、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当在5日内赎当或者续

34、当,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为绝当。 当户于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至绝当前赎当的,除须偿还当金本息、综合费用外,还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等金融机构逾期贷款罚息水平、公司制定的费用标准和逾期天数,补交当金利息和有关费用。十六、公司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绝当物品:(一)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双方事先约定绝当后由公司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章应当退还当户,不足章向当户追索。 (二)绝当物估价金额不足3万元的,公司可以自行变卖或者折价处理,损溢自负。 (三)对国家限制流通的绝当物,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报

35、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后处理或者交售指定单位。 (四)公司在营业场所以外设立绝当物品销售点应当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自觉接受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五)公司处分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应当取得当户的同意和配合,公司不得自行变卖、折价处理或者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 第七章资产比例管理制度十七、公司自初始营业起至第一次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时期内从商业银行贷款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公司第一次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之后从商业银行贷款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向主管部门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中的所有

36、者权益。公司不得从本市(地、州、盟)以外的商业银行贷款。公司分支机构不得从商业银行贷款。十八、公司对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 十九、公司对其股东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入股金额,且典当条件不得优于普通当户。二十、公司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的90%时,各股东应当按比例补足或者申请减少注册资本,但减少后的注册资本不得违反本办法关于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 二十一、公司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50%。房地产抵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不足1000万元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不得超过100万元。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

37、金数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 第八章其它二十二、公司在当期内不得出租、质押、抵押和使用当物。质押当物在典当期内或者续当期内发生遗失或者损毁的,公司应当按照估价金额进行赔偿。遇有不可抗力导致质押当物损毁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十三、公司经营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应当和当户依法到有关部门先行办理抵押登记,再办理抵押典当手续。 公司经营机动车质押典当业务,应当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公司经营其他典当业务,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登记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二十四、公司不得经营下列业务:(一)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 (二)动产抵押业务; (三)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 (

38、四)发放信用贷款; (五)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十五、 公司不得收当下列财物: (一)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 (二)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 (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四)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 (五)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 (六)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七)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 (八)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 二十六、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 (二)与其他公司拆借或者变相拆借资金;

39、 (三)超过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 (四)对外投资。 二十七、公司收当国家统收、专营、专卖物品,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二十八、注意事项:(一)未满十八岁者不得入内典当。(二)典当期届满,出典方按程序赎回典当物时,典当协议自然终止。(三)本公司有为出典方保密的义务。除公、检、法等司法部门和深圳市贸工局依法调查须提供协助外,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出典方及出典物品的情况。深圳市*典当有限公司 年 月 日附件四:深圳市*典当有限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目 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会计科目第三章会计凭证第四章帐簿第五章记帐规则第六章会计报表第七章年度决算第八章会计档案第九章财务收支管理第十章业务印章管理第十一章重要

40、空白凭证管理第十二章会计人员职责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会计核算工作,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年度终了办理决算。如遇12月31日为例假日,仍以该日为决算日。第三条会计核算采用借贷复式记帐法,以“借”、“贷”为记帐符号。凡资产的增加、负债的减少、利益的减少、损失或费用的增加记入借方;凡资产的减少、负债的增加、利益的增加、损失或费用的减少记入贷方。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记帐方向是借方在左,贷方在右。各科目发生额合计和余额合计,应各自平衡。第四条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除另有规定外,凡债权、债务关系一经发

41、生不论有无实际收付行为,均应记帐。本年度的损益均应在本年内列帐,以正确反映资产负债和经营成果。第五条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元以上计数逗点采用三分制。凭证、单据、帐表的各种代用符号为:第六条会计核算必须正确使用会计科目,根据合法凭证进帐,并严格实际钱帐分管,印证分管,有帐有据,换人复核,按日记帐,按月结帐,按季自查,做到帐帐、帐款、帐据、帐实、帐表、内外帐务全部相符。第七条会计人员必须持有会计上岗证,会计人员应相对稳定。会计人员调动,应先进行离职审计,并办好移交手续。第二章 会计科目第八条 会计科目是组织会计核算,反映业务财务活动情况和分析考核

42、经营成果的重要工具,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第九条 会计科目分为资产类、负债类、损益类和所有者权益类四类。第十条 会计科目按需要可以设帐户。第三章 会计凭证第十一条 会计凭证是各项业务和财务活动的原始记录,是办理收、付和记帐的根据,是核对帐务和事后参考的重要依据。会计凭证分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原始凭证是各项业务或财务活动发生时由当事人制作的凭证,它包括发票、收据、当票、银行收支通知、支票存根、内部费用报销凭单等。记帐凭证(俗称“传票”),是会计(或出纳)人员根据原始凭证制作的凭证。第十二条 记帐凭证一律采用复式凭证,即各项业务或财务活动涉及的借方与贷方会计科目和金额都在同一张记帐凭证上。第十三条

43、各种记帐凭证应具备下列基本要素:(一)年、月、日(二)会计科目及帐户名称(三)内容摘要(四)金额及人民币符号(五)附件张数(六)凭证编号(分号)(七)制单、记帐、复核人员盖章第十四条 记帐凭证的内容不得涂改。有大小写的大小写必须相符。第四章 帐簿第十五条 必须根据记帐凭证记帐,严禁凭空记帐、转帐。第十六条 帐簿是记载和反映业务财务活动的重要工具,内容必须清晰、真实、正确、完整。第十七条 帐簿分为总帐、明细帐两类:总帐:按日、分科目记载借贷发生额,并结计余额。明细帐:按会计科目及帐户设立,根据记帐凭证按日顺序逐笔记载,每日必须结计余额。第十八条 明细帐分通用式、销帐式、专用式三种,适用于不同的帐

44、务记载。通用式(又称三栏式),金额栏由借方发生额、贷方发生额和余额三栏构成,适用除有专门规定以外的所有业务、财务活动记载。销帐式(又称记入式),金额栏由借方发生额、贷方发生额、余额及销帐日期四栏组成,适用于应收、应付款项类科目记载。专用式:根据需要增设的现金收付日记帐、固定资产及折旧帐,贷款分户帐等。第十九条 明细帐下设帐户较多的应设置统驭帐页。贷款可按当票立帐,还清即抽存,跨年度归还帐页可继续使用,其他帐簿每年更换一次。第五章 记帐规则第二十条 帐簿记载应按以下规定办理。(一)帐簿的各项内容必须根据传票逐笔记帐,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摘要简明、字迹清晰,严禁弄虚作假,(二)记帐应用蓝黑墨水

45、钢笔书写或机器打印。红色墨水或红色色带只用于化线或冲帐,以及按规定用红字批注的有关文字。(三)页上所写文字及金额一般应占全格1/2。摘要文字栏如一格写不完时,可在下一格续写,但其金额应写于末一行文字的金额栏内。帐页余额结清时,应在元位上以-0-表示结平。(四)帐页上的一切记帐,不许涂改、挖补、刀刮、皮擦或用药水销蚀。(五)因漏记帐使帐页发生空格时,应在空格的摘要栏内用红字注明“空格”字样;如发生空页时,应在空页整页上划“X”,并用红字注明“空页”字样,加盖记帐、复核人员私章。(六)记帐人员记帐后应在传票上盖章,记帐后应换人复核,复核员应在该笔帐务后及传票上盖章。第二十一条 帐页启用记载第一笔帐务并经复核认可以后,该帐页绝对禁止更换。第二十二条 事后发现记错、用错会计科目影响财务正确性时,应编制同方向传票冲正。第六章会计报表第二十三条 会计报表是各项业务活动和财务收支情况的综合反映,也是分析考核业务经营成果的重要依据。第二十四条 会计报表有以下三种:(一)资产负债表:根据总帐或明细分类帐科目余额填制,原则上每月编制一次。(二)损益明细表:根据损益类科目明细帐有关科目及帐户全年累计发生额填列,收益类填贷方累计发生额,损益类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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