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加工贸易合同-定作人不付加工费,承揽人能否行使留置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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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加工贸易合同:定作人不付加工费,承揽人能否行使 留置权? 特征码 zfVWXcKaucDgoRngLkHp 编辑同志: 2002 年 12 月,宏发建筑公司委托我公司加工一批价值 60 万元 的脚手架,材料由对方提供,交货时付款。我公司按期将该批 设备加工完成,而宏发公司却因经营不善,无力付款。当我以 对方不付款为由不予交货时,对方则认为我们无权扣留。请问: 我公司有权扣留该批设备吗? 读者:刘江 刘江读者: 你提出的问题实质上是留置权的行使问题。所谓留置权是指债 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财产,在与该物有牵连关系的债 权未受清偿前,有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根据法

2、律规定,行使留置权的法律要件必须具备:1、须债权人 占有属于其债务人的特定物。你作为承揽人占有定作人宏发公 司的建筑机械即属此例。2、须债权发生与该物具有牵连关系。 所谓有牵连关系,系指债权与物的返还请求系基于同一关系而 发生。换句话说,债权人享有的债权,与其所负担的物之返还 义务是同一项债的内容(如你享有的债权与负担的将建筑设备 第 2 页 交付对方的义务都是基于同一加工承揽关系) 。 3、须债权已届 清偿期。留置权系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发生,而债务人是否 不履行债务,只有当债务履行期限届至才能认定。因此,债权 未届清偿期的,则不发生留置权。据你所述,你接受宏发公司 的原料,然后为其加工成建

3、筑设备,对理应及时付款。而宏发 公司经营不善,无力付款,作为承揽方,你公司有权行使留置 权。合同法第 264 条对此作出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 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 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但是,应当提醒你注意的是,有权行使留置权并不意味马上就可 以处分对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 117 条规定: “债权人因合同关系占有债务人财物的,如果债务人到期不履 行义务,债权人可以将相应的财物留置。经催告,债务人在合 理期限内仍不履行义务,债权人依法将留置的财物以合理的价 格变卖,并以变卖财物的价款优先受偿的,应予保护。 ”由此可 见,留置权中变价处分权的行使须先以催告为要件,未经催告, 不得径行变卖留置物。对此,担保法第 87 条第 1 款已予以肯定: “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 后,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 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 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因此,尽管对 第 3 页 方未及时付款,你有权行使留置权,但应依法催告对方在合理 的期限内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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