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校校服选用管理办法(共9篇)目录篇一学校校服选用管理办法2篇二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办法3篇三、中小学校服采购专项整治工作方案5篇四加强规范中小学(幼儿园)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9篇五中小学校服管理办法及制度12篇六、2023-2025学年度中小学校服管理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15篇七学校学生着装校服和佩戴胸卡管理制度17篇八规范中小学校服采购及管理暂行办法18篇九、中小学校服管理暂行办法22篇一、学校校服选用管理办法第一条XX局应对各学校选用校服行为加强指导、监督。可适时制订校服采购操作规范程序和统一采购合同,全程公开采购过程。第二条明确校服选用时间。学校选用校服申请时间原则上为:一个学年度内只能申请
2、一次,秋季学期为当年的9月1日至11月25日;春季学期为当年的3月1日至5月25日。第三条校服选用的确定。坚持“学生自愿,家校共商”的原则,学校应在深入论证、广泛宣传和与家长委员会充分沟通的基础上确定是否选用校服,积极稳妥和规范地做好校服推广工作。第四条成立校服选用组织。选用校服的学校要坚持“家校主体,多方参与”的原则,建立以学校和家长委员会为主体,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社会代表等多方参与的校服选用组织,负责具体选用、采购工作。校服选用组织成员数量原则上为11人,其中:学校代表一人、家长代表五人、学生代表三人、人大代表一人、政协委员一人。第五条校服选用调研。选用校服的学校,校服选用组织要对现行的
3、校服主流样式、校服市场价格、校服质量标准进行广泛调查,做好深度调研,为制定校服选用方案和开展校服招投标工作夯实基础。校服选用调研费用不得强制向家长收取。第六条确定校服选用方案。由校服选用组织根据采购需求及前期调研情况等,确定校服的样式、颜色、面料、质量标准和套数及总数量等,对校服的价格提出合理预算,并形成合理适用的校服选用方案。在校服选用方案制定过程中,学校不得提出决定性意见,只能提出可行性、参考性的意见和建议。校服选用方案确定后,由学校报XX局备案,XX局规划基建装备股提出备案审查意见。第七条校服费用管理。选用校服的学校,坚持“家长付费,学校代收”的原则,由学生家长承担校服采购费用。校服采购
4、费用由学校代收,并缴存至县财政专用帐户管理。校服费用的支付,由学校负责,学生家长委员会相关人员参与,可依据税务发票直接支付,可通过银行转账、企业微信平台支付,也可选用“阳光智园互联网科技平台”支付。篇二、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市教委、市质量技监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市公安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本市中小学生校服管理的若干意见和市教委贯彻落实该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区教育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XX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提出如下办法。第一条:中小学校应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建立校服穿着规定。中小学校制定的校服采购办法、校服穿着规定等工作应当听取本校家长委员会意见和建议,并经本校家
5、长委员会审议通过,在学校网站或公告栏公布后方可实施。第二条:校服采购应选择生产安全、管理规范、质量保证、服务到位、经备案的校服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学校与企业达成采购意向后,校方代表与企业方代表需持校服采购草拟合同至区教育安全管理中心进行备案,获得备案认可后,学校和企业方可正式签订采购合同。第三条:区教育安全管理中心接到备案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将生产企业资料发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承接校服生产的企业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督促企业严把产品质量安全关。第四条:学校发现校服有安全质量问题,应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区教育安全管理中心,由中心会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调查核实,依据调查结论
6、进行处理,情况严重的依法追究校服生产企业及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五条:企业在正式批量生产校服前,必须按国家标准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18401-2010、中小学生校服GB/T31888-2015送检校服样品,获得检测合格报告后,企业方可正式批量生产。第六条:企业不得将校服成品直接发放至学生手中,必须由学校统一接收。学校接收校服后及时通知区教育安全管理中心,由中心派专人前往学校进行随机抽样。抽检衣物损耗由校方与企业事先协商承担。校服检测费在学校公用经费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另行收费。第七条:取得检测合格报告后,学校应及时将校服发至学生,并会同校服生产企业做好售后服务工作。第八条:学校校服经办人
7、员应严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学校和教师不得在校服采购活动中获取任何利益,不得收任何形式的服务费用。如有违纪、违法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第九条:校服管理工作实行问责追究制。企业或学校在校服采购流程中如若发生违规行为,区教育安全管理中心视情节严重程度对其进行约谈、通报,并督促采购方依据合同条款进行惩戒等;同时建立“黑名单”机制,对问题严重或屡教不改的企业取消其向本区学校出售校服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布。对情节恶劣、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处理。第十条:区教育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成立中小学生校服监管工作小组,由双方分管局长以及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第H一条:本办法适用于XX区中小学校
8、含中职学校、九年一贯制学校、民办学校、特殊学校。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区教育安全管理中心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篇三、中小学校服采购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服采购行为,推进教育治理现代化,坚决打击校服采购中的违规谋利行为,切实维护中小学生利益和着装安全,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及相关文件精神,制定如下方案。一、指导思想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服采购工作,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教育工作的满意度。二、整治要点1 .县(市)区、学校等是否建有校服采购操作规范程序或相关要
9、求。2 .学校是否在深入论证和与家长委员会充分沟通的基础上确定是否选用校服。3 .选用校服的学校是否建立了以学校和家长委员会为主体,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社会代表等多方参与的校服选用组织。4 .学生是否自愿购买校服,是否允许学生按照所在学校校服款式、颜色,自行选购、制作校服。5 .校服款式是否保持相对稳定,是否存在款式变动频繁,款式、品类过多问题。6 .校服价格区间是否征求家长意见,是否存在价格偏高问题。!7 .采购单位在采购前是否进行了深度调研,是否核实了企业质量保障能力、售后服务水平、社会信誉度等。8 .采购单位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做好招投标工作。9 .采购单位是否向学生和家长公示中标企业、
10、校服质量标准、采购流程、采购价格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10 .签订采购合同时是否使用全省统一的中小学校学生装购销合同。11 .采购各环节材料是否全部存档备查,采购合同是否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12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相关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反市场原则采取“定点”“定商标”等方式干涉交易的行为。13 .校服质量是否符合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18401),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XGB31701).中小学生校服(GB/T31888)等国家标准。14 .校服供应和验收是否实行了“明标识”制度。各采购单位购买的校服,是否具备齐全的成衣合格标识,是否有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本批次
11、成衣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在接收校服时是否进行检查验收,查看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质量标识。15 .校服发放前是否留样,是否以“送检”等名义强制或变相强制向家长收取检验费用。16 .教育行政部门是否定期向所在地的质监部门及其所属专业纤检机构通报校服供货企业名单。17 .在校服采购过程中是否存在违反程序、收取回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损坏群众利益等行为。18 .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三、工作安排中小学校服采购专项整治工作从4月份开始,至10月底基本结束,分五个阶段,各阶段压茬进行。(一)研究部署阶段(4月12日前)。各县(市)区和市直中小学结合本地本单位校服采购实际,梳理存在问题,研究制定针对性强的
12、具体工作方案,及时作出安排部署,迅速启动整治工作。各县(市)区和市直中小学校服采购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联系人于4月12日前,报市教育局。(二)自查自纠阶段(4-6月)。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市直中小学紧紧围绕整治工作确定的重点内容,逐校逐项对照检查,查找存在的问题,梳理建立工作台账,明确整治措施和完成时限,按时间节点和要求抓好整改落实。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市直中小学于6月25日前,将本地本单位自查自纠情况报市教育局。(三)督促检查阶段(6-10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对各地中小学校服采购专项整治工作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方案制定、工作部署、问题查找、整改落实等情况。对群众反映和检查
13、发现的问题督促相关单位及时整改,对调查核实的问题和相关责任人依纪处理。(四)明察暗访阶段(8-10月)。将不定期进行抽查暗访。对发现的自查自纠不至U位、在整改落实中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按照规定严肃处理;对发现的违纪违法线索,即时交力、跟踪督办、限期办结,典型问题公开通报曝光。(五)总结提高阶段(10月)。市教育局对本次中小学校服采购专项整治工作进行认真梳理,总结经验、查找漏洞,及时将好做法固化为制度规定,同时针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完善制度、健全机制,巩固扩大专项整治成果。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市直中小学于10月20日前,将专项整治情况,包括整体检查情况、存在问题、整改情况、人员处理(附佐证材
14、料)以及中小学校服采购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统计表(见附表)等,经主管领导签字后报市教育局。四、工作要求(一)强化责任落实。各地各校要高度重视,层层压实责任,主动作为,夯实措施,依据整治要点列全列明清单,逐校逐项核实,防止流于形式,坚决杜绝不作为式“零报告”。要通过举报电话、邮箱和明察暗访等多种形式督导检查,全面精准排查。(二)严格彻底整改。自查和检查中,各地各学校对照问题清单,逐项检查甄别,逐项逐条整改到位,确保问题见底清零。要针对发现的问题举一反三,建章立制,建立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坚决杜绝问题再次发生。(三)严肃问责追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借项整治主体责任,主动担当作为,加强督导协调。
15、对工作进展迟缓、推进不力、工作走过场“零报告”、问题集中多发的,要及时公开约谈;对群众反映强烈、存在问题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处理起来确有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要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或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严肃追责问责。;(四)如实总结报告。各县(市)区和市直中小学要胪格对照整治要点和时间节点,逐项逐条做好书面总结,按时报送工作方案、自查自纠情况和专项整治情况。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教育局,市直中小降每月25日前向市教育局报送一次工作开展情况(见附表)。联系人:*,电话:*,电子邮箱:*:篇四、加强规范中小学(幼儿园)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为推进教育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建立和
16、完善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制度,确保校服品质,发挥校服育人和审美功能,保障广大中小学健康成长,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教基一20153号),现对中小学(幼儿园)校服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规范校服管理工作的意义校服是校园文化的标志,是学生团体精神风貌的外在表现。学生在校期间统一穿校服,既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团体意识,增强学生的集体荣誉感,便于学校管理,树立良好的学风、校风,强化学校的整体形象,能有效遏制学生当前越来越突出的讲穿着、讲排场、讲攀比、重外表的不良风气。既减少教育阻力,又减轻家庭负担。但近几年来,由于各学校在订制校服的过程中,没有规范操作订制程序,导致在社会
17、上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与校服有关的各项工作备受社会关注,各学校要增强责任感和大局感,加强规范校服管理水平,不断提升校服总体品质,努力构建人民放心的校服选用秩序。二、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各学校在进行校服招标采购时,要在合同中标明校服执行标准。生产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组织生产。校服安全与质量应符合GB18401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31701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幼儿园特定)、GB/T31888中小学生校服等国家标准。严禁按标准生产和采购校服的行为。三、加强规范校服质量检查校服供应和验收实行“明标识”制度。各学校购买的校服,要具备齐全的成衣合格标识,并有法定检验机构(
18、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本批次成衣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在接收校服时进行检查验收,查看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质量标识。鼓励实行“双送检”制度。在供货企业送检的基础上,采购学校可结合实际,将一定数量校服送法定检验机构检验。检验费用不得强制向家长收取。四、强化规范学校选用管理学校校服征订完全采取家长、学生自愿的原则。选用校服的学校要建立以学校和家长委员会为主体,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社会代表等多方参与的校服选用组织,负责具体选用、采购工作。要健全工作机制,实行信息公开,吸收专业组织和人员意见建议。不断提高校服选用采购的规范性和科学性。各学校校服款式一经选用要保持相对稳定,减少家长重复支出。五、加强规范校服采购
19、管理采购校服的学校要做好深度调研,核实企业质量保障能力、售后服务水平、社会信誉度,为招标工作夯实基础。学校要加强校服采购公示,向学生和家长公示中标企业、校服质量标准、采购流程、采购价格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采购各环节相应材料要全部存档备查,同时要将采购合同向教育局备案。采购校服一经发现质量问题,采购学校要立即与生产企业进行交涉,依照采购合同约定,要求校服生产企业办理退赔事宜,并向教育局报告,同时向质监部门反映。对于质监部门通报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校服生产企业,各学校不得向其采购校服。教育局加强对采购校服学校指导,但不采取“定点”、“定商标”等方式干涉交易。学校在校服采购过程中,未履行职责,存在违
20、反程序、收取回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将依法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六、加强规范校服设计式样校服式样设计要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充分考虑学生体育运动与课间活动需要,突出育人功能,贴近地域文化特点,符合时代精神特征,并适度融合传承民族文化需求。式样遴选工作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对于违规操作的相关学校和个人要严格追究责任。七、加强校服发展保障各学校要结合实际加大校服发展保障力度,逐步使更多学生能够穿着校服。对家庭贫困学生、革命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儿童等,要采取多种措施无偿提供校服,减轻基家庭经济负担。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为学生捐献校服。篇五、中小学校服管理办法及
21、制度第一条为加快建立和完善XX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制度,确保校服品质,保障学生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等要求,结合XX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校服是体现新时代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是传承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新要求,是建设新时代、新风尚美丽校园的象征,是教育公平优质均衡发展的需要,是培养学生集体主义观念、勤俭朴素作风和养成良好日常行为规范的有效途径。把学生校服管理工作做实做细做规范,为学生在校安心学习、舒适生活提供服务和保障。第三条本办法适用XX中小学校的校服管理工作。第二章校服采购第四条学校应在深入论证的基础上,确定是否定制校服。第五条成立以学校分管
22、领导为主任,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社会代表为成员的校服选用委员会,负责校服款式、面料、颜色选用和具体采购工作。第六条校服样式设计要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学校特色、年龄特点,充分考虑学生体育运动与课间活动需要,突出育人功能,贴近地域文化特点、时代特征等,校服LOGe)(标识)必须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第七条学校原则上给小学起始年级和四年级,初中、高中起始年级学生定制夏装、春秋装各一套,不得随意增加套数。确需冬装的,在充分征求学生家长意见的基础上,也可增加1件冬装,但校服总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校服款式要保持相对稳定,确需更改的,必须从起始年级和小学四年级开始更换,其它年级一律不得更换。第八条
23、校服采购方案及招标文件经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依照采购法及政府采购的相关具体要求,开展招投标工作。按XX中小学(幼儿园)师生工装校服订购合同(示范文本)为依据签订合同,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及时通过学校宣传栏、政府网站、公众微信号等途径将采购流程、款式、质量标准及中标企业、价格等信息向学生、家长和社会公示,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第三章校服质量与验收第十条学校采购校服必须符合GB18401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31701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GB/T31888中小学生校服等国家标准,坚决杜绝采购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学生校服。第十一
24、条采购的校服要具备齐全的成衣合格标识,并有XX部门制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本批次成衣质量检验合格报告。第十二条校服选用委员会在验收校服时,详细做好记录,验明并留存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资料。第十三条校服验收实行“留样”封存制度。学校校服选用委员对每批次校服随机抽样夏装、春秋装各一套,经供货企业和学校双方签字确认后密封留存一年。第十四条采购校服一经发现质量问题,校服选用委员会要立即与供货企业进行交涉,依照采购合同约定,要求校服生产企业办理退赔事宜,并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报。第四章校服保障第十五条XX中小学生校服实行最高限价。小学生夏装每套不得超过IlO元,春秋装每套不得超过
25、140元;中学生夏装每套不得超过140元,春秋装每套不得超过170元。第十六条中小学校校服采购所需资金,按照州县(市)两级财政分担的原则,州直属中小学由州本级财政补助40%,县(市)中小学由县市结合自己的财力,确定是否给予补助;其余由学生个人承担。第十七条鼓励供货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对家庭困难学生、革命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儿童捐赠校服,减轻其家庭经济负担。学校应对捐助情况(包括捐助人、受捐助人、捐助数量等)建立台账进行登记,并告知捐助人,将减免或受捐的学生名单进行公示。第五章校服管理第十八条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管理,及时了解和掌握所属学校校服质量检测、验收管理、合同履行等情况,建立学校
26、招标公告信息发布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校服生产、销售环节质量监管,及时公布校服质量监督检查结果,充分发挥12315投诉举报作用,为学生、家长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反映校服质量问题。第十九条学校党组织负责本校校服选用委员会的成立,并对校服的选用、采购、验收等进行全程监督。第二十条每年开展校服质量联合专项检查,对于出现质量问题的校服生产企业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列入“黑名单”同时对校服采购过程中未履行职责,存在违反程序、收取回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移交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第二十一条中标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条款组织生产,认真做好售后服务工作。篇六、202320
27、25学年度中小学校服管理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各县区教体局,局直中小学校:为加强中小学校服管理工作,提升校服管理水平,经研究,决定开展2023-2025学年度中小学校服管理工作专项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全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以及各县区负责校服管理工作的教育装备部门。二、时间安排2023年10月中下旬,具体时间电话通知。三、检查内容1 .转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小学校服管理工作的通知贯彻落实情况;2 .校服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制定和落实情况;3 .校服采购方案、过程和结果以及备案情况;4 .校服“双送检”制度落实情况及其他校服质量监管措施;5 .校服管理工作档案建立、完善、保管情况等。
28、四、检查形式1 .学校自查。自主采购校服的学校,要对校服采购、配发、质量管理、售后服务等环节全流程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以县区为单位统一采购校服的学校,重点核查校服质量、售后服务等情况,形成书面情况说明。自查完成后,自查报告和书面说明等材料要及时提交到所属地教育装备管理部门。2 .县区自查。各县区要对所辖中小学校服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并对本级教育装备管理部门的校服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自查,自查完成后要撰写出详细的自查报告。3 .市级检查。市教体局对各县区以听取汇报、查阅档案资料等为主要形式进行检查。派驻市教体局纪检监察组、市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联合对局直中小学逐校检查,以听取汇报、查阅档案资料
29、实地走访调查、核验校服实物等形式为主。五、检查结果运用2023-2025学年度全市中小学校服管理工作专项检查活动结束后,将根据检查情况,形成专项检查报告,向市教体局党组汇报后,在全市通报。同时,检查结果作为教育装备工作年底评先评优重要参考。各县区和局直中小学请于10月15日前将校服管理工作自查报告发送到市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邮箱。联系人:*电话:*电子邮箱:*篇七、学校学生着装校服和佩戴胸卡管理制度一、校服着装要求1 .学生学习日的周一至周五必须根据学校要求统一穿着校服,校服穿着时必须是套装,严禁穿半身校服或者两套不同款式的校服混穿。2 .周三晚上为学生洗涤校服时间,周五下午为学生离校时间,
30、周日晚自习为学生返校时间,可以不穿校服,学校根据需要另有要求的除外。3 .学校集会时根据要求统一穿着校服,其他时间同一班级的校服穿着必须统一款式。4 .系部每天至少对各班级校服穿着情况检查一次,不按要求穿着校服的,按每人次扣1分记入班级量化;学校对系部检查记录进行抽查,少一次扣系部2分;学校抽查学生不按规定穿着校服的,每人次扣系部2分。出入宿舍不穿着校服的,每人次扣1分,记入班级宿舍量化。二、胸卡佩戴要求L学生在校期间必须随时配带胸卡。5 .如果学生胸卡丢失,由系部开具胸卡丢失补办证明,由学生随身携带,便于检查时作为证明。班主任要及时上报系部并由系部及时补办。6 .系部每天至少对各班级学生胸卡
31、佩戴情况检查一次,不按要求佩戴的,按每人次扣1分记入班级量化;学校对系部检查记录进行抽查,少一次扣系部2分;学校抽查学生不按规定佩戴胸卡的,每人次扣系部2分。篇八、规范中小学校服采购及管理暂行办法中小学生统一着装是加强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增强学生集体荣誉感、培养学生团队意识的重要举措。校服质量关系学生的健康成长,款式影响学生的形象和气质养成。优质、合体、美观、舒适的校服是培养校园文化的重要载体,它可以时刻提醒学生,认清自己的身份,自觉用学生的标准来规范自己的言行举止,维护自身和学校的整体形象。统一着装上学已成为普遍共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校服采购及管理工作,确保学生校服品质和质
32、量安全,发挥校服育人和审美功能,保障广大中小学生健康成长,依据国家教育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校服是体现新时代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是传承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新要求,是建设新时期美丽新校园的象征,是教育公平均衡发展的需要,是培养学生社会责任感、团队意识、传播平等精神的有益方式,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应予以高度重视,把学生校服工作做实做细做规范,为学生在校安心学习、舒适生活提供服务和保障。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瓮安县各中小学校(包括公、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职校、特校)的校服采购及管理工作。第二章责任主体第四条学校家长
33、委员会是校服采购管理的主体,学校校长是校服采购管理的监督责任人,对校服采购管理过程负责。第五条严禁任何学校和个人在校服采购过程中未认真履行职责,存在违反程序、收取回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损坏群众利益等行为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三章采购程序第六条学校应结合实际深入论证,并与家长委员会充分沟通后确定是否选用校服。选用校服的学校应建立由家长代表(每班学生家长代表不得少于1人)、教师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知名人士等多方参与的校服选用家长委员会。采取学校召开家长委员会及各班级家长会的形式,在充分征求大多数家长同意的前提下,商定本校是否选用校服事宜。
34、选用校服由学校家长委员会按照事前、事中、事后进行组织实施。第七条学生校服订购实行“自愿量力”的原则,学生订购的校服套数必须征得家长委员会同意。小学生每三年更换一次,分别在一、四年级定制;初中生、高中生在新入学年级定制。第八条在征求家长意见时,学校应告知家长“为什么要选用校服、选什么样的校服”,明确校服颜色、款式、面料、质量等,对不同意选用校服的学生、家长,应尊重学生家长意见,不得强制学生家长选用,可推荐学生家长在市场购买同颜色校服。第九条学校在确定要选用校服后,在一定范围公示校服采购信息,审查投标企业资质、经营许可证、信誉度高的校服生产企业为学校提供校服服务,由家长委员会提出选用企业,不得少于
35、3家企业参与竞标选用。第十条学校在采购校服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招投标或竞争性谈判的规范性程序进行、严格纪律,公开透明开展选用工作,选用应按照家长委员会代表现场综合评定打分的办法确定,并现场公布选用结果。县域内同一家企业、同一类产品、同一样质量采购价格必须相同,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一条学校在组织校服选用过程中应做好选用过程和选用结果的文字记录、图片记录和视频记录,监督人员和代表应对选用结果签字认可,并向学生和家长公示中标企业、校服质量标准、采购流程、采购价格等,公示5天以上无异议后方可签订合同。第十二条校服选用结果确认后,学校法人代表与确定校服生产企业签订合法有效合同,校服合同按照全县统一规定的
36、校服合同进行签订,签订后报教育备查。同时完善校服采购过程资料档案,不得中途销毁,做到备案备查。第十三条学校成立校服采购监督委员会。主任由学生家长代表或社会知名人士担任,成员由“两代表”、“一委员”、家长代表等组成。主要负责校服采购经费、质量、采购流程等进行全面监督检查,确保校服采购在“阳光下”进行。第十四条校服采购经费由学校家长委员会负责收支和管理,校长是资金监督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资金安全使用。第四章质量保障第十五条校服安全与质量应符合GB18401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31701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GB/T31888中小学生校服等国家标准。第十六条学校应要求校服生产
37、企业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标准组织生产,严禁不按标准生产和采购校服的行为发生。第十七条学校在接收校服时应进行检查验收和记录,验明并留存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和质量标识,还应将校服抽样送到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发放给学生。采购校服学校一经发现质量问题,要立即与生产企业进行交涉,依照采购合同约定,要求校服生产企业办理退赔事宜,并向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向质监部门举报。第十八条全县建立校服生产企业“黑名单”制度。质量监督部门对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校服生产企业,将其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本县中小学校不得向列入“黑名单”的生产企业采购校服。第五章校
38、服管理第十九条校服管理坚持学校自主选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学校和学生购置校服。第二十条学校定制校服要保持稳定性和连续性,不得随意更换校服样式、风格,尽可能减少家长重复支出。确需更换时,必须提前征得家长委员会同意,并公示相关内容。第二十一条各学校在选用校服时,校服质量应高于市场质量,价格应低于市场价格,款式应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充分考虑学生体育运动与课间活动需要,突出育人功能,贴近地域文化特点,符合时代精神特征,具有学校特色。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篇九、中小学校服管理暂行办法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确保中小学生校服品质,保障广大中小学生健康成长,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
39、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校服是体现新时代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是传承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新要求,是建设新时期美丽新校园的象征,是教育公平均衡发展的需要,是培养学生社会责任感、团队意识、传播平等精神的有益方式,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应予以高度重视,坚决贯彻执行国家意见,把学生校服工作做实做细做规范,为学生在校安心学习、舒适生活提供服务和保障。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各中小学校(包括公、民办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的校服管理工作。校服选用第四条校服选用由学校家长委员会确定,选用校服应从事前、事中、事后进行组织实施,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
40、第五条中小学幼儿园校服订制与购买,坚持学生和家长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学生及家长购买。第六条选用校服的学校应建立以家长委员会为主体,学生代表、家长代表、教师代表等多方参与的校服选用组织,采取召开家长委员会和告家长书的形式,在充分征求大多数家长同意的前提下,商定本校是否选用校服事宜。第七条学生校服订购实行“自愿量力”的原则,一般可分为春秋装、夏装或冬装三种,高中、中职、初中、幼儿园只可选用一次,使用时限为三年,期间不得再选用校服,小学可根据学生成长和当地经济状况可选用两次,选用种类、品质、时间应征得家长同,思O第八条在征求家长意见时,学校应告知家长“为什么要选用校服、选用校服的依据、选什么样的校服
41、必须向家长明确选用校服的目的意义和作用,明确校服颜色、款式、面料和价格,对不同意选用校服的学生、家长,应尊重学生家长意见,不得强制学生家长选用,可推荐学生家长在市场购买同颜色校服。第九条学校在确定要选用校服后,应采取邀请的方式,邀请有生产能力、有资质、有业绩、有信誉的校服生产企业为学校提供校服服务,邀请时由校委会提出选用企业,但不得少于3家企业。第十条学校应对邀请的校服企业进行深度调研,认真核实企业质量保障能力、售后服务水平、社会信誉度,要组织家长委员会代表、有关监督人员参与校服生产企业的考察和审核工作。考察审核时,应公开透明,校级领导不得参与,考察审核结果家长委员会代表应签署意见,对考察
42、不合格的企业应进行更换,直至考察合格,对考察合格的企业应向家长委员会全体人员公开考察情况、考察结果,认可后方可通知校服企业参与校服选用。第十一条学校选用校服应在征得家长同意和确定校服服务企业后方可组织召开校服选用工作会议,并邀请教育部门管理机构、监察机构和质监、物价部门参与选用工作,确保选用工作在公开公正公平的前提下进行。第十二条学校应充分做好校服选用前的准备工作,与家长委员会商定选用程序和参加单位及人员,提前通知校服服务企业做好被选用前的准备工作,向校服选用工作会议提供样服,包括校服的种类、规格、数量和价格、质量检验报告等,向会议介绍企业产生能力情况、校服制作标准以及本次校服的制作理念、质量
43、以及价格构成等内容,供家长委员会参考选用。第十三条学校在选用校服过程中,应严格程序、严格纪律,公开透明开展选用工作,选用应按照家长委员会代表现场综合评定打分的办法确定,并现场公布选用结果。第十四条学校在组织校服选用过程中应做好选用过程和选用结果的文字记录、图片记录和视频记录,监督人员和代表应对选用结果签字认可,并向学生和家长公示中标企业、校服质量标准、采购流程、采购价格等,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签订合同。第十五条校服选用结果确认后,学校法人代表应与确定校服生产企业共同签订合法有效合同,校服合同按照统一规定的校服合同进行签订,签订后应报教育部门备案。如合同签订不规范,教育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学校和企业重新
44、签订。未在教育部门备案的校服合同,若发生纠纷,其后果由学校承担,并追究相应责任。第十六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向家庭贫困学生、革命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学生等捐赠校服,提供捐赠的校服应当符合国家校服生产标准,保证质量,不得影响学生身体健康。向学校提供校服服务的企业应对贫困学生减免校服,减免不得低于2%。学校应对捐助情况(包括捐助人、受捐助人、捐助数量等)建立台账进行登记,并告知捐助人,对减免的学生名单进行公示,学校应将捐赠单位或个人报县教育局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七条学校应建立校服选用过程资料档案,资料档案按照事前、事中、事后进行整理,与样服一并封存存档,资料与样服档案管理时限
45、与学生在校时间一致,不得中途销毁,做到备案备查。校服质量第十八条校服安全与质量应符合GB18401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31701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GB/T31888中小学生校服等国家标准。第十九条学校应要求校服生产企业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标准组织生产,严禁不按标准生产和采购校服的行为发生。第二十条校服生产厂家应当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专业技术、设计能力、良好售后服务。不具备服装生产资质和产品质量不达标的企业不得参与学校校服选用,学校不得邀请参与学校校服选用。第二十一条校服供应和验收应实行“明标识”制度。各学校购买的校服,要具备齐全的成衣
46、合格标识,并具有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本批次成衣质量检验报告。学校在接收校服时,应认真查看产品检验报告和质量标识,对不合格校服应要求校服企业重新制作或更换生产企业,坚决不允许将不合格校服提供给学生穿着。第二十二条校服质量保障实行“双送检”制度。在供货企业送检的基础上,学校可结合实际,将每批次一定数量的校服送当地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费用不得强制向家长收取,可与供货企业协商解决。校服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发放给学生穿着。校服管理第二十三条校服管理坚持职能部门监管,学校自主选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学校和学生购置校服。学校应在深入论证和与家长委员会充分沟通的基础上确定是否选用校服。各校校服款式一
47、经选用要保持相对稳定,尽可能减少家长重复支出。第二十四条各学校在确定选用校服时,应上报县教育局审核审批,同时提供确定选用的相关资料,经审核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选用工作。第二十五条各学校在选用校服时,允许学生自愿购买校服,学生可按照所在学校校服款式、颜色,自行选购、制作校服。第二十六条各学校在选用校服时,校服应具备安全要求,具有安全反光条,贴身校服必须具有35%以上的含棉量,不易掉色,耐洗耐燃,具有本校标志。第二十七条各学校在选用校服时,校服质量应高于市场质量,价格应低于市场价格,款式应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充分考虑学生体育运动与课间活动需要,突出育人功能,贴近地域文化特点,符合时代精神特征,具有学校特色。第二十八条校服收费坚持无偿服务原则,学校和老师不得利用职权便利从中索取回扣或擅自提价牟利。校服收费不属于学校代收费项目,应由供货企业自行收取,但必须保留收费票据,注明收费人和缴费人,做到手续齐全,账目清楚,备案备查。第二十九条采购的校服如出现质量问题,采购单位应立即与校服生产企业交涉,并依照采购合同约定,要求校服生产企业办理退赔事宜,同时还应向主管的教育、质监行政部门报告。第三十条学校校服实行“留样”封存制度。每批次校服选用结束后,学校与企业应共同对校服进行留样封存,经双方签字后封存,以备上级检查和质量核查,校服留样封存一般应保存三年。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