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国内公务接待及工作用餐管理办法(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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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学院国内公务接待及工作用餐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湖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湘办发(2014)4号)、关于进一步明确省直党政机关公务活动用餐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行(202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校属单位的公务接待行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第四条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

2、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第二章国内公务外出管理第五条严格公务外出审批制度。各单位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公务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安排无实质性内容的公务外出活动。公务外出应当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经相关负责人批准。第六条实行公函制度。公务外出确需接待单位接待的,由各单位拟定、学校党政办审批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时间、行程、人数和人员身份。第七条严格依规食宿、乘坐交通工具。公务外出人员食宿、乘坐交通工具应当严格按照学校差旅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第三章国内公务接待管理第八条严格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3、公务接待必须有派出单位提供的公函或正式的函告通知等,无公函或函告通知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得安排接待用餐。因工作需要邀请外单位相关人员来校进行教学科研等业务活动,无法取得来访人员提供的公函或函告通知的,应由邀请单位出示邀请函,否则不予报销相关的接待费用。第九条实行对口接待。上级单位来访、同级单位来学校开展公务活动,原则上由对口单位负责接待。第十条严格公务接待审批制度。公务接待严格实行先预算、后开支,先审批、后接待的原则。接待单位如实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附件1),按相应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单次接待在2000元以下的,教学部门依据业务归口分别报党(政)主要负责人审批,非教学部门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

4、2000元以上(含2000元)的,教学部门报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审批,非教学部门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第十一条简化迎来送往。不得在车站、高速公路出入口、机场、码头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学校主要领导原则上不参加迎送。第十二条严格控制用餐标准和接待规模。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公务接待用餐一次。接待用餐应在职务级别对应的标准限额内安排,具体标准限额为:省部级200元/人/餐,厅局级160元/人/餐,其余人员140元/人/餐。同一批次接待人员,按用餐人员中最高职务级别对应的标准安排用餐。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

5、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工作餐以湖南本地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在常驻地开展的公务活动,不得安排接待用餐。常驻地指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望城区(乡镇除外)、长沙县城(星沙街道、泉塘街道、湘龙街道范围内)。因工作需要在常驻地以外开展的公务接待活动,参照当地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严格按标准安排住宿。因工作需要由学校承担住宿费的,应严格按学校差旅费、会议费等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安排接待住宿用房,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

6、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不摆放水果或花篮。第十四条坚持低碳环保出行。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第十五条严格公务接待报销审核。公务接待活动严格实行“一事一结”,每批次公务接待活动结束后,应当按规定及时办理结算。国内公务接待费凭据报销,报销凭证包括公函、公务接待审批单、财务票据、消费明细单、公务卡消费记录等材料。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因公出差确需发生的招待费必须按照规定与差旅费一同报销。第四章工作用餐管理第十六条严格工作用餐范围。工作人员工作时间外在学校连续加班4小时以上8小时以内的,可按不高于40元标准安排一餐工作餐

7、8小时以上的,可按每餐不高于40元标准安排两餐工作餐。符合上述工作餐安排条件的,原则上在学校食堂安排就餐,确实无法在食堂就餐的,可按上述标准凭据报销。各单位原则上不得报销工作日中餐加班餐费。在常驻地范围内,因执行公务确实无法回家或回学校食堂就餐的,经工作用餐审批后,可在早餐20元、中餐40元、晚餐40元标准内凭据报销工作餐。在常驻地范围内,来访单位工作人员因执行公务无法回家或回单位食堂就餐的,可在早餐20元、中餐40元、晚餐40元标准内安排工作餐一次,审批程序参照工作用餐执行,陪餐人数参照公务接待执行。第十七条严格工作用餐审批制度。各单位工作用餐应实行先审批、后用餐的原则,确需安排工作用餐的

8、如实填写学校工作用餐审批表(附件2),按相应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单次用餐在2000元以下的,教学部门依据业务归口分别报党(政)主要负责人审批,非教学部门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2000元以上(含2000元)的,教学部门报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审批,非教学部门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第十八条严格工作用餐报销审核。各单位工作用餐严格执行,一事一结”。工作用餐凭据报销,报销凭证包括工作用餐审批表、签名表、财务票据、公务卡消费记录等材料。第五章工作纪律第十九条严格公务外出活动纪律。禁止到异地进行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学习培训、研讨交流等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

9、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第二十条严格公务接待行为纪律。不得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不得随意增加接待项目,一般不安排接待对象校外的参观游览活动,不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以任何名义赠送和收受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第二十一条严格工作用餐纪律。各单位工作用餐要严格遵守用餐标准,不得在不符合工作用餐安排条件的情况下随意安排工作用餐,不得超标准用餐,不得长期挂账。倡导节俭用餐,杜绝铺张浪费。第二十二条严格接待经费管理纪律。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

10、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禁止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第二十三条严格资金支付。接待费资金支付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监督检查。财务处对各单位公务接待经费、工作用餐经费的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严格审核;审计处对各单位公务接待费和工作用餐费进行监督和审计。第二十五条严格责任追究。公务接待坚持谁接待、谁负责,纳入问责范围,实行责任追究制。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加强对违规违纪行为的监督,严肃追究接

11、待部门相关责任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及时进行通报;对已违规报销的费用,一律予以追回;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有关外事(含港澳台事务)接待规定,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第二十八条上级文件对于相关标准如有调整,则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院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号)同时废止。以下供参考大学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为进一步严肃党的纪律,强化党员干部的纪律观念和组织意识,根据和省委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一、适用范围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适用于学校各级领导班子和

12、中层领导干部,各部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为请示报告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二、主要内容请示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情况:1 .贯彻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情况,包括落实重要会议精神、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或批示精神情况。2 .党的建设、宣传与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需请示报告的重大问题。3 .涉及学校发展建设方面的重要部署、重要动态、重大活动情况,包括党委会、校长办公会等决议决定的推进落实情况;拟出台的重大部署、重要制度、“三重一大”问题;拟举办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等情况。4 .突发性重大事件或事故情况,包括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影响校园安全稳定的事件;涉及民族*的问题;涉及意识形态的动向;涉及医

13、疗卫生与食品安全的重要事件;重大自然灾害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包括师生非正常死亡、严重疾病、重大伤情等);重大异常情况(包括师生个人或团体赴国(境)外培训、访问、交流中出现异常情况或滞留不归等)。5 .干部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包括党政领导班子不团结;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不正常;干部、教职员工中的违法违纪问题等6 .中层正职干部、高层次人才辞职、调离、退休等情况。7 .重要外事活动,包括外请专家、外事活动、因公(私)出国(境)及接待来访,以重要来宾、重要时期或敏感时段的有关重要情况。8 .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报告。9 .重要舆情,包括网络、各类媒体涉及学校有关工

14、作、涉及校级领导班子、师生员工的重要情况。10 .政府等有关部门对学校提出的责令整改、通报批评及处罚等情况。11.根据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领导机关规定需要请示报告其它的事项.三、程序原则1 .坚持逐级请示报告和分级负责原则,按照职责分工、业务归口管理的要求进行请示报告,一般不得越级。各部门(单位)副职向正职报告,正职向分管校领导请示报告,分管校领导根据情况向学校主要领导请示报告;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向分管校领导请示报告的同时,应即时向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报告。2 .请示报告的事项要尽可能全面,包括事情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主要情况、后果以及采取的主要措施;来不及掌握全面情况的,可先以电

15、话、短信或口头等形式报告概况,然后根据事件进展和处理情况及时详细续报。3 .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每周的活动动态安排,由党政办公室负责提前收集整治,并报学校党政主要领导,以便协调校领导班子工作。四、工作要求1 .请示报告必须责权一致、及时准确,凡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事前能报告的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向有关领导准确全面报告;事前无法报告的事中和事后必须及时报告;重大突发事件或事故,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信息,随时续报或事后补报,并交学校党政办备案。严格执行通讯畅通制度,各级领导干部要保持24小时联络畅通。2 .请示报告必须做到实事求是,坚决杜绝先做后报、边做边报、甚至做而不报;坚持一事一报制度,不得一事多头请示,不得把一件需要请示的大事分解成一件一件可以不请示的小事,不得擅自改变上级有关部门或领导的指示决定和答复。请示报告后,要按领导意见办理,并及时向领导反馈办理结果。3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漏报、虚报和迟报。学校党委和纪委将对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抽查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情况,并不定期对请示报告执行情况、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情况进行通报。对没有严格落实请示报告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责任;对该报告不报告,以及不如实报告个人事项的,将按违纪对待,严肃进行处理。六、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生效,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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