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逐条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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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逐条解读 特征码 xZoTbEzsIqWdLIalnuLC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逐条解读 第一条 为全面从严治党,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根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 ,制定本条例。 解读: 本条规定了“目的和依据”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深入 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进而深化为全面从严治党, 并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从严治党是各级党组织的 职责所在。 条例以党章为根本遵循,以全面从严治党为目标 方向,总结实践经验,健全问责机制,扎紧问责的制度笼子。 颁布实施条例 ,就是要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释放全面 从严治党的强烈政治信号,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

2、推 动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切实把责任扛起来,保证党的领导坚 强有力。 第二条 党的问责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 第 2 页 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 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 战略布局,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做 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落实党组织管党治 党政治责任,督促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解读: 本条规定了“指导思想” 。党章总纲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 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开展党的问责工作, 必须

3、以此为指导。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是马克思主 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指明了党的问责工作的方向,必须贯彻到 问责工作的各方面和全过程。 “四个全面”是我们党引领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战略 布局。加强党的领导是根本目的,加强党的建设是根本途径, 全面从严治党是根本保障。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 追究,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问责工作的核心思想。通过规范和 强化问责工作,一方面要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另一 方面要督促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第 3 页 第三条 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依规依纪、实事求 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 层层落实责任。 解读:

4、本条规定了“问责原则” 。 (一)依规依纪,实事求是。依规治党,必然要求依规依 纪开展问责。党章是党的根本大法,问责工作必须以党章为根 本遵循。 条例是对党章规定的细化延伸,是对党内其他问责 规定的归纳提炼,是问责工作的基础性法规。党内法规中对有 关处置措施已有明确规定的,如申诉方式、问责影响期等, 条 例未作重复,在实践中仍然依照这些法规执行。党的问责工 作是严肃的政治任务,实事求是是党的问责工作一贯坚持的原 则。要坚持求真务实,是哪一级责任就追究到哪一级,该采取 什么问责方式就采取什么方式,不应当问责的就决不能追究责 任,做到宽严适度、不枉不纵。 (二)失责必问,问责必严。20XX 年 6

5、 月 26 日,习近平 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中明 确提出“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 。 条例落实总书记讲话 第 4 页 精神,将“失责必问、问责必严”作为一条重要原则明确下来, 是对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细化具体化,体现了我们党强化责任 追究的坚定意志。在问责工作中,必须始终坚持“失责必问、 问责必严” ,把该打的板子狠狠打下去,不搞下不为例、网开一 面,不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使问责的利剑生锈,形成“破 窗效应” 。 (三)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 纪委六次全会讲话中指出:“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们党的 一贯方针,也是我们党加强自身建设的历史经

6、验。日常工作中 发现了问题就要真管真严。惩治,治是根本,惩是为了治。 ”在 问责工作中,要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通过强化问责, 使干部真正扛起责任,不犯或少犯错误特别是严重错误,这才 是党组织对党员、干部最大的关心和爱护。 (四)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权力和责任是对等的, 管党治党不能有权力无责任。每一级党组织都有自己的责任, 这个责任不能替代。对我们这样一个拥有 8800 多万党员、440 多万个党组织的执政党来说,全面从严治党,必须靠各级党组 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来支撑,按照管理权限,落实分级负责原则, 层层传导压力。党中央从中央部委和省一级抓起,把责任让党 委(党组)书记扛上。省委书

7、记再把责任传导给所有班子成员、 第 5 页 压给市委书记,市委书记压给县委书记,一直压到基层,形成 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局面。这是落实“两个责任”的成 功经验,也是压实问责责任的必由之路。 第四条 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 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 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 、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 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解读: 本条规定了“问责主体和对象” 。根据本条规定,问责主体 是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追究的是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 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政治责任,包

8、括主体责任、监 督责任和领导责任。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 、党的工作部 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 主要负责人,突出了“关键少数” 。特别是对于一把手这个“关 键少数中的关键少数” ,更是问责的重中之重。 第五条 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 第 6 页 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 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 要领导责任。 解读: 本条规定了“责任划分” 。在追究党组织领导班子集体责任 时,必须分清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的责任。根据条例规定, 领导班子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

9、管 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 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体现了“权责对等”精神,不管是党组 织还是党的领导干部,有多大的权力就有多大的责任,就得有 多大的担当,不担当、乱担当就要被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 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 责: (一)党的领导弱化,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 的决策部署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在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 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或者在处置本地 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 第 7 页 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

10、失,产生恶劣影响的; (二)党的建设缺失,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组织生活不 健全,党组织软弱涣散,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 弱,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干部选拔 任用工作中问题突出,党内和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的形象, 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 (三)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 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 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 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 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特别 是维护政治

11、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 不止,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 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损害群众利益的 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的; 第 8 页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解读: 本条规定了“问责情形” 。党章第 42 条明确规定, “党组织 如果在维护党的纪律方面失职,必须受到追究。 ”这是党章对问 责情形作出的重要规定。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在监督执 纪问责实践中深化了对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 严治党、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认识,深刻体会到: “党的领导是中国

12、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集中体现为政 治、思想和组织领导,必须毫不动摇地贯穿到经济建设、政治 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之中。坚持党的领 导关键在加强党的建设,推进党的建设必须坚持问题导向。当 前,人民群众对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的作风和廉洁问题反 映最突出,必须坚定不移正风肃纪、反腐惩恶,回应广大人民 群众的期盼,巩固党的执政之基。党的建设有着丰富的内涵, 全面从严治党是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是全部;党风 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也 不是全部。 ”这一体会写入了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工作报告。 党中央从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13、伟大 事业、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的现实需要出发,遵 循党章规定,总结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在条例中规定对 第 9 页 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 任落实不到位、维护党的纪律不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 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等 6 个方面失职失责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或者恶劣影响的,进行严肃问责。其中前 5 条是主体内容,第 6 条是兜底条款。 第七条 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 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二)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 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

14、党的纪律、本身又不 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 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 10 页 (二)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 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 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 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解读: 本条规定了“问责方式” 。现有各类问责规定中,共有 14 种问责方式,包括批

15、评教育、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 公开道歉、诫勉谈话、组织处理、调离岗位、停职检查、引咎 辞职、辞职、免职、降职、党纪军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 依法处理等。 条例将这些问责方式规范为对党组织的检查、 通报、改组 3 种方式,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通报、诫勉、组织调 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4 种方式。这些方式均在党内法规 中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经常使用。其中,诫勉既包括谈话诫 第 11 页 勉,也包括书面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 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规定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 用,也可以合并使用,主要考虑到,在问责实践中,有时要进 行组织处理,也要给予纪律处分,这时就

16、要将两种方式合并使 用。 第八条 问责决定应当由党中央或者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 出。其中对党的领导干部,纪委(纪检组) 、党的工作部门有权 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 建议;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 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解读: 本条规定了“问责决定” 。根据条例规定,党中央或者 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有权对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 作出问责决定。明确规定对党的领导干部,纪委(纪检组) 、党 的工作部门有通报、诫勉的决定权,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 理的建议权,这就把问责的责任不仅落实到党委(党组) 、纪委 (纪检组) ,也分解到组织、宣传、统

17、战、政法等工作部门,这 是问责制度的一个重要创新,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要细化落实 责任、层层传导压力的鲜明态度。 第 12 页 第九条 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或者党 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有关问责情况应 当向组织部门通报,组织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 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涉及组织调整 或者组织处理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相应手续。 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向问责决定机关写出书面检 讨,并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建立 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一般应当向社会公

18、开。 解读: 本条规定了“问责执行” 。对党组织问责的,应当向该党组 织宣布并督促执行;对党的领导干部问责的,应当向该领导干 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为做好衔接,便于组织部 门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有关问责情 况应当向组织部门通报,并按要求报上级组织部门备案。 条例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 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规定受到问责 第 13 页 的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写出书面检讨,在有关会议上作出深刻检 查,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这既体现了“严” 和“实”的精神,也可以通过一个个具体鲜活的案例,发挥警 示作用,唤醒责任意识,激

19、发担当精神,真正做到“惩前毖后、 治病救人” 。 第十条 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 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 解读: 本条规定了“终身问责” 。 条例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 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原则,确立了“终身问责”制度, 规定“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 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 。这是落实党的十 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实行责任制,而且要终身追究” 等重要讲话精神的具体举措,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 、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关于“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 究制” “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

20、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等要 求的具体体现,也与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关于“已退休但按照本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 第 14 页 责任追究”的精神一脉相承,是我们党作出的政治宣誓。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中央 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 ,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 解读: 本条规定了“授权规定” 。 条例从中央的角度提出了原 则性、方向性要求,对其他党内法规中的问责内容不重复、不 替代,为各级党组织结合实际贯彻执行留下空间,体现了求真 务实的科学态度。只有把中央精神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 际紧密联系

21、起来,制定针对性强、便于操作的实施办法,把问 责事项、方式、程序具体化,才能推动问责制度落地生根。 第十二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解读: 本条规定了“解释机关”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是条例 的解释机关。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 ,党内法规 第 15 页 的解释同党内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 20XX 年 7 月 8 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 有关问责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解读: 本条规定了“施行日期和法规效力” 。 条例是关于党的 问责工作的基础性党内法规,囊括而不替代此前发布的其他有 关问责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其他有关问责的规定与本条 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这是由条例在问责法规中 的地位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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