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1.湖南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实施细则2.湖南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附件1湖南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工作,维护公共利益和登记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合规高效开发利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数据局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数据规202526号)(以下简称办法)等要求,结合湖南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在湖南省内开展公共数据资源的登记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条公共数据资源登记范围应当严格落实办法相关要求。登记机构审核后的数据资源或数据产品登记结果,可作为数据交易、数据资产人表、数据要素型企业认定、会计
2、核算等的可信依据。第二章登记体系第四条省数据局负责组织开展、协调、指导、监督全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工作。建立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制度规范和工作机制,并开展政策解读,实现登记服务标准化;依托登记信息和政务数据目录,统筹全省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编制工作;统筹开展全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平台建设和使用管理工作,组织对接国家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平台实现登记信息互联互通,强化数据共享开放、应用服务和安全保障。市州数据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内的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工作和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维护工作,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市级以上数据管理部门应明确提供公共数据资源登记服务的组织或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县市
3、区相应明确提供公共数据资源登记服务的组织或机构,并向社会公开。第六条登记机构执行全国统一的登记管理要求,按照行政层级和属地原则提供规范化、标准化、便利化登记服务,应当在数据管理部门的指导下,依托登记平台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或执行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办理、异议处理、结果管理、安全保障等业务规则。制定或者变更业务规则,应当取得数据管理部门的同意并公示;(二)实施公共数据资源登记,提供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申请、受理、形式审核、公示和登记结果发放等全生命周期服务,依法依规提供与公共数据资源登记业务有关的政策解读发布、登记结果查询、咨询和培训服务;(三)指导登记主体依托登记信息和政务信息目录,编制公共数据资
4、源目录,并依法合规在登记平台上进行集中展示,支持查询搜索和供需对接;(四)根据省数据局委托,省级登记机构指导登记平台建设方运营和维护登记平台,强化防攻击、防泄漏、防窃取、数据溯源等数据安全保护技术应用;(五)建立健全数据资源登记管理责任制,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保护与登记业务有关的数据、文件和资料,严禁泄露未公示的登记信息,非按规定程序不得将登记信息或由登记信息统计、分析形成的有关信息对外披露或提供;(六)建立登记信息、登记凭证、登记行为记录等内部控制制度,保障登记服务全过程的合规公正和有序可溯,妥善保管登记的原始凭证及有关文件和资料并定期备份,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七)根据行政层级和属
5、地原则,负责登记异议的调查、处置;(八)按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省级或本级数据管理部门报送登记总体情况等工作情况,及其他要求报告的有关信息;(九)经数据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第七条登记主体经业务审核后,通过登记平台提出登记申请。涉及多个主体的,可共同提出登记申请或协商一致后由单独主体提出登记申请。登记主体应履行如下义务:(一)确保登记的公共数据资源来源合法、内容合规,登记的数据与实际数据一致,并实施持续治理,同一数据不得重复申请登记;(二)在申请登记前应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对公共数据资源进行存证,确保来源可查、加工可控;(三)如实准确提供登记材料,并对登记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
6、责;(四)当涉及主体信息和登记信息发生重要更新或重大变化、认为登记信息有误的,登记主体应及时向登记机构提出变更申请、更正申请、注销申请;(五)根据目录编制指南,编制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第三章登记程序第八条本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按照申请、受理、形式审核、公示、赋码等程序开展,具体按照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申请类型主要包括首次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注销登记。(一)首次登记:申请办理首次登记的,登记主体应按规定提交下列材料:1 .登记主体信息。包括登记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经授权可从统一认证平台自动获取。2 .数据合法合规性信息。合法合规性说明及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合规
7、性承诺书等。3 .数据资源情况。包括数据基本信息、数据存储信息、数据共享开放信息、数据授权运营信息、共有数据信息等。4 .存证情况。说明数据来源的生成情况和存储途径等,对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存证的,提供服务机构相关证明材料。5 .产品和服务信息。包括数据产品和服务名称、类型、简介、行业分类、用途等信息。6 .应用场景信息。包括适用场景和禁用场景,列明场景的名称、行业以及数据产品和服务所能解决的主要问题等。7 .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情况。登记主体开展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形成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报告。8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登记主体应在开展授权运营活动并提供公共数据资源或交付公共数据
8、产品和服务后,在20个工作日内提交首次登记申请。本实施细则施行前已开展授权运营的,登记主体按首次登记程序于本实施细则施行后的30个工作日内进行登记。(二)变更登记:对于涉及数据来源、数据资源情况、产品和服务、存证情况等发生重要更新或重大变化的,登记主体应当自发生该情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机构提出变更申请;登记主体名称及其他相关信息发生重大变化的,登记主体应当在相关部门核准后1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机构提出变更申请;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发生变更的,登记主体应及时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登记应按规定提交下列材料:1 .变更登记申请表。包含数据资源的名称、登记主体信息、变更内容等。2 .原登记
9、结果。3 .变更内容的佐证材料。4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三)更正登记:登记主体、利害关系人认为已登记信息有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经登记主体书面同意或有证据证明登记信息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对有关错误信息予以更正。在申请更正登记时,利害关系人应当按规定提交下列材料:1 .更正登记申请表。包含数据资源的名称、登记主体信息、更正内容等。2 .原登记结果。3 .利害关系人身份佐证材料。4 .登记主体书面同意材料或登记信息有误的佐证材料。5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四)注销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体应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构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完成注销:1 .公共数据资源不可复原或灭失
10、的。2 .登记主体放弃相关权益的或权益期限届满的。3 .登记主体因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或因其他原因终止存续的。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在申请注销登记时,登记主体应当按规定提交下列材料:1 .注销登记申请表。包含数据资源的名称、原登记主体信息等。2 .原登记结果。3 .权利灭失的佐证材料。4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第十条登记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需一次性告知登记主体补充完善,并按新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之日起计算受理日期。不予受理的,应当向登记主体说明原因。第十一条登记机构应当对登记材料进行形式审核,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之内
11、完成审核。审核未完成的,应向登记主体说明原因。审核未通过的,应当向登记主体说明原因并提出整改建议。第十二条登记机构形式审核完成后应当将有关登记信息通过登记平台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登记公示内容主要包括登记主体名称、登记类型、登记数据名称、数据内容简介。公示期内对公示信息有异议的,相关当事人应通过登记平台实名提出异议并提供真实、必要、充分证明材料,登记机构应当自公示期届满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异议人,受理后认为需要调查的应及时对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最长调查期限不超过60天。登记机构根据调查结论做出是否登记的决定,按要求通知异议各方。异议不成立的,应继续登记,异议成立的
12、应终止登记。第十三条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登记机构应按照国家数据局制定的统一编码规范向登记主体发放登记结果查询码。登记结果有效期原则上为三年,自赋码之日起计算。对授权运营范围内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登记,根据授权协议运营期限不超过三年的,登记结果有效期以实际运营期限为准。登记结果有效期届满的,登记主体应在期满前60日内通过登记平台提出续展申请,参照变更申请流程提交说明材料。每次续展期最长为三年,自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按规定续展的,由登记机构予以注销并公告。第四章登记管理第十四条按照“省级主建、市县主用”原则,建设全省统一的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平台,采用多层次安全防护措施,支撑我省公共数据资
13、源身份认证、登记办理、结果赋码、目录编制、查询和共享、存证溯源等功能安全可靠运行。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平台应与国家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平台对接,推进登记结果“一证一码”,实现登记信息在全国范围内查询和共享,实现登记结果互通互认。第十五条登记机构应精简登记材料,优化服务流程,提升登记便利化服务水平,规范、拓展登记结果应用。第十六条省数据局统筹开展全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标准体系和登记工作评价机制建设,各级数据管理部门组织开展本辖区内登记机构的服务水平评价。第五章监督与管理第十七条全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工作实行分级监督管理,具体按照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省数据局统筹负责全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与网信
14、公安、财政、司法等有关部门协同,建立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各级数据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跨部门协同监管。第十八条登记机构在登记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由数据管理部门采取约谈、现场指导或取消登记机构资格等管理措施。登记主体有违规行为的,由登记机构核实并撤销登记,核实及撤销情况应及时报数据管理部门。第十九条登记机构、登记主体存在违反有关法律行为的,依法承担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由湖南省数据局负责解释。第二H条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附件2湖南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
15、厅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中办发202467号),推进湖南省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规范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促进一体化数据要素市场培育,释放数据要素价值,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数据局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发改数据规202527号)(以下简称规范),结合湖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术语定义(一)其他经营主体,是指对运营机构交付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在安全合规环境下进行再开发,融合多源数据,提升数据产品和服务价值的市场主体。(二)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平台(以下简称授权运营平台),是指按照“省级主建、市县主用”原则,为全省公共数据资源投权运营提供数据资源管理、加工
16、治理、运营管理、流通交易、安全保障等功能的基础底座。第三条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应遵循依法合规、公平公正、公益优先、合理收益、安全可控、责任明晰的原则,推动公共数据有序开发利用。第四条开展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应营造鼓励创新、包容创新的干事创业氛围,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同时坚决防止以数谋私。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可将依法持有的公共数据资源,在落实数据保密安全管理和分类分级保护制度要求,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个人信息权益等合法权益前提下,纳入授权运营范围。以政务数据共享方式获得的其他地区或部门的公共数据,用于授权运营的,应征得共享数
17、据提供单位同意。涉及政务数据回流的,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政务数据共享长效机制推动数据共享常态化运行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4)50号)办理。第六条因地制宜,积极稳妥推进公共数据资源整体授权、分领域授权或依场景授权,探索将依场景授权有机融入到整体授权和分领域授权,构建形成全省一体化协同融合的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体系。第七条开展授权运营活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或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等从事垄断行为。第八条各级数据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和监督管理本地区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工作,完善授权运营机构的评价机制和退出机制。省数据局负责全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
18、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健全完善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相关政策、制度和标准规范,确定省级整体授权实施机构,加强政策、业务指导,强化数据资源整合,提升数据服务能力,充分发挥公共数据资源规模化应用效应,保护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推动本单位公共数据资源的分领域授权运营工作,确定本单位实施机构,按照本级政府要求,依法选择运营机构,加强授权运营范围内的行业数据资源归集、治理和供给。第三章方案编制审批第九条方案编制。各级数据管理部门负责编制本级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方案。省数据局负责牵头组织编制省本级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总体实施方案和整体授权实施方案,指导省本级各类实施机构编制分领域授
19、权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内容根据规范第三章第九条相关规定编制。第十条方案审批。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方案应按照“三重一大”决策机制要求,由各级数据管理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后实施。省本级总体实施方案和整体授权实施方案由省数据局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省数据局应对省级各实施机构分领域授权的实施方案审核把关,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三重一大”决策机制要求,审议通过后报省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同意后实施。第十一条方案变更。经审定同意的实施方案,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确需作较大变更的,应按原流程重新报请审议同意。第十二条方案备案。省数据局应做好全省各类实施方案的备案管理。省级行业主管部
20、门和各市州、县市区实施方案应在审批通过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省数据局备案。第四章授权运营第十三条省级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按照选择运营机构、签订运营协议、运营协议备案以及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安全审查、登记、发布等步骤实施。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结合实际参照执行。第十四条选择运营机构。省级整体授权实施机构根据审定同意后的实施方案,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以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谈判等公平竞争方式,选择1家整体授权运营机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的实施机构参照上述程序,结合各自业务原则上选择1家分领域授权运营机构。运营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经营状况和信用状况良好的法人
21、组织;(二)符合国家数据安全保护要求,具备完善的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具备成熟的数据加密、访问控制、安全监测与应急响应等安全保障能力;(三)熟悉公共数据管理和应用,具备数据资源加工、运营所需的运营管理和技术服务能力以及专业人才队伍;(四)与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相关的其他要求。第十五条签订运营协议。省级实施机构应独立或会同本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经实施机构“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审议通过后,与依法选定的运营机构签订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协议。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协议内容根据规范第四章第十四条相关规定编制。第十六条运营协议备案。省级实施机构应在运营协议审批通过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省数据局备案。各级数据管理部
22、门应加强对本地区协议执行情况的动态跟踪。第十七条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安全审查。实施机构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运营机构交付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审查:1 .是否超出数据的用途和使用范围;2 .原始数据、敏感数据、隐私数据直接暴露的风险;3 .数据模型、算法受到隐私攻击的风险;4 .其他危害数据安全的风险。第十八条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登记。运营机构应对通过审查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在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平台完成登记。第十九条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发布。通过审查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运营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授权运营平台发布。第二十条鼓励运营机构通过采购服务等形式,吸纳数据服务商参与公共数
23、据产品和服务开发。第五章再开发第二十一条鼓励其他经营主体开展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再开发。其他经营主体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状况和信用状况良好;(二)具备融合多源数据、挖掘数据关联价值的能力以及从事数据开发的专业人才队伍;(三)符合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再开发相关的其他要求。第二十二条再开发按照平台注册、提交申请、签订再开发协议以及再开发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安全审查、登记等步骤实施。第二十三条平台注册。符合条件的其他经营主体,提供相关材料,通过授权运营平台完成注册。第二十四条提交申请。其他经营主体从创新性、可行性、安全性、效益性等方面编制再开发申请书,按照一场景一申请的要求,通
24、过授权运营平台提出申请。第二十五条签订再开发协议。运营机构应当对申请的合规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查,审核通过后签订再开发协议。运营机构应做好协议的备案管理,加强对协议执行情况的动态跟踪,并定期向实施机构和本地数据管理部门报告。第二十六条再开发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安全审查。运营机构应对其他经营主体交付的再开发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审查,具体参照第十七条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安全审查要求执行。第二十七条再开发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登记。其他经营主体应对通过审查的再开发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在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平台完成登记。A-、*7-、II711-T11弟K早运宫官理第二十八条规范化要求(一)省
25、级行业主管部门实施机构在组织开展分领域授权运营工作时,应将提供给本部门授权运营的相关公共数据资源,同步全量提供给负责省级整体授权运营的实施机构,用于省级整体授权运营。整体授权运营机构负责授权范围内公共数据产品与服务融合开发,重点推进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等场景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开发,分领域授权运营机构负责本领域各类场景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开发,并做好与市州、县市区授权运营工作的协同联动,确保场景共创、利益共享。(二)实施机构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强化数据治理,提升数据质量,落实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要求,加强技术支撑保障和数据安全管理,做好公共数据资源供需对接,严格管控未依法依规公开的原始公共数
26、据资源直接进入市场。(三)运营机构应建立规范的运营管理制度,加强对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控制,提高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的水平和价值。(四)运营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授权范围内已交付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再开发。参与运营机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开发的数据服务商,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其已交付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再开发。(五)鼓励其他经营主体对运营机构交付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再开发,融合多源数据,提升数据产品和服务价值,繁荣数据产业发展生态。(六)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价格按照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数据局制定的我省公共数据价格政策执行。(七)省数据局应会同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文资委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结合数据资
27、源、数据资产管理有关要求,研究完善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收益分配机制。第二十九条透明度要求(一)实施机构应按规定公开授权运营情况,定期向社会披露授权对象、内容、范围和时限等,接受社会监督。(二)实施机构、运营机构应分别将授权运营范围内的公共数据资源、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按照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要求进行登记。(三)运营机构应公开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清单,定期向社会披露公共数据资源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第三十条安全性要求(一)省数据局应加强数据安全管理,建立数据安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防止数据泄露、篡改、丢失等安全事件的发生。省数据局负责组织建设授权运营平台,支持隐私计算、区块链等安全可信流通
28、技术应用,确保数据资源在授权运营过程中的可管、可控、可追溯。(二)实施机构、运营机构应通过管理和技术措施,加强数据关联汇聚风险识别和管控,保障数据安全。(三)运营机构应履行数据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内控管理、技术管理和人员管理,加强对数据服务商监管,严防数据加工、处理、运营、服务等环节数据安全风险。(四)运营机构在加工使用公共数据资源过程中发现数据间隐含关系和规律可能存在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侵害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等风险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数据处理和运营活动,采取保护措施,及时向实施机构和本级数据管理部门报告风险情况。发生数据丢失、泄露、篡改、毁损等重大数据安全事件时,同时向本级网信
29、公安部门报告。(五)其他经营主体应依托授权运营平台对运营机构交付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再开发。第三H条运营机构退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授权运营协议期满。(二)运营机构申请提前终止授权运营协议。(三)运营机构违反授权运营协议,本级数据管理部门按照协议约定要求其改正,并暂时关闭其授权运营平台使用权限。运营机构应当在约定期限内改正,并反馈整改情况;未按照要求改正的,关闭其授权运营平台使用权限,督促其及时删除授权运营留存的相关数据,终止其相关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资格。授权运营期间的网络日志应全量保存,且保存时间不少于10年。运营机构应确保交割期间已有服务的平稳过渡,妥善移交相关业务和数据,避免
30、因退出造成服务中断或数据安全隐患。(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第七章运营监督第三十二条监管主体。各级数据管理部门应做好本地区授权运营工作的监督管理。网信、公安、国安、密码管理、保密等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的安全监管工作。第三十三条监督检查。各级数据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本级实施机构、运营机构的授权运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一)数据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二)运营协议执行合规性(包括数据使用范围、期限等);(三)信息披露真实性;(四)财务收支合法性。对发现的问题,应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第三十四条评估考核。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
31、运营评估考核机制,实施机构负责定期对运营机构的运营效果进行评估考核,将评估考核结果上报本级数据管理部门,并由数据管理部门逐级上报到省数据局。评估考核结果作为运营机构续约、退出或调整授权范围的重要依据。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规范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本规范实施前已开展授权运营的,应参照本规范逐步完善。已建设授权运营平台的,应接入省级授权运营平台管理,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用。本规范实施后新开展的授权运营活动按本规范执行。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各级地方党委对持有的公共数据资源开展授权运营的,参照本规范执行。供水、供气、供热、供电、公共交通、邮政等公用企业持有的公共数据资源的开发利用,可参考本规范有关程序要求授权使用。第三十七条本规范由湖南省数据局负责解释,根据情况适时修订调整。第三十八条本规范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