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24年修订)(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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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24年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全国新型工 业化推进大会部署要求,促进钢铁行业高质量发展,结合行 业发展新形势新要求,对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 和钢铁行业规范企业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2015年 第35号公告)进行修订,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 澳台地区除外)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钢铁企业,包括 长流程企业、短流程企业。长流程企业是指同时具备炼铁(高 炉、非高炉、RKEF等)、炼钢、轧钢等生产工序的钢铁企业; 短流程企业是指具备炼钢、轧钢等生产工序,以全废钢、直 接还原铁、银铁等为

2、原料,以电炉作为冶炼装备的钢铁企业。 同时具备长流程和短流程生产工序的钢铁企业按长流程企 业计。第三条本办法对钢铁企业实施“规范企业”和“引领型规 范企业”两级评价。第四条本办法是引导性文件,按照企业自愿原则申请, 不具有行政审批的前置性和强制性。第二章基础指标第五条基础指标是评价“规范企业”的依据,包含守法经营、生产装备、环境保护、资源能源、安全管理、质量保障 6项一级指标、20项二级指标。(一)守法经营。须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不存 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正常生 产,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依法依规缴纳税款及社会保险 费,按规定支付职工薪酬。不得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

3、 垄断行为。不存在国家有关专项督察通报问题未整改完成 事项。(二)生产装备。所有冶炼设备须具备完备的项目建设 手续,严格执行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要求,现有 主体工艺技术及装备须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要求, 不存在淘汰类工艺技术及装备。(三)环境保护。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环境影响评 价、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等要求。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履行依证排污责任,落实重点污染物 排放总量控制要求。2026年起须完成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并 公示。(四)资源能源。资源综合利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水 资源消耗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标准规定,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开 采地下水。按要求履行项目节能审查和验

4、收等相关手续,2025年底前主要生产工序能效指标须达到基准水平。(五)安全管理。须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遵守冶 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配套建设安全设施、 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具备安全、职业卫生、消防竣工验收等 相关手续。上年度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数据安 全事件。(六)质量保障。建立完备的产品生产全过程质量保证 制度和质量控制指标体系,具有产品质量保障部门和检化验 设施,保持良好的产品质量信用记录。生产质量合格产品, 不得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列明 的淘汰类产品。第三章引领指标第六条引领指标是评价“引领型规范企业”的依据,包含 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高效化

5、安全化5项通用型一级 指标、26项二级指标,合计权重为IoO分;短流程企业特色 指标8项,合计权重为30分。(一)高端化。强化科技创新能力培育,建立科研机构, 加大研发投入,注重标准制修订和知识产权保护,强化企业 质量品牌建设,积极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 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等示范企业。(二)智能化。积极推进数字化转型和智能化升级,落 实钢铁行业数字化转型实施指南,开展智能制造能力成 熟度评估评价,参与制定钢铁行业智能制造领域标准,创建 智能工厂,参考工业互联网与钢铁行业融合应用参考指南,创新典型场景。(三)绿色化。积极推进绿色、低碳发展,推广应用先 进绿色低碳工艺技术,建

6、设应用工业绿色微电网,开展节能 降碳技术改造,争创环保绩效A级、能效“标杆水平”;开发 生产绿色产品,创建绿色工厂;鼓励企业关停退出烧结机、 焦炉、高炉等传统设备,转型发展低碳炼铁、电炉炼钢;鼓 励开展产品碳足迹(CFP)、环境产品声明(EPD)、产品全生命 周期评价(LCA)及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等工作。(四)高效化。持续提升生产经营管理水平,提高发展 质量和效益,提升全要素生产率;积极开展兼并重组,促进 行业集中度提升,优化产业布局结构和组织结构;加强对外 交流与合作,提高国际化发展水平。(五)安全化。积极提升本质安全、生产安全水平,强 化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管理能力;积极推进资源

7、保障能力建 设,提升铁矿、废钢/银铁等主要生产原料的保障能力。(六)短流程特色指标。不断提高装备技术水平,提升 生产经营效率,稳步提高劳动生产率、资源能源利用效率; 优化产品结构,提升合金钢产品比例;提高废钢资源高效回 收、高质利用能力;提升烟气余热回收利用和二嗯英治理水 平。第四章评价标准第七条“规范企业”须符合全部基础指标。第八条”引领型规范企业须符合全部基础指标,且引领 指标总分不低于80分。其中,长流程企业适用通用引领评 价指标,短流程企业适用通用引领评价指标和特色引领评价 指标,且特色引领评价指标部分得分不低于15分,引领指 标总得分不低于80分。第五章申请和审核第九条钢铁企业原则上

8、以独立法人单位为主体进行申 请,依据自身情况自愿合理选择申请“规范企业”或“引领型规 范企业”。对于钢铁企业主要生产工序分属于不同法人,且同 时满足各工序属于同一集团、位于同一生产区域、存在钢铁 紧密上下游生产关系的情形,企业自主选择申报主体,以 共同的集团企业法人或子公司为申报主体均可。第十条申请企业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格式要求编制 钢铁行业规范企业申请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见 附3 ),相关材料应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假。第十一条钢铁企业通过所在地区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 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于每年4月底前将申请报 告报送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并配合工业和信息化 部开展复核工作。第十

9、二条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本地区钢铁企 业的申请报告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附企业申 请报告一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第十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组织复审,必要时组织 现场核查。第十四条对通过复审的企业按照“规范企业和引 领型规范企业”予以公示,公示期10个工作日,无异议后 予以公告。第六章动态调整第十五条 已公告的“规范企业和”引领型规范企业“(以 下简称已公告企业)须自愿接受相关监督检查,按本办法开 展自查,每两年一次,存在不符合基础指标、引领指标得分 发生变化的情况应主动报告,于4月底前将钢铁行业规范 企业自查报告(以下简称自查报告,见附4)报送省级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第十六条省级

10、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要求 对企业自查报告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附企业自 查报告及审查结果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十七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已公告企业进行复核 和抽查,对不能保持相关评价指标要求的企业进行动态调 整,实施变更或撤销处理。第十八条已公告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在自查中主 动提出变更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于开展自查年度4月 底前随自查报告一并报送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第十九条 已公告的“引领型规范企业”不符合引领指标 要求,但继续符合全部基础指标的,应在自查中主动做出 说明,自愿降档参评“规范企业”,于开展自查年度4月底前 随自查报告一并报送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第

11、二十条已公告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按照本办法于下一个申报年度重新提交申请报告:(一)企业搬迁;(二)企业发生分立;(三)拟申请“引领型规范企业”的已公告“规范企业”;(四)兼并重组后法人主体发生变化;(五)其他需重新提交申请报告的情形。第二十一条已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公告:(一)不能继续保持本办法基础指标要求的;(二)提供相关资料弄虚作假的;(三)连续两次未提供自查报告或拒绝开展年度自 查、提交自查报告、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企业被兼并、关停退出后法人主体不存在的;(五)主体冶炼设备关停退出的;(六)停产一年以上的;(七)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存在违规新增钢铁产能、违 法生产“地条钢

12、等情形的;(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等需撤销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被撤销公告资格的“规范企业”和“引领型规范企业”,自撤销之日起12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请。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若进行修 订,则按修订后要求执行。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月*日起实施。工业和 信息化部2015年5月19日发布的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 年修订)和钢铁行业规范企业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 部2015年第35号公告)同时废止。附:1.钢铁行业规范企业基础评价指标体系2.钢铁行业规范企业引领评价指标体系钢铁行业规范企业基础评价指标体系一级

13、指标序号二级指标具体要求守法 经营1合规经营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不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未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2正常生产不存在连续停产12个月以上或被执行破产清算的情况,未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诚信竞争维护正常价格秩序,进行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 不得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 断行为。4依法纳税依法依规缴纳税金。5劳动报酬按规定支付职工薪酬,依法依规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6督察检查上年度至公告前,未列入国家有关专项督察负面典型案例。 不存在未完成的国家有关专项督察通报整改事项。生产 装备7产能合规冶炼设备须在2016年国务院国资委、各省级人民政府上报 国务

14、院备案去产能实施方案的钢铁行业冶炼设备清单内, 2016年及以后建成的冶炼设备须符合钢铁行业产能置换 实施办法要求。8淘汰落后主体工艺技术及装备须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要 求,不存在淘汰类工艺技术及装备。环境 保护9环境影响 评价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三 同时“、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等要求。10排污许可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规定,履行依 证排污责任,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11环境事故上年度未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报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环 境事件、环境污染事故或生态破坏事件。12污染物排 放污染物排放、处置须符合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 物

15、排放标准(GB28662 )、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 标准(GB28663 )、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 ) 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8665 )、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一般 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 )等规定。一级 指标序号二级指标具体要求未出现超总量排污、超排污许可证排污等情形,危险废物 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为达标。2026年起须完成全流程超低 排放改造并公示。资源 能源13

16、固废综合 利用铁渣、钢渣、除尘灰、脱硫石膏等固废综合利用符合国家 有关政策规定。14水资源消 耗水资源消耗符合工业用水定额:钢铁、取水定额第 2部分钢铁联合企业(GB-TI8916.2)等规定。严禁未经 批准擅自开采地下水。15节能评估按要求履行项目节能审查和验收等相关手续。16能效水平主要生产工序能效指标须符合焦炭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 额(GB21342)、粗钢生产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源消 耗限额(GB21256)、电弧炉冶炼单位产品能源消耗 限额(GB32050)规定,2025年底前须达到工业重点 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规定的“基准水平”。安全 管理17生产安全须遵守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

17、安全生产规定,配套 建设安全设施、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完成安全、职业卫生、 消防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18安全事故上年度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数据安全事件。质量 保障19产品质量生产质量合格产品,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提供不符合 强制性标准的产品,许可类产品须具备生产许可证,不得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列明的 淘汰类产品。20质量管理 制度建立完备的产品生产全过程质量保证制度和质量控制指标 体系,具有产品质量保障部门和检化验设施,保持良好的 产品质量信用记录。钢铁行业规范企业引领评价指标体系一级指标序号二级指标具体要求一、通用引领评价指标高端化1科研平台具备相应资质的研发

18、中心、技术中心、创新中心、重 点实验室等企业科研机构(自有、母公司或控股的钢 铁企业亦可)。2研发投入 占比经专业机构审计后的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例( R&D)达到一定水平(采用上年度数据)。3科学技术 奖获得相应级别的科学技术奖(自有、母公司或控股的 钢铁企业亦可)。4钢铁标准近5年参与制订一定数量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 业标准。国际标准按每项5分计,国家标准、行业标 准按每项2分计,以三者合计分数进行考核。(累计 值,数据截至申报或自查年份上年的12月31日。自 有、母公司或控股的钢铁企业亦可。国际标准、国家 标准起草单位前5位,行业标准起草单位前3位。)5专利情况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世

19、界知识产权组织共同主办的 中国专利奖,有效发明专利数量达到一定水平。(自 有、母公司或控股的钢铁企业亦可)6质量奖获得相应级别的产品质量奖项,如中国质量奖、全国 质量奖、省级政府质量奖、冶金特优质量奖等(自有、 母公司或控股的钢铁企业亦可)。7专精特新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 特新“小巨人”企业、单项冠军(自有、母公司或控股 的钢铁企业亦可)。智能化8数字化转 型水平按照钢铁行业数字化转型评估标准、信息化和工业 化融合管理体系新型能力分级要求(GB/T23001 ) 有关要求,获得一定级别的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证书。9智能制造 成熟度按照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模型对智能制造能力成

20、 熟度进行评估,智能制造成熟度达到一定级别。10人工智能 应用推动钢铁+人工智能创新应用,促进人工智能与钢铁 工业深度融合。11智能制造 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钢铁行业智能制造标准 体系建设指南要求,近5年参与制定钢铁行业智能 制造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自有、母 公司或控股的钢铁企业亦可。12智能制造 示范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的智能工厂、5G工厂、新一 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示范名单或典型应用场 景名单、原材料行业数字化转型典型场景及标杆工厂 等。绿色化13超低排放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含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清 洁运输共3项),在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官方网站进行 公示,经省

21、级生态环境部门公告评为钢铁行业环保绩 效A级企业。14绿色工厂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的绿色工厂名单。15能效标杆主要生产工序能源消耗指标达到工业重点领域能效 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规定的“标杆水平工16低碳发展采用先进降碳工艺技术(自有、母公司或控股的钢铁 企业亦可)。高效化17吨钢纳税吨钢纳税达到一定水平,采用近3年平均数。18纳税总额全年纳税总额达到一定水平,采用近3年平均数。19吨钢利润吨钢利润为正且高于行业平均值,采用近3年平均数。20资产负债 率经专业机构审计后的资产负债率(),采用上年度 数据。21兼并重组近5年与国内或国外其他钢铁冶炼企业进行实质性兼 并重组,兼并重组后企业产量达到一

22、定规模(以兼并 重组后企业集团口径计;自有、母公司或控股的钢铁 企业亦可)。安全化22生产安全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企业要求。23安全事故上年度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数据安全事 件。24网络安全 管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互联网安全分类分级管理 办法要求,钢铁企业应承担本企业网络安全主体责 任,主动开展自主定级、安全建设、风险评估和安全 整改等工作,落实安全防护标准,有效应对网络安全 风险,保障本企业网络安全。25数据安全 管理依据数据安全法、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 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网安2022166号) 要求,钢铁企业应当对数据处理活动负安全主体责任, 建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

23、开展数据分类分级并识别重 要数据,具备数据分级防护能力,开展数据安全监测 预警和应急管理,掌握重要数据的企业每年至少开展 一次数据安全风险评估,确保数据持续处于有效保护 和合法利用的状态。26资源保障 安全长流程企业:自有或参股(股权10%)国内矿山、 权益矿(自有、母公司或控股的钢铁企业亦可)的铁 矿供应量占企业铁矿总消耗量达到一定比例。短流程企业:自有或参股(股权10%)废钢回收加 工企业、银铁企业(自有、母公司或控股的钢铁企业 亦可)的含铁原料供应量占总消耗量达到一定比例。二、特色引领评价指标短流程企 业特色指 标27装备技术 水平电炉炼钢工序符合以下要求(具体指标采用上年度数据):L

24、采用超高功率电弧炉(单位功率水平70OkVAt);2 .连铸坯热装热送比例:普钢90%,优特钢60%, 不锈钢50%;3 .电弧炉平均冶炼周期:普钢S35min,优特钢S5 Omin;4.电极消耗:普钢).8kgt不锈钢SZ5kgt; 5.冶炼电耗035OkWh/t;6 .电弧炉采用底吹搅拌或电磁搅拌技术;7 .电弧炉采用电极智能调节等智能控制系统;8 .电弧炉配备集束氧枪;9 .电炉冶炼废钢收得率92%;10 .具备废钢连续预热装置,且废钢预热温度可稳定达 至J4OOC及以上。28炉外精炼配备LF精炼炉及真空精炼装置(VD炉、VoD炉、 RH炉等)。29特种冶炼采用电渣重熔、真空自耗、真空感

25、应等特种冶炼工艺 进行生产。30生产品种鼓励电炉钢企业优化产品结构,提高合金钢产品比例。 合金钢定义按照钢分类第1部分按化学成分分类 (GB/T13304.1)规定。采用上年度数据。31原料供应1 .使用废钢为原料的短流程企业配套建设(含协作或 合作)废钢铁加工配送中心,且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 告的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企业名单;2 .具备智能分拣废钢的专用生产线,可实现废钢智能 判级。32余热回收 利用配备废钢预热、余热蒸汽回收等烟气余热回收利用装 置。33清洁能源 使用比例太阳能、风能、生物能、水能、地热能、氢能等清洁 能源转化的电力(绿电)占全年电耗达到一定比例,采 用上年度数据。34二嗯英治 理使用废钢为原料的短流程企业需配备二嗯英治理设 备,并且上年度烟气二嗯英排放浓度0.2ng-TEQm30注:第1项至第26项指标为通用引领评价指标,适用于长流程企业和短流程企业;第27 项至第34项指标为短流程特色引领评价指标,仅适用于短流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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