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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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办法(经 2018年 9月10日第 19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硕士、博士学位的授予工作,明确 学校与学位申请人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 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制定 本办法。第二条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的学校在籍研究 生,可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在学校有权授予硕士、博士学 位的学科或专业范围内,申请授予硕士或者博士学位。第三条 学校授予硕士、博士学位,严格遵守法律、法 规和政府规章的规定,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第二章 申请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条件和程序第四条 申请授予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博士学位的

2、研究 生(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品德良 好;(二)完成各学科或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实 习和研究任务,经考核,成绩合格;(三)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第五条 申请人应当按学校规定向学院提交学位申请相关材料,具体包括:(一)学位申请书;(二)课程考核成绩证明;(三)中期考核意见;(四)符合规定的学位论文;(五)申请学位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申请人未按本条规定提交材料或所提交的材料不符合 要求的,学院可要求申请人在指定的时间重新提交或补充材 料。申请人未在指定时间重交或补交的,视为放弃申请。第三章学位论文的要求和撰写第六条 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

3、下由本人独立完成,并 符合培养方案的相关规定。第七条 学位论文的形式主要是学术论文。专业硕士学 位论文的类型包括专题研究、调研报告、案例分析等。国家 或学校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硕士学位论文应对所研究的问题有系统、深入的见解, 其选题和所研究的内容应对学术发展或实践工作具有一定 的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博士学位论文应表明申请人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 作的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对所 研究的课题在某一方面有创新性。论文的选题和所研究的内 容应对学术发展、国家建设和社会进步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 现实意义。第八条 学位论文应用中文撰写。特殊专业、英文授课 项目的外国留学生按培养方

4、案提交外文学位论文的除外,但 应同时提交中文摘要。第九条 申请人完成学位论文撰写后,应按学校规定格 式和规范编辑、打印、装订,连同电子文本在规定的时间内 提交学院。第十条 博士学位论文正文一般不少于 8 万字。硕士学 位论文正文一般不少于 3 万字。国家或学校另有规定的,按 其规定执行。学位论文应包括摘要及其英文翻译。 硕士论文摘要 1 千 字左右,博士论文摘要 3 千字左右。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在导师的具体指导下进行学位论文 的选题、调查、研究与撰写工作。导师不能进行指导工作的,学院应另行安排导师或者对 申请人论文撰写指导工作做出安排。第十二条 申请人确定学位论文选题后,学院、导师组 应举行开

5、题报告会, 开题评议小组由相关学科的专家 3-5 人 组成。申请人在开题报告会上,应向开题评议小组报告学位论 文的选题、选题目的和意义、 选题研究状况、论文初步提纲、 已掌握的资料情况、调研计划等。开题评议小组应对申请人学位论文选题、研究方向和内 容、资料收集和调查等计划和方案进行指导。经开题报告确 定的学位论文选题、研究内容和方向等一般不应变动;如有 变动,须经导师同意;如有重大调整,须重新开题。开题时,申请人应填写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审议 表,经导师、开题评议小组签署意见后交学院备案。第四章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核第十三条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的条件如下:(一)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培养环节,通过

6、硕士学位课 程和其他课程的考试,成绩合格,并取得规定的学分;(二)在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规定的科研成果,完成 规定的实践要求;(三)通过相当于或高于国家大学英语六级水平等级考 试;(四)完成硕士学位论文,并通过预答辩。第十四条 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的条件如下:(一)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培养环节,通过博士学位课 程和其他课程的考试,以及博士研究生综合考试, 成绩合格, 并取得规定的学分;二)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规定的科研成果;(三)完成博士学位论文,并通过预答辩。第十五条 学位论文答辩的申请与资格审核程序如下:(一)申请人应在答辩的 3 个月前提交学位论文答辩申 请。(二)导师应在答辩申请后 1

7、 个月内审毕学位论文,对 论文做出详细的学术评价,对论文是否达到所申请学位的学 术水平和是否同意答辩做出审核意见,并对申请人的政治思 想表现、专业知识掌握情况、外语水平、科研能力等做出综 合评价。(三)各学院组织对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 情况、科研成果及学位论文学术水平等进行审核,由相关负 责人签署是否同意答辩的审核意见。第十六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 不得同意其学位 论文答辩申请:(一)在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方面犯有严重错误;(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条件;(三)课程考试、学术活动等存在严重学术不端、失范 行为。第十七条 学位论文的预答辩程序如下:(一)博士学位论

8、文答辩申请的 3 个月前,硕士学位论 文答辩申请的 1 个月前,申请人须完成学位论文预答辩。(二)学位论文预答辩由学院、导师组负责组织,预答 辩小组由相关学科的专家 3-5 人组成, 应事先审阅学位论文 和开题报告等。(三)申请人除介绍学位论文内容外,还应重点介绍学 位论文的创新性及关键性结论。预答辩小组应结合开题报告 等,对学位论文进行提问,要求申请人予以答辩,从而对其 学位论文做出评价,指出修改、完善的方向。(四)预答辩时,申请人应填写研究生学位论文预答 辩审议表,经导师、预答辩小组签署意见后交学院备案。预答辩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合格, 指可申请参加正式答辩,应根据预答辩小

9、组意见继续修改; 基本合格,指根据预答辩小组意见,在 1 个月内对学位论文 进行修改,并经导师组审议通过后,可申请参加正式答辩; 不合格,指未能通过预答辩,学位论文须做重大修改, 6 个 月之后方可再申请预答辩。第五章 学位论文的评阅第十八条 学位申请人向学院提交学位论文后,学位论 文进入评阅阶段。学院应在举行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的 30 日前,安排硕士 学位论文评阅人对申请人的论文进行评阅;学院应在举行博 士学位论文答辩的 60 日前,安排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对申 请人的论文进行评阅。学位论文的评阅采取双盲评审的方式进行。第十九条 硕士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应安排 2 名专家进行 评阅,博士申请人的学位

10、论文应安排 3 名专家进行评阅,其 中至少 1 名是校外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得担任评阅人。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一般应为相关学科、专业的具有高 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具有博 士学位的讲师及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者可以担任硕士学位论 文的评阅人,实务经验丰富的同行专家可以担任专业学位硕 士学位论文的评阅人。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一般应为相关学 科、专业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相当于正高级专业 技术职务的人员。第二十条 论文评阅人在对学位论文审阅后,应对学位 论文的研究方法、主要研究成果的学术水平等做出概括和归 纳,并就是否同意申请人参加答辩提出明确的书面意见。硕士论文的评阅人应在收

11、到评阅论文的 15 日内向学院 提交评阅意见,博士论文的评阅人应在收到评阅论文的 30 日内向学院提交评阅意见。第二十一条 学位申请人除参加学院组织的学位论文评 阅外,还需参加上海市、学校组织的学位论文评阅。上海市评阅即上海市学位论文“双盲”抽检评议,学位 申请人都需要参加抽检,具体工作流程参照上海市有关文 件。学校评阅由研究生教育院组织。博士学位论文,全部参 加评阅,安排 2 名校外专家进行评阅;硕士学位论文,参加 评阅比例不少于 5% ,可以随机抽检或指定抽检,安排 1 名 校外专家进行评阅。第二十二条 在上海市、 学校、 学院的评阅工作中, 有 1 名评阅人作出的评阅结果为不及格的,具体

12、组织的研究生教 育院或学院接到评阅意见后,应当将评阅结果通知导师和申 请人。申请人对此意见持异议的,经申请,研究生教育院、 学院可另行安排 2 名评阅人进行复审, 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承 担;不申请复审的,本次学位申请程序即行终结。复审评阅人应在举行论文答辩的 5 日前,向学院、学校 提交评阅意见。复审评阅人中仍有人作出的评阅结果为不合 格,则申请人不得参加本次学位论文答辩。在上海市、学校、学院组织的评阅工作中,包含复审在 内的全部评阅人有 2 人及以上作出的评阅结果为不及格的, 申请人不得参加本次学位论文答辩。因评阅不通过、本次学位申请程序终结的,具体组织的 研究生教育院或学院应书面通知申请人。

13、第二十三条 学位论文存在严重学术不端、失范行为的, 应取消申请人本次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已经参加学位论文答 辩的,取消其学位论文答辩结果,不得授予学位;对于已经 授予的学位,应按照学位条例的规定处理。学位论文存在学术不端、 失范行为的, 如学位论文买卖、 代写、抄袭、 伪造数据等, 还将参照国家有关文件, 以及华 东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与规范、华东政法大学学生 违纪处分规定等办法给予有关当事人纪律处分。取消学位论文答辩资格、答辩结果的决定应由学院书面 通知申请人。第六章 学位论文的答辩第二十四条 学位论文须经答辩获得通过后,方可作为 申请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依据。第二十五条 答辩委员会由学院、

14、导师组负责组成。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一般由 4-5 名具有高级专业技 术职务的同行专家组成,其中应有 1-2 名校外专家。具有博 士学位的讲师及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者可以参加硕士学位论 文答辩委员会,实务经验丰富的同行专家可以参加专业学位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 5-7 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 职务的同行专家组成,其中至少应有 2 名校外专家,博士生 导师一般应占半数或以上。答辩委员会设主席 1 名,应由学术水平较高的校外专家 担任。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应为博士生导师。导师不得参加所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其 他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自行回避或由学院学位评定

15、分 委员会决定是否回避。第二十六条 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后,应在规定的时间 内进行公开答辩。学院、导师组在确定答辩日期后,应在举 行答辩的 7 日前通知申请人和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答辩时 间、地点、论文题目的信息应当在答辩的 7 日前以一定方式 予以公布。申请人在答辩前不得接触答辩委员。第二十七条 答辩委员会主席可以指定 1 2 名答辩秘 书。答辩秘书一般由本专业教师或高年级在校研究生担任, 在答辩委员会主席的指导下,配合答辩委员会工作,做好答 辩记录,整理答辩材料。第二十八条 答辩由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按照下 列程序进行:(一)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开始,并宣读论文答辩 规则;(二)申请

16、人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三)答辩委员会成员提问,申请人应在主席指定的时 间内回答;申请人进行答辩时,可携带与学位论文有关的书刊、资 料,经答辩委员会主席同意后可当场翻阅、查证。硕士学位申请人答辩时间一般不少于 30 分钟;博士学位申请人答辩时间一般不少于 60 分钟。第二十九条 答辩完毕,申请人回避后,答辩委员会成 员应在主席的主持下,对申请人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和研究 成果以及答辩情况等进行评议。第三十条 答辩委员会评议申请人的学位论文按下列程 序进行:(一)答辩委员会成员对申请人论文及答辩情况进行评 议;(二)就是否同意通过毕业论文和是否同意建议授予学 位分别进行投票表决。只参加毕业论文答辩

17、或学位论文答辩的申请人,则只对 该项表决。答辩委员会的成员对学位论文发表的评议意见,应如实 记录在答辩记录中,但不得向申请人公开。第三十一条 表决在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下进行,答辩 委员会成员均有表决权,一人一票,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进入答辩程序后,禁止不表决、暂缓表决、通讯投票。(一)申请人论文是否达到毕业水平,经答辩委员会全 体成员过半数以上(不含本数)同意为通过;未通过毕业论 文答辩者,不再进行学位论文是否通过的投票;(二)申请人论文是否达到授予所申请学位的水平,经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同意为通过。表决后,答辩秘书应当场向答辩委员会报告表决票数, 并在答辩记录中如实记录

18、第三十二条答辩委员会应对学位论文进行等级评定。 论文等级分为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等。评定论文等级可采用协商或投票的方式进行。第三十三条答辩委员会应就论文、论文答辩情况形成 决议,并现场向申请人公布,答辩委员会主席应在决议文本 上签字。决议内容包括对学位论文水平的综合评述、对申请 人答辩的评价、论文是否通过、论文的成绩、授予何种学位 的建议、其他意见。第三十四条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可在三个月 后,一年内修改论文(最长学习年限内),按照本办法规定 重新申请答辩一次。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可在六个月后、两年内修 改论文(最长学习年限内),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答辩 一次。重新答辩最

19、多只能一次,应按规定缴纳再次答辩的评阅 费、答辩费。第七章授予学位的决定第三十五条 学位论文答辩后,对学位论文获得通过的申请人,由学院汇总学位申请材料,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 会逐一审议并提出授予意见后,向研究生教育院报送名单。 由研究生教育院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是否授予硕士、 博士学位的决定。第三十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接到提请报告后,应及 时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决定是否授予申请人硕士或博 士学位。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委员出席, 方为有效;同意票超过全体委员(含未出席)人数的半数方 视为表决通过(不含本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每年审议学位申请两批次,根据 需要,可以

20、临时召开。第三十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硕士、博士学 位的决定后,研究生教育院应将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名单通过一定的方式公布。有异议者,应在 30 日内,通过书面形式,向研究生教 育院反映,由研究生教育院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其授权 机构进行处理。第三十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学位的决议 后,发给学位获得者相应的学位证书。第三十九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有权对因考试作弊或违 反学术活动规范受到学校记过以下 (含记过 )处分的申请人做 出暂缓一年授予学位的决定 ;有权对因考试作弊或违反学术 活动规范而受到留校察看以上 (含留校察看 )处分的申请人做 出不授予学位的决定 ;有权对因考

21、试作弊或违反学术活动规 范却由于客观情况而未受到留校察看以上 (含留校察看 ) 处分 的申请人做出不授予学位的决定 ;有权对错授学位或严重舞 弊、作伪而未受到行政处分的情况,通过复议,做出撤销已 授予学位人员学位的决定。第四十条 研究生教育院应将学位评定委员会所做出的 不建议授予学位、建议暂缓授予学位、建议撤销学位的决议 告知申请人或被撤销学位人员;申请人或被撤销学位人员对 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向研究生教育院反映,由研究生教育院 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其授权机构进行处理。第八章 救济第四十一条 申请人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决议有 异议的,可以在决议作出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 向学院学

22、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诉。逾期未提交异议申请 的,视为放弃异议。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诉申请之日起 10 个 工作日内,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人员组成或学位论文答 辩程序违反本规定并影响表决结果的情形,进行审查和作出 裁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第四十二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经审查作出答辩委 员会的人员组成或答辩程序违反本规定并影响表决结果的 裁定,应当报研究生教育院备案。第九章荣誉博士学位第四十三条 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 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可以授予荣誉博士学位。第十章附则第四十四条 其他研究生培养单位的研究生向学校申请 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外国留学生申请学位的,除另有规定外,参照本办法执 行。同等学力人员向学校申请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办法另 行制定,不适用本办法。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立前,其有关职责由学院履 行。研究生教育尚未实行二级管理的,按原管理体制组织落 实。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教育院负责解释;有关细 则可由研究生教育院另行制定指导说明或办法。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长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办法(华政办 2014227号)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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