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甘肃省工程系列基层水利工程专业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甘办发(2017)81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等精神,为切实发挥好人才评价指挥棒、风向标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全省基层水利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品德、能力和业绩贡献,让扎根基层的人员发展有空间、晋升有通道,让实干担当者、作出贡献者更有成就感、获得感,引导激励广大水利工程专业技术人员扎根基层、服务基层,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实现水利高质量发展而努力奋斗,结合我省实际,制
2、定本评价条件标准。第二条本评价条件标准适用于全省县以下基层(含甘南州、临夏州)下列机构中从事水利工程专业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一)县(市、区)及以下的事业单位。(二)甘南州、临夏州州属企事业单位。(三)基层各类企业、非公组织、自由职业者。经批准的省属、市属艰苦单位参照本评价条件标准执行。上述事业单位编外聘用的人员享有申报职称同等待遇。第三条本评价条件标准主要评价基层水利工程专业技术人员正常晋升、作出突出贡献人员破格晋升职称,包括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2个层次,分别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一至四级岗位、五至七级岗位。第四条本专业中级职称按甘肃省工程系列水利工程专业职称评价条件标准执行。
3、第五条按本评价条件标准评价取得的基层有效和艰苦单位有效职称,统一颁发加盖“全省基层有效”电子职称证书,在全省基层或艰苦单位有效,与全省范围有效职称享受同等待遇。鼓励业绩突出的基层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全省范围有效职称,但同一年度不得同时申报全省范围有效和全省基层范围有效职称。第六条在工程技术领域生产一线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的高技能人才,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符合基层水利工程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条件标准,可参加基层水利工程系列职称评审。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参加职称评定时,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同等对待。第七条本专业符合甘肃省特殊人才职称评价办
4、法的人才不受专业、学历、论文、台阶等限制,直接申报相应层级高级职称,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评审。第二章品德条件标准第八条品德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及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精神、科学精神和新时代水利精神。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职业操守,严格遵守行业从业规范。坚持廉洁奉公、恪尽职守、诚实守信的职业准则。任现职以来,品德考核必须取得合格及以上等次且在单位公示无异议。第九条评价方式。品德考核由推荐单位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以定性评价为主,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对获得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道德模范
5、等称号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申报。第十条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推荐。申报和评审环节存在业绩造假、暗箱操作、学术不端(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虚假挂名等不良行为的,正在申报的终止申报程序,已获职称资格的撤销职称资格、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第三章正高级工程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第一节能力条件标准第十一条专业技术能力。具有本专业领域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基础知识,能够及时掌握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发展趋势和前沿动态,善于解决生产实践中的技术难题,并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规程、技术标准以及水利工程专业的科学研究、规划计划、建设管理和生产运
6、行。积极促进实用技术的推广应用,是水利工程专业的基层带头人。(一)主持县(市、区)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下达的水利工程项目3年以上;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县(市、区)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下达的水利工程项目5年以上。(二)主持县(市、区)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下达的规划设计、工程建设、技术改造、科研推广、咨询论证等各类专项工作任务,或负责起草、编制各类专业技术报告等并组织实施。(三)有较丰富的专业技术实践经验,能够解决基层技术难题,具有独立或带领团队开展推动基层发展的技术推广、发明创造等,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四)熟练掌握水利专业法律法规、规范规程、技术标准、管理要求等,能够负责基层技
7、术工作,较好完成工作任务。参与本专业标准、规范、规程以及工法等的制定。(五)有丰富的基层水利工作实践经验,擅长解决基层水利工作中的困难技术问题;或所培养、指导的中青年基层水利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突出的业绩。第十二条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任高级工程师满5年。第十三条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必须在合格以上。连续年度考核合格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以上。任现职期间,存在如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一)纪检监察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未结束或受党纪政务处分影响期内的。(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至本次申报期间未取得新业绩的。
8、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弹性延迟退休期间的以及经批准退休的。第十四条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第十五条学术水平能力。论文不作限制性要求,但要有正高级工程师水平的专业技术成果。以能够体现本人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和水平的标志性业绩成果等评价学术水平能力。第十六条对外交往能力。能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特殊岗位工作的能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第十七条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比较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展水利工程专业相关工作。确需评价计算机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
9、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第二节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第十八条基层正常晋升正高级工程师,有评委会评审和评委会考核认定2种方式。(一)评委会评审。任高级工程师以来,达到下列业绩条件标准4项(甘南州、临夏州州属单位达到5项),其中第l-11项必须达到2项,单项可累计计算;第12-19项,单项不累计计算。L获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定额内人员)1次;或获市厅级科技奖一等奖(前3名)1次;或获市厅级科技奖二等奖(前2名)1次;或获市厅级科技奖三等奖(第1名)1次;或获县(市、区)级科技奖一等奖(前2名)1次。2 .主持完成2项市厅级或4项县级专业规划、可行性研究、勘测设计、初步设计等,通过相应部门正式印发
10、或批复实施。3 .主持完成2项中型或4项小型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施工、监理、质量安全监督等,工程须通过竣工验收。4 .主持完成2项市(州)或4项县(市、区)的党委、政府重点项目,通过批复实施或审查验收。5 .主持完成2项市厅级或4项县级科研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并成果登记。6 .完成(前7名)制定地方标准1项,由政府标准化管理部门颁布;或主持制定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发布实施的技术规范、规程、导则、办法、规定、技术手册、标准图集等4项,被县(市、区)政府采纳或有关主管部门发布实施。7 .主持完成2项本专业领域有使用价值的科技成果,被相应业务主管部门列入成果推广项目(提供相应业务主管部门印发的推广
11、目录文件)。8 .主持完成1项本专业领域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设计、新工艺等开发项目,项目转让技术交易额累计到账30万元或3年内项目转让技术交易额累计到账50万元(以技术合同及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的登记证明为准,并提供成果权属证明、发票及入账银行回单原件等)。9 .主持编写的环境评价、岸线划界、水土保持、水资源论证、防洪影响评价、移民规划大纲等各类专业技术报告4项,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通过或批准实施;或主持编制水利工程的标书、施工组织设计、竣工验收报告、质量监督报告、监理规划等4项被相应部门或单位认可采纳。10 .主持完成4项在工程、水库、河道、灌区等运行管理中,形成的水利统计、水利技术咨
12、询、水利项目稽查、水价调整、管理改革方案,或除险加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运行调度实施方案,或水污染、抗旱防汛应急预案,经主管部门审查验收、采用或批准实施;或主持4项在日常业务工作、技术工作中完成的,能体现相应业绩和技术水平的各类成果,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验收、采用或批准实施。11.主持完成中、小流域的水文勘测、水文调查、水文测验、水情预报、水文分析计算、水资源调查评价、水质监测评价、水文站网规划或水文测试方法、径流试验、水文地质参数试验等研究、评价工作4项,取得相应成果;或完成水情年报、水资源公报、地下水年报、河流泥沙公报、水文年鉴、水文水情资料收集整编4项,被相应部门认可采用。12 .获得
13、本专业市(州)技能竞赛二等奖以上1次。13 .本人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或在省级期刊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14 .获县(市、区)级处党委、政府或省级工作部门表彰1次。15 .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的应用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或政策建议等智库研究成果,被市(州)党委、政府采纳1项(以公文流转呈办单、转办通知以及正式印发等为据)。16 .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前2名),或获得国家实用新型专利4项(第1名)。上述专利须与本专业相关,其中至少有1项实用新型专利获得转化应用并取得较高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提供转让合同、应用、生产、增效、收益、审
14、计、利税等证明材料)。17 .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获得优秀等次3次;或在州属、县(市、区)属单位工作25年以上且年度考核获优秀等次2次。18 .为本专业龙头企业作技术指导工作3年以上,得到行业主管部门认可并取得良好经济效益,近3年收益(集体经济收入)连续递增均在3%以上(以相关文件和相关部门出具的效益证明为准)。19 .培养指导至少3名本专业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培养期1年以上,以单位正式印发的文件为依据),在培养期内或培养期满后1年内,至少1名获县级以上表彰1次或获本专业全省技能竞赛三等奖以上1次。(二)评审委员会考核认定。在基层工作满30年,且在州属、县(市、区)属单位任高级工程师满15年,
15、并取得第十八条第(一)款中1-11项业绩贡献条件1项。第三节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第十九条破格内容。不具备规定学历、未达到规定任职年限、未达到规定的总专业年限等,但任现职后工作业绩贡献突出,可以单破、双破、多破。破格申报晋升正高级工程师职称的,须至少在低一级岗位聘用满3年,且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优秀。(一)破格申报。任现职以来,达到本条件标准第十八条第(一)款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项数,之后每破1项再增加第十八条第(一)款1-14项业绩2项(I-Il项至少1项)。(二)直报直评。任现职以来,达到下列条件标准之一:1 .获省部级科技奖一等奖前7名、二等奖前5名、三等奖前3名。2 .获
16、省委、省政府或国家部委全国性表彰1次,并取得第十八条第(一)款1-11项业绩1项。第四章高级工程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第一节能力条件标准第二十条专业技术能力。具有本专业领域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基础知识,能够跟踪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发展趋势和前沿动态,具备解决生产实践中技术难点和问题的能力,能够熟练运用本专业法律法规、政策规章、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在相关领域发挥积极作用,是水利工程专业基层重要骨干力量。(一)作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主持水利工程项目规划设计、建设管理、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安全监测,水利科研、水利管理、水资源、河湖管理、节约用水、抗旱防汛、农村供水、水土保持、征地移民、水电站、
17、水文、水利信息化等工作5年以上,较好地完成任务。(二)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小型以上项目的科研、规划、勘测、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等工作;或担任中小型以上工程项目的专项负责人;或主持小型以上工程、项目全过程。能够解决项目科研、规划、勘测、设计、建设、管理等技术难题,有协调各专业技术工作的能力。(三)具备相当的专业技术实践经验,作为团队重要力量,善于解决技术难题,参与开展技术推广、发明创造等活动,取得相当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四)较为熟练掌握水利专业法律法规、规范规程、技术标准、管理要求等,能够负责基层技术工作,出色完成工作任务。参与过本专业标准、规范、规程以及工法等的制定或修订工作。(五
18、有较丰富的基层水利工作实践经验,解决基层水利工作问题技术能力较强;或培养、指导的中青年基层水利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突出业绩。第二十一条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任工程师满5年。(二)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在基层从事本专业工作20年以上,任工程师满5年。(三)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在基层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5年,任工程师满5年。(四)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本专业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第二十二条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连续年度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间断的,申
19、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以上。任现职期间,存在如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一)纪检监察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未结束或受党纪政务处分影响期内的。(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至本次申报期间未取得新业绩的。(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弹性延迟退休期间的以及经批准退休的。第二十三条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第二十四条学术水平能力。论文不作要求。答辩阶段需提供体现本人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和水平的标志性业绩成果。第二十五条对外交往能力。鼓励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参加培训、自学等形式提高外语应用能力。确需评价外语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自主制定
20、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第二十六条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进行本专业业务操作和公文处理。确需评价计算机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第二节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第二十七条基层正常晋升高级工程师职称,有评委会评审和评委会考核认定2种方式。(一)评委会评审。任工程师以来,达到下列业绩条件标准4项(甘南州、临夏州州属单位达到5项),其中第1-11项必须达到2项,单项可累计计算;第12-18项,单项不可累计计算。L获省部级以上科技奖1次;或获市厅级科技奖一等奖(前5名)1次;或获市厅级科技奖二等奖(前3名)1次;或获市厅级科技奖三等奖(前2名)1次;或获县(
21、市、区)级科技奖一等奖(前2名)1次。2 .主持或作为专项负责人完成1项市厅级或2项县级专业规划、可行性研究、勘测设计、初步设计等,通过相应部门正式印发或批复实施。3 .主持或作为专项负责人完成1项中型或2项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施工、监理、质量安全监督等,工程须通过竣工验收。4 .主持或作为专项负责人完成1项市(州)党委、政府或2项县委、县政府重点项目;或主持完成县(市、区)级以上业务部门确定的重点项目2项,通过批复实施或审查验收。5 .主持或作为专项负责人完成1项市厅级或2项县级科研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并成果登记。6 .完成(定额内人员)制定地方标准1项,由政府标准化管理部门颁布;或主持或作
22、为专项负责人制定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发布实施的技术规范、规程、导则、办法、规定、技术手册、标准图集等2项,被县(市、区)政府采纳或有关主管部门发布实施。7 .作为专项负责人完成2项以上本专业领域有使用价值的科技成果,被相应业务主管部门列入成果推广项目(提供业务主管部门印发的推广目录文件)。8 .作为专项负责人完成2项本专业领域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设计、新工艺等开发项目,项目转让技术交易额累计到账30万元或3年内项目转让技术交易额累计到账50万元(以技术合同及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的登记证明为准,并提供成果权属证明、发票及入账银行回单原件等)。9 .主持编写的环境评价、岸线划界、水土保
23、持、水资源论证、防洪影响评价、移民规划大纲等各类专业技术报告2项,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通过或批准实施;或主持编制水利工程的标书、施工组织设计、竣工验收报告、质量监督报告、监理规划等2项被相应部门或单位认可采纳。10 .主持完成2项在工程、水库、河道、灌区等运行管理中,形成的水利统计、水利技术咨询、水利项目稽查、水价调整、管理改革方案,或除险加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运行调度实施方案,或水污染、抗旱防汛应急预案,经主管部门审查验收、采用或批准实施;或主持2项在日常业务工作、技术工作中完成的,能体现相应业绩和技术水平的各类成果,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验收、采用或批准实施。11主持完成中、小流域的水文勘
24、测、水文调查、水文测验、水情预报、水文分析计算、水资源调查评价、水质监测评价、水文站网规划或水文测试方法、径流试验、水文地质参数试验等研究、评价工作2项,取得相应成果;或完成水情年报、水资源公报、地下水年报、河流泥沙公报、水文年鉴、水文水情资料整编等2项,被相应部门认可采用。12 .获得本专业市(州)技能竞赛三等奖以上1次。13 .本人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期刊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14 .获县(市、区)党委、政府或省级工作部门表彰1次。15 .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的应用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或政策建议等智库研究成果,被县(区)党委、政府采纳1项(以公文流转呈办单、转办通知以及
25、被政府印发等为据)。16 .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前2名),或获得国家实用新型专利2项(第1名)。上述专利须与本专业相关,其中至少有1项实用新型专利获得转化应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提供转让合同、应用、生产、增效、收益、审计、利税等证明材料)。17 .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获优秀等次2次;或在州属、县(市、区)属单位工作25年以上且年度考核获优秀等次2次。18 .培养指导至少2名本专业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培养期1年以上,以单位正式印发的文件为依据),在培养期内或培养期满后1年内,至少1名获县(市、区)党委、政府或省级工作部门表彰1次或获本专业全省技能竞赛三等奖1次。(二)达到
26、下列条件之一的由评审委员会考核认定。19 基层工作满25年,且在州属、县(市、区)属单位任中级职称满15年,并取得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1-11项业绩贡献条件1项。2.博士研究生毕业,在州属或县(市、区)属单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可由工作单位(没有人事管理权限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考核认定为高级工程师。第三节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第二十八条破格内容。不具备规定学历、未达到规定任职年限、未达到规定的总专业年限等,但任现职后工作业绩贡献突出,可以单破、双破、多破。破格申报晋升高级工程师职称的,须至少在低一级岗位聘用满3年,且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优秀。(一)破格申报。任现职以来,达到本条件标准
27、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项数,之后每破1项再增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1-14项业绩2项(I-Il项至少1项)。(二)直报直评。任现职以来,达到下列条件标准之一:1 .获省部级科技奖一等奖前8名、二等奖前6名、三等奖前4名;或获市厅级科技奖一等奖前2名。2 .获市(州)党委、政府表彰2次,并取得第二十七条第(一)款1一11项业绩1项。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九条申报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品德、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必须同时具备。业绩条件标准如无特殊说明,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申报人员的业绩均计算到申报当年9月30日为止。在该时限之后取得的业绩,可作为下次申报职称的业
28、绩成果。申报人员所提供的业绩成果材料,需经所在单位同意并与岗位职责、履历等相关,由本人主持或参与完成。上次评审会评审未通过的专业技术人员,至本次申报期间应至少取得1项新业绩。对于将“获得年度考核优秀等次3次”或“获得年度考核优秀等次2次”作为职称评审业绩的,适用于按岗位管理且年度考核结果经人社部门审批备案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三十条申报基层水利工程专业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所学专业不是水利专业或相近专业的,需从事水利专业工作满3年以上,且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实践证明能胜任水利专业技术工作的,不再限定申报人员所学专业必须与水利专业一致或相近相邻,只需本人从事专业(岗位)为水利专业即可,今后再晋升基
29、层有效高一级职称时,非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予以认可。基层专业技术人员在工作后取得高学历专业与现职称岗位专业不一致的,在申报与现职称岗位专业一致的高层级职称时,可按工作期间取得的最高学历对待,专业年限连续计算。专业技术人员在任职期间到乡村单位服务满1年,或与乡村企事业单位建立3年以上技术协作服务关系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申报。第三十一条科技奖项、荣誉称号、项目课题、标准规范、定额人员、集体成果使用等认定,按关于当前深化职称改革工作中几个具体事项的通知(甘职改办(2018)24号)执行。各类竞赛、技能比武、比赛等以各级行政部门或各级行政部门委托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并按相应层级认定。本评价条件标准中出现
30、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级别。省级重点人才项目、陇原青年创新创业人才项目按省级项目认定。市级重点人才项目按市厅级项目认定。第三十二条本条件标准中的“主持”是指担任项目、课题、工程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各类专业技术报告等的主要起草人,均为前2名。“专项负责人”指项目、课题、工程等的子项目、子课题、子工程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报告编写、水文、地质、规划、水工、水机、电气、金结、制图、概预算等专业工作的负责人,均为第1名。第三十三条同一成果(奖励、项目、工程、成果等)既通过鉴定又获奖,或同时获几个级别的奖励,只能按最高级别计算1次,不重复计算。未明确个人地位、作用的集体成果奖,不能作为个人获奖使用。
31、第三十四条各类采纳、采用、鉴定、验收、批复等以及主持、参与、下达、完成等均以地方党委、政府以及相应主管部门(或授权委托的部门和单位)正式发文、公布、实施为据,证明材料不作为评审依据。标准须经相关标准化主管部门发布实施。智库成果、领导肯定性批示须以公文流转程序形成的呈办单、正式转办通知或批示抄清为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评价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验收报告、鉴定报告等为准。第三十五条对工程项目的主持人员的认定和在承建过程中的人员变更,须依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工作手册甘肃省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规定提供印证材料。第三十六条学术期刊。国外学术期刊索引指:SCl
32、源刊(包括SSCl源刊)、El源刊以及中国科学院JCR期刊1区和2区;国内核心期刊索引指: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中文核心期刊(北大核心)、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省级论文:以查询国家新闻出版署公布的期刊结果为准。发表核心期刊论文,以论文发表当年该期刊是否被收录于当年的核心期刊要目(该范围不含扩展库等)为准。论文不包括发表在扩展期刊、增刊、副刊、特刊、专刊、专辑、内部期刊、论文集、电子期刊上的文章以及书评等。2018年7月1日前,已经发表于我省权威期刊目录范围内期刊的论文,可按照国内核心期刊论文对待。第三十七条大、中、小型工程(项目)等级的划分可参照现行的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
33、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17淤地坝技术规范SL/T804-2020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GB/T4382牛2024等。综合利用的水利工程,按照等级指标分属几个不同的等级时,以其最高等级为准。对由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任务,没有明确等级标准的,一般以“省部级”对应大型、“市厅级”对应中型、“县级”对应小型。第三十八条高技能人才可申报相应职称,具体按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甘人社厅发(20219号)执行。第三十九条本条件标准规定的任职年限均为正常晋升年限。在基层工作的中专及以上学历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用人单位考核认定职称之后,能够享受
34、1次在正常晋升年限内提前1年申报的政策。第四十条县及以上公务员(参公单位工作人员)调入基层企事业单位的,5年内可比照同等条件人员参评相应层级职称。省属、市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调入基层单位工作,可申报基层有效高级职称。从基层单位进入省属、市属单位后,原获得的“基层有效”“艰苦单位有效”职称视为达到申报全省范围有效职称的业绩贡献条件标准之一,在获得全省范围有效职称后,前后职称任职年限合并计算。第四十一条本评价条件标准未涉及的相关事项按国家和省上已有规定执行,国家和省上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第四十二条本评价条件标准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水利厅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本评价条件标准从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