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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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路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 款 篇一:公路合同通用条款 开县临江至南门公路改建工程 合同编号: 施 工 合 同 建设单位:开 县 交 通 局 (盖章) 施工单位:重 庆市开县华兴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二 七 年 九 月 目 录 一、合同 书1 二、补充合 同4 三、廉政合 同5 四、安全生产合 同8 五、合同专用条 款11 六、合同通用条 款14 七 、 开 县 交 通 工 程 承 包 人 违 约 处 罚 实 施 细 则59 八、投标单位工程量报价清单(修正后) 67 一、合同书 鉴于业主为修建开县临江至南门公路改建工 程 D4 合同段工程并接受了承包人对该项工程合同的投标 书,现由开县交

2、通局(以下简称“业主”)为一方和重庆 市开县华兴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承包人” ) 为另一方于2007 年 9 月 6 日共同达成并签订本协议如 下: 1合同段 K 15 + 000 至 K 18 + 000 长约 5.0 km,宽 5.5 m,桥梁km,及其相应构造物工程等。 2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并作为阅读和理解本协议书的 组成部分,即: (1)本合同协议书及附件(含合同谈判中澄清文件);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报价书及投标书附录(含承包人在评标期问递交 和确认并经业主同意的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资料和澄清文件 等,如果有 ); (4)合同专用条款(含数据表和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

3、有 关的部分,如果有); (5)合同通用条款; (6)技术规范 (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如 果有 ); (7)图纸 (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如果有 ); (8)工程量清单及预算; (9)投标书附表 (辅助资料表 ) (10)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3上述文件将互相补充,若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 以上列次序在先者为准。 4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或总额价计 算的本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 ) 叁佰零壹万柒仟零壹拾叁 元(¥3017013 元)。 5由于业主按本协议书第6 条所述给承包人支付合同 价款,承包人在此立约:保证在各方面按合同文件的规定承 担本合同

4、工程的实施和完成及其缺陷的修复。 6作为对本合同工程的实施和完成及其缺陷修复的报 酬,业主在此立约:保证按照合同文件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 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7承包人应在监理工程师发出开工令之后,在投标书 附录中写明的开工期限内开工。本合同工程工期为:路基 (含 路面基层 )在 2007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路面面层在2008 年 8 月 31 日前完成,工期从上述开工期的最后一天算起。 开工令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以后,在投标书附录中写明的发 开工通知书期限内发出。 8本协议书在承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后,由双方法定 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 完工后经交工验收合

5、格、缺陷责任期满及保修期终止分别签 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及保修期终止证书后失效。 9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副本八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 一份,甲方副本 五份,乙方副本三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 以正本为准。 10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定补充合同,作为 本合同的补充条款。 甲方:开县交通局(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 其授权的代理人: 乙方: 重庆市开县华兴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的代理人:二00 七年九月七日 篇二: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第 1.1.1.6 目细化为:技术

6、规范: 为本合同所约定的技 术标准和要求, 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 “技 术标准和要求” 一词具有相同含义。第 1.1.1.8 目细化 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 组成部分的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 修 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最终的工程量清单,包括 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计日工说明、其他说明 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工程量清单表5.1表5.5) 。 本项补充第1.1.1.10 目: 1.1.1.10 补遗书:指发出招标文件之后由招标人向已取 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出的、编号的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 清、修改书。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本项补充第

7、1.1.2.8 目: 1.1.2.8 承包人项目总工:指由承包人书面委派常驻现 场负责管理本合同工程的总工程师或技术总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第 1.1.3.4 目细化为:单位工程: 指在建设项目中,根 据签订的合同,具有 独立施工条件的工程。 1.1.3.10 目细化为: 永久占地: 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 的土地,包括公路两侧路权范围内的用地。 第 1.1.3.11 目细化为:临时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 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支 线、便 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办公)、 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等。本 项补充第1.1.3.12

8、目、第1.1.3.13 目: 1.1.3.12 分部工程: 指在单位工程中,按结构部位、 路 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划分的若干个工程。 1.1.3.13 分项工程: 指在分部工程中, 按不同的施工方 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划分的若干个过程。 89 标文件 1.1.6 其他 本项补充第1.1.6.2 目 1.1.6.8 目: 1.1.6.2 竣工验收: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中的竣工验收。通用合同条款中“国家 验收”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1.6.3 交工: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 交工验收。通用合同条款中“竣工”一 词具有相同含义。 1.1.6.4 交工验收证书:指公路工

9、程竣(交)工验收办 法中的交工验收证书。通用 合同条款中“工程接收证书”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1.6.5 转包:指承包人违反法律和不履行合同规定的责 任和义务,将中标工程全部委 托或以专业分包的名义将中标工程肢解后全部委托给 其他施工企业施工的行为。 1.1.6.6 专业分包: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 签订专业分包合同,由分包人 承担承包人委托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或适合专业化 队伍施工的其他工程,整体结算,并能独立控制工程质量、 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 1.1.6.7 劳务分包:指承包人与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 企业签订劳务分包,由劳务企 业提供劳务人员及机具,由承

10、包人统一组织施工,统 一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 行为。 1.1.6.8 雇佣民工: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劳动能力的自然 人签订劳动合同,由承包人统 一组织管理,从事分项工程施工或配套工程施工的行 为。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本款约定为:组成合同的各 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 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 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技术规范; (

11、8)图纸; (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0)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 的施工组织设计; (11)其他合同文件。 9 1.5 合同协议书 本款补充:制备本合同文件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在 合同协议书签订并生效之前,投标函和中标通知书将 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本项细化为: 监理人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后42 天内, 向承包人免 费提供由发包人或其委托的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技 术规范和其他技术资料2 份,并向承包人进行技术交底。 承包人需要更多份数时,应自费复制。由于发包人未按时 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 款的约定办理。

12、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本项细化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交相关部 分工程的施工图纸3 份,并附必要的计算书、技术资料, 或施工工艺图、 设备安装图及安装设备的使用和维护手册各 2 份供监理人批准。 (1)为使第1.6.1 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经现场测 量后的纵、横断面; (2)为使第1.6.1 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现场具体 地形; (3)为使第1.6.1 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因尺寸与 位置变化而引起局部变更; (4)由于合同要求与施工需要。此类图纸应按监理人 规定的格式和图幅绘制。监理人在收到由承包人绘制的上述 工程、工艺图 纸、计算书和有关技术资料后14

13、天内应予批准或提出 修改要求,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提出的要求做出修改,重新 向监理人提交,监理人应在7 天内批准或提出进一步的修 改意见。 1.6.4 图纸的错误本项细化为:当承包人在查阅合同 文件或在本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关的工程设计、技 术规范、图纸 或其他资料中的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后,应及时通知 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立即就此做出决定,并 通知承包人和发包人。 1.9 严禁贿赂本款补充: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包人 和承包人应严格履行廉政合同约定的双 方在廉政建设方面的权 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如果用行贿、 送礼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企图影响或已经影响了发包人或监 理人的

14、行为和(或)欲获得或已获得超出合同规定以外的额 外费用,则发包人应按有关法纪严肃处理当事人,且承包 人应对上述行为造成的工程损耗害、发包人的经济损失等承 担一切责任,并予赔偿。情节严重者,发包人有权终止承 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承包。 91 2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本款补充:发包人负责办理永久占 地的征用及与之有关的拆迁赔偿手续并承 担相关费用。承包人在按第10 条规定提交施工进度计划的同时,应向监理人提交一份 按施工先后次序所需的永久占地计划。监理人应在收到此 计划后的14 天内审核并转报发包人核备。发包人应在监理 人发出本工程或分部工程开工通知之前,对承包人开工所 需的永久占地办妥征

15、用手续和相关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 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及时开工;此后按承包人提交并 经监理人同意的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分期(也可以一次) 将施工所需的其余永久占地办妥征用及拆迁赔偿手续,通知 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连续不间断地施工。由于承 包人施工考虑不周或措施不当等原因而造成的超计划占地 或拆迁等发生的征用和赔偿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由于发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办妥永久占地征用手续, 影响承包人及时使用永久占地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 期延误应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提交 占地计划,影响发包人办理永久占地征用手续造成的费用 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3监理人

16、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第 3.1.1 项补充:监理 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1)根据第4.3 款,同意分包本工程的某些非主体和 非关键性工作; (2)确定第4.11 款下产生的费用增加额; (3)根据第11.1 款、第12.3 款、第12.4 款发布开 工通知、暂停施工指示或复工通知; (4)决定第11.3 款、第11.4 款下的工期延长; (5)审查批准技术规范或设计的变更; (6)根据第15.3 款发出的变更指令,其单项工程变更 或累计变更涉及的金额超过了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规 定的金额; (7)确定第15.4 款下变更工作的单价; (8)按照第15.6 款决定

17、有关暂列金额的使用; (9)确定第15.8 款项下的暂估价金额; (10)确定第23.1 款项下的索赔额。如果发生紧急情 况,监理人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本工程或邻近的财 产需立即采取行动, 监理人有权在未征得发包人的批准的情况下发布处理 紧急情况所比需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由此造成的费用 增加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 92 3.5 商定或确定 第 3.5.1 项补充:如果这项商定或确定导致费用增加 和(或)工期延长,或者涉及确定变更工程的价格,则总监 理工程师在发出通知前,应征得发包人的同意。 4.承包人 4.1 承包工的一般义务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本项细化为:

18、(1)交工验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 工程及将用于或安装在本工程中的材料、设备。交工验收 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交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交 工工程、材料、设备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交工后移交 给发包人为止。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与维护期间,如果本工程或材 料、设备等发生损失或损害,除不可抗力原因之外,承包 人均应自费弥补,并达到合同要求。承包人还应对按第19 条规定而实施作业的过程中由承包人造成的对工程的任何 损失或损害负责。 4.1.10 其他义务 本项细化为: (1)临时占地由承包人向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 并办理租用手续,承包人按有关规定直接支付其费用,发 包人对此

19、将予以协调。 临时占地范围包括承包人驻地的办公室、食堂、宿舍、 道路和机械设备停放场、材料堆放场地、弃土场、预制场、 拌合场、仓库、进场临时道路、临时便道、便桥等。承包人 应在“临时占地计划表”范围内按实际需要与先后次序, 提出具体计划报监理人同意,并报发包人。临时占地的面积 和 使用期应满足工程需要,费用包括临时占地数量、时间 及因此而发生的协调、租用、复耕、地面附着物(电力、 电信、房屋、坟墓除外)的拆迁补偿等相关费用。除项目专 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临时占地的租地费用实行总额包 干,列入工程量清单100 章中由承包人按总额报价。 临时占地退还前,承包人应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 的状态。

20、如因承包人撤离后未按要求对临时占地进行恢复 或虽进行了恢复但未达到使用标准的,将由发包人委托第三 方对其恢复,所发生的费用将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 内扣除。 (2)除项目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承担并支 付为获得本合同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砾石、黏土或其他 当地材料等所发生的料场使用费及其他开支或补偿费。发包 人应尽可能协助承包人办理料场租用手续及解决使用过程 中的有关问题。 (3)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 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贷款 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 贷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发包人有权 代为支付

21、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贷款及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 承 93 篇三:公路合同通用条款 合同通用条款 定义和解释 定义1.1 在本合同中,下列名词或术语,除文中另 有要求或说明外,应具有本条所指的含义: (1) a.业主指本项目的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的执行本 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单位,或其指定的负 责管理本建设项目的代表机构,以及取得该当事人(单 位)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单位)。 b. 承包人指其投标已为业主所接受,并与业主签订了 合同协议书承建本合同工程的当 事人(单位) ,以及取得该当事人(单位)资格的合法 继承人(单位) 。 c. 分包人指承包人报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取得业主批 准已分包了本合同工程一部

22、分的当事人(单位),或合同中 指明作为分包本合同工程一部分的当事人(单位),以及取 得该 当事人(单位)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单位)。 分包人应具备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劳务分包资质。 d. 监理工程师指业主为实施本合同委托的承担本合 同工程监理工作的独立法人。监理工程师的名称将在专用条 款中写明。 e. 总监理工程师指代表监理工程师全面履行监理服 务合同规定的职责和义务的总负责人(简称: “总监” )。 f.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指由总监理工程师根据第2.2 款 (1)规定,指派常驻现场的授权代表(简称:总监代表)。 g. 项目经理指由承包人书面委派常驻现场负责执行本 合同和管理本合同工程的代表。h.

23、项目技术负责人指由 承包人书面委派常驻现场负责管理本合同工程的总工程师 或技术总负责人。 (2)a. 合同指合同条款(通用和专用)、技术规范、 图纸、工程量清单、投标书、投标书附 录、投标书附表、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以及构成合 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b. 规范指合同中包括的本合同工程的技术规范和在 技术规范中引用的国家、部颁规范、规程、标准,包括按第 51 条规定所做的或由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对 技术 规范的修改或补充。 c. 图纸指监理工程师按本合同规定向承包人提供的 全部设计图纸、和可能附有的计算书和有关技术资料,以及 由监理工程师签署的变更设计图纸,或由承包人提交并经监 理

24、 工程师批准的施工工艺图、计算书和其他有关技术资 料。 d. 工程量清单指投标书文件中已标价、经算术性修正 无误且承包人已确认的最终的工程量清单。 e. 投标书附录指直接附在投标书(函)之后并构成投 标书组成部分的附录。 f. 投标书附表指投标书附录之外的编入第8篇所示格 式的各种附表。 g. 补遗书指发出招标文件之后由招标人向已取得招 标文件的投标人发出的、编号的补充或修改书,是招标文件 的组成部分。 (3)a. 开工期指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开工期限。 注: (1)未加特别说明的条款引用,均为引用本合同通 用条款。 b. 交工日期指实质上完成本合同工程或某单项工程 施工并合格地通过交工验收 后

25、,在发给的交工证书上写明的日期。 c. 工期指本合同工程或某单项工程从开工至交工的 时间,均从投标书附录中规定 的开工期的最后一天算起至交工证书上写明的交工日 期止。 (4)a. 合同价格指在合同协议中写明的、承包人按 合同规定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 其缺陷的修复应得到的支付价款总额。 b. 保留金指业主根据第60.3 款扣留的款额。 c. 期中支付证书指除最后支付证书之外的、由监理工 程师签发的任何支付证书。 d. 最后支付证书指监理工程师按60.13款签发的支付 证书。 (5)a. 永久工程指根据合同规定应实施的永久性工程 (包括下文所指的设备)。 标题和边注1. 2 书面通知1. 3 监

26、理工程师2. 1 的职责和权 限 b. 临时工程指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 修复过程中所需的各种临时性工程(不包括下文所指的承包 人装备)。 c. 合同工程或合同段工程指合同协议书中写明 的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d. 设备指预定构成或构成永 久工程一部分的机械、仪器、装置以及诸如此类的设备。e. 承包人装备指属承包人所有(或租赁)的、为了实施和完 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机械、器具或物品。f. 永 久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 地,包括公路两侧路权范围内的用地。g. 临时占地指为 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施工所 用的临时支线、便道、便桥和

27、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 产(办公)、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等。6)a. 天指日历日, 年、月、日按公历计算。b. 国家指中华人民共和国。c. 书面指手书、打字或印刷的通信函电,包括传真、电报和 电子邮件。7)a、交工检验:指合同规定的检验,这些检 验应包括承包人的自检和监理工程师的检验,并应在承包人 提出交工验收申请之前完成。b、交工证书:指本合同工程 或合同工程中规定有单独工期的单项工程完工后,根据第 48.1、48.2 款规定签发的证书。本合同条款中标题和边注不 应视为本合同条款的一部分,在合同条款或合同本身的解释 中也不应考虑这些标题和边注。除另有规定外,在本合同 中所指的任何单位或个人

28、发出或发布的任何通知,或予以批 准、确认、认证,或表示同意、否定,或做出决定、任命, 或提出要求和意见等均应是书面的,都不应被无理扣压或拖 延。收件方应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监理工程师 和监理工程师代表1)监理工程师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职 责。 2)各级监理工程师可以行使监理合同规定和本合同规 定的相应的职权。总监理工程师在行使以下规定的职权之 前,应先取得业主的专门批准:a . 根据第 4.1 款,同意分 包本工程的某非主体部分;b . xx 确定第 12.2 款项下产生 的费用增加额。c . 根据第 41、40 条发布开工令、暂时停 工或复工令;d . 决定第 44 条项下的工程延期(

29、具体授权 批准的天数可在专用的条款中规定并以 此为准); ( ( ( ( e . 审查批准技术规范(规格)或设计的变更; f . 根据第 51.1 款发出的变更指令,其单项工程变更涉 及的金额超过了该单项工程 原合同价的5% 或累计变更超过了原总合同价的3% ; 如在监理服务合同中另 有规定者,从其规定,并就此通知承包人。 g . 确定第 53.5 款项下的索赔额; h . 按照第 58 条决定有关暂定金额的使用; i . 根据第 59 条确定特殊分包人。 j . 确定第 52 条项下的单价或总额价。 (3)如果发生紧急情况,监理工程师认为将造成人员 伤亡,或危及本工程或邻近的财产 需立即采取

30、行动,监理工程师有权在未征得业主的批准 的情况下发布处理紧急情况 所必需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监理工程师应根据第 52 条规定,确定因上述指令 产生的合同价格的增加额,报业主批准后通知承包人。 (4)除在合同中有明确的规定外,监理工程师无权解 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义务。 总监理工2. 2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总监代表)由总监 理工程师任命,并对总监理工程师负责。总监程师代表代 表履行和行使总监理工程师按第2.3 款委托给他的职责与职 权。 总监理工程2. 3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委托总监代表履 行和行使合同授予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与职权,并师权限 的委可以随时撤回此委托。这种委托和撤回委托必须形

31、成 书面文件, 且在向业主和承包托人各送一份副本后才生效。 总监理代表根据上述的委托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函电 等,都与由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具 同等有效力。 但是: (1)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没有对任何工程、材料或设备 加以反对,并不影响总监理工程师 否定该工程、材料或设备并发出纠正指令的权力; (2)如果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任何函电有疑 问,可将该疑问提交总监理工程师, 而总监理工程师应对上述函电内容做出确认、否定或变 更。 各级监理人2. 4 监理机构可根据不同的工程规模、 难易程度、地理条件及合同段大小按一级、两级员的任命 或三级设置, 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可任命高级驻地监理 工程师和

32、/ 或各合同段驻地 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为其配备一定数量的测 量与试验人员,旁站监理人员及 行政管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应将上述各级 各类人员的姓名、职责、分工和 权限范围及时通知业主和承包人。各级驻地与各专业监 理工程师可在其授权范围内,按 合同规定履行质量监理、进度监理与费用控制职责,可 以为此发出指示,这些指示均应 视为是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发出的。 书面指令2. 5 各级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令应是书面 的。由于某种原因,监理工程师可以发出口头指令, 承包人必须执行此口头指令,但事后监理工程师应以书 面形式确认上述口头指令。如果 承包人在监理工程师发出口头令的3 天内

33、,未收到监理 工程师的上述书面确认,承包人应 立即以书面形式要求监理工程师确认上述口头指令。如 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的书面 要求后的 3 天之内没有以书面形式驳回上述确认,则该 口头指令应认为已被监理工程师 书面确认。 监理工程师2. 6 监理工程师在按本合同要求做出决 定、同意,或批准,或确定价值(作价),或处理秉公办事 涉及业主和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事项时,应该根据合同条款 规定,考虑各方情况,实事 求是和公正地做出判断并经受检查。如发现有不当之 处,应进行修正。 转让和分包 禁止转包3. 1 承包人不得将本合同工程转包给其他 单位或个人,或者将本合同工程肢解之后以分包的 名义分别转包给其

34、他单位或个人。否则将按63 条承包 人违约处理。 分 包 4. 1 事先未报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取得业主批准, 承包人不得将本合同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法律 合同文件的 优先次序 图纸和技术 资料的提供 工程进度受 影响 图纸或指示出去。分包人应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 劳务分包资质;不允许分包人将其承接的工程再次分包。分 包工程不准压低单价,分包管理费视工程情况限制在分包合 同价的 1% 以内。分包协议书,包括工程量清单应报监 理工程师核备。承包人取得批准分包并不解除合同规 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或义务,他应对分包人加强监督和管 理,并对分包人的工程质量及其职工的行为、违约和疏忽完 全负责。分包人就分

35、包项目向业主承担连带责任。业主对 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法律与经济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和 义务。对于承包人提出的劳务分包,分包人应具有相应的劳 务分包资质,报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报业主核备。劳务人员 应加入到承包人施工班组,并持项目经理签发的劳务人员证 上岗。 若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或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业主批准,承包人将承包的部分 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或承包人将建设工程主体结 构或关键性工作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或分包人将其承包 的建设工程再行分包的,按63.1 款承包人违约处理。合同 文件5. 1 本合同必须服从国家现行法律和法规;合同的 解释应以国家现行法律和

36、法规为准。 5. 2 组成合同的各 个文件应该认为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如 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下述文件次序在先者为准。组成合 同的多个文件的优先支配地位的次序如下:(1)合同协议 书及附件 (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 资料);(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和投标书附录;(4) 合同专用条款及数据表(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 分) ; (5)合同通用条款;(6)技术规范(含招标文件 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7)图纸(含招标文件补遗 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8)标价的工程量清单;(9) 投标书附表;(10)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可能规定的构成 本合同

37、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6. 1 监理工程师应在发出中 标通知书之后42 天内,向承包人免费提供由业主或其委托 的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技术规范和其他技术资料2 份, 并向承包人进行技术交底。承包人需要更多份数时,应自费 复制。上述图纸、技术规范和其他技术资料,未经监理工程 师同意, 承包人不得提供给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第三方。6. 2 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如未在合理的时间内发出为 施工所需要的详细或补充图纸或发出了不适合的图纸或指 示,因此可能影响了工程施工计划而延误工期时,承包人可 向监理工程师发出通知,并抄送业主,提出所必需的详图或 补充、更正图纸或指示,需要的时间和理由,以及说明由于

38、上述图纸或指示延误可能造成的影响和损失。6. 3 如果由 于监理工程师未曾或未能按照第6.2 款规定在合理的时间内 向承包人发出 延误和延误按承包人通知中要求的所需的详图或补 充、更正的图纸或指示,且实际上造成了造成的费用工程 进度的拖延以致可能产生的费用增加,则监理工程师在与承 包人协商并报业主批 准后,应确定: (1)根据第 44 条的规定承包人应得的延长工期;以及 (2)应该加到合同价格上的费用款额(如果发生)。 并将上述确定通知承包人,抄送业主。 承包人未能6. 4 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规定提 交他应该提交的有关图纸、现场实测数据或提交相关图 其他技术资料而使监理工程师未能在合理

39、时间内发出上述 6.2 款所要求的图纸或纸 指示,则监理工程师在根据上述 第 6.3 款规定做出确定时应视具体情况考虑这些因素。临时 工程图6. 5 纸 补充图纸和7. 1 指示 承包人提供7. 2 的施工图纸 批准不影响7. 3 责任 承包人的一8. 1 般责任 当监理工程师认为需要时,承包人应提交临时工程的设 计图纸2 份,供监理工程师批准或备查。监理工程师有 权随时向承包人发出为满足本合同工程的正确实施和完成 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补充图纸和有关指示,承包人应予执 行,并受其约束。为使 6.1 款所述的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 纸适合于经施工测量后的纵、横断面或现场具体地形或因 尺寸与位置变化而

40、引起局部变更,或因合同要求与施工需 要,承包人应免费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该部分工程的施工图纸 3 份,并附必要的计算书、技术资料、或施工工艺图、设备 安装图及安装设备的使用和维护手册各2 份供监理工程师批 准。此类图纸应按监理工程师规定的格式和图幅绘制。监理 工程师在收到由承包人绘制的上述工程、工艺图纸、计算书 和有关技术资料后14 天内应予批准或提出修改要求,承包 人应按监理工程师提出的要求做出修改,重新向监理工程师 提交,监理工程师应在7天内批准或提出进一步的修改意见。 监理工程师根据第7.2 款规定做出的批准,不应解除承包人 对合同所负的责任。一般义务根据合同的各项规定,承包 人应负责做好合

41、同规定的施工图设计(如有),精心组织施 工,加强质量控制,按时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 为此,承包人应提供所需的全部监督管理、劳务、材料、设 备、施工装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为本合同的施工建立 强有力的质保系统和质检系统,开展全面质量管理,确保工 程质量,对此,承包人应执行国家和交通部有关加强质量管 理的法规与文件。承包人应加强质量管理,具体做到: (1) 建立质量责任制。经理部、工区(工段)设专职质量员,班 组设兼职质量员, 明确各级责任。 开工前报监理工程师备案。 分项施工的现场应实行标示牌管理,写明作业内容和质量要 求,要认真执行三检制度,即:自检、互检、工序交接检验 制度,要根据合同的规定切实作好隐蔽工程的检查工作。 (2)对现场施工人员加强质量教育,强化质量意识,开工 前技术交底,进行应知应会教育,严格执行规范,严格操作 规程,分项工程开工前必须按合同要求执行先试验再铺开的 程序。(3)要加强质量监控,确保规范规定的检验、抽检 频率,现场质检的原始资料必须 真实、准确、可靠,不得追记,接受质量检查时必须出 示原始资料。监理工程师有指 令时, 重要的隐蔽工程覆盖前应进行摄像或照相并保存 现场记录。 4)必须完备检验手段,要根据技术规范的规定配齐检 测和试验仪器、仪表,并应及 时校正确保其精度,要根据合同要求加强工地试验室的 管理,要加强标准计量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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