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技术规程完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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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总则1. 0. 1 为加快江苏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规范建筑能耗监测系统,推动建筑节能,提高建筑能效,制定本规程。1. 0. 2 本规程适用于江苏省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以下简称能耗监测系统)的设计、施工、检测、验收和运行维护。改扩建以及既有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的设计、施工、检测、验收和运行维护可参照执行。1. 0. 3 能耗监测系统采集的数据应远程传输给省、市级建筑能耗监测数据中心,并提供给建筑所有权人、业主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 为制定节能政策、 加强用能管理等提供科学可靠依据。1. 0. 4 建筑能耗监测系统

2、的工程建设除应执行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和本省现行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2术语2. 0. 1国家机关办公建筑government offices从事国家管理和行使国家权利的机关的办公建筑,包括国家机关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等机关的办公建筑。2. 0. 2大型公共建筑large public building单体建筑面积在 2 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办公建筑、商业建筑、宾馆饭店建筑、文化教育建筑、医疗卫生建筑、体育建筑、综合建筑、其他建筑。2. 0. 3分类能耗energy consumption of different sorts根据建筑消耗的主要能源种类划分进行采集和整理的能耗

3、数据,如:电、燃气、水等。2. 0. 4分项能耗energy consumption of different items根据建筑消耗的各类能源的主要用途划分进行采集和整理的能耗数据,如:空调用电、照明插座用电、动力用电、特殊用电等。2. 0. 5 能 耗 监 测 系 统 monitoring system of energy consumption通过在建筑物内安装分类和分项能耗计量装置,采用远程传输等手段及时采集能耗数据,实现建筑能耗的在线监测和动态分析功能的硬件系统和软件系统的统称。2.0.6能耗计量装置measurement device用来度量电、 燃气、水等建筑能耗的仪表及辅助设备

4、的总称。2.0.7数据采集器data collector在一个区域内进行电能、水量或其它能耗信息采集的设备。它通过信道对其管辖的各类表计的信息进行采集、处理和存储,并通过远程信道与数据中心交换数据。2. 0. 8数据中心data center数据中心采集并存储其管理区域内监测建筑的能耗数据,并对本区域内的能耗数据进行处理、分析、展示和发布。3 基本规定3. 0. 1 江苏省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应建立能耗监测系统,采集分类能耗、分项能耗数据,为相关部门优化用能管理和严格控制能耗提供可靠数据和资料。3. 0. 2 各辖区建立的能耗监测系统应按上一级数据中心要求自动、定时发送能耗数据信

5、息。3. 0. 3能耗监测系统应采用先进成熟的技术、可靠适用的设备。对于既有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应充分利用现有配电设施和低压配电监测系统, 结合现场实际合理设计能耗监测系统所需要的表计、计量表箱和数据采集器的数量及安放位置。3. 0. 4 能耗监测系统应作为新建建筑设备设施系统的组成部分,列入建设计划,同步设计、建设和验收。3. 0. 5 能耗监测系统的建立不应影响建筑用能系统既有功能,不得降低系统技术指标。4 系统设计4. 1 一般规定4. 1. 1 能耗监测系统的设置,既要满足国家建立建筑能耗数据监测网的要求,又要为建筑物在运行过程中实现行为节能和控制节能提供基础数据。4. 1. 2能耗监测

6、系统的基础数据包括两部分:一是建筑基本信息和配电支路信息,详见附录 A 、附录 B ;二是建筑能耗监测数据。4. 1. 3能耗监测系统应能实现分类能耗数据和分项能耗数据的实时上传, 且上传时间间隔不大于1h 。其中包括电能计量的一级分项能耗数据和二级分项能耗数据,详见附录C 。4. 1. 4 能耗计量装置和数据采集器的设置不应破坏系统的合理性,不应影响系统的可靠性。4. 1. 5能耗计量装置应当具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产品合格证,数据采集器应优先采用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认定项目产品。4. 1. 6能耗监测系统的计量数据仅作为节能考核之用,不作为收费核算依据。4. 1. 7 新建国家机关

7、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耗监测系统专业设计应严格遵守本规程,改扩建及既有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加装能耗监测系统时,其表计设置必须满足分类、分项能耗数据的上传要求,一级分项和二级分项表计设置可参照本规程执行。4. 1. 8 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宜设置建筑能源管理后台,同步采集能耗监测系统数据。4. 1.9 采用可再生能源作为建筑用能时,宜单独设置可再生能源系统的能耗计量装置。4. 1.10能耗监测系统的设计应由电气、给水排水、暖通空调、计算机及信息专业的设计人员共同参与完成。4. 1.11 能耗监测系统的设计同时应满足国家和地方相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要求。4. 2能耗计量装

8、置的分类4. 2. 1电能计量装置为计量电能所必须的计量仪表和辅助设备的总称,包括电能表、电流互感器及其二次回路等。1 电子式多功能电表1 )计量功能:应具有监测和计量三相电流、电压、有功功率、功率因数、有功电能、最大需量、总谐波含量功能。2 )通信接口:应具有数据远传功能,具有符合行业标准的物理接口。3 )通信协议:应采用标准开放协议或符合多功能电能表通信规约 DL/T645 中的有关规定。4 )精度等级:有功应不低于1.0 级,无功不低于2.0 级。2 电子式普通电能表1 )计量功能:应具有监测三相(单相)电流及有功功率和计量三相(单相)有功电度的功能。2 )通信接口:应具有数据远传功能,

9、具有符合行业标准的物理接口。3 )通信协议:应采用标准开放协议或符合多功能电能表通信规约 DL/T645 中的有关规定。4 )精度等级:应不低于1.0 级。3 互感器1)精度等级:应不低于0.5 级。2)其他性能参数:应符合电流互感器GB 1208 规定的技术要求。4. 2. 2能量计量装置用于计量采暖空调管道能量和流量的计量装置,主要指冷(热)量表。1 冷(热)量表1 )计量功能:应具有监测和计量温度、流量、热(冷)量功能。2 )通信接口:应具有数据远传功能,具有符合行业标准的物理接口。3 )通信协议: 应采用 Modbus 协议或相关行业标准协议。4 )精度等级:应不低于 2.0 级。5

10、其他性能参数:应符合热量表CJ128 的规定。4. 2. 3流量计量装置为计量中央空调和给排水系统中水、蒸汽等用量的计量器具的总体,包括水表、流量计、燃气表等。1 水表1 )计量功能:应具有监测和计量累计流量功能。2 )通信接口:应具有数据远传功能,具有符合行业标准的物理接口。3 )通信协议: 应采用 Modbus 协议或相关行业标准协议。4 )精度等级:应不低于 2.5 级。5 )其他性能参数:应符合封闭满管道中水流量的测量饮用冷水水表与热水水表GB/T778的规定。2 蒸汽流量计1 )计量功能:应具有监测和计量累计流量的功能。2 )通信接口:应具有数据远传功能,具有符合行业标准的物理接口

11、3 )通信协议: 应采用 Modbus 协议或相关行业标准协议。4 )精度等级:应不低于 2.0 级。5 )其他性能参数: 应符合封闭管道中气体流量的测量涡轮流量计 GB/T 18940的规定。3燃气表、燃油表等1 )计量功能:应具有监测和计量累计流量功能。2 )通信接口:应具有数据远传功能,具有符合行业标准的物理接口。3 )通信协议: 应采用 Modbus 协议或相关行业标准协议。4 )精度等级:应不低于 2.0 级。4. 3 专业设计 电气4. 3. 1计量装置选型应符合以下要求:1 变压器出线侧总断路,应设置电子式多功能电表进行计量。2 变电所所有出线回路,均应设置电子式普通电能表进行

12、计量。3 其他场所均采用电子式普通电能表进行计量。分项设置详见附录 C 。4. 3. 2计量系统应满足下列要求:1 能提供建筑物总能耗、分项能耗、一级子项能耗及部分二级子项能耗数据。2 系统构成时, 能源中心和用电区域 (单元 )的物理链路在通讯回路上应分开。3 电力干线系统的配置应为计量系统的细化提供可能性。4. 3. 3照明系统计量设计1 非出租用办公楼照明系统的下列设备应按楼层或区域分别计量:照明灯具插座、电热设备、室外景观照明。2 有出租单元、对外出租包厢的办公楼、商场等公共建筑,宜按经济核算单元计量。3 医疗建筑的病房、手术室,旅馆建筑的客房、厨房,学校建筑的教室等宜按楼层或功能分区

13、计量。4 影剧院、体育建筑、图书馆等的公共场所的用电设备宜按干线系统计量。4. 3. 4空调系统计量设计1 空调系统前端设备的计量应能区分冷水机组和附属水泵系统。当采用多联式空调(热泵)系统形式,且室外机与管理考核单元相对应时,多联式空调(热泵)应分别计量。2 无经济核算单元时,空调末端和空调插座应按楼层或分区计量;当建筑内有出租单元且采用集中空调时,出租单元内空调末端宜单独设一表计。4. 3. 5电力系统计量设计1 电力用电应按下列不同功能的设备类别分别计量:电梯、水泵、通风机、室外景观电力用电等。2 特殊区域电力用电应按区域单独计量,如信息中心、洗衣房、厨房餐厅、游泳池、健身房等。给水排水

14、4. 3. 6计量装置选型应符合以下要求:1 总水量计量应采用具有远传功能的数字式水表,厨房、卫生间等分项用水计量宜采用具有远传功能的数字式水表,其余表计的选用宜根据投资、测量精度、安装条件等综合考虑。2 给水系统和设备的能耗计量应根据系统型式、使用水温等情况选择合适的计量器具,并应符合以下规定:冷水系统应选用冷水表计量;热水系统应选用热水表计量;蒸汽热交换器宜选用蒸汽流量计计量;水 -水热交换器宜选用热量计计量。4. 3. 7水计量设计1 市政给水管网的引入管上应设置总水表计量。2 每栋单体建筑宜设分水表计量。3 给水系统应根据不同用水性质、不同的产权单位、不同的用水单价和单位内部经济核算单

15、元的情况,进行分别计量。4 当热水系统的计量装置后设有回水管时,回水管上应设计量装置。5 给水系统中餐饮用水、 游泳池补充水、 冷却塔补充水、 空调水系统补充水、锅炉补充水、水景补充水应单独计量。6 喷灌系统、雨水回用系统、中水回用系统和集中式太阳能热水系统应进行计量。7 热交换器的热媒用量应进行计量。暖通空调4. 3. 8计量装置选型应符合以下要求:1 能量计量装置(主要指冷(热)量表)应由流量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和计算器组成。2 热量表应根据公称流量选型,并校核在设计流量下的压降。公称流量可按照设计流量的80% 确定。3 冷(热)量总表、煤气总表、燃油总表等应具有数据远传功能,其余表计的选用

16、宜根据投资、测量精度、安装条件综合考虑。4. 3. 9集中采暖系统计量设计1 在保证分室(区)室温调节的前提下,应按经济核算单元设置热计量装置;2 建筑物热力入口处应设置热计量装置。3 公共用房和公共空间宜设置单独的采暖系统及热计量装置。4. 3. 10多联式空调(热泵)系统计量设计1 在同一区域组合或同一空调系统内,宜按经济核算单元设置空调用电计量装置。2 系统跨越两个或两个以上经济核算单元时,应采取电能核算分配计量措施。3 公共用房和公共空间宜设置单独的空调系统。4 空调新风系统的划分宜与多联式空调(热泵)系统一致,以便进行电能核算。4. 3. 11集中式空调系统计量设计1 采用区域性冷源

17、和热源时,每栋单体建筑的冷源和热源入口处应设置冷(热)量计量装置。2 建筑内部宜按经济核算单元设置用能计量装置。3 空调风系统宜按经济核算单元布置,以便进行电能计量。4 公共用房和公共空间宜设置单独空调水系统和风系统,同时设置相应的冷(热)量计量装置和电能计量装置。5 当采用冷凝热回收时,宜单独设置热回收计量装置。4. 3. 12制冷站计量设计1 制冷站应设置冷量计量装置;2 空调冷却水及冷水系统应设置补水计量装置。4. 3. 13锅炉房及热交换站计量设计1燃煤锅炉应设置计量装置(如铁路道衡、汽车衡等)。2 原煤输送系统应设置计量装置(如皮带秤、冲击流量秤等)。3 燃油、燃气锅炉应设置油、气计

18、量装置。4 蒸汽锅炉应设置蒸汽流量和水量计量装置;宜设置蒸汽凝结水回收量及回收热的计量装置。5 热水锅炉应设置供热量和补水量计量装置。6 热交换站应分别设置空调热水、生活热水的热计量装置。4. 4 数据传输4. 4. 1 能耗监测系统的传输方式应取决于能耗计量装置的数量、分布、传输距离、环境条件、信息容量及传输设备技术要求等因素,应采用有线为主、无线等其他方式为辅的传输方式。4. 4. 2 数据传输的性能指标和技术指标应保证能耗计量装置与数据采集器、数据采集器与数据中心管理服务器之间可靠通信。数据采集器与数据中心管理服务器之间的身份认证和数据加密过程应符合本规程附录 D 的要求。4. 4.3

19、数据传输过程中配置的信息转换、放大等设备应设置在建筑物弱电井(间)内,宜以专用箱体防护。传输设备和计量装置宜以不间断电源集中供电。4. 4.4 数据传输应以固定格式的编码传输能耗数据。编码的具体规定和排列方式应符合本规程附录E 的要求。5 施工与调试5. 1 一般规定5. 1. 1 能耗监测系统的工程实施必须按已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当需要修改设计时,需通过设计变更手续后方可进行。5. 1. 2施工前应做好下列技术准备:1 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施工图交底,勘查施工现场,了解本系统施工范围和特点,明确施工过程中与被计量用能系统施工过程中的关联。2 应落实系统表计、设备的安装、调试过程中需要的专用工具

20、和检测仪器。5. 1. 3对系统中使用的计量装置应进行下列检测:1 除检查产品外观和装箱清单、合格证书、技术说明书外,还应查看相关技术检测报告和证书,核对生产厂家,应与系统设计要求核对无误。2 对于使用数量较多或有特殊要求的,宜对计量装置送交相关检测单位作计量精度的抽样测试,并核对测试结果与设计要求无误。5. 1. 4 计量装置安装和调试应执行系统设计要求,同时应符合被计量用能系统的技术规范。5. 1. 5 新建建筑能耗监测系统的实施应与其他相关建筑设备系统的安装同步进行;既有建筑能耗监测系统的实施应进行专业设计、施工调试、系统检测、系统验收和系统运行维护。5. 1. 6系统安装施工过程质量控

21、制应做到:1 各工序应按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管理和控制,应在上道工序完成并检验合格后方可实施下道工序,并按规定登记和记录。2 隐蔽工程应检验合格签证后方可被覆。3 系统调试阶段应逐点核对计量装置地址无误,逐项核对分类、分项能耗与现场计量装置读数,达到设计规定的精度和标准。4 工程调试完成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投入系统试运行,并应保存系统试运行全部记录。5. 2 表计安装5. 2. 1计量装置安装应按设计文件要求进行,并应符合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68 、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093 中的有关技术规定。5. 2. 2 电流互感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1

22、 同一回路内的电流互感器应采用型号、额定电流变比、准确度等级和二次容量均相同的互感器,且宜使用同一制造厂商的产品。2 采用电流互感器接入的低压三相四线电能表,其电压引入线应单独接自该支路开关下口的母线,禁止在母线和电缆连接螺栓处引出。3 电压、电流回路 U 、 V、 W 各相导线应分别采用黄、绿、红色绝缘铜质线,中性线应采用黑色绝缘铜质线,并在导线上设置与图纸相符的端子编号。导线排列顺序应按正相序自左向右或自上向下排列。4 电流互感器进线端的极性符号应一致。5 电流互感器二次回路应安装接线端子,变压器低压出线回路宜安装试验端子。出线端子应编制序号。端子排应便于更换和接线,离地高度宜大于 350

23、mm 。连线与端子应连接可靠,杜绝开路现象的发生。6 电流互感器二次侧一端应可靠接地。7电流测量回路应采用截面不小于4.0mm 2 的铜质线缆。电压测量回路应采用耐压不低于 500V 的铜芯绝缘导线,且芯线截面不应小于 2.5mm 2 。8 既有建筑改造项目中如利用已有互感器的,应在施工前对互感器出线进入计量装置的接线极性进行测试,如出现反接,应在系统施工时进行纠正。5.2.3电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1 安装前应通电检查和校验。电表精度等级应满足设计要求,安装方式应符合现场使用条件。2 使用多功能电力仪表和三相电力分析仪表的,采集电压信号前端应加装 1A 保险丝。3 二次回路的连接件均应采用

24、铜质制品。4 单独配置的计量表箱在室内挂墙安装时,安装高度宜为0.8m 1.8m 。5 电表应垂直安装, 表中心线倾斜不大于 1 ,应安装牢固。6 在原配电柜(箱)中加装时,计量装置下端应设置标示回路名称的标签。 与原三相电表间距应大于 80mm ,单相电表间距应大于 30mm ,电表与屏边的距离应大于 40mm 。5. 2.4 水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1 应符合封闭满管道中水流量的测量饮用冷水水表与热水水表( GB/T778 )的相关规定。2应避免对管道产生附加压力,必要时设置支架(座)。3 位置及方式应符合设计规定与产品安装要求,且便于拆卸更换。4 应不影响供水系统正常运行和供水流量,并

25、杜绝渗漏。5. 2.5 燃气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1 安装前应进行检查和校验。计量表具的精度等级应满足设计要求,安装方式应符合现场使用条件。2 燃气表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 )燃气表应根据使用燃气类别及其特性、安装条件、工作压力和用户要求等因素选择。2 )燃气表铭牌上规定的燃气必须与当地供应的燃气相一致。3 )燃气表应安装干燥通风的地方,工作环境温度为40 , 并应远离火源。-104 )燃气表宜集中布置在单独房间内,当设有专用调压室时可与调压器同室布置。5. 2.6 冷(热)量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1 安装前应进行检查和校验。计量表具的精度等级应满足设计要求,安装方式应符合现场使用条件。2

26、 流量计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 )流量计安装应符合仪表安装要求,且宜安装在回水管上。2 )流量计安装应避免对管道产生附加压力,必要时设置支架或基座。3 )流量计安装位置及方式应符合设计规定与产品安装要求,且便于拆卸更换。流量计安装后应不影响系统热(冷)系统正常运行和流量。3 温度传感器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 )温度传感器与管路的连接,应采用标准螺纹密封螺栓。2 )传感器设置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应能反映被测介质的平均温度。3 )传感器和传热(冷)介质间应具备充分良好的换热条件。在管道中插装的传感器应具有足够插入深度。适宜的插入深度为管道内径的 1/2 2/3 。传感器宜迎着介质流动方向安装,传感

27、器朝向与介质流向的夹角不应小于90 。4 )应尽量减少传感器与周围物体和空间环境间的热交换。5 )传感器安装位置和方式应便于检查和维修。5. 3 线缆敷设5. 3. 1 数据传输缆线可单独敷设,也可与其他信息系统缆线合用线管(或线槽)布放。铜质线缆与其他信息系统缆线合用线管(或线槽)的,宜采用屏蔽型线缆。数据传输缆线宜以金属线管(或金属线槽)防护,凡未使用金属线管(或金属线槽)防护的,应采用阻燃型。室外缆线应采用防水型。5. 3. 2 单独布放传输线缆的,应根据工程进度适时按设计要求预设布放缆线的线管、线槽,并符合下列规定:1 线管宜采用钢管或阻燃聚氯乙烯硬质管,并应满足设计规定的管径利用率,

28、按要求规范敷设。2 线槽宜采用金属密封线槽,按设计规定的路由敷设。3 线槽安装位置左右偏差应不大于50mm ,水平偏差每米不大于 2mm ,垂直线槽垂直度偏差应不大于3mm 。4 金属线槽、金属管各段之间应保持良好的电气连接。5 缆线穿设前,管口应做防护;穿设后,管口应封堵。6 室外管井应按设计要求制作,并应做好防压、防腐和防水淹措施。5. 3. 3系统使用的缆线应在进场时作如下检验:1 检查所附标志、标签及标注的型号和规格,应与设计相符。2 查验本批量电气性能检验报告,符合设计要求。件等,应部件完整,电气和机械性能应符合质量标准,塑料材质应具有阻燃性能。5. 3. 5 检查传输系统使用的浪涌

29、保护器以及信息转换器、中继器、放大器等中间传输设备,应包装完好,并具有完整的装箱清单、产品合格证书和技术说明文件,其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如包装破损或发现异常,应模拟环境进行测试,各项电气性能指标应符合产品说明书,并满足设计要求。不具测试条件的,可交具有认证的检测机构测试。测试应做记录。检查、测试合格后再使用。5. 3. 6线缆在保护管、保护线槽内布放,应满足下列要求:1 布放自然平直,不扭绞,不打圈,不接头,不受外力挤压。5.3.4查验传输系统使用的配线模块、信息插座、光纤连接器3 检查外包装应完好,并抽样作观感、长度检查。外包装损坏严重、缆线观感异常、光缆护套有损伤的,应进行测试。铜质

30、线缆现场测试包括环阻、绝缘、衰减、串音等电气性能测试,光缆应作插入损耗指标测试。现场不具测试条件时,可抽样交具有认证的检测机构测试。测试应做记录。检查、测试合格后再使用。2敷设弯曲半径应符合综合布线工程验收规范( GB50312)中的要求。3与电力线、配电箱、配电间应保持规定的足够距离。4线缆终接端应留有冗余,冗余长度应符合规范要求。5缆线两端应作标识,标识应清晰、准确,符合设计图纸的规定。与其他弱电系统共用线槽敷设的缆线,应具有明显特征区分,或间隔以标识标记,标识间隔宜不大于5m 。5. 3. 7线缆应按设计规定接续,应接续牢固,保持良好接触。对绞电缆与连接件连接应按规定的连接方式对准线号、

31、线位色标。在同一工程中两种连接方式不得混合使用。5. 3. 8设备箱、柜安装应满足下列要求:1设备箱、柜安装部位应满足设计要求,并符合建筑环境的布局。箱、柜前应留有开门的空间距离,宜不小于2箱、柜安装应稳定、牢固,垂直偏差不应大于800mm。3mm 。带箱设备直接墙面安装时,应装置背板。3 机柜应通过底座安装于地面,不应直接安装活动地板上。5. 3. 9 无线传输网络天线的安装应满足设计要求,并根据现场场强测试数据确定安装部位。干路放大器、功分器、耦合器等设备中间设备宜采用保护箱安装。5. 4 施工安全5. 4. 1 施工组织实施应符合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68

32、和建筑电气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的规定。5. 4. 2 能耗监测系统工程以下作业应在无源状态下施工:1 电源的获取应停电施工,且停电操作应由建筑业主单位管理人员完成。从开关出线端引出电线,接入带有保险丝的端子排上。2 燃油、燃气计量装置应按设计要求安装,应执行行业有关施工要求。安装时应关闭前端供油、气阀门,放尽残留油、气后进行。计量装置与输油、气管道应连接紧密,严防泄漏。在确准无泄漏后再行恢复通油、通气。安装调试时,现场禁止明火。5.4.3 以下作业宜停电施工, 当不停电施工时, 必须在配电室当值人员监督下规范行为:1 获取表具输入电流时,若互感器二次出线侧有可供短路的端子排, 可在不

33、停电状况下, 通过端子排短接互感器二次侧后,获取输入电流。2 维护或更换计量装置时,断开输入电源的保险丝,短接互感器二次侧的端子排,核对表具输入线路后实施。5. 5 系统调试5. 5. 1调试准备事项1 应备齐和阅读下列文件:1 )系统全部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对设计图纸、资料的修正和变更。2 )能耗计量装置及系统产品的使用说明和技术资料。2 编拟系统调试大纲,包括调试程序、测试项目、测试方法、与被计量用能系统协调方案、相关技术标准和指标等。3 备齐调试需要的专用工具和检测仪器、仪表。4 现场查对计量装置、传输系统中间设备安装部位和数量,应与设计图纸、设计变更和安装记录无误,安装外观、工艺应符合

34、规范。5 在数据中心的能耗监测管理系统中设定信息采集点、计量装置的编码地址,设定能耗分类、分项,设定互感器变比、电表单相或三相接法等信息,向上一级能耗监测数据中心申请并设定能耗监测系统在数据发送通信网络中的地址和编码,并查对无误。6 检查系统内所有有源设备供电电源和接地,应准确无误。7 查看被计量用能系统,应具备计量数据采集条件。5. 5. 2计量单点调试使用装有数据调试软件的笔记本电脑,逐一连接能耗计量装置数据输出接口,按如下步骤查对信息采集数据与计量装置盘面数值:1 设定初始值。对于具有计量数据积累的信息采集设备,应设定计量初始值与计量装置盘面数据一致。2 按供能系统规范和操作规程开启能耗

35、负载,检查信息采集数据和计量装置盘面数据,应正常显示,两者误差符合设计规定。3 调试完毕应复原能耗计量装置与传输系统的连接。5. 5. 3数据发送功能调试1 系统数据发送调试应事先申报,经数据中心和相关管理部门同意,按照数据中心和相关管理部门的安排进行。2 检查与数据中心和物业管理部门通信网络,应顺畅无误。3 查核身份认证和数据加密传输,应准确、有效,符合设计要求。4 查核系统自动发送能耗计量数据的内容、发送速度和精度,均应符合设计规定的功能和指标。6 系统检测6. 1 一般规定6. 1. 1 系统检测应在系统试运行期满后进行,试运行期限应不少于一个月。6. 1. 2 系统检测包括对设备安装、

36、 施工质量的检查, 系统功能、性能的测试以及系统安全性检查。6. 1. 3 系统检测前,应完成在系统调试、系统试运行期间发现的所有不合格项的整改。6. 1. 4设计、施工单位应提交下列主要技术文件和资料:1 系统设计全套文件(包括设计变更) 。2 设备材料清单及进场检验表单,设备使用说明书及技术文件。3 隐蔽工程和有关施工过程的检查、验收记录。4 系统调试、自检记录。5 系统试运行报告。6. 1. 5 对系统内水、燃气、燃油、供热(冷)量、其他用能计量装置和变压器出线侧电能计量装置应采用全检方式。其余电能计量装置宜采用随机抽样检测,抽样检测的抽样率应不低于该部分设备总量的20% ,且不少于3

37、台。设备少于3 台时,应全检。6. 1. 6 系统检测分为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检测结果符合以下规定判合格:1 主控项目的抽样检测应全数合格2 一般项目的抽样检测除有特殊要求外,计数合格率不应小于 80% 。6. 1. 7检测中有不合格项时,允许整改后进行复测。复测时抽样数量应加倍,复测仍不合格则判该项不合格。6. 1. 8检测后检测单位应出具检测报告。6. 2主控项目6. 2. 1数据采集检测1 现场检查计量装置安装质量,应符合本规程第5.2 条要求。对安装方向和位置具有特定要求的计量装置, 需检查其安装、接线及计量方法,应符合计量原理。2 采集误差检测1 )通过对比法检测数据现场采集精度。采

38、用经过量值溯源高一级精度的检测仪表,比对现场计量装置采集数据,累计水流量采集示值误差不应大于士 2.5% (管径不大于 250mm )及士 1.5% (管径大于 250mm );有功电度采集示值不应大于士 2% ;累计燃气流量采集示值误差不应大于士 2% 。2 )受现场条件限制,无法采用测量仪表进行检测的,可利用现场设备核对方式验证。3 )比对所有变压器高压侧电能表计量之和与低压侧电能表计量之和, 其差值应在变压器合理损耗范围之内。比对时间不小于1h 。4 )比对变压器低压侧电能表数值与其引出支路上所有电能量之和,其值应合理。比对时间不小于1h 。5 )比对安装电表的各支路所带设备实测耗电量与

39、各设备铭牌额定功率之和, 实测耗电量应不大于各设备铭牌额定功率之和。比对时间不小于1h 。3 分类、分项检测按本规程第4.1.3条规定的分类、分项方式,分别对能耗监测数据进行检测。其步骤及方法如下:1 )全部开启能耗监测系统信息传输和后台能耗监测管理系统,显示被调试分类能耗相应的数据显示界面和数据列表;2 )按供能系统的规范和操作规程,开启同类用能负载,观察数据变化。 管理服务器分类、 分项能耗统计数据应随能耗过程显示增量和总量。逐一核对能耗计量装置、数据采集点地址编码应正确无误, 各计量装置能耗盘面值与管理服务器界面各类、 各项数据统计值, 其误差应不超过设计规定。6. 2. 2数据传输检测

40、1 核对数据传输使用的设备、缆线进场记录和文件,其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2 现场检查传输系统所有设备,其安装位置、安装方式、供电和接地,应符合设计要求。查验设备接线标识,应规范、正确,符合设计图纸;设备分布合理,安装牢固,观感协调。3 使用电缆测试仪、光功率计等测试仪器检测系统内各链路技术指标,应符合设计规范。4 无线传输网络应正常覆盖能耗计量信息采集点,信号强度达到规定数值,保证信息传输顺畅。6. 3 一般项目6. 3. 1 检查系统各类控制箱 (柜)安装牢固、 规范, 应符合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 GB 50303 )的相关规定,并符合设计文件和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6. 3.

41、 2 检查系统传输线缆的敷设,应规范、整齐,接线正确、牢固,并标识明晰,穿线管管口防护、封堵规范,符合综合布线工程验收规范 ( GB 50312)的规定。7 系统验收7. 1 一般规定7. 1. 1 对要求设置能耗监测系统的项目,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纳入竣工验收内容,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7. 1. 2 新建建筑的能耗监测系统验收应纳入建筑节能分部工程,与建筑电气、 给水排水、 暖通空调的节能专项验收同步进行,不另作能耗监测系统验收;改扩建及既有建筑的能耗监测系统应根据验收条件和验收内容进行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7. 1. 3 改扩建及既有建筑的能耗监测系统工程验收应由监理工程

42、师或建设单位相关负责人组织实施单位项目负责人等进行验收。7. 1. 4 改扩建及既有建筑的能耗监测系统完工后,实施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验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7. 1. 5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相关负责人联合进行竣工验收。7. 1. 6 验收不合格项应发出整改通知。实施单位应按照通知规定的期限予以整改,整改后应组织复验,直至合格。7. 1. 7所有验收应做好记录,签署文件,立卷归档。7. 1. 8竣工验收未通过,不予进行工程质量竣工备案。7. 2工程验收7. 2. 1验收条件1 完成楼宇分项计量装置的安装工作。2 计量装置在真实条件下试运行满 1 月以上。 对于有明显用能周期变化的计量装置,可独立验收。3 设计、施工资料齐全。7.2.2验收内容1 应根据工程特点分期进行。对影响工程安全和系统性能的工序,必须在本工序验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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