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03.220.20R 80DB52DB 52/T XXX2020贵州省地方标准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设置规范第3部分:道路交通监控设施The Installation Specification for Urban road Traffic Management Facilities Part 3 :Road Traffic Monitoring Facilities(征求意见稿)2020 - XX - XX发布2020 - XX - XX实施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目 次前 言I引 言II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总则35 道路交通监控系统45.1 一般规定45.
2、2 道路交通监控系统功能45.3 道路交通监控系统组成46 交通信号灯66.1 一般规定66.2 路口信号灯设置66.3 路口非机动车信号灯设置76.4 路口人行横道信号灯设置76.5 闪光警告信号灯设置76.6 路口信号灯设置的交通事故条件76.7 路口信号灯设置的综合条件76.8 路段人行横道信号灯和机动车信号灯设置条件76.9 倒计时器86.10 交通信号控制系统86.11 行人过街手控按钮86.12 盲人过街语音提示仪97 违法抓拍系统(电子警察)107.1 总则107.2 设置原则107.3 设施设备布置108 车辆检测器128.1 总则128.2 交叉口车辆检测器设置原则128.3
3、 交叉口车辆检测器设施设备布设128.4 断面车辆检测器设置与布设138.5 匝道、通道检测器设置与布设139 闭路电视149.1 总则149.2 设置原则149.3 设备选型与布设149.4 交通事件视频检测14附录A(规范性附录)城市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技术指引15附录B(资料性附录)畸形交叉口车行信号灯设置视野检查30II前 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文件是DB52/T XXX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设置规范的第3部分。DB52/T XXX已经发布了以下部分:第1部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2部分:道路交通隔离设施
4、第3部分:道路交通监控设施。本文件由贵州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贵州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中国城市发展研究院。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赵亚钦、陈维明、吴松、王媛媛、吴海、罗波、王海龙、马松、刘钦、李宗泽、胡云飞、苏永云、莫一魁、林纪、刘松、曾松、张道荣、续宗芳、胡恒。本文件为首次发布。引言近年来,贵州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道路交通建设成就显著,城市道路的交通管理设施经过多年建设,已经形成体系完整、布设科学、覆盖广泛的基本格局,为保障城市道路网络良好的交通运行秩序发挥了关键作用。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是由设置在道路上的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监控设施、交通信号灯、安全设施等内容组成,
5、用来引导驾驶员在道路上能够安全、畅通的到达目的地,它明确了交通参与者的空间路权和时间路权。本文件为系列标准,DB52/T XXX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设置规范是为新、改、扩建道路及规划、设计过程中,同步设计、同步实施交通管理设施提供指导,为有关部门审批、协调工程项目提供依据的标准,拟由三个部分构成。第1部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目的在于全面总结贵州省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使用经验,借鉴和吸收国外先进技术的基础上结合贵州省实际而制定本文件。增加相关设置示例,制定适用于贵州省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设置方法和要求,提高规范的实用性和指导性。第2部分:道路交通隔离设施。目的在于统一贵州省交通隔离设施设计
6、和施工的技术指导,实现交通隔离设施建设的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第3部分:道路交通监控设施。目的在于结合贵州省地方特点,指导和规范贵州省道路交通监控设施的规划、设计、管理,确定贵州省道路交通监控设施的设置标准,使其规划设计符合贵州省道路交通特征,并且技术先进、管理规范,系统运行安全有序、顺畅高效。III道路交通管理设施设置规范第3部分:道路交通监控设施 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贵州省城市道路交通监控设施设置的基本原则、技术架构、系统功能及性能要求、设备要求、信息传输要求、安全性要求等通用性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贵州省城市道路交通监控设施规划、方案设计、工程设计。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
7、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48862016 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GB 148872011 道路交通信号灯GB 25280-2016 道路交通信号控制机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标准车当量 passenger car unit,PCU以小型客车为交通流量的基本计算单位。其他车辆根据占用道路时间和空间资源情况,按一定的折算系数换算为标准车当量。3.2车道信号灯 lane signals由一个红色交叉形图案单元和一个绿色向下箭头图案单元组成的信号灯。红
8、色交叉形表示本车道不准车辆通行;绿色向下箭头表示本车道准许车辆通行。3.3人行横道信号灯 crosswalk signals由几何位置分立的内有红色行人站立图案的单元和内有绿色行人行走图案的单元组成的一组信号灯,指导行人通行。3.4道口信号灯 intersection of road and railway signals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口,简称“道口”。由两个或一个红色无图案圆形单元构成的信号灯。两个红灯交替闪烁或者一个红灯亮时,表示禁止车辆、行人通行;红灯熄灭时,表示允许车辆、行人通行。3.5闪光警告信号灯 flash alarm signals由一个黄色无图案圆形单元及闪光警示构成的信
9、号灯。工作状态闪烁,表示车辆、行人通行时应注意瞭望,在确保安全后通过。3.6人行过街手控按钮 pedestrian manual control button安装于人行横道交通信号灯杆,指导行人过街的按钮设备。3.7道路交通信号倒计时器 road traffic counting down display unit倒计时器是能够同步显示对应道路交通信号(包括机动车信号灯、非机动车信号灯、人行横道信号灯)相位剩余时间的设备。3.8盲人过街语音提示仪 voice prompt instrument for blind pedestrian安装于人行横道交通信号灯灯杆上的声音装置,为盲人过街提供声音
10、提示。3.9交通信号控制 traffic singnal control在道路交叉口采用红、黄、绿色灯光信号给交通流分配通行权的一种交通指挥措施。3.10车辆检测器 vehicle detector用于实时采集道路交通状态信息的设备或装置。3.11交通监控 traffic surveillance and control通过采集、处理和发布道路交通信息,为交通管理者提供一种用于道路交通运行和管理的技术措施。3.12闭路电视 closed circuit television在特定的区域进行视频传输,并只在固定回路设备里播放的电视系统。4 总则4.1 应设立道路交通监控系统,道路交通监控系统包括
11、交通信号控制系统、车辆检测系统、违法抓拍系统(电子警察)、闭路电视系统及其他相关系统。4.2 道路交通监控系统,应具备信息采集、分析处理、管理控制、信息显示,以及与其他信息系统的信息交换和资源共享等功能。4.3 道路交通监控系统应根据城市道路网的现状、规划和交通管理需求进行统一规划,道路交通监控系统规划应包括设立原则、系统功能、系统结构、系统及设施布局、设备选型、投资估算与实施计划等。4.4 新建道路、改建道路工程在道路方案设计、工程设计阶段,应同步完成配套的交通监控系统的方案设计、工程设计,成果送交通监控主管部门审核。4.5 新建道路的交通监控系统应满足本文件规定的要求。4.6 改建道路的交
12、通监控系统应符合本文件规定的基本要求;个别指标受条件限制不能达到要求时,经技术经济论证,近期可合理降低个别指标要求,但应考虑中、远期经逐步改造后能达到本文件要求。5 道路交通监控系统5.1 一般规定5.1.1 道路交通监控系统应根据道路交通管理需求配置监控信息采集、存储系统和计算机处理系统、闭路电视系统、交通管控系统,以及网络通信系统等硬件设施。5.1.2 道路交通监控软件系统应具备对各类交通相关信息的综合分析处理能力,以及对多种交通状态和交通异常事件的自动检测判断功能,能针对常发性和偶发性交通拥挤或阻塞自动生成交通控制对策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以及相应的交通调控诱导方案。5.1.3 道路交通监
13、控系统互联包括监控中心与监控分中心、上级管理机构信息系统以及与其他相关信息系统之间的互联,通过互联实现交通信息的交换和共享;交通监控系统应有独立的操控能力;信息通信网络应配置足够的容量。5.2 道路交通监控系统功能5.2.1 道路交通监控系统通过道路沿线设置的车辆检测器、视频检测器、气象检测器、环境检测器以及巡逻车等设施和技术手段,收集并传送道路、交通、气象、事故、环境等信息到监控中心,以进行计算、处理、记录、分析。5.2.2 监控中心利用大屏幕显示器、显示屏等设施,显示道路交通状况、车辆运行状况、设备工作状态等。5.2.3 道路交通控制软件系统综合分析基础数据、制定及选择交通管控方案、发布交
14、通管控指令。5.2.4 城市道路交通监控中心基本功能彭俊提供资料,进行修改包括:a) 路网协调控制功能。实现整个道路网的交通调度和协调控制。b) 信息共享功能。实现与多种信息系统的信息交换和共享。c) 对外服务功能。实现为上级管理机构、相关机构与社会公众等提供服务信息。d) 信息汇集功能。负责城市道路监控信息的采集与汇聚。e) 信息处理和控制功能。负责各种交通及其相关信息的分析、处理、存储,以及交通控制与管理。f) 视频监视功能。通过道路交通视频监控图像,实现直观可视化监控与管理。g) 数据统计、查询功能。统计各类交通数据,并提供查询功能。h) 数据备份和系统恢复功能。对基本数据和重要数据进行
15、数据备份;当出现系统灾害时,具备系统恢复功能。i) 系统自诊断功能。系统能及时发现系统运行中系统自身问题,并及时给出报警信息。j) 系统安全功能。系统具有防病毒、防非法入侵等安全管理功能。k) 决策信息生成功能。l) 路网地图显示功能。m) 数据可视化功能。5.3 道路交通监控系统组成5.3.1 道路交通监控系统一般由信息采集设施、监控(分)中心处理设施、交通管控设施、信息显示设施、信息传输存储和供电设施等构成。5.3.2 信息采集设施有地感线圈、微波检测器、红外线传感器、超声波检测设备、视频检测器以及与道路交通相关的其他信息采集设施。5.3.3 在城市特大桥梁等重要、特殊区段,以及恶劣的气象
16、条件可能对交通安全构成威胁的路段,宜根据当地的气候特征、管理需求和交通气象服务的总体建设要求,设置气象检测器、环境检测器。5.3.4 交通监控中心管理系统主要由交通综合管理系统、交通管控系统、视频监控系统、违法自动识别处理系统、以及交通通信网络系统组成。5.3.5 交通综合管理系统设施包括交通管理中央服务器、分控服务器、存储器、通信计算机、分控计算机,以及通信网络收发器等。中央服务器设置于城市交通监控中心(或指挥中心),分控服务器设置于区域控制中心。5.3.6 交通管控设施由交通信号灯、变诱导信息标志、可变限速标志、可变车道控制标志等组成,其作用为规范或指挥机动车、非机动车及行人的交通出行。5
17、3.7 视频监控系统设施由前端摄像机、光传输系统、显示系统(即显示终端和大屏幕)、图像处理器、硬盘录相机等主要设备组成,用于实时掌握和记录交通路况。5.3.8 交通信息显示设施主要由大屏幕显示器、桌面显示器、室外可变信息诱导屏、移动手持终端等构成,用于通报交通状况、发布宣传信息、指引信息等。5.3.9 信息传输网络5.3.9.1 交通信息传输网络按所传输的数据对象分为数据传输网络和视频传输网络。5.3.9.2 交通信息传输网络按照传输的媒介分为光纤传输网络与无线传输网络。5.3.10 城市道路桥隧自有监控系统的信息采集应与城市道路交通监控系统连通。6 交通信号灯6.1 一般规定6.1.1 交
18、通信号灯应依据GB14886中的具体要求设置。6.1.2 交通信号灯应便于交通参与者准确识别,应能够指导车辆和行人安全通行,交通信号灯组的设置位置和数量应确保驾驶员在不同的视角清晰识别到。针对畸形交叉口信号灯可视性要求参见附录B。6.1.3 交通信号灯的配置应与道路交通组织相匹配,应有利于非机动车和行人的安全通行,有利于大容量公共交通车辆的安全通行,有利于提高道路通行效率。6.1.4 交通信号灯设备应能够长期连续运行。当交通信号灯设备出现故障时,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出现导致危险的交通信号。6.2 路口信号灯设置6.2.1 符合下列条件的城市道路路口应设置信号灯(可参见附录A内容):a) 城市道路主
19、干路与主干路平交的路口;b) 城市道路主干路与次干路平交的路口;c) 按照GB 50647-2011的323规划、设计的平A1类、平A2类路口。6.2.2 平面交叉路口的安全停车视距三角形限界内有妨碍机动车驾驶人视线的障碍物时,宜设置信号灯。6.2.3 指导路口机动车通行的信号灯设置的交通流量条件。a) 机动车高峰小时流量条件。路口机动车高峰小时流量超过如表1所列数值时,应设置信号灯。表1 路口机动车高峰小时流量主要道路单向车道数(条)次要道路单向车道数(条)主要道路双向高峰小时流量(PCU/h)流量较大次要道路单向高峰小时流量(PCU/h)11750300900230120014012750
20、400900340120022021900340105028014001602290042010503501400200b) 任意连续8h的机动车小时流量条件即路口任意连续8h的机动车平均小时流量超过如表2所列数值时,应设置信号灯。表2 路口任意连续 8h 机动车小时流量主要道路单向车道数(条)次要道路单向车道数(条)主要道路双向任意连续 8h 平均小时流量(PCU/h)流量较大次要道路单向任意连续 8h 平均小时流量(PCU/h)1175075500150127501005002002190075600150229001006002006.2.4 平面交叉口道路设计技术指标如不符合国标中的相
21、关规定,应进行合理的优化设计和改造,经改造后尽可能使交叉口的技术指标达到国标规定的范围,方可根据交通流量和交通事故状况等条件确定信号灯的设置。6.3 路口非机动车信号灯设置6.3.1 对于机动车单行线上的交叉口,在与机动车交通流相对的进口应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6.3.2 非机动车驾驶人在路口距停车线25m范围内不能清晰视认用于指导机动车通行的信号灯的显示状态时,应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6.3.3 其它特殊情况下,如通过交通组织仍不能解决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冲突,宜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6.4 路口人行横道信号灯设置6.4.1 路口人行横道信号灯设置应遵循GA/T851。6.4.2 在采用信号控制的路口
22、已施划人行横道标线的,应相应设置人行横道信号灯。6.4.3 行人二次过街信号灯设置条件6.4.3.1 具有中心隔离带(含立交桥下)的交叉口和路段人行横道,隔离带宽度大于1.5m的,应在隔离带上增设人行横道信号灯。6.4.3.2 人行横道长度达到或大于16m,应在道路中央增设人行横道信号灯;人行横道长度小于16m 时可视情况设置。6.5 闪光警告信号灯设置在城市干道交叉口或路段,若已施划了人行横道标线但未满足机动车和人行横道信号灯安装条件的,宜设置闪光警告信号灯及其它警告标志。6.6 路口信号灯设置的交通事故条件6.6.1 对三年内平均每年发生5次以上交通事故的路口,从事故原因分析通过设置信号
23、灯可避免发生事故的,应设置信号灯。6.6.2 对三年内平均每年发生一次以上死亡交通事故的路口,应设置信号灯。6.7 路口信号灯设置的综合条件6.7.1 当表1、表2和6.6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条件达到80时,路口应设置信号灯。6.7.2 对于畸形路口或多路交叉的路口,应进行合理交通渠化后设置信号灯。6.7.3 在不具备6.7.1条件的路口,但在交通信号控制系统协调控制范围内的,可设置信号灯。6.7.4 在不具备6.7.1条件的路口,但因行人和非机动车通行易造成路口拥堵或交通事故时,可设置信号灯。6.8 路段人行横道信号灯和机动车信号灯设置条件6.8.1 路段机动车和行人高峰小时流量超过如表3所
24、规定数值时,应设置人行横道信号灯和相应的机动车信号灯。表3 路段机动车和行人高峰小时流量路段车道数(条) 路段机动车高峰小时流量(PCU/h) 行人高峰小时流(人次/h)375050090044012503206.8.2 路段任意连续8h的机动车和行人平均小时流量超过如表4所规定数值时,应设置人行横道信号灯和相应的机动车信号灯。表4 路段任意连续8h机动车和行人小时流量路段车道数(条)路段任意连续 8h 的机动车平均小时流量(PCU/h)任意连续 8h 的行人平均小时流量(人次/h)3 520 45270 903 670 45370 906.8.3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特殊路段人行
25、横道,应设置人行横道信号灯和相应的机动车信号灯。6.9 倒计时器6.9.1 倒计时器为满足交通信号自适应控制要求,应优先安装动态实时倒计时器,显示时间与信号相位时间同步。6.9.2 由于主干道车流量较大,应在与主干道相交的所有信号灯路口设置倒计时器,以使主干道形成连续性。应在主主交叉口,主次交叉口,主支交叉口的信号灯控制路口各个方向安装倒计时器。6.9.3 根据交叉口的等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交叉口应设置倒计时器:a) 所处地理位置在商业、行政、文化中心的交叉口。b) 根据交叉口各相交道路的车道数,任意一条相交道路实线段车道划分为双向六车道或以上。c) 道路交通管理有特殊需求的,可以视条件设置
26、倒计时器。6.9.4 对于符合条件安装倒计时器的交叉口,要求各个方向均安装,并且对有左转、直行、右转箭头灯的,应设置专门的左转、直行、右转倒计时器,保证各个方向倒计时器的完整性和唯一性。6.9.5 交通信号灯设置倒计时显示牌时,其颜色应与被计时的交通信号灯一致。6.9.6 倒计时器需结合行人信号灯安装时,应安装到信号灯上方且保证信号灯距地面距离不小于 2m。6.10 交通信号控制系统6.10.1 交通信号灯控制路口均需设置交通信号控制机。6.10.2 交通信号控制系统应配备GPRS无线通讯卡与城市道路交通监控中心实现信息联网。6.10.3 交通信号控制策略应根据路口交通流量及通行能力确定,应与
27、交叉口平面布局和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同步设计。6.10.4 交通信号控制系统的建设应根据城市交通流的分布,由主到次、由内而外,将关联的交叉口逐步纳入系统进行协调控制,并形成交通信号联网控制系统。6.10.5 城市主干道可视条件实施绿波协调控制。6.10.6 对于商业、旅游、大型办公区域路口,以及人流量和转弯车流量均较大的路口,应根据行人过街需求选择不同时段设置机动车全红相位,即行人专用相位。6.11 行人过街手控按钮6.11.1 行人过街手控按钮一般应设置于机动车需求和行人需求均较低的信号交叉口。6.11.2 行人过街手控按钮应配合交通信号控制机进行控制,分为一次过街和二次过街两种形式。6.11
28、3 行人过街手控按钮安装于人行信号灯杆上,安装高度宜在1.21.5m范围内,并配备相应的提醒标志牌或等待时间提示装置。6.11.4 行人过街手控按钮采用定周期多时段控制和行人按钮感应控制相结合模式。6.11.4.1 当路段交通流量处于高峰时段或发生特殊重大交通事件时,运行定周期多时段控制模式,交通信号控制机不响应行人按钮请求,按照设置的绿灯时间定时自动切换。6.11.4.2 在交通闲散时段,运行行人按钮请求模式,交通信号控制机响应行人过街按钮的请求,感应式动态切换,从而提高机动车通行能力。6.11.5 行人过街手动按钮失效后,交通信号控制机自动转换为定时切换控制模式,以保障行人过街通行时间。
29、6.12 盲人过街语音提示仪6.12.1 人行横道信号灯可视条件设置盲人过街语音提示仪。6.12.2 盲人过街语音提示仪应充分结合现有人行信号灯设施设置,其工作周期应与交通信号灯的相位周期一致。6.12.3 盲人过街语音提示仪属于听觉信号装置,宜采用电子合成的间歇式声音类型。6.12.4 盲人过街语音提示仪频率宜设置为红灯70次/min80 次/min;持续绿灯700次/min800次/min;绿闪在绿灯启亮段发出声音,频率与持续段绿灯相同,在绿灯熄灭段不发出声音。6.12.5 结合环保和低碳理念,盲人过街语音提示仪的声音在满足盲人过街安全需要的前提下,可根据需要调整音量高低。6.12.6 一
30、个信号灯杆不应安装提示两个方向的盲人过街语音提示仪。7 违法抓拍系统(电子警察)7.1 总则7.1.1 电子警察是采用车辆自动检测、光电成像、自动控制、网络通信、计算机等现代高新技术,对机动车闯红灯、超速、不按道、逆行等多种交通违法行为进行监摄管理的系统。7.1.2 电子警察交通违法抓拍设备主要由车辆检测单元、图像采集单元、数据处理存储单元、传输单元、辅助照明单元组成。7.1.3 机动车闯红灯交通违法行为:指机动车在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和路段上违反红灯相位禁止通行规定,越过停止(车)线并继续行驶的行为。7.1.4 机动车超速交通违法行为:指机动车行驶在有限速规定的道路上,不按照限定速度范围行驶的
31、行为。7.1.5 机动车不按道交通违法行为:指机动车不按照规定车道类型行驶的行为。7.1.6 机动车逆行交通违法行为:指机动车不按车道指定通行方向行驶,在相关通行车道逆向行驶的行为。7.1.7 电子警察根据功能不同,可分为闯红灯型电子警察、车辆超速型电子警察、不按道行驶型电子警察和逆行行驶型电子警察。7.2 设置原则7.2.1 闯红灯电子警察设置原则:信号灯控制路口各进口车道处均应设计冲红灯电子警察。7.2.2 车辆超速电子警察设置原则:在车速快、事故多发、交通违法超速情况普遍、群众反映比较多的路段设计车辆超速电子警察监控。7.2.3 不按道行驶型和逆行行驶电子警察设置原则:根据贵州省公安局交
32、通警察局发布的通告,在规定路段或区域,为避免车辆交通违法而设置的不按道行驶型和逆行行驶电子警察。7.3 设施设备布置7.3.1 闯红灯型违法监控电子警察7.3.1.1 主机布置位置a) 车道数不超过3个的路口,应建竖杆式数码相机型冲红灯电子警察;车道数大于3个的路口,应建悬臂式数码摄像机电子警察。b) 视场上边线应包括路口完整的信号灯信息。c) 视场下边线应含停车线。d) 视场左右边线内应包括所有受控车道。e) 不允许架设在有道路设施或植被遮挡影响电子警察取景的位置。f) 上述要求同时满足时,应保证电子警察取景的视场最大。g) 竖杆式主机应架设在停车线前,距离停车线1020m。h) 悬臂式主机
33、应架设在停车线前,距离停车线1420m。7.3.1.2 闪光灯布置位置停车线后移23m处。7.3.1.3 线圈布置位置停车线前0.5m处设置进入型检测线圈,前移0.5m设置离开型检测线圈。7.3.2 超速型违法监控电子警察7.3.2.1 主机布置位置a) 电子警察架设位置应在长直道路上,电子警察架设点前后200m内应是直道。b) 视场左右边线内应包括受控车道。c) 不允许架设在有道路设施或植被遮挡影响电子警察取景的位置。d) 上述要求同时满足时,应使电子警察取景的视场最大。e) 与闪光灯位置相隔1015m。7.3.2.2 闪光灯布置位置从行车方向算起,与离开型检测线圈边缘平行。7.3.2.3
34、线圈的布置位置以闪光灯位置为参考,离开线圈与闪光灯位置平行,后移35m设置进入线圈。同车道两线圈间距不得超过6m。7.3.3 不按道行驶违法监控电子警察7.3.3.1 主机布置位置a) 取景视场的上边线应包括路口完整的信号灯信息, 视场下边线应含停车线或行驶车道的信息。b) 取景视场左右边线内应包括受控车道。c) 不允许架设在有道路设或植物施遮挡电子警察的取景的位置。d) 上述要求同时满足时,应使电子警察取景的视场最大。e) 与闪光灯位置相隔1015m。7.3.3.2 闪光灯布置位置从行车方向算起,与离开线圈边缘后移1.5m。7.3.3.3 线圈布置位置以闪光灯位置为参考,闪光灯位置后移1.5
35、m设置离开型检测线圈,离开线圈后移2m设置进入型检测线圈。7.3.4 逆行行驶违法监控电子警察7.3.4.1 主机布置a) 取景视场应包括受控车道的行驶方向标志。b) 取景视场左右边线内应包括受控车道。c) 不允许架设在有道路设或植物施遮挡电子警察的取景的位置。d) 上述要求同时满足时,应使电子警察取景的视场最大。e) 与闪光灯位置相隔1015m。7.3.4.2 闪光灯布置逆向行驶离开线圈后移1.5m。7.3.4.3 线圈布置闪光灯前1.5m设置逆向行驶离开线圈,后移1m设置逆向行驶进入线圈。8 车辆检测器8.1 总则8.1.1 车辆检测器用于实时采集道路交通状态信息,主要指交通流量、车辆速度
36、车流密度、车辆占有率、车间时距等交通流信息。8.1.2 车辆检测器主要布设于交通信号灯控制交叉路口和路段沿线(路基段、隧道内、桥梁段)等。8.1.3 车辆检测器主要采用线圈车检器、微波车检器、视频车检器等类型。8.1.4 交叉口车辆检测器原则上采用线圈车检器,在技术条件成熟情况下可以选用其它类型检测设备,要求能准确检测交通参数。8.1.5 断面检测器可以采用线圈、微波以及视频等多种检测设备,要求所选用设备能够准确检测布设位置的交通参数。8.2 交叉口车辆检测器设置原则8.2.1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议满布路口检测器:满布是指路口所有方向均布设战术检测器和战略检测器。a) 交叉口属于主主相交
37、类型,且主干道日流量在30000辆以上的,建议满布路口检测器;b) 交叉口属于主次相交类型,且主干道日流量在30000辆以上,次干道日流量在12000辆以上的;c) 交叉口处于商业、行政、文化中心区域,且任意一条相交道路实线段车道划分为双向六车道或以上的;d) 根据交通管理需求,要求路口满布检测器的。8.2.2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议半满布路口检测器:半满布是指路口部分方向布设了战术检测器和战略检测器,但有1个或多个方向只布设战略检测器或不布设车检器。a) 交叉口属于主次相交类型,且主干道日流量在30000辆以上,次干道日流量在12000辆以下的,主干道满布车检器,次干道只布设战略车检器;b
38、) 交叉口属于次次、次支相交类型,且其中一条次干道日流量在12000辆以上,另外一条日流量在12000辆以下的,其中流量大的次干道满布车检器,另外一条可只布设战略车检器;c) 交叉口符合满布条件的,可以只布设符合要求的方向。8.2.3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有交通管理需要的,建议布设战略检测器:a) 路口属于主主相交类型,但主干道日流量在30000辆以下的;b) 路口属于主次、次次相交,主干道日流量在30000辆以下,次干道日流量在12000辆以下的;c) 路口属于次支、支支相交类型的。8.2.4 符合下列情形的,建议布设感应检测器:a) 当路口属于主支、次支相交类型,且支路日流量小于800辆,
39、或平峰时段小时流量小于100 辆的,在支路布设感应检测器。b) 根据交通管理需求,可在主干道布设感应检测器。8.3 交叉口车辆检测器设施设备布设8.3.1 路口检测器布设a) 战略检测器分布于距停车线150200m处,解算各入口方向断面的流量、占有率、平均车速、队列到达率及队列驻留时间等数据,用于识别交通状态和优化战略控制参数;b) 战术检测器分布于导向车道入口处,约距停车线50m,在条件受限下可前移至30m处,采集左、直、右各流向的流量、占有率及车间时距数据,用于辨识各流向需求,并实现绿信比的战术微调;c) 感应检测器布设于距路口停车线约3m处,用于检测路口车辆的到达信息。8.3.2 出现以
40、下情形的,应对检测器位置进行适当调整:a) 当路口间距小于150m时,战略检测器可视情况向前移,当路口间距在100m以内时,可只布设战略车检器;b) 当路口左转拓宽带或右转展宽段长度较长且大于150m时,战略车检器应相应后移;c) 当只布设战略车检器时,战略车检器宜布设在距路口120150m的位置;d) 战略车检器位置需结合路口实际排队情况确定,当排队长度较长时,不宜缩短战略车检器到路口距离,应至少与停车线保持120150m左右的距离;e) 当路口左转拓宽带较短且小于30m时,战术车检器应相应前移,要求线圈检测到进口道所有车道车流量;f) 当公交站台或者路边停车位影响车检器布设时,战略车检器可
41、适当向后移20m左右。当支路影响车检器布设时,战略车检器前移10m;g) 路口某一方向为村道、小区出口,可不布设车检器。当村道较长,可只布设一套战略车检器;h) 当道路条件不具备布设车检器条件时,可不布设车检器;i) 一机两控路口应结合信号控制要求进行布设车检器。8.4 断面车辆检测器设置与布设8.4.1 在城市区域交汇路段布设车检器,日流量在15000辆以上的,应优先在双方向布设车辆检测器,在路段进出区域前300m、双方向布设断面检测器,检测进入和离开某一区域车流量。8.4.2 城市快速路段,根据交通管理需求需要进行事件检测及特殊管理的,每隔500600m布设断面车检器,用于检测交通流信息,
42、主要包括流量、速度、占有率、车间时距。8.5 匝道、通道检测器设置与布设8.5.1 在快速路及高速路匝道、通道处,如有信号控制需要的,建议布设匝道、通道车检器。8.5.2 在匝道进入快速路前150m处以及匝道与快速路车流交汇处、交汇处前方 200m 处分别布设断面车检器。8.5.3 在通道驶出快速路前200m处,通道驶出快速路后100m处分别布设断面车检器。9 闭路电视9.1 总则视频监视系统由前端图像及数据采集单元、信号传输单元、中心控制单元等组成。主要是将各路口、路段现场的情况实时、快速地传输至中心控制单元,实现对城市各路段所发生的情况实景进行实时观察,起到对城市道路全方位的交通监控和管理
43、功能。9.2 设置原则9.2.1 在主干道应实现视频监控全路段覆盖,在道路信号灯路口应设置视频监控点,在两个相邻信号灯路口超过1.5km路段中视条件设置视频监控。9.2.2 在城市快速路主、辅道应实现视频监控全路段覆盖,在主辅道分岔口、立交、公交站点等处视条件增设视频监控点。9.2.3 在次干道及支路的信号灯路口、车流量大,交通违法多发和事故易发路段应设置闭路电视监控点。9.2.4 城市中长隧道车流量大,交通违法多发和事故易发路段应设置视频监控点。9.2.5 用于宏观交通监控的监控点尽量设计在路边较高建筑物顶,以拓宽监控视野。9.2.6 用于路口路段进行局部监控和交通执法的前端设置在路边立杆或
44、信号灯上支架安装。9.3 设备选型与布设9.3.1 前端监控设备技术参数要求不低于现有道路交通监控设备技术参数,需接入现有中心系统的,中心接入设备选型要与现有闭路电视系统兼容。9.3.2 道路视频监控图像传输采用光缆传输,视频图像光纤传输原则上采取就近接入汇节点的设计。各汇结点通过光纤网络向城市道路交通监控中心上传所管辖路段的视频监控图像,其中接入汇接点数量可视条件增加。9.3.3 视频矩阵系统的联网设备选型须与现有道路闭路系统兼容,采用光纤联网并满足道路城市交通监控中心与路段监控分中心的级联控制要求。9.3.4 道路监控视频图像须在图像接入汇结点进行数字化存储,新增存储设备与现有存储系统平台
45、兼容,且存储时间不少于20天。9.4 交通事件视频检测9.4.1 交通事件视频检测为主动式交通事件检测技术,其视频检测信号从闭路电视分控引来,采用运动检测、图像处理、目标识别和目标跟踪等技术在工作状态中实现道路交通事件检测及部分交通参数检测。9.4.2 交通事件视频检测系统由视频检测处理器主机、视频连接附件、视频检测管理软件等部分组成。9.4.3 功能要求a) 事件检测功能:至少应具备停车、逆行、行人、抛撒物、烟雾、堵塞等交通事件的检测功能,系统自动进行交通事件检测并输出检测结论,进行警提示;具有流量、车辆速度、车型分类等交通参数检测功能。b) 自动录像功能:系统自动捕获并存储交通事件发生前、后的图像,记录事件发生过程的时间可按要求设定。c) 自诊断和报警功能:视频信号丢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