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西壮族自治区瞪羚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创新条例精神,进一步规范瞪羚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提升瞪羚企业培育效能,壮大我区瞪羚企业群体,持续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助力高水平创新型广西建设,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瞪羚企业是指持续进行技术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形成以科技创新或商业模式创新为支撑,具备成长速度快、创新能力强、专业领域新、发展潜力大等特征,且进入高成长期的高新技术企业。第三条自治区科技厅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组织开展全区瞪羚企业的培育、认定、管理等工作。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四条申报瞪羚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注册满3年,已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并实
2、行独立核算的有效高新技术企业。(二)产业领域符合国家和广西战略发展方向,企业主营业务(产品)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或未来产业领域发展方向。(三)企业具备良好的生产经营和信用状况,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严重失信行为等。(四)企业经营规模和效益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 .上年度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一2000万元(不含)的企业,近三年销售收入年均增长率不低于25%o2 .上年度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一1亿元(不含)的企业,近三年销售收入年均增长率不低于20%o3 .上年度销售收入在1亿元一10亿元(不含)的企业,近三年销售收入年均增长率不低于15%o4 .上年
3、度销售收入在10亿元以上的企业,近三年销售收入年均增长率不低于10%o(五)创新能力指标:1 .持续创新能力较强,上年度销售收入在1亿元(含)以上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平均研发经费投入强度不低于3%;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下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平均研发经费投入强度不低于5%o2 .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拥有I类有效知识产权1项(含)以上,包括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或近3年获得的II类有效知识产权6项(含)以上,包括实用新
4、型专利、软件著作权。3 .企业自主建设且已被认定为市级(含)以上的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其中一类科技创新平台。4 .企业近3年主导或参与编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方法、技术规范等(非必要条件)o第三章认定程序第五条自治区科技厅按年度组织瞪羚企业认定申报工作。企业可对照本办法申报条件自主评价是否符合瞪羚企业认定要求,向所在设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附件材料。各设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瞪羚企业的培育、初审和推荐工作。第六条自治区科技厅组织形式审查和专家评审,根据评审情况,遴选形成本年度拟认定瞪羚企业名单,并向社会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对公示无异
5、议的企业,自治区科技厅发布认定公告。第七条企业对提交的瞪羚企业认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对在申报过程中存在违规失信行为的,依规予以处理。第四章认定管理第八条自治区科技厅对瞪羚企业实行动态管理,自认定年度起,瞪羚企业有效期3年。每3年开展一次复审,经复审后仍符合认定条件的,继续保留瞪羚企业资格。第九条获得认定的瞪羚企业应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自治区科技厅提交年度企业发展情况报告。第十条有效期内瞪羚企业如发生更名、重组、搬迁等重大调整,应在更名或变化调整后3个月内向自治区科技厅报告,经审核后仍符合认定条件的,继续保留瞪羚企业资格。第十一条已认定的瞪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瞪羚企
6、业资格:(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后超过2年未重新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的或被有关部门提请复核且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严重失信行为等的;(三)经复审未满足本办法认定条件,或不按要求参与复审的;(四)发生重大调整未按期报告或调整后经审核不符合认定条件的,或连续两年未报送年度企业发展情况报告的。第五章培育发展第十二条自治区科技厅支持瞪羚企业参与科技计划项目征集与凝练,将瞪羚企业等科技型企业重大技术需求纳入广西科技计划。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科技领军企业等科技型企业开展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鼓励瞪羚企业依法开展科技项目申报、创新平台建设、高层次人才引进等,
7、加速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第十三条自治区科技厅支持瞪羚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纳入科技成果转化基金项目库,鼓励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投资入库项目;扩大科创担”业务规模,支持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为瞪羚企业债券融资提供担保,共同推动更多金融资源向瞪羚企业汇集,切实降低企业科技创新成本。持续实施瞪羚企业研发经费投入财政奖补政策,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符合条件的瞪羚企业依法纳入各类上市企业培育计划给予重点辅导。第十四条支持各设区市、各高新区管委会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项目用地、人才引进、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和投融资等方面依法给予相应培育扶持,确保瞪羚企业在政策方面应享尽享,助推企业高质量发展。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
8、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文件下载:桂科规字20259号自治区科技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瞪羚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文字I广西壮族自治区瞪羚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为进一步规范我区瞪羚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提升瞪羚企业培育效能,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科技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瞪羚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解读如下:一、管理办法的制定背景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发挥科技型骨干企业引领支撑作用,营造有利于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成长的良好环境,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科技型企业培育
9、工作,对科技型企业高质量发展作出了系列决策部署。为进一步推动完善我区”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科技领军企业梯次培育体系,引导瞪羚企业创新提质、规范化发展,加快壮大科技型企业群体,持续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助力高水平创新型广西建设,结合我区科技型企业培育与发展实际,制定管理办法。二、管理办法的主要框架和内容管理办法包括总则、认定条件、认定程序、认定管理、培育与发展、附则等,共六章十六条。(一)总则。明确了管理办法设立的依据、瞪羚企业定义和培育、认定、管理职责,涉及第一至三条。(二)认定条件。明确了瞪羚企业认定申报的基本要求、企业经营规模和效益、创新能力指标等条件要求,涉及第四条。
10、三)认定程序。明确了瞪羚企业申报、推荐和评审认定等程序和具体的管理职责分工等,涉及第五至七条。(四)认定管理。明确了瞪羚企业资格有效期、复审认定、企业事项变化和管理要求等,涉及第八至十一条。(五)培育与发展。围绕瞪羚企业培育与发展,从支持企业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创新平台建设、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加强科技金融赋能、政策保障等方面提出具体的政策举措,涉及第十二至十四条。(六)附则。对政策的解释和政策施行时间等进行了规定,涉及第十五至十六条。三、管理办法的主要亮点一是注重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将高新技术企业作为瞪羚企业培育认定的主要对象,引导高新技术企业向专业化、规模化和高成长性发展,推动健全我区科
11、技型企业梯次培育机制。二是兼顾不同发展规模的企业培育需求。在企业经营规模和效益方面,对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达500万元2000万元(不含)、2000万元1亿元(不含)、1亿元一10亿元(不含)、10亿元以上的,提出不同的近三年销售收入年均增长率要求。在企业创新能力方面,对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在1亿元(含)以上和1亿元以下的,提出不同的近三个会计年度平均研发经费投入强度要求。三是优化认定管理方式。经认定的瞪羚企业,有效期3年,对资格到期的企业采取复审的方式,减少企业重新认定负担,同时,对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的,给予一定的缓冲时间,保障了瞪羚企业资格的延续性。四是加强企业培育扶持力度。从支持企业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创新平台建设、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加强科技金融赋能、政策保障等多方面强化对瞪羚企业的培育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