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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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小型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提高管理水平,保障工程安全运行,充分发挥综合效益,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已建成小型水利工程的运行、利用、保护等管理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型水利工程”指:(一)小(一)型水库:100万m3库容VloOO万m3的水库;(二)小(二)型水库:10万m3库容VlOo万up的水库;(三)小型农田水利工程:500m3库容VlO万m3的塘(堰),50m3库容500m

2、3的蓄水池,流量VlnWs的灌排渠系及配套建筑物,装机容量VlOOOKW的灌排泵站;(四)小型农村供水工程:IOm3日供水量Vloom3或100人日供水人口VlooO人的小型集中供水工程;日供水量Vlom3或日供水人口VlOo人的分散供水工程。(五)小型堤防工程:防洪标准为20年洪水重现期30年(主要保护一般城镇或非农业人口20万人)的4级堤防;防洪标准为10年洪水重现期20年(多为保护农村等区域)的5级堤防。第四条县人民政府应建立合理负担小型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经费的保障机制。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所需的运行管理、维修养护、水毁修复、续建配套、更新改造等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积极争取上级专项资金,

3、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对侵占、损坏水利工程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检举。第二章管理主体第六条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主体依法按下列原则确定:(一)小(一)型水库的管理单位为仪陇县水库建设运维中心;(二)小(二)型水库的管理单位为工程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也可依法将其管理职责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用水合作组织承担;(三)政府投资兴建的塘(堰)、蓄水池、灌溉渠道、灌溉泵站、小型集中供水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为工程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四)政府、企业(合作社)、个人投资兴建的小型水利工程归投资者共同所有,由投资占比多的一方作为

4、管理单位,或由投资者共同协商确定管理单位;(五)个人全额投资兴建的小型水利工程,由个人管理;(六)农村分散供水工程归受益农户共同所有,由受益农户自主管理或协商确定管理方式;(七)小型堤防工程的管理单位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第三章会体系第七条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应坚持“权、责、利”统一,遵循“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管护”有原则,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第八条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血责县域内小型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的监督.检直、考核、指导工作,保护工程设施,维护运行秩序,保护水生态安全,防止水污染,依法查处破坏工程的各种违法行为。第九条

5、县发展改革、财政.公安、文化旅游、应急管理、交通运输、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监督保护等相关工作。第十条仪陇县水库建设运维中心具体负责小(一)型水库的日常运行维护工作,组织编制并严格执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防汛抢险应急预案、运行调度规程,做好防洪及安全工作。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县人民政府及上级相关部门要求,履行管理单位职责,做好区域内小型水利工程管理、节约用水及水生态保护等工作,保障工程安全和正常运行:(一)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管理、保护、维修、养护工程;(二)摸清工程

6、底数,建立并动态更新管理信息台账;(三)维修养护工程及设施设备,保持完好,确保安全运行;(四)做好蓄水保水、调度运用、防汛抗旱等工作;(五)负责本行政区内水权分配,实行计划供水,按规定计收水费、电费;(六)落实水资源、水生态保护相关措施;(七)在确保公益目标前提下,可依法依规组织开展综合经营,提高工程经济效益;(八)做好业务培训,鼓励水利科技创新,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加强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九)督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工程运行管护工作;(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宣传安全运行知识;(十一)其他相关工作。第十二条村(居)民委员会负责辖区内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保护工作,明确一名村级水利巡管员,根据需

7、要可以明确若干名组级水利巡管员,巡查、监测设施运行情况:(一)负责辖区内工程安全巡直和险情隐患排查,按程序上报信息;(二)负责工程防汛抗旱、蓄水保水、提水放水、工程保护、日常检查、观测记录等工作;(三刑责辖区内工程水费承包费、经营费等费用的收缴;(四)建立健全辖区内工程管护台账。第十三条提倡和鼓励用水专业合作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管理单位签订用水管护协议,明确管护责任,建立健全管水用水长效机制。第十四条鼓励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小型水库及重点山坪塘的物业化管理和专业化管护。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和措施,实行标准化、信息化、现代化管理。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五条小型水利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

8、长负责制。第十六条小型水利工程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损毁水利工程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得干扰或者妨碍管理单位正常工作。非管理人员不得擅自操作水利工程设备。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水利工程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确需占用的,应与相关取用水单位、个人或者工程管理单位协商,并报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占用者应当建设与被占用设施效益和功能相当的替代工程;不具备建设条件的,应按建设替代工程的总投资额支付占用补偿费;造成运行成本增加等其他损失的,应依法补偿。收回的工程补偿费归工程所在地管理单位,专项用于当地水利事业发展。第十八条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

9、围依法确定:(一)小型水库:校核洪水位线以下为库区管理范围,校核洪水位线至库周集雨区为保护范围;大坝下游坡脚和坝肩外50m为管理范围,此范围以外100m区域为保护范围。(二)塘(堰):校核洪水位以下为塘(堰)管理范围。保护范围为坝体两端向外水平延伸不少于IOm地带,溢洪道边墙外侧水平延伸不少于3m地带,背水坡脚(坝高10m的,向外水平延伸IOm;坝高10m的,向外水平延伸至坝高值范Bl)地+H-o(三)蓄水池:外沿2米内为管理范围,此范围以外5m区域为保护范围。(四)渠道:填方渠道坡脚外2m或挖方渠道渠顶外Im为管理范围,以此范围以外5m区域为保护范围。(五)小型农村供水工程:水源地上游30m

10、区域为保护范围。(六)小型堤防工程:堤防外堤脚线外扩5m-10m为管理范围。第十九条在小型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一)围垦造地、建池养殖、家畜家禽养殖等;(二)爆破、埋坟、打井、采(砂)石、取土、挖渠等;(三)建设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四)在坝体、渠堤上违法建筑、种植、放牧、从事集市贸易;(五)倾倒垃圾、秸秆、废殖、尾矿,堆放杂物或者掩埋污染水体的物体;(六)向水域排放超过国家和省标准的污水;(七)违法砍伐水利工程绿化、防护林木;(八)炸鱼、毒鱼、电鱼;(九)擅自架设电杆、埋设管道和线路;(十)其他影响小型水利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行为。第二十条在水

11、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危及水利工程安全或者污染水源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开荒、建筑、开矿等活动。第二十一条小型水利工程出现险情,管理单位应及时处置,消除安全隐患。第五章经营管理第二十二条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小型水利工程,鼓励引入市场机制,优化管理模式,推行有偿用水。在不改变工程原定供水用途的前提下,可依法承包.租赁、转让。确需改变供水用途的,须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三条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及使用者可充分利用水利资源和设备技术优势,开展供水.养殖、种植、旅游开发等经营活动。经营活动时应确保工程公益性功能充分发挥,优先保障人畜饮水和农业灌溉用水需求。第二十四条树立水商品意识,鼓励支

12、持管理单位按规定安装计量设施,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科学用水、有偿用水。暂无条件实施计量供水的工程,鼓励管理单位与用水单位协商确定供水价格。第二十五条利用水利资源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影响工程安全、正常运行,不得污染水体,不得破坏生态环境,并服从防汛抗旱指挥调度和水资源统一调度。第二十六条村(居)集体所有的小型水利工程使用权承包,须经工程所在地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承包者按合同约定进行经营管理。第二十七条发生用水纠纷时,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协调解决。跨区域的用水纠纷,由相关各方共同的上级单位协调解决。第二十八条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小型水利工程,其财政预算中用于水利管护的村级公共服务

13、经费,以及收取的水费、承包费、经营费等资金,应作为水利工程管护基金,营项用于工程运行、管理、维护和水生态保护,收支情况纳入村务政务公开内容,接受监督。管护基金不足时,可按“一事一议”方式筹集,保障资金来源。第二十九条小型水利工程存在重大工程隐患的,按一事一报原则,经村(居)民委员会申报,属地乡镇(街道办)核实,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后,建立维修整治台账,对公益性较强、无收益能力的工程,报县委、县政府批准后,按程序组织实施维修整治。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条将小型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纳入乡(镇)年度考核范围,考核结果与水利管护经费、水利项目申报等挂钩。第三十一条小型水利工程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依法依

14、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故意损毁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工程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消除安全隐患,赔偿损失。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违反水量调度指令,擅自蓄水、放水,造成水利工程破坏的,由违法行为人负责恢复工程原状或者承担修复费用;造成工程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违章操作、玩忽职守等行为,导致工程安全责任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则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仪陇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25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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