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节 总则第一条 目的为了加强公司用工、岗位聘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公司劳动用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中铁宝桥集团有限公司扬州钢结构分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劳务协议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厂派人员、公司直招人员、公司返聘人员、劳务人员。厂派人员与集团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直招人员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返聘人员与公司签订返聘协议,劳务人员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起合法的劳动关系。 第二节 内容第三条 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全体人员
2、均应严格遵守。第四条 公司劳动合同的管理部门为综合管理部。第五条 劳动合同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1、协助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对集团公司派遣到公司所有人员的劳动合同进行管理,包括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变更、终止和解除;2、经公司总经理授权,负责公司直招人员(返聘人员)劳动合同(返聘协议)的管理,包括对劳动合同(返聘协议)签订、续订、变更、终止和解除各个环节的管理;3、负责监督、检查劳务公司对劳务人员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变更、终止和解除情况;4、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帐,对本公司直招人员的基本情况、实际工作年限、劳动合同期限等进行动态管理,并记录员工履行劳动合同情况。第六条 劳动合同的签订1、公司在聘用员工时
3、应要求被聘用者出示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其他凭证,经证实确与其他用人单位没有劳动关系后,方可订立劳动合同。(此条也适用于劳务公司派遣员工)2、员工进入公司报到之日接受岗前培训,明确岗位工作内容后,签订劳动合同。3、劳务派遣员工来公司报到之日接受岗前培训,明确岗位工作内容后,三日内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直接招聘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必须在入职一周内提交身份证、前一工作单位退工单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最高学历证明、本公司指定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不同岗位要求体检的项目不同)、近期证件照一寸、二寸各8张,否则公司有权终止劳动关系或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公司将按实际工作
4、天数支付工资。第七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由于签订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机构调整等原因,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与员工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原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第八条 劳动合同、返聘协议的续签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关系即告终止。综合管理部及员工有义务在原劳动合同期满前三十天向对方表示续签意向,续签期限原则上与现在职务执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相同。第九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个人能力达不到工作要求、学历资质虚假、对待工作态度不端正、自由散漫、身体状况不适合本工作岗位、不提交个人身份证、个人离职证明、无正当理由不跟公司签订
5、劳动合同等(此条规定适用于劳务派遣人员,对于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退回劳务派遣单位);2、见习期满经考核不合格的,见习期满前,公司对员工进行见习期间考核,按照公司的考评办法进行考核,对于考核不通过的,在见习期满前通知员工本人;3、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查证属实有以下行为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形的员工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将立即解除劳动关系,且公司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9.3.1、对公司来客粗暴无礼,使公司名誉受损;9.3.2、在醉酒或服用麻醉品状态下工作;9.3.3、恐吓、威胁、滋扰同事或与公司生产经营业务往来人员;9.3.4、因家庭纠纷或其他纠纷,影响正常工作,经教育不改正
6、9.3.5、违反公司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或早退,一个月累计迟到或早退3次以上,累计迟到或早退时间达3小时以上的;9.3.6、公司员工超过1小时及以上不能按时出勤的,必须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旷工,1个月累计旷工5次或一年内累计旷工10次及以上的;9.3.7、消极怠工,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的;9.3.8、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伤害他人身体,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9.3.9、工作不负责,经常产生废品、损害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的,玩忽职守的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违反安全生产规定、质量管理规定,或者违
7、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达5000元及以上的;9.3.10、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令,违反财经纪律,截留上缴利润,滥发奖金,挥霍公司财产,损公肥私,使国家和企业在经济上遭受损失达3000元及以上的;9.3.11、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偷卖公司财物、行贿受贿、敲诈勒索达2000元及以上的,以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9.3.12、员工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兼职工作,包括为其从事相关行业的直系亲属或配偶所工作或投资的企业提供任何商业信息、咨询、中介等。第十条 员工违约的责任10.1、因员工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根据后果和责任大小进行赔偿。具体赔偿办法参照中铁宝桥集
8、团有限公司扬州钢结构分公司经济责任制实施办法,在经济赔偿未处理完毕或因其他问题正在被审查期间,不解除劳动合同。10.2、由公司出资培训的员工,与其约定服务期,在服务期未满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须偿付公司为其缴纳的培训费。10.3、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公司与员工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两年内,以上规定的人员到与公司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第三节 其他规定第十一条 本细则是对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的解释与补充说明,若与国家和扬州市有关法规相抵触时,按有关法规执行。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