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卫生健康相关规定)医疗工作人员培训学习单 位:X X X X X X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法典共7编、1260条,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一部体现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保护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系到我们每一个人的切身益。其中第七编第六章为“医疗损害责任”,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工作人员息息相关PART 01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者其医
2、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的过错属于职务行为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的过错属于职务行为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之间系雇主与雇员的关系,根据民法典1191条的规定,医疗机构作为用人单位,无论有无过错,只要医务人员有过错,医疗机构就要承担替代责任。同时,根据该条规定,医疗机构在承担赔偿后,有权向有重大过失的医务人员追偿。PART 02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
3、员应当及时向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诊疗活动中应当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诊疗活动中应当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具体说明具体说明”、“明确同意明确同意”体现告知形式不再体现告知形式不再限定于书面形式的告知,医务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限定于书面形式的告知,医务人员
4、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口头、录音、录像、律师见证等多种方式,只要采取口头、录音、录像、律师见证等多种方式,只要取得了患方的明确同意,即符合法律规定。取得了患方的明确同意,即符合法律规定。“明确同意明确同意”是指患者或家属不仅要签字,还要是指患者或家属不仅要签字,还要明确表示对整个治疗内容的理解,实际上提出了更高明确表示对整个治疗内容的理解,实际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的要求。临床上应用的知情同意书都是打印好,家属只需临床上应用的知情同意书都是打印好,家属只需要在签名处签字即可。但这种方式却埋下了隐患,在要在签名处签字即可。但这种方式却埋下了隐患,在案件审判中经常会出现此类问题,有的患者或家属签案件审
5、判中经常会出现此类问题,有的患者或家属签了字,但面对法官的时候却称并不清楚具体内容,医了字,但面对法官的时候却称并不清楚具体内容,医生让签字就签了。生让签字就签了。现在,都会让患者或家属亲笔书写对病情了现在,都会让患者或家属亲笔书写对病情了解,同意手术方案,积极要求手术等字眼,并签名,解,同意手术方案,积极要求手术等字眼,并签名,以表示他明确知道并且同意进行治疗。以表示他明确知道并且同意进行治疗。诊疗活动中应当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诊疗活动中应当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1、“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情况下,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告知。民法典第1045条第一款规定了近亲属的范围:配偶、父母、子女、祖父
6、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在实务中必须注意,现在医院要求患者入院时签署授权委托书,指定代理人作为其在特殊情况下接受告知的人。根据该条规定,代理人只能在近亲属中指定,即使没有患者授权委托书,近亲属有法定的权利在特殊情况下接受告知。2、患者才是知情同意权的权利主体,近亲属只是患者的代理人,医疗决策权属于患者。患者的同意或者拒绝才是医疗行为取得合法性的依据。3、根据国家卫健委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88条的规定,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一)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二)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笃,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
7、疗;(三)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四)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诊疗活动中应当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诊疗活动中应当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PART 03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疗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条第一千二百二十条紧急情况下知情同意有特殊规定紧急情况下知情同意有特殊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
8、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十八条的规定,不能取得患者近亲属意见是指:十八条的规定,不能取得患者近亲属意见是指:(一一)近亲属不明的;近亲属不明的;(二二)不能及时联系到不能及时联系到近亲属的;近亲属的;(三三)近亲属拒绝发表意见的;近亲属拒绝发表意见的;(四四)近亲属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近亲属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五五)法律、法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前款情形。规定的其他情形。前款情形。PART 04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
9、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医疗技术损害责任由医疗机构承担医疗技术损害责任由医疗机构承担PART 05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10、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推定过错责任的适用范围推定过错责任的适用范围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病历书写和管理的规定,真实、准确、及时、完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病历书写和管理的规定,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书写病历。做到不修改已完成的病历,避免法律风险。如果修改符合整、规范书写病历。做到不修改已完成的病历,避免法律风险。如果修改符合病历书病历书写规范写规范的要求,能够看到修改前的状态,不构成伪造、篡改。对于电子病历系统,非的要求,能够看到修改前的状态,不构成伪造、篡改。对于电子病历系
11、统,非修改不可的,应当严格按照修改不可的,应当严格按照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电子签名法电子签名法的规的规定进行。定进行。PART 06 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
12、人、生产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医疗产品造成损害责任范围医疗产品造成损害责任范围PART 07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
13、合理诊疗义务;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对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的免责情形医疗机构对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的免责情形 在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诊疗的情况下,如果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在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诊疗的情况下,如果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这是过失相抵原则,承担的
14、比例需要进行鉴定。这在实务中是非常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这是过失相抵原则,承担的比例需要进行鉴定。这在实务中是非常复杂的问题,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必须充分履行告知义务,详尽告知不配合诊疗的风险,并杂的问题,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必须充分履行告知义务,详尽告知不配合诊疗的风险,并由患者或者其近亲属签字。在患者和近亲属意见不一致时,应当以患者的意见为准。由患者或者其近亲属签字。在患者和近亲属意见不一致时,应当以患者的意见为准。PART 08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
15、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十五条医疗机构对病历资料的义务、患者对病历资料的权利医疗机构对病历资料的义务、患者对病历资料的权利PART 09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
16、承担侵权责任。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百二十六条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受保护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受保护PART 10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禁止违规过度检查禁止违规过度检查 过度检查、过度医疗,是一个难以鉴别的问题,原则上,根据诊疗指南、临床路过度检查、过度医疗,是一个难以鉴别的问题,原则上,根据诊疗指南、临床路径等来判断是否是合理的检查、用药、诊疗。临床医生应严格按指针开具检查项目。径等来判断是否是合理的检查、用药、诊疗。临床医生应严格按指针开具检查项目。PART 11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碍医务人员工作、干扰医疗秩序,妨碍医务人员工作、生活,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应当生活,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八条第一千二百二十八条法律保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合法权益法律保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合法权益感谢观感谢观看!看!单 位:X X X X X X