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强制性标准农业机械安全第1部分:总则编制说明(报批稿)标准起草工作组二。二五年一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强制性标准农业机械安全第1部分:总则编制说明(报批稿)一、工作简况1任务来源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标委发(202049号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下达光辐射安全技术规范等22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及相关标准外文版计划的通知下达了农业机械安全技术规范(计划号为20203573-Q-339)国家强制性标准修订计划。本标准由工业和信息化部(339)组织起草并归口,委托全国农业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201)执行标准制修订工作,计划主要起草单位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雷沃重工
2、股份有限公司、约翰迪尔(天津)有限公司、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等,本标准计划于2022年完成。2起草过程修订计划项目下达后,按照项目任务书的要求,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根据归口单位的要求积极组织相关单位的技术人员成立标准起草工作组,研究和制定了标准编制工作方案,并按照国家标准制修订要求开展起草阶段、征求意见阶段的各项工作。起草阶段:按照全国农业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安排的研制计划,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组织骨干企业成立了起草工作组。2020年12月起,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根据全国农业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标准制修订计划工作安排,组织骨干企业成立了起草工作组,工作组成员均为长期从事
3、农业机械产品生产、设计、检测、标准化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具有较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标准化工作。工作组成立后,制定了工作计划,明确了内部分工及进度要求,责任落实到人,进行调查研究,并开展了广泛的调研,初步确定了本标准涉及的主要内容。为规范农业机械产品的使用安全性要求,起草工作组结合行业的实际情况和目前我国国内机械类安全标准要求和农业机械现有标准的安全要求和下一步管理需求,参考了ISO4254农业机械安全系列标准和欧盟2006/42/EC机械产品的健康和安全指令的技术要求,确保标准的技术要求与国际标准保持同一水平。在此基础上,起草了农业机械安全技术规范初稿。形成农业机械安全技术规范初稿后,
4、为体现标准修订的科学、公开与公正,标准起草工作组人员对农业机械骨干生产企业、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和有关农机检测试验人员的意见和实地调研,充分考虑了不同农业机械产品使用特点,以及不同农业机械产品与其他标准的协调一致。2021年6月30日、2021年12月22日,全国农业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标准工作组以及有关部门、单位、团体先后两次召开了工作组的强制性标准研讨会和标委会内部的研讨会。按照会议的研讨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农业机械安全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金和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2023年1月31日到2023年8月16日,农业机械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的征求意见稿在“全国标准信息公
5、共服务平台”公开征求意见。到截止时间为止,共收到1个单位的一条询问相关条款的询问条款解释的意见。秘书处对相关条款进行了解释回复。2023年12月在全国农机标委会年会上,结合历次会议中多位专家和全国农机标委会委员提出整合后的农业机械安全技术规范由于涉及产品种类众多,规定不同细分种类的产品安全要求的层次和内容差异大,难以实现在同一个标准中将涉及强制性安全要求的全部产品有效协调、统一表述,整合的标准不具备可操作性。同时,部分安全风险小的产品不需制定强制性标准规定其安全要求。会议一致认为将各类农业机械安全要求整合为一项强制性国家标准标准不可行,应基于农业机械的主要类别制定系列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将标准名
6、称变更为农业机械安全第1部分:总则,并且原计划的整合修订20项标准变更为修订GB10395.12009o2024年3月,全国农机标委会将相关情况报告了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以及机械工业联合会等标准化管理部门,按照2024年5月1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强制性标准推进会的要求,标委会秘书处整理形成了农业机械安全第1部分:总则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相关材料。征求意见阶段:2024年5月23日标委会秘书处以农机标委2024017号报送函上报了农业机械安全第1部分:总则征求意见稿及相关材料,并提出向以书面形式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农业农村部实施监督管理部门征求意见的建议。同时,以农机标
7、委2024022号报送函报送了农业机械安全第1部分:总则等3项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计划调整申请。2024年X月X日,工业和信息化部XX司以XX号文件向市场监管总局和农业农村部征求了意见。截至2024年12月01日完成意见处理工作。共收到1个单位(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司)提出的8条意见或建议,采纳4条,不采纳3条,部分采纳1条。2024年9月30日-2024年11月2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官网对农业机械安全第1部分:总则公开进行了征求意见。同时标委会秘书处在国家标准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上发起了强标的征求意见公示和通报流程。截至2024年12月01日完成意见处理工作。共收到1个单位(农业部农产品
8、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司)提出的8条意见或建议,采纳4条,不采纳3条,部分采纳1条。2024年12月09日根据相关单位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工作组继续修改、完善,形成了标准送审稿及其编制说明,并提交标委会对标准送审稿进行审查。审查阶段:全国农业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于2024年12月13-12月14日在北京召开了农业机械安全第1部分:总则标准审查会,与会委员及代表共78名(委员66人,委员代表12人),审查人数占全部应出席委员81名的96.3%,按标委会章程的规定审查会有效。由全国农业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体与会委员及代表对标准送审稿进行了全面的审查,与会委员和代表认真听取了农业机械安全第1部分:总则起草
9、工作组针对产品情况和标准项目提出的背景、目的、意义、总体思路、修订原则、名称变更原因、实施过渡期以及主要技术内容修改依据等介绍后,对标准送审稿逐条逐句进行了细致的审查,提出了修改意见或建议(意见汇总见标准审意见汇总处理表)。农业机械安全第1部分:总则在审查中无重大分歧意见,获得会议一致通过(见会议审查结论)。报批阶段:2024年12月14日至12月31日,标准工作组根据审查会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对标准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改整理,形成了本标准的报批稿,于2025年1月3日报标委会秘书处。3.主要参加单位和工作组成员及工作分工本标准由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潍柴雷沃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
10、公司、久保田农业机械(苏州)有限公司、凯斯纽荷兰工业(哈尔滨)机械有限公司、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龙门实验室、山东源泉机械有限公司、黑龙江德沃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农业机械学会、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山东五征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科技大学、山东嘉炸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九方泰禾国际重工(青岛)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宏业高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龙江景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山东卫禾传动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元正农业机械有限公司、邯郸科技职业学院、泰山科学技术研究院、山东双力车辆有限公司、泰山智能制造产业研究院、襄阳金美科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随州检测分公司、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集
11、团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北京天顺长城液压科技有限公司。主要成员有:吕树盛、刘艳秋、陈觉、柏玉霞、顾伟、冀保峰、王永福、杨华、张琦、袁修坤、秦龙、张咸胜、董云雷、陈俊宝、张俊宁、姜文娟、崔天琪、王彩霞、任建华、莫丹君、张金锋、张志东、王世辉、吴伟、李洋、宫增民、郭继民、刘晓明、胡晓、侯冲、王学军、仪修堂、赵明辉、耿冠杰。工作分工:吕树盛主要负责工作方案制定、组织资料收集、产品调研、技术质量问题的解决以及标准条款编写等工作。刘艳秋、陈觉、柏玉霞、顾伟、冀保峰、王永福、杨华、张琦、袁修坤、秦龙、张咸胜、董云雷、陈俊宝、张俊宁、姜文娟、崔天琪、王彩霞、任建华、莫丹君、张金锋、张志东、王世辉、吴伟、李洋、
12、宫增民、郭继民、刘晓明、胡晓、侯冲、王学军、仪修堂、赵明辉、耿冠杰主要负责资料的收集、产品生产和使用情况的调研以及协助产品市场调研等工作。二、标准编制原则和主要技术要求的依据1标准编制原则本标准根据我国农业机械产品目前安全质量的状况和发展趋势,分析农业机械行业内现有产品的种类、质量状况、工艺及设备水平、检测手段,在调查、分析及试验验证的基础上,与相关标准协调一致,具体原则如下:(1)安全底线与我国国情结合的原则。本次修订工作中,在确定本标准主要技术内容时,充分考虑符合我国国情的农业机械产品应具备的安全底线要求,也就是考虑我国大、中、小型农业机械产品的发展现状和发展需求与国际大型农业机械产品安全
13、要求的结合,对照现阶段农业机械大型化、智能化、复合化的发展趋势与兼顾山地丘陵地区适用的中小型农业机械的实际使用需求,使本次修订的标准充分考虑产品的技术进步、市场需求和安全底线。同时,在语言表达上,尽力做到符合我国语言表达方式和易于本专业人员理解。(2)协调性原则和符合性原则。本标准为农业机械安全类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农业机械GB(GB/T)10395系列其他标准部分及有关标准协调一致。本标准在结构编写和内容编排等方面主要依据GB/T1.1-2020进行编写。2标准的主要内容本标准规定了自走式、悬挂式、半悬挂式和牵引式农业机械设计和制造的安全要求及其验证方法,以应对大多数农业机械的典型危险
14、本文件还规定了制造商提供的安全操作信息(包括剩余风险信息)的类型。本标准附录A给出了按预定用途使用和制造商可预见误用的情况下,正常操作和维护农业机械的重大危险、危险状态和危险事件。本标准不适用于:农林用拖拉机;农业用飞机和气垫船;草坪和园艺机械;机器特定组件或功能(例如,作业工具和/或作业流程);机器特定性能等级。本标准不适用于由专业维修人员进行定期维护、机器更换和维修相关的危险,以及与环境危险、道路安全(例如:转向、制动)或是动力输出(PTo)万向节传动轴相关的危险;也不适用于动力传动运动部件的防护装置,但防护装置和屏障的强度要求除外。本标准涉及的危险并不一定会全部出现在某一特定机器上。制
15、造商通过进行风险评估以确定适用的危险,以及本文件或适用该类机器的专用部分未涉及的危险。GB/T(GB)10395系列标准中强制性专用部分的规定优先于本文件的规定。本标准与GB10395.12009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a)删除了“置位防护”的术语及定义(见2009年版的3.3);b)增加了工作中运动部件的保护要求(见4.2);c)增加了自动模式的操作要求(见4.6);d)增加了进入操作者工作位置进/出操作者工作位置的辅助装置的尺寸要求(见表1);e)增加了操作者座位要求(见4.7.3);f)增加了非操作者工作位置“一般要求”(见4.8.1)和“站立位置”(见4.8.
16、2);g)增加了可折叠部件的要求(见4.9);h)增加了“所有加注口位置距离地面、工作台或站立位置均不应超过1500mm”的要求(见4.15);i)增加了电磁兼容性的要求(见4.18);J)增加了急停的要求(见4.19);k)增加了控制系统中的安全相关部件要求(见4.20);D增加了有自动转向功能的自走式机器的要求(见5.1.3.2);m)更改了紧急出口截面要求,即“至少能够容纳一个长轴640mm、短轴440mm的椭圆”(见5.1.5,2,2009年版的5.1,5.2);n)增加了翻滚和倾翻要求(见5.7);o)更改了自走式机械/拖拉机与被驱动机械间的机械动力传动机构的一般要求(见6. 4.1
17、2009年版的6.4.1);P)更改了安全要求和/或保护措施的证实涉及的章条号和内容(见第7章,2009年版的第7章);q)增加了使用信息的一般要求(见8.1);r)增加了使用说明书中悬挂式机具与拖拉机的操纵性和稳定性评估方法(见&2.3c);s)增加了“当自走式机器的部件在正常操作中高度超过4m时,应在靠近主操作者工作位置处设置警示有关超高危险(如高架电线或桥涵)的安全标志”的要求(见8.3.4)。3、主要技术要求的依据分析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我国正处在由农业大国向农业强国转变的过程中。农机装备是实现农业机械化最基本的物质保证,是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保障资源的充分有效利用的有效工具之一,是
18、实现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发展、提高农业国际竞争力载体和手段。农业机械的安全问题一直是国家和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农业机械的安全质量标准也一直是指导产品设计、生产、销售等环节安全质量的重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明确规定,“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在其生产的农业机械产品上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装置、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随着我国对农业机械向大型、高效、智能、绿色节能方向引导的同时,产品的安全质量也成为行业实行绿色发展的重中之重。国际上已经形成了农业机械安全类的体系标准,2008年发布了国际标准ISO4254-1:2008,2013年修订实施I
19、S04254-1:2013是对自走式、悬挂式、半悬挂式和牵引式农业机械产品安全性的通用要求,覆盖耕、种、播、田间管理、收等主要农业机械化作业环节,2021年针对ISO4254-1:2013不完善的地方,发布了1号更改单ISO4254-1:2013Amd.1:2021oISO4254-1:20131号更改单结合目前国际市场上的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技术的整体发展需求,更加注重让制造商采用降低风险的方式控制产品安全质量,针对不同产品不同位置的安全质量要求、安全指标要求、剩余风险的防护也更加细化,并增加了拖拉机机组的稳定性计算方法、控制系统安全相关部件风险评估和性能等级确定的方法。目前欧洲和北美的农业机械
20、化发达国家制定的本地区、本国标准也基本采用这一标准。随着国际农业机械产品大型化、智能化、精准化等发展趋势,以及我国农业机械化进程的加速发展对产品安全质量的内在需求,原标准已不能满足这一需求,客观需要结合国际大型农机的发展趋势,在充分考虑我国产品安全要求和国内产品的实际质量技术情况修订GB10395.Io本文件代替GB10395.12009农林机械安全第1部分:总则,与GB10395.12009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a)增加了“自动模式”、“工作循环”、“固定位置操作”的术语及定义(见3.7、3.8、3.9);b)删除了“置位防护”的术语及定义(见2009年版的3.3
21、c)增加了工作中运动部件的保护要求(见4.2);d)增加了自动模式的操作要求(见4.6);e)增加了进入操作者工作位置登机装置的尺寸要求(见表1);f)增加了操作者座位要求(见4.7.3);g)增加了非操作者工作位置“一般要求”(见4.8.1)和“站立位置”(见4.8.2);h)增加了可折叠部件的要求(见4.9);i)增加了“任何液箱加料口位置与地面、工作平台或站立位置的距离不应超过1500mm的要求(见4.15);J)增加了电磁兼容性的要求(见4.18);k)增加了急停的要求(见4.19);D增加了控制系统中的安全相关部件要求(见4.20);m)增加了有自动转向功能的自走式机器的要求(见
22、5.1.3.2);11)更改了紧急出口截面要求,即“至少能够容纳一个长轴640mm、短轴440mm的椭圆”(见5.1.5,2,2009年版的5.1,5.2);o)增加了翻滚和倾翻要求(见5.7);P)增加了使用说明书中悬挂式机具与拖拉机的操纵性和稳定性评估方法见&2.3C);q)增加了“当自走式机器的部件在正常操作中高度超过4m时,应在靠近主操作者工作位置处设置警示有关超高危险(如高架电线或桥涵)的安全标志”的要求(见8.3.4)。我国农业机械产品正逐步向大型化、智能化、高效化、复合式、绿色节能型方向快速发展与轻小型农机具两极共存的情况,与之匹配的制造企业也表现为少量的大型企业与数量众多的小微
23、企业共存的局面。这是与我国目前的农业地理条件、农民的基本收入水平、农业作业习惯等多方面因素相适应的。因此,在本次修订GB10395.12009时,结合我国产品的实际质量技术发展情况,以科学、审慎的态度开展修订工作,使其更好的为我国农业机械化的发展和需求提供技术依据。本标准为安全类标准,覆盖耕、种、播、田间管理、收等主要农业机械产品,其中的技术指标也主要是采用观察、尺寸测量等常规方式就能验证的,有关技术指标的合理性主要通过多次会议研讨形成统一意见(见第一章的“起草过程”)。对其中不适宜我国国情的技术内容已经进行了直接修改。4、主要试验(或验证)情况分析本标准在研制过程中,起草工作组联合中国农业机
24、械化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潍柴雷沃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等骨干企业和国家农机具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等农业机械骨干检验检测机构,经实地考察和调研,结合行业的实际情况和目前我国国内机械类安全标准要求和农业机械现有标准的安全要求和下一步管理需求,结合GB/T(GB)10395系列标准等有关安全性的标准文件,确保标准的技术要求与我国农业机械的管理保持一致。针对我国农业机械涉及产品种类多,产品结构特点差异大,产品安全性质量差异明显等特点,对农业机械普遍适用的安全性要求和特定农业机械产品的安全性规定了相应的要求。检验检测机构经对我国目前代表性的179个自走式、悬挂式、半悬挂式和牵引式
25、农业机械产品的标准符合性摸底,检测不合格产品型号21个,合格率88.3%。经技术调研和研讨证明本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和证实方法符合目前自走式、悬挂式、半悬挂式和牵引式农业机械行业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能够体现出我国当前农业机械产品的安全质量技术水平,调研结果表明本标准规定的技术内容能够用于引导、规范农业机械产品在生产、设计、检测、管理等各环节控制产品的质量,对提高农业机械产品的安全质量,更好服务“三农”具有推动作用。经调研和分析本标准的规定合理、有效、可行,能够用于指导和规范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性能的设计、制造和检验。三.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强制性标准的关系,配套推荐性标准的制定情况本标准属于农
26、业机械领域,农业机械标准体系。本标准编写过程中参考了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有关内容。对产品的安全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并与国家强制性标准保持一致,以保护用户的人身财产安全。标准所涉及的内容与国家的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能协调一致。农业机械的安全标准是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为依据,结合我国农业机械发展国情,已按照计划搭建了农业标准体系框架,形成了GB10395.1农林机械安全第1部分:总则、GB10395.2农林机械安全第2部分:自卸挂车、GB10395.6农林机械安全第6部分:喷雾机和液体肥料喷施机、GB10395.7农业机械安全第7部分:联合收割机、饲料收获机、棉花
27、收获机和甘蔗收获机等主要农业机械产品的强制性标准体系,并结合产品、行业发展需求适时修订相应的安全标准,这些标准对完善农业机械标准体系,对加强和引导农业机械向更加安全的方向发展,促进农业机械产品安全质量的提高,提供企业的生产管理以及为行业提供技术支持和检测依据,推进农业机械产品改造和技术升级,淘汰落后、不安全的产品发挥了重要作用。四、与国际标准化组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比对分析国际上已经形成了农业机械安全类的体系标准,2009年发布实施了GB10395.1-2009便是修改采用国际标准IS04254-1:2008,2013年ISO修订实施IS04254-1:2013是专门针对自
28、走式、悬挂式、半悬挂式和牵引式农业机械产品安全性的国际标准,以适应国际市场上的主要农业机械产品大型化、智能化的质量技术发展需求,针对不同产品不同位置的安全质量要求、安全指标要求、残留风险的防护也更加细化,在产品范围上删除了对林业机械的安全要求。欧洲和北美的农业机械化发达国家制定的本地区、本国标准也基本采用这一标准。我国目前适合本国国情的收获机械表现为较为明显的大型化、复合化、智能化农业装备与轻小型农机具两极共存的情况,与之匹配的制造企业也表现为少量的大型企业与数量众多的小微企业共存的局面。这是与我国目前的农业地理条件、农民的基本收入水平、农业作业习惯等多方面因素相适应的。因此,在本次修订GB1
29、0395.1时,需要结合我国产品的实际质量技术发展情况考虑农业机械产品的安全要求,以科学、审慎的态度开展修订工作。本标准结合我国国情的农业机械进行修订。本标准为国内先进水平。五、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过程、处理意见和依据本标准结合我国国情制定,通过会议、函调等方式普遍征求了生产企业、检验检测机构、行业协会等各方面的意见,标准的内容得到大家的认可,无重大分歧意见。六、对强制性国家标准自发布日期至实施日期之间的过渡期的建议及理由针对本标准实施的过渡期的问题,全国农机标委会在征求意见阶段调研了农业机械生产企业、主要检验检测机构的意见建议,并于12月13-12月14日在北京召开的农业机械安全第1部分:总则
30、标准审查会审议一致通过。考虑到本次修订在产品安全防护、主要尺寸、重要指标等方面技术内容的增加和更改,并在产品研发、制造、流通、使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等质量控制工作中使用该标准也需要有一定的适应时间,建议本标准过渡期为批准发布12个月后实施。七、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对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为进行处理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依据本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监督管理部门包括: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农业农村部。依据相关法律、部门规章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涉及的实施监督管理部门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涉及本强制性标准处罚的条款包括第十八条第四款
31、第四十九条。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
32、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涉及的实施监督管理部门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农业农村部。涉及本强制性标准处罚的条款包括第十二条。第十二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对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加强对农业机械产品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根据农业机械使用者的投诉情况和农业生产的实际需要,可以组织对在用的特定种类农业机械产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和售后服务状况进行调查,并公布调查结果。八、是否需要对外通报的建议及理由本次修订的GB10395.1农业机械安全第1部分:总则充分考虑了我国大、中、小型自走式、悬挂式、
33、半悬挂式和牵引式农业机械产品的发展现状和发展需求与国际大型农业机械的发展趋势,为此,建议对外通报本标准的相关内容。九、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建议自农业机械安全第1部分:总则实施之日起,废止强制性国家标准GB10395.12009o十、标准中涉及专利的情况本标准不涉及专利问题。十一、强制性国家标准所涉及的产品、过程或者服务目录本强制性国家标准涉及的产品为自走式、悬挂式、半悬挂式和牵引式农业机械。十二、其他予以说明的事项主编单位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更名为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按照国企改革三年行动工作要求和关于同意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实施公司制改制的批复(国机战投(2021)
34、222号),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于2021年9月30日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变更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正式更名为: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公司于2021年11月1日启用新公司名称,即“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或“中国农机院”)。强制性国家标准农业机械安全技术规范名称变更为农业机械安全第1部分:总则。原计划强制性国家标准农业机械安全技术规范整合修订GB10395.1-2009等20项国家强制性标准,在制定中由于涉及产品种类众多,规定不同细分种类的产品安全要求的层次和内容差异大,难以实现在同一个标准中将涉及强制性安全要求的全部产品有效协调、统一表述,整合的标准不具备可操作性。同时,部分安全风险小的产品不需制定强制性标准规定其安全要求。在历次标委会各类会议中多位专家和全国农机标委会委员提出反对整合意见。经2023年标委会年会讨论,一致认为将各类农业机械安全要求整合为一项强制性国家标准标准不可行,应基于农业机械的主要类别制定系列强制性国家标准。因此将标准名称变更为农业机械安全第1部分:总则,并且原计划的整合修订20项标准变更为修订GB10395.12009o标准起草工作组2025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