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一路内各种管线穿越铁路路基的暂行规定1. 路内各部门管线要横穿铁路路基,或在桥梁上、下,隧道、涵渠内通过时,应向所在分局提出申请,经分局批准后,方能进行设计、施工。2. 电务电缆穿越铁路路基时,根据局、分局批准的建设项目,按照设计、工程规范的技术要求绘制电缆径路图(施工图),并会同工务养护部门进行现场定测。3. 设计标准一律按部颁设计规范及局颁发的有关规定、要求执行,可燃气、液体管路的铺设并应符合“铁路消防管理规则”的规定。4. 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提出安全措施并随施工设计图报分局和路局审批,且应同工务段制订施工安全协议,明确安全责任范围,工务段应指派专人进行监护、配合
2、施工,以确保运输安全。5. 若因施工脏污道床,损坏路基,应按照(85)上铁局基字319号文办理。6. 工程竣工后,应向所在工务段提供管线有关图纸及资料(电务可提供电缆径路图);并应在路基坡脚外(套管两端头处)埋设标志桩。铺设管线而影响路基及线桥,复原后应经有关工务段验收签认。7. 凡沿线路路基顺向铺设管线时应严格按照(83)上铁局工字123号文办理。8. 穿越铁路路基的管线及护套管的固定资产,原则上属管线管理单位所有。管线管理单位应经常检查管线使用情况,以确保运输安全畅通。如护套管的固定资产需移交工务段,为便于养护维修,其标准应参照本文附件二“各种工业管线(非路产)穿越铁路路基的暂行规定”办理
3、9. 局外铁路单位所属管线需穿越铁路路基者,一律按本文附件二办理。附件二各种工业管线(非路产)穿越铁路路基的暂行规定一、审批手续1. 各种工业管线需穿越铁路正线、站线、段管线、岔特线及路产专用线(以下简称“铁路”),应向所在分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分局组织有关人员现场查勘,研究穿越的可能性,确定具体位置、标高及护套管的孔径类型等,予以批复,并报路局核备。2. 各种工业管线需穿越铁路代维修的非路产专用线线路时,应向产权单位提出申请,并经铁路分局认可后,按第1条要求,由产权单位批复,报铁路分局及工务段核备。二、设计施工1.路外单位应根据批准的文件,委托具有国家、铁道部、路局规定的资质及具有营业线设计
4、经验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如自行设计,设计文件必须委托铁路有资质单位审查后,经铁路分局审批同意,方能施工。2.护套管应委托具有国家、铁道部及路局有关规定的资质及营业线施工经验的施工单位施工。并应制订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措施,随设计文件一并报铁路分局和路局(主要干线)审批,并与有关设备管理单位签订确保施工安全的协议后,方能施工,有关设备管理单位应派员监督检查,配合施工以确保运输安全和工程质量。三、铺设标准1.工业管线穿越铁路路基,除各种电缆可以采用钢套管,其它管线如埋在地下,且护套管与管线间压浆灌满封填时,亦可采用钢套管外,其余管道均需要埋设钢筋混凝土防护套管,可燃性气、液体管道还应符合铁路消防
5、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2.护套管所承受荷载应符合铁路荷载标准。3. 为方便养护使用单位检查维修护套管及管线,护套管孔径应按下表办理:管线直径(外径)护套管(内径)护套管长度要求0.3米及以下1.00米-1.5米不超过10米0.31米0.5米1.5米2.00米不超过15米0.51米0.8米2.00米不超过20米穿越岔线及特别用途线时护套管内径及长度,可比照上表要求适当降级处理。4. 护套管的长度超过上表规定时,其内径应提级安排,或在适当部位增加通风井。护套管埋设在路基外地面以下者,应在路基外侧各埋设检查井。在检查窨井底应设集水坑和抽水设备,以便抽水。5. 管线在护套管内的位置,应以便于维修养护人员进行工作为宜,并设置支撑物件以固定管线。6. 护套管顶部至轨底的填土高度应不低于1.00米,并应距路基两侧的铁路通信信号,电力电缆及路基侧沟基底0.5米以上。如采用先进的挖掘顶进设备和工艺并采取严格的安全监护措施,在确保运输安全生产的情况下,不设便梁顶进施工时,户套管顶部至路基面入土深度H应大于2D,且大于2.5米(D为护套管外径尺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