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深圳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SJGSJG182-2024酒店建筑室内装配式装修技术标准Technicalstandardforinteriorassembleddecorationofhotelbuildings2024-12-12发布2025-03-01实施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深圳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酒店建筑室内装配式装修技术标准TechnicalstandardforinteriorassembleddecorationofhotelbuildingsSJG182-20242024深圳根据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发布2021年深圳市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项目(第一批)的通知(深建设(2021)9
2、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先进标准,结合深圳市的实际,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准。本标准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设计;5.生产;6.施工;7.质量验收;8.使用维护。本标准由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批准发布,由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业务归口并组织深圳市元弘建筑装饰创意和产业技术研究院等编制单位负责技术内容的解释。本标准在实施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至深圳市元弘建筑装饰创意和产业技术研究院(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保税区深装总大厦A座420号,邮编:518000),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标准主编单位:深圳市元弘建筑装饰创
3、意和产业技术研究院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森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本标准参编单位:深圳市郑中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建筑工务署文体工程管理中心深圳市龙华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深圳市中深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金鹏建筑装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华筑人居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安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文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肇庆北新建材有限公司深圳龙源精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卓艺建设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恒晟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特艺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中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梵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和海枫建设科
4、技有限公司深圳旭品智宅装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三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鹏城建科集团有限公司珠海横琴元弘建筑装饰研究院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徐立郭智敏邙扬鸣张锐李夏楠邓文敏聂璐岳子清刘晓宇杜志越张旋汤文健张颍璇王鑫谭志军陈勇毅万征任玉国唐正军邹广金容文平邱洪鲁军曾晓晖邓水清刘小城徐晖陈来高康华耿晓龙余敏杰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郭文波张田杰力杨兵龙罗璇冯国庆刘丰钧肖银柱胡勇军1总则12 术语23 基本规定34设计41.1 1一般规定41.2 标准化设计41.3 3隔墙41.4 吊顶51.5 墙面51.6 楼地面61.7 7卫生间61.8 内门窗71.9 设备与管线71.10 10定制家具与细部工程
5、75 生产95.1 一般规定95.2 生产与检验95.3 编码与包装95.4 运输与仓储96 施工116.1 一般规定116.2 施工准备116.3 隔墙116.4 吊顶126.5 墙面126.6 楼地面126.7 7卫生间126.8 内门窗136.9 设备与管线136.10 10定制家具与细部工程136.11 成品保护137 质量验收147.1 一般规定147.2 验收要求147.3 工程资料158 使用维护168.2维修更换16本标准用词说明17引用标准名录18附:条文说明19Contents1 GeneralProvisions12 Terms23 BasicRequirement34
6、Design44.1GeneralRequirement44.2StandardizedDesign44.3PartitionWall44.4Ceilling54.5WallSurface54.6Flooring54.7Bathroom64.8InnerDoorsandWindows64.9EquipmentandPipelines74.10CustomizedFurnitureandDetailConstruction75Production85.1GeneralRequirement85.2ProductionandInspection85.3CodingandPackaging85.4T
7、ransportationandStorage86Construction96.1GeneralRequirement96.2ConstructionPreparation96.3PartitionWall96.4Ceilling96.5WallSurface106.6Flooring106.7Bathroom106.8InnerDoorsandWindows116.9EquipmentandPipelines116.10CustomizedFurnitureandDetailConstruction116.11ProtectionofCompletedProducts117QualityAc
8、ceptance127.1GeneralRequirement127.2AcceptanceRequirements127.3EngineeringDataTransfer138UseandMaintanence148.1GeneralRequirement148.2RepairandReplace14ExplanationofWordinginThisStandard15ListofQuotedStandards16Addition:ExplanationofProvisions17i.o.i为规范深圳市酒店建筑室内装配式装修的实施,提高酒店建筑装配式装修品质,满足经济适用、技术先进、安全可
9、靠、节能环保、绿色低碳的要求,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深圳市新建、扩建和改建酒店建筑室内装配式装修工程的设计、生产、施工、质量验收和使用维护。1.0.3酒店建筑室内装配式装修应提高工程质量及安全水平、提升劳动生产效率、减少人工、节约资源能源、减少施工污染和建筑垃圾。1.0.4酒店建筑室内装配式装修的设计、生产、施工、质量验收和使用维护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0.1一体化隔墙integratedpartitionwallofdecorate将墙体与装饰面层及相关功能模块在工厂进行一体化集成,并在现场采用干式工法组合安装的隔墙。2. 0.2可
10、逆安装reversibleinstallation一种实现部品部件拆卸、更换及安装时不对自身及相邻部品部件产生破坏性影响的安装方式。2. 0.3无损拆除non-destructivedemolition一种部品部件拆除时不对自身及相邻的部品部件产生破坏性影响的拆除方式。3基本规定3. 0.1酒店建筑装配式装修应遵循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信息化管理和智能化应用的原则。3. 0.2酒店建筑应在建筑设计阶段进行装配式装修技术策划。3.0.3酒店建筑装配式装修应与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设备和管线系统进行一体化设计与施Io3. 0.4酒店建筑装配式装修的设计、选材和施工应适应深圳市地理环境
11、因素和气候特点。3.0.5酒店建筑装配式装修应遵循管线分离原则,各部位应采用干式工法施工,连接构造宜达到可逆安装和无损拆除的原则,应满足易维护、可更换的要求。3. 0.6酒店建筑装配式装修工程应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实现项目全过程管理。3.0.7酒店建筑装配式装修工程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3. 0.8酒店建筑装配式装修空气质量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GB50325的有关规定,并宜在设计阶段对设计方案进行污染物预评价。4.1一般规定4.1.1 装配式装修应与建筑、结构、电气、暖通、给排水、智能化等专业进行协同设计。4. 1.
12、2装配式装修设计应符合人体工程学原理,保证部品尺寸及空间位置的适用性、合理性。4. 1.3装配式装修设计应采取有效措施满足酒店室内各空间的声环境、光环境质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装配式吊顶、隔墙、地面、门窗等系统应根据各功能空间使用要求采取隔声、减噪构造措施;2 机电设备、卫生器具等应选用低噪声产品;3 振动设备及管道应设计减振措施,排水管道应采用隔声材料包裹,管道穿墙处应设计密封隔声措施;4 应根据各功能空间使用要求,合理选择光源,确定灯具形式及安装位置。4. 1.4装配式装修设计应根据使用空间及功能需求的不同选择集成度高的部品部件。4. 1.5部品部件选型宜在建筑设计阶段进行,部品部件选
13、型时应明确关键技术参数和主要性能指标,应满足安全、防火、防腐、节能、环保等方面的要求。4. 1.6装配式装修设计宜采用可调节连接构造,纠正或隐藏部品部件生产和安装过程中产生的偏差。4. 1.7装配式装修吊顶、墙面、地面等的收口设计应考虑工艺缝、收边线条、成品踢脚线等措施,保证其拆装方便、收口美观。1.1.8 装配式装修设计应满足酒店日常运营中易维护、易清洁的需求。1.1.9 装配式装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4 .2标准化设计4.1.1 2.1酒店
14、装配式装修应进行标准化设计,客房等相似度高的空间应通过设计提高其标准化程度,同时应根据酒店各空间使用功能、使用要求的不同进行多样化、个性化设计。4.1.2 装配式装修设计应遵循模数化设计原则,应对部品部件的设计、生产和安装进行全过程统筹,应协调各部品部件生产制造尺寸与建筑设计模数之间的关系。4.1.3 部品部件尺寸设计应与原材料规格尺寸协调,在满足使用功能和装饰效果的前提下,提高材料利用率。4.1.4 装配式装修设计应采用标准化、模数化、通用化的部品部件,遵循少规格、多组合的设计原则,部品部件宜采用通用构造进行连接。5 .3隔墙5.1 1装配式隔墙设计应选用骨架隔墙、条板隔墙、一体化隔墙等非砌
15、筑免抹灰的隔墙构造,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装配式隔墙设计应根据酒店建筑不同空间使用功能的需求进行设计选型,且应满足防火、防水、防潮、隔声减噪等相关性能指标;2 装配式隔墙应设计到顶实现空间分隔,应与结构顶板和底板设计可靠的连接和密封措施;3 宴会厅等高大空间的装配式隔墙应进行加强设计并满足结构验算。4. 3.2骨架隔墙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根据不同空间对隔声、防火等性能的要求选用合适的龙骨类型、规格及节点做法,宜选用金属龙骨,填充材料应选用隔声、防火材料;2 有防水、防潮要求的骨架隔墙,应设计防水、防潮措施,隔墙底部应设计强度不低于C20的混凝土反坎,且反坎顶部应高于建筑完成面不少于150
16、mm;3 骨架隔墙的龙骨间距及排布方式除应符合结构受力性能,还应考虑墙面饰面材料的固定需求;4 骨架隔墙的门窗洞口、墙体转角等薄弱部位及吊挂重物部位应进行加强设计。4. 3.3条板隔墙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根据不同空间对隔声、防火等性能的要求选用合适的条板隔墙;2 条板隔墙的条板板块间、条板与结构连接处应设计可靠的连接与密封措施;3 所选用条板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隔墙用轻质条板通用技术要求JG/T169的有关规定。4.3.4饰面一体化隔墙与结构间应设计可靠的固定连接方式,满足墙体的整体稳固性能。4.4 吊顶4.4.1 装配式吊顶应与设备、管线进行协同设计,吊顶内应预留管线敷设及设备安装的
17、空间。4.4.2 4.2装配式吊顶应选用工厂生产的集成板材或成品模块,吊顶饰面应选用标准连接部件进行干式工法连接。4.4.3 4.3装配式吊顶吊杆长度大于150Omm且小于250Omm时,应做反支撑。吊杆长度大于25OOmm时,应设置钢结构转换层。转换层的钢骨架应进行结构验算,钢骨架之间宜使用紧固件紧密连接,防止松动。4.4.4 4.4重型设备和有振动荷载的设备不得安装在吊顶工程的龙骨上。4.4.5 装配式吊顶内设备管线密集处及各类管道阀门处应按需求设置检修口,装配式吊顶宜采用可逆安装的构造方式实现检修与维护。4.4.6 装配式吊顶宜与风口、灯具、喷淋、烟感等末端设备进行集成设计,吊顶饰面宜预
18、先开孔。4.4.7 宴会厅等需设置移动吊挂式隔断时,应设置独立的防坠落吊挂装置。4.4.8 客房宜选用成品窗帘盒,成品窗帘盒应具有收口和调节误差的作用。4.5 墙面4.5. 1装配式墙面应与吊顶、楼地面等进行协同设计,应采用便于安装、收口美观的衔接构造,有对缝要求时应对缝协调。4.5.2装配式墙面应选用工厂生产的集成板材或成品模块。4.5.3 装配式墙面应选用干挂式、锁扣式等干式连接构造和标准连接部件,并宜符合下列规定:1 连接构造宜实现可逆安装和无损拆除;2 连接构造宜增设橡胶垫片等,提高抗振隔声性能。4.5.4 墙板拼接处可采用密缝、工艺缝、收边线条等处理方式,满足不同设计要求。4.5.5
19、 墙板应选用标准模块,非标准模块应工厂定尺生产,减少现场裁切。4.5.6装配式墙面应明确所选用墙板的吊挂力参数,挂重物直接固定在墙板上时应采取可靠的连接方式,不宜采用粘结方式。挂重物超过墙板承重范围时应固定在隔墙上。4.6楼地面4.6.1 装配式楼地面设计应选用架铺、干铺、薄贴或其他干式工法的铺装形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装配式楼地面宜结合保温和隔声等功能需求进行集成设计,应采用模块化集成部品;2 装配式楼地面应采用防滑、耐磨、抗污染、易清洁、耐腐蚀、防蛀的材料;3 装配式楼地面承载力应满足相关规范及建筑功能使用要求,连接构造应稳定、牢固。4.6.2架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架铺地面应由基
20、层调平系统和饰面系统组成;2 架空高度应与相邻空间地面标高相协同,应满足管线分离的要求;3 管线密集处应设置检修口或采用便于拆装的构造方式;4 架空层应有防虫防鼠等相关措施。4.6.3 装配式楼地面选用干铺法时,应设计采用便于拆装的构造形式。4.6.4 装配式楼地面选用薄贴法时,应设计采用专用胶粘材料。4.7卫生间4.7. 1装配式卫生间应选用集成式卫生间或整体卫生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酒店标准客房卫生间宜采用整体卫生间,公共区域、总统套间、豪华套间等大规格、非标准卫生间可采用集成式卫生间;2 装配式卫生间应与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等专业进行协同设计,结合结构形式、建筑尺寸、排水方
21、式等因素确定卫生间规格和技术方案;3 装配式卫生间设计时应考虑预留管线敷设空间,实现管线分离;4 装配式卫生间设计宜采用干湿分离的布置方式;5 装配式卫生间采用异层排水方式时,应加强管道的隔声减振设计;6 装配式卫生间的各部件之间、部件与建筑主体及门窗衔接处应做好收口和防水设计。4. 7.2集成式卫生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集成式卫生间吊顶和墙面应选用工厂生产的集成板材或成品模块,饰面应选用标准连接部件进行干式工法连接;2 集成式卫生间面层应选用吸水率低、耐腐蚀、耐污染、易清洁的材料,地面面层材料应满足防滑、耐磨性能;3 集成式卫生间地面选用防水底盘时,防水底盘应选用耐腐蚀材料。4. 7.3
22、整体卫生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整体卫生间设计选型应在建筑方案设计阶段进行,卫生间选型应与建筑结构降板、排水方式等相协调;2 整体卫生间壁板与墙体之间无管线时,宜预留不小于50mm安装空间,敷设给水或电气管线时,宜预留不小于70mm安装空间,敷设洗面盆墙排水管时,宜预留不小于90mm安装空间;3 整体卫生间顶板与卫生间顶部结构间距离不宜小于250mm,并应满足设备安装的要求;4 底盘四周挡水立边最低高度应满足蓄水试验高度要求;5 整体卫生间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装配式整体卫生间应用技术标准JGJ/T467的有关规定。4.8 内门窗4.8.1 装配式内门窗应与装配式隔墙、墙面、地面等进行协同设计,
23、门窗宜选用工厂化生产、成套供应的门窗部品。4.8.2 装配式内门窗设计应明确所采用门窗的材料、样式、规格等指标以及颜色、开启方向、安装位置、固定方式等要求。4.8.3 装配式内门窗设计所选用的五金件及配件其防腐、防锈等性能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4.8.4 对有安全防护要求的落地窗,应在落地窗边设计安全防护装置,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4.8.5 8.5超大规格门应进行加强设计并满足结构验算。4.9 设备与管线4.9.1 设备与管线应与装配式隔墙、吊顶、墙面、楼地面等进行协同设计,实现管线与结构分离。4.9.2 灯具、开关、插座等末端点位的位置与尺寸应与装配式装修相协调,并应
24、方便检修与更换。4.9.3 设备与管线预留洞口尺寸及位置应在设计图中明确标注。4.9.4 敷设于吊顶、隔墙、楼地面架空层内的电气、暖通、给排水等设备与管线应设计检修方式,宜选用成品检修口。4.9.5 使用中会产生振动的设备应采取隔声减振措施。4.9.6 大型设备的支吊架系统应设计独立的机械连接构造,不得共用吊顶、墙面、楼地面的连接构造。4.9.7 电气管线的规格型号、敷设方式、安全、防火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相关规定。4.9.8 电气设备应选用安全、节能的产品。4. 10定制家具与细部工程4. 10.1定制家具设计应满足下列规定:1 定制家具应与隔墙、吊顶、墙面、楼地面等进行协同设计,应结合功能
25、空间合理布置,尺寸应符合人体工程学原理;2 定制家具应进行标准化、模块化设计,采用工厂生产的标准化部品;3 定制家具所用材料和五金件的防火、防潮、防腐、环保等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4. 10.2细部工程设计应满足下列规定:1 装配式护栏应与原建筑结构连接牢固,护栏净高及受力应满足相关规范的要求;2 固定屏风、活动隔断应选用安全、耐冲击的材料;3 花饰、定制饰品、酒店布草、标识标牌等的防火、防潮、防腐、环保等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5生产5.1 一般规定5. 1.1装配式装修部品部件生产所用材料的防火、防潮、防霉、耐久、保温、低碳、环保等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6
26、 1.2装配式装修部品部件生产宜通过建筑信息模型技术进行部品部件关键信息传递,实现部品部件信息协同。5.2 生产与检验5.2.1 部品部件生产加工前,应根据项目需求、配套部品部件安装顺序制定生产组合预案,部品部件所需专用配件或辅料同步准备。5.2.2 2.2部品部件生产前应控制标准部品部件与非标部品部件的系列规格组合,提高标准部品部件的应用比例。标准化部品部件应采用标准模数生产,非标部品部件或高度集成部品部件宜根据项目需求、设计要求采用定制模数生产。5.2.3 对于有颜色、图案的部品部件生产时应按照订单批量性生产,并应区分批次标识,施工现场按照标识进行安装,防止出现同一区域的色差问题。5.2
27、4 定制化部品由多个部件组成时,宜采购至同一工厂内完成组装或加工。5.2.5 通用性部品部件出厂检验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要求,明确质量保证期限。重要部位的部品部件应在出厂前做相关性能测试,整体卫生间防水底盘在出厂前应做闭水试验,并应提供证明文件。5.2.6部品部件出厂时应提供产品合格证及产品检测文件。5.3编码与包装5.3.1部品部件应按照楼层、区域、排版、安装顺序、材料分类的原则进行编码。5.3.2部品部件生产应按相关编码标准对部品部件进行编码并标注贴签。5.3.3 部品部件生产应确保加工图、产品、安装图编码对应一致。5.3.4 部品部件包装应分批次标明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产地、包装箱的规格
28、尺寸及重量。5.3.5 部品部件包装宜采用防水、环保、可循环使用的材料,包装规格尺寸应考虑运输装卸及现场二次搬运要求。5.4运输与仓储5.4.1 部品部件运输和仓储应根据施工计划、安装次序、堆放场地、运输路线等要求提前制定计划与方案。超高、超宽、形状特殊的大型部品运输和码放应采取专项保证措施。5.4.2 部品部件装卸和运输应根据现场情况提前准备装卸机械、防雨布、货架、地垫等辅助工具。5.4.3 部品部件仓库及堆放场地应确保地面坚实平整、通风排水良好、消防及物流通道顺畅。5. 4.4部品部件堆放应满足下列要求:1 应按施工安装顺序堆垛;2 应堆放平整,防止材料变形;3 应采取防雨、防霉、防火、防
29、撞、防鼠、防白蚁等防护措施。5.4.5对于在工厂内完成主要装配的大型部品,应明确运输、堆放的相关条件和要求。6施工6.1 一般规定6. 1.1装配式装修批量施工前应制作标准样板,客房区域应制作标准样板间,公共区域应制作标准样板段,经建设、设计及监理单位联合验收,确认合格后方可批量施工。7. 1.2装配式装修施工应采用标准化施工工艺。8. 1.3装配式装修施工过程中应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措施。6.2 施工准备6.2.1 2.1装配式装修工程应在主体结构施工完成并质量验收合格、各工序间交接界面明确后进行。6.2.2 部品部件安装施工前应按设计要求对项目现场标高线、空间尺寸、平整度、垂直度、强度及各专业
30、预留接驳口尺寸、预埋件位置、预设管线及支架标高等进行复核。6.2.3 装配式装修施工前,应制定详细的材料采购计划及进场计划,明确部品部件的进场时间、堆放场地、运输通道等。6.2.4 装配式装修施工前,应对进场材料进行报验,并应按有关规定对材料进行送检,形成相应的验收记录。6.3 隔墙6.3. 1装配式隔墙的构造、连接方法及加强部位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6.3.2装配式隔墙与楼地面、墙面、顶面连接应牢固,隔墙两侧的电气插座之间有空腔时应设置有效的隔音填充材料。6. 3.3骨架隔墙的施工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 采用轻钢龙骨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用轻钢龙骨GB/T11981中的有关规定;2 采用钢制
31、龙骨时钢龙骨之间的固定连接宜采用机械连接方式;3 隔墙与结构的固定方式、龙骨间距及加强部位处理等应符合设计要求;4 用于空腔层的填充材料品种、规格、厚度和性能等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5 固定板材的螺钉应做防锈处理;6 门窗洞口、墙体转角连接处等部位应加设龙骨进行加强处理;7 骨架宜在工厂内或现场加工区进行模块化组合后,运至现场进行组装。6. 3.4轻质条板隔墙施工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 安装时应定位准确,并应按照设计要求进行连接、固定,对接部位应做好加固、防裂处理;2 条板隔墙不宜在施工现场对墙板开槽、打孔;3 条板隔墙应避免十字墙或丁字墙两个方向同时安装,应先安装其中一个方向的隔墙,待达到设计
32、强度后方可安装另一方向的隔墙;4 条板隔墙交接处应连接牢固,并应采取相应的防开裂措施;5 当条板隔墙需吊挂重物和设备时,用作固定和加固的预埋件和锚固件应作防腐或防锈处理;6 条板隔墙施工安装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轻质条板隔墙技术规程JGJ/T157中的有关规定。6. 3.5装配式饰面一体化隔墙施工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 饰面一体化隔墙的墙体骨架、内置管道、饰面材料应在工厂内组装成成品单元模块;2 成品单元模块之间、单元模块与结构之间应连接牢固,确保墙体整体稳定性。6.4 吊顶6.4.1 1装配式吊顶安装前,应按设计要求对室内净高、洞口标高和吊顶内管道、设备及其支架的标高进行交接验收。6.4.2
33、 吊杆、龙骨的间距、连接方式及加强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6.4.3 吊顶基层宜在集中加工区进行模块化组装,施工现场应按单元模块拼装,公共区域转换层施工宜采用机械连接固定。6.4.4 灯具、烟感器、喷淋头、风口等相关部品部件位置及开孔尺寸应准确,交接处应平整密实。6.5 墙面6.5.1装配式墙面应按设计连接方式与隔墙连接牢固。6.5.2 装配式墙面上的开关、插座底盒安装位宜在工厂提前开孔,施工现场开孔时,应定位准确,避免二次开孔。6.5.3 装配式墙面应结合收口方式、阴阳角处理方式等合理安排安装顺序,应在安装前确定合理的安装方案。6.5.4 装配式墙面需吊挂重物时,应按设计要求采取加固措施。6.5
34、5 采用集成墙板的装配式墙面,不宜现场切割,边角处因现场误差等原因需要切割的,应结合收口关系等因素制定切割、收口方案,保证装饰效果。6.6楼地面6.6.1 装配式楼地面应按照设计要求采用架铺、干铺、薄贴或其他干式工法进行施工。6.6.2干铺地面基层的平整度偏差每2m不宜大于2mmo6.6.3薄贴地面基层的平整度偏差每2m不宜大于4mmo6.6.4当采用架铺地面时,支座柱和横梁应保持整体性并与基层连接牢固,经调平后应达到平整、稳固的要求。支座柱和横梁的金属部件应做防锈处理。6.6.5装配式楼地面施工前应根据门洞口位置进行排版预铺。6.7卫生间6. 7.1集成式卫生间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 采
35、用防水底盘时,饰面层应在工厂内安装完成,减少现场作业;2 当采用防水底盘时应保证底盘与预留孔位对正,并应将底盘调整平稳;3 管道、管件的接口应相互匹配,连接严密可靠、无渗漏。卫生间安装完毕后,应检测给水管道压力,并应对排水管做通水试验;4 采用干挂法施工的卫生间墙面应按设计要求采取防渗措施。6. 7.2整体卫生间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 安装应以厂家使用说明书为依据,必要时生产厂家应提供安装或技术指导服务;2 整体卫生间安装前应检查给排水管道接驳口规格、数量、接口预留位置、高度等是否符合安装要求;3 防水底盘、壁板和顶板的安装应牢固,所用金属型材、支撑构件应经过表面防腐蚀处理;4 整体卫生间相
36、邻内隔墙宜在整体卫生间组装完成后再施工;5 施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装配式整体卫生间应用技术标准JGJ/T467的有关规定。6.8内门窗6.8.1内门窗应按设计要求安装。6.8.2整体窗套、整体门套应安装牢固,与墙面、窗框、门框或门窗洞口等的连接间隙应进行可靠密封。6.8.3安装孔应与预埋件对应准确,固定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6.8.4装饰性防火门的饰面与防火门的集成应在工厂完成。6.9设备与管线6.9.1 装配式装修的设备与管线施工应符合设计文件和现行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的规定,应明确与机电工程之间的工作界面和协同对接。6.9.2 装配式装修的设备与管线施工完成后,应由专业人员对系统进行检查、检
37、测和试验,在验收合格并形成记录后方可隐蔽。6.10定制家具与细部工程6.10.1固定家具应按设计要求安装。6.10.2装配式护栏应与原建筑结构连接牢固,护栏净高及受力应满足相关规范的要求。6.10.3固定屏风、活动隔断应按设计要求安装,连接牢固。6.11成品保护6.11.1装配式装修应编制专项成品保护方案并进行技术交底。6.11.2施工过程中应对已完成的易污染、易损坏的成品和半成品进行有效保护。6.11.3施工完成后对重点保护区域可采用封闭式保护。6.11.4交付时应拆除并集中处理成品保护材料,对现场进行清理。6.11.5装配式装修的成品保护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成品保护技术标准J
38、GJ/T427的有关规定。7质量验收7.1 一般规定7. 1.1酒店建筑装配式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50210等有关标准的规定。8. 1.2酒店建筑装配式装修工程所用部品部件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按规定进行进场检验,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部品部件,应按标准进行复验。9. 1.3隐蔽工程验收应有记录,记录应包含隐蔽部位照片和隐蔽部位施工过程影像记录。检验批验收应有现场检查原始记录。7.2 验收要求7.2 .1装配式隔墙的检验批划分
39、抽查数量、控制项目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50210轻质隔墙工程的有关规定。饰面一体化隔墙可按装配式墙面验收方法进行验收。7.3 .2装配式吊顶的检验批划分、抽查数量、控制项目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50210吊顶工程的有关规定。7. 2.3装配式墙面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1 石板、陶瓷板/砖、木板、金属板、塑料板的检验批划分、抽查数量、控制项目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50210饰面板、饰面砖的有关规定;2 集成墙板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7.2.3的规定。表7.2.3集成墙板墙面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项
40、目允许偏差(mm)检验方法立面垂直度2用2m垂直检测尺检查表面平整度1.5用2m靠尺和塞尺检查阴阳角方正2用20Omm直角检测尺检查接缝直线度2拉5m线,不足5m拉通线,用钢直尺检查墙裙、勒脚上口直线度2拉5m线,不足5m拉通线,用钢直尺检查接缝高低差1用钢直尺和塞尺检查接缝宽度1用钢直尺检查7.2.4装配式楼地面的检验批划分、抽查数量、控制项目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的有关规定。7.2.5装配式卫生间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1集成式卫生间应按本标准第7.2.2条、第7.2.3条、第7.2.4条中装配式吊顶、墙面、楼地面的有关要求进行验收;2整体卫生间的检验批
41、划分、抽查数量、控制项目等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装配式整体卫生间应用技术标准JGJ/T467的有关规定。7.2.6 内门窗的检验批划分、抽查数量、控制项目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50210门窗工程的有关规定。7.2.7 设备与管线检验批划分、抽查数量、控制项目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GB50606、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166和现行行业标准辐射供暖供冷技术规
42、程JGJ142的有关规定。7.2.8 细部工程的检验批划分、抽查数量、控制项目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50210细部工程的有关规定。7.3工程资料7.3.1 设计文件应包括装配式装修工程施工设计文件、深化设计文件、设计变更等。7.3.2 产品检验文件应包括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复检报告等。7.3.3 过程记录文件应包括材料进场验收记录、施工或安装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7.3.4 质量验收文件应包括装配式隔墙验收文件、装配式吊顶验收文件、装配式墙面验收文件、装配式楼地面验收文件、装配式卫生间验收文件、设备与管线质量验收文件等。8使用维护8.1 一般规定8. 1.1
43、装配式装修工程施工单位在酒店交付建设方和管理公司使用时,应提供装配式装修工程使用说明书和装配式装修工程质量保证书。9. 1.2装配式装修工程项目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间内出现因施工原因产生的缺陷时,施工单位及部品部件厂家应履行保修义务,且质量保修期、缺陷责任期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8.2 维修更换8.2. 1装配式装修项目在维修过程中应协调好维修时间并做好成品保护措施。8.2.2装配式装修项目应建立维修备用库,各部品部件应预留一定数量用于维修更换。8. 2.3装配式装修项目在维修过程中应做好维修记录。本标准用词说明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
44、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2 条文中指明应按照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引用标准名录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3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1665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6 建筑装饰装修工
45、程质量验收标准GB502107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8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9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10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11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12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GB5032513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14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GB5060615建筑用轻钢龙骨GB/T1198116辐射供暖供冷技术规程JGJ14217建筑轻质条板隔墙技术规程JGJ/T15718建筑隔墙用轻质条板通用技术要求JG/T16919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成品保护技术标准JGJ/T42720装配式整体卫生间应用技术标准JGJ/T467深圳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酒店建筑室内装配式装修技术标准SJG182-2024条文说明3 基本规定214 设计224.2标准化设计224.3隔墙224.4吊顶224.5墙面224.6楼地面234.7卫生间235 生产245 .2生产与检验246 .3编码与包装246 施工256. 2施工准备257. 3隔墙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